食品动物饲养中的抗生素滥用行为及其刑事规制

2015-02-13 09:40贞,姜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1期
关键词:兽药抗生素饲料

邵 贞,姜 南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侦查系,江苏 南京 210023)

食品动物饲养中的抗生素滥用行为及其刑事规制

邵 贞,姜 南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侦查系,江苏 南京 210023)

食品动物饲养中抗生素滥用现象严重,抗生素滥用既会导致动物免疫力下降、产生耐药性、影响畜牧业健康发展,其在食品动物中的残留问题又会对人体健康造成现实和潜在的危害。抗生素滥用既有养殖户追求经济利益、食品安全意识差、养殖现状与养殖水平粗放落后的原因,也有抗生素使用标准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还有司法机关打击不力的因素。依照现行法律通过刑事手段打击抗生素滥用行为是完全可行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了禁用抗生素药物的,应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遵守用药规定超限量或者超范围使用经国家批准允许使用的抗生素药物,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可以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将治疗用途的抗生素药物作为非治疗用途在饲料中长期添加使用的,可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食品动物饲养中非法添加的抗生素不论属于哪种类型,均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前述两罪名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择重而处。

食品动物;抗生素;非治疗用途;治疗用途

一、食品动物及抗生素释义

什么是“食品动物”?根据我国《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的规定,所谓“食品动物”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什么是“抗生素”?抗生素是指一类能够杀死或抑制微生物(包括细菌和真菌)生长的化合物。[1]

根据抗生素在食品动物饲养中使用目的的不同,有学者对抗生素药物作了不同的分类:一类是出于生产或促生长的目的而在食品动物饲养中使用的抗生素药物。这些出于生产目的的使用也常常被称为“非治疗性”或“低剂量的”用途。这类“生产性使用”不直接针对某一特定疾病,而是明确地表明用于提高动物产品的产量 (如加快增重或改善饲料转化率);另一类则是出于这些药物在动物中其他用途的使用,如疾病的治疗、控制和预防。[2]根据我国《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农业部第168号公告)也将动物饲料添加剂分为两类:一类系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我们将其称为“非治疗用途”抗生素药物。这类药物的范围均需由农业部批准并公布,目前有33种;另一类系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我们将其称为“治疗用途”抗生素药物。这类药物也需由农业部批准并公布,目前有24种,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且不得将其添加至商品饲料中长期喂饲。

二、食品动物饲养中的抗生素滥用现状

兽药(包括药物添加剂)在动物饲养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其在促进动物生长、缩短饲养周期、改善和提高肉类品质、提高饲料转化率以及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包括抗生素药物在内的各类兽药的使用无疑会导致动物体内药物的滞留或蓄积,并以残留方式进入人体及生态系统,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潜在或现实的危害。因此,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兽药及药物添加剂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了允许使用的兽药种类及用药规则。然而在食品动物实际饲养过程中,使用禁用兽药和违规使用兽药的现象屡禁不止,不执行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合理使用规则而滥用兽药的现象仍较为普遍,特别是抗生素滥用现象严重,已成为我国当前最主要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之一。①由江南大学吴林海教授主持的调查组于2012年开展了一项关于城乡居民对食品安全评价与关注问题的调查,全国12个省份96个调查点的4289名城乡居民接受了调查访问。调查结果显示,有23.51%的受访者认为“农兽药残留超标”是当前最主要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在所有食品安全风险因素中排名第二,仅次于“食品添加剂滥用与非食用物质的恶意添加”。参见吴林海、钱和等著:《中国食品安全发展报告2012》,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4页。国家细菌耐药性监测中心副主任马越研究员曾指出,滥用抗生素的现象远比人们想象的要严重,全球每年消耗的抗生素总量中90%被用在食用动物身上,且其中90%都只是为了提高饲料转化率而作为饲料添加剂来使用。[3]相关的报道更是不绝于耳。如2013年上海黄浦江上漂浮千头死猪,背后系抗生素滥用的恶果;[4]2014年11月“南京自来水检出抗生素”的相关报道背后折射出的是抗生素滥用对我国生态环境的巨大影响;②报道指出,2014年 10-11月研究人员在我国的主要河流——海河、长江入海口、黄浦江、珠江、辽河等河流的部分点位中抽样检测都检出了抗生素,而由于很多江河是城市的饮用水源地,居民家中的饮用水里也有抗生素被检出。在南京市鼓楼区,研究人员对居民家的自来水进行取样分析,结果发现,阿莫西林含量为8纳克每升,6-氨基青霉烷酸为19纳克每升。参见佚名:“南京自来水检出抗生素”,载 http://news.sohu.com/20141226/n407293917.shtml,2015-2-20。2015年4月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一项调查报告结果被国内各大媒体竞相报道。这项研究针对江苏、浙江、上海1000多名8到11岁的在校儿童尿液进行检验,结果显示:近6成儿童检出尿液中含有抗生素。四分之一检出超过2种抗生素,有些样本甚至有6种抗生素。③相关报道如佚名:“江浙沪三地千名儿童尿检 半数以上抗生素含量超标”,载http://www.renai.cn/health/284356.html,2015-4-17;戴先任:“6成儿童尿检含抗生素 谁在错爱”,载http://www.wenming. cn/wmpl_pd/yczl/201504/t20150420_2567934.shtml,2015-4-20;佚名:“复旦大学一研究表明:我国儿童背负沉重的抗生素负担”,载http:// wcm.cnr.cn/pub/en_US/native/phone/20150413/t20150413_518306835. html,2015-4-19。尽管报告并未指出抗生素的来源是通过饮食还是由于医疗,但抗生素滥用现象却是不争的事实。④笔者还注意到,根据复旦学者的研究报告,儿童体内的抗生素可能有以下三个暴露源,分别是:临床使用、自我药疗、摄取了受抗生素污染的水或食物。同时,研究人员发现,泰乐菌素、金霉素、恩诺沙星这3种只限于畜禽使用的抗生素在儿童体内都有检出。换言之,上述物质出现在儿童尿液中,主要原因应是摄取了受抗生素污染的水或食物。参见佚名:“江浙沪逾千儿童尿检近6成检出抗生素与污染有关”,载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419/c70731-26867734.html,2015-4-19。

以猪饲养为例,依照我国农业部第168号公告的规定,在饲喂过程中,可以作为“非治疗用途”使用的抗生素药物就有地克珠利预混剂、氨苯砷酸、洛克沙胂、杆菌肽锌、黄霉素、维吉尼亚霉素、喹乙醇等16种;可以作为“治疗用途”使用的抗生素药物有越霉素A预混剂、潮霉素B、地美硝唑、磷酸泰乐菌素预混剂、硫酸安普霉素、盐酸林可霉素、塞地卡霉素预混剂等15种。尽管农业部第168号公告明确规定了各类抗生素药物使用的条件、规范与注意事项,如可以使用的药物种类、用药的剂量、给药的途径、用药的部位以及休药期等用药规则,但大量农户并不严格遵照相关用药规定,违规使用抗生素药物现象普遍,有的甚至还使用禁用药物。调查显示,我国1公斤猪肉残留的抗生素是美国的4倍。[5]94一个中美联合研究团队调查了三个分别位于北京、福建莆田和浙江嘉兴郊区的年产肉猪l万头以上的大型养猪场,研究显示,国内养猪场滥用抗生素现象突出。[4]62

三、食品动物饲养中抗生素滥用的危害

1.食品动物饲养中长期使用抗生素易造成动物机体自身免疫力下降,耐药性增强、耐药菌株增多,不利于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在畜牧业生产中为了促生长及防治疾病,长期使用抗生素,使得细菌耐药强度增强,传播速度加快,不但使动物大量产生抗药性,临床治疗效果明显下降,而且用药量加大,疗程延长,如此往复恶性循环。有些动物还出现了多重耐药性病菌,几乎到了无药可治的地步。此外,长期使用抗生素还可引起动物内源性感染和二重感染,大肠杆菌、葡萄球菌等过去并不严重的细菌性疾病,现在成为一些动物的主要传染病,严重危害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2.食品动物饲养中抗生素滥用问题造成的抗生素残留会对人体健康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危害

一方面,过量的抗生素残留可能引发急性中毒、过敏、人体肠道菌群失调等症状,另一方面,某些药物残留还可能引起致畸、致癌和致突变作用从而对人体产生潜在危害。此外,过量的抗生素残留,导致一些过度偏食牛肉、猪肉、鸡肉的儿童发生肥胖症、智力下降、性早熟等病症。[6]

3.抗生素残留所引发的耐药性问题给人类医学带来了巨大影响,给现代抗生素疗法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许多国家的学者证实,在动物性食品中存在的耐药菌,如烹调不当,这些耐药菌将会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从而加速了“超级细菌”的产生。[7]同时,研究表明,长期食用含有抗生素肉制品后,体内敏感菌群将被杀灭或抑制,而耐药菌群却大量繁殖,从而打破原来的平衡状态,导致长期腹泻或营养不良,严重时还可造成耐药菌感染,给临床治疗带来困难。[8]

4.抗生素残留成为影响我国肉类食品出口的重要制约因素

欧盟食品兽医局调查显示,中国兽药残留控制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使用违禁药物和过度滥用药物的情况比较突出。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肉类食品的质量安全,也严重制约着我国的肉类食品出口贸易。多年来充分的统计数据证实,滥用农兽药引发的残留超标与食品添加剂管理的不规范,是我国食品出口受阻最主要的两个原因。[9]131-132

四、食品动物饲养中抗生素滥用的原因

1.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导致抗生素滥用的主要动力

具体表现为:非法使用违禁药物。为了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部分养殖户将禁用药物当作添加剂使用的现象经常发生;不正确地使用药物。在养殖过程中,普遍存在长期使用、随意使用新或高效抗生素,大量使用医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抗生素药物以及重复使用几种商品名不同但成分相同药物等现象;不遵守休药期规定。即使是允许使用的抗生素药物,也有严格的休药期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抗生素在动物体内残留,确保动物性食品的安全。如前文提到在我国猪饲养环节可添加的治疗用途和非治疗用途抗生素共有31种,均有休药期的相关规定,短则1日,长则是35日。但是,一些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在其产品的标签上并未注明休药期,部分养殖户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遵守休药期的规定,从而导致抗生素残留,甚至有部分农户在屠宰前使用抗生素用来掩饰有病畜禽临床症状,以逃避宰前检验。

2.食品安全意识差,用药观念粗放陈旧在客观上造成了抗生素的滥用

部分养殖户不注意改善饲养条件和环境卫生,凭传统经验进行养殖,把动物健康主要寄希望于用药,同时又缺乏药理知识,又不在兽医指导下用药,凭经验和广告随意选购药物,长期使用一种或几种抗生素,治疗效果不明显时,往往通过增大剂量或多种抗生素随意联合用药;部分兽医技术水平有限,遇到问题仅凭经验大剂量用药,不仅增加了药物在动物体内的蓄积和残留,甚至造成中毒死亡,还增加了养殖成本。

3.分散化、非标准化、小规模化的养殖现状与养殖水平是抗生素滥用行为无法从源头上得到很好控制的重要原因

不同于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规模化的畜牧业养殖,我国的畜牧业多以农户分散养殖为主。研究显示,在猪、奶牛和肉牛的生产中农户和小型企业占总产量的70%以上。[5]86小规模、粗放型、分散型的家庭式饲养仍是目前食品动物饲养的主要经营模式,且对养殖场地及其粪便的处理也未做出符合环保要求的硬性规定,牲畜养殖过程中容易传播病菌,加之饲料的卫生质量得不到保障,兽医防疫措施落不到实处,农户的养殖技术与管理水平落后,农户为预防和控制疾病,滥用抗生素药物现象较为普遍。

4.动物性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抗生素管理效果不佳是抗生素滥用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的直接原因

一是标准混乱。我国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构成,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散于农业、质监、卫生等多个部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QS食品等多种名目的标准并行,各标准分散交叉,缺乏协调机制,使企业和消费者混淆不清,最终影响了各标准的实际执行效果,造成有标不依的状况较为普遍;二是现有标准水平偏低。一方面,现有抗生素作为非治疗用途的使用标准较低,品类较多。为防止动物性食品中可能出现的药物残留损害人体健康,欧盟于2006年、日本于2008年开始禁止所有抗生素在饲料中的使用,美国则是限制某些抗生素用作饲料添加剂,而我国农业部目前仍允许33种饲料药物添加剂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药物残留标准普遍较低。以欧盟为例,其制定的兽药已烯雌酚残留的最高限量标准是1ppb,而我国国家标准是250ppb,两国标准相差250倍。

5.抗生素检测是动物用药监管的真空地带,这也在客观上助长了抗生素在食品动物饲养中的滥用

现行的屠宰管理条例并未对抗生素残留量制定严格的检查标准。目前,在食品动物的检验检疫实践中,重点关注的是不让病死畜禽进入宰杀环节,而对活畜禽的检验检疫只有非强制性的行业检测标准。以猪为例,动物防疫部门进驻屠宰场只负责生猪屠宰前后动物疫病 (主要是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检疫,对于生猪质量的检验则由屠宰场自己负责。从检查内容上看,目前的检查项目不包括抗生素等兽药残留,也难鉴别生猪使用抗生素药物后休药期是否符合标准。目前国内养殖生产的抗生素使用监管工作,既无明确的机构人员设置,也无经常性的检查。[5]95尽管1999年我国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制定了 《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重点对国内及出口的动物性食品进行残留监控,2002年起农业部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对全国主要大中城市的动物性食品进行例行监测,[10]但其监测对象有限,且每年监测的残留物质不一,因此并不能达到有效监测所有食品动物中抗生素残留的效果。

6.违法成本低成为抗生素滥用无法得到有效遏制的外部因素

从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来看,抗生素残留目前并未真正成为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重点,抗生素使用监管工作也未真正落到实处,即使偶尔被抽检到滥用抗生素的情形,对其处罚措施也只是一般的批评教育和罚款了事,基本未见主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形。与滥用抗生素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相比,其违法成本偏低,罚款既不能起到警示以达到防患于未然之作用,也不能从根本上抑制全行业普遍性的滥用现状。而作为最严厉也最有效的刑事惩处手段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从目前对食品动物饲养中非法添加物质的刑事打击现状来看,处罚主要集中于非法添加“瘦肉精”类物质,而对抗生素滥用行为的刑事打击几乎虚无。

五、食品动物饲养中抗生素滥用的刑事法律适用

尽管,近年来随着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爆发,立法和司法部门也及时做出了应对,食品安全领域出台了一批法律法规,审结了一批案件,处理了一批人员。但梳理相关案件我们发现对食品动物饲养中的非法添加行为的打击多集中于非法添加“瘦肉精”类物质,而缺乏对滥用抗生素行为的刑事惩处案例。那么,究竟是立法的缺失还是实务部门的工作不到位呢?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动物饲养中的滥用抗生素行为是否做出了刑事规制呢?笔者将在这一部分对此问题展开讨论。

目前,我国涉及食品动物饲养中抗生素滥用的刑事惩处规则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和最高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文,以下简称《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3]12号,以下简称《办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解释》);此外,还有《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以下简称农业部第176号公告)、农业部第168号公告、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以下简称农业部第1519号公告)等,主要涉及的是禁用药物品种目录等专业问题。

1.在食品动物饲养中使用违禁抗生素药物的刑事法律适用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该法第6条又指出,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药物品种目录确定。根据《办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而依据该法第20条第(三)项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依据农业部第176号公告、农业部第168号公告、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和农业部第1519号公告,惩处的非法添加物质包括激素类物质、滥用抗生素、“瘦肉精”类物质、催眠镇静类、各种抑菌剂、消毒剂物质等五大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足以成为追究食品动物饲养中滥用抗生素行为人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得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亦即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了上述公告中禁用的抗生素药物的,如氯霉素或珀氯霉素及制剂等,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与实务界人士的理解也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罗庆东就指出,之所以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的解释》中规定“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还存在在饲养其他动物时添加药品的情况(如给甲鱼喂避孕药等),为了有效打击类似行为,作了兜底性的规定。[11]亦即从立法本意来看,并非只惩处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的行为,而是希望对类似添加行为都能做有效打击,以保证食品安全环境。以猪肉为例,根据卫生部陆续发布的六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我们可以看出,硝基呋喃类药物、抗生素、镇静剂以及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兴奋剂类药物均属于不得在猪肉中添加的非食用性物质。[9]336-339而依据《办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解释》第20条第(二)项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无论是适用该法第20条第(二)项,还是适用第(三)项,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了禁用抗生素药物的,应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人药兽用应当如何处理?目前不少地方还存在着人药直接或变相大量使用于兽医临床的现象,其中主要是抗生素类药物。[12]我国早在2004年就明确规定,人用药品禁止用在动物身上。农业部第176号公告也强调人用药品的生产、销售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未办理兽药、饲料添加剂审批手续的人用药品,不得直接用于饲料生产和饲养过程。而且按照规定,即使是允许使用的兽药,也必须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换句话说,如果是将人用药用于畜禽,不仅直接违反了前述禁止性规定,而且在实务操作中势必是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食品动物的饲料或饮用水中。农业部第16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言下之意,除了允许添加的药物之外,任何其他的药品包括未经批准的兽药、人用药品均不得添加至饲料中使用。使用了允许使用目录范畴以外的抗生素药物的,如人用抗生素药物,亦得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2.在食品动物饲养中不正确使用抗生素药物的刑事法律适用

笔者认为,在食品动物饲养中不正确使用抗生素药物应该区分两种情形分别追究责任。一是使用经国家批准允许使用的抗生素药物时不遵守有关用药剂量、给药途径、用药部位和用药动物种类等用药规定的,可以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其依据是 《办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即: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抗生素药物属于可以在食品动物饲料中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范畴,但在使用时应当遵守相关用药剂量、用药动物种类等规定。违反用药规定超限量或者超范围使用抗生素药物,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可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二是将治疗用途的抗生素药物作为非治疗用途在饲料中长期添加使用的,笔者认为,可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国家批准用于治疗用途的抗生素药物仅限于防治食品动物的相应病症,它理应是一种短期的、偶然的、不得已的人为干预。而任何药物都有毒副作用,长期食用必然会在动物体内产生蓄积和残留,降低动物自身免疫力,造成耐药性,人类长期食用“含抗”动物食品,也会在人体内蓄积,轻可致人出现过敏性症状,重则可能产生各类毒副作用,并可能诱导人类耐药性增强,直接危害人体的健康及生命。正如人不能将药品当饭吃一样,动物也同样不能将治疗用途的抗生素兽药当作日常饮食。考虑到这种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健康的威胁,以及所带来的消费者心理恐慌和对市场秩序的扰乱,应当坚持严惩的精神,将此类行为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关于竞合的处理

依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办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解释》第13条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依照前述规定,在食品动物饲养中滥用抗生素药物的,可能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此时应遵循择重而处的适用原则;而若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行为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但情节显著轻微或尚未出现严重后果但其涉案金额非常大的,可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要改善动物源食品安全问题,仅靠刑事手段无疑是杯水车薪,完善动物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高动物源食品生产、加工公开透明度,加强政府监督与执法力度,加强动物源食品全程监控体系建设才是根本之道。

[1][美]Christopher Walsh.抗生素[M].王峰,温琦,刘立明,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

[2]在食品动物中谨慎地使用人医上重要的抗生素[J].陈红羽,冯占雨译.国外畜牧学——猪与禽[J].2011(1):37.

[3]佚名.解决抗生素残留:我们可以做的更多[EB/OL](2015-03-15)[2015-05-15]http://bbs.pingg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 3239959&page=1.

[4]佚名.黄浦江漂千头死猪背后的抗生素滥用[J].农村经济与科技:农业产业化,201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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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增艳)

DF413.6

A

1008—7974(2015)06—0080—06

2015-07-02

2015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规制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WYB201502)

邵贞,女,江苏盐城人,副教授;姜南,副教授。

10.13877/j.cnki.cn22-1284.2015.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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