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利文
善,自古就是中华文明的传统价值之一,中国民间结社和慈善活动的历史源远流长。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是随着改革的稳步发展与社会转型的不断推进而发展起来的。特别是作为我国慈善史上里程碑事件的“汶川特大地震”中,慈善作为一支独立的力量进入公众视域,也由此开启了全民慈善的新纪元。根据《中国慈善白皮书》(2013)年的统计数据,截止2010年年底,我国注册的慈善组织已经超过40万个,2005年以前,我国每年社会捐赠的数额大多在几十亿元上下,2008年首次突破1000亿元的门槛,2011年捐赠总额高达845亿元,2013年捐赠总额1000多亿元……一系列庞大的数字表明,中国正在步入现代慈善社会,慈善中国渐次展现。与此同时,处于起步状态的现代慈善事业在后媒体时代,也面临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和危机。层出不穷的慈善丑闻让慈善组织受到空前的挑战和质疑,慈善出现了异化,慈善事业举步维艰。尤其是2011年由“郭美美事件”引发的中国红十字会公信危机,就像慈善领域的“多骨诺米牌”一样,引发了一系列负面的连锁反应,对中国慈善组织的问责之火俨然已成燎原之势,慈善组织公信力严重下降,慈善事业进入了一个“谈善色变”的冰川时代。
但正如白岩松所言,“中国慈善事业,需要鞭笞,更需要搀扶”,因此,如何恢复和提高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心,如何加强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是我们必须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此,笔者在回顾慈善在中国社会建设与发展中的态势与功能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慈善组织的核心与灵魂——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内在构成与外在标识,同时结合现实中慈善组织的态势发现了被困的慈善命题,最后以公信力的重建为核心尝试提出慈善脱困的可能路径与思考。
党的十八大明确了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指导扶持力度,社会参与不断加强,慈善组织体系进一步发展、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社会公众的慈善意识不断增强,慈善中国格局渐次展现。
首先,社会捐赠数额大幅上升。2008年南方部分地区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汶川特大地震引发捐赠热潮,社会捐赠总额突破1000亿元,创历史之最,有力支援了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2013年社会捐赠总额更是高达1000多亿元,对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不断加大。另据中国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统计, “2012年264个城市慈善总收入为453.21亿元,项目总支出为291.15亿元,资金使用率为64.24%”。①中国慈善捐助信息中心:《2012年中国城市慈善项目指数》,http://charity.gov.cn.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形象初步展现。
其次,公益慈善组织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由2005年底的31万个增加到44万个,其中基金会数量从975个增加到2200个,截止2011年底,接近2600家。其中非公募基金会的增量和增速均远超公募基金会,成为推动中国公益事业变革的新生力量。②参见民政部发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 (2011-2015年)》http://www.gov.cn/gzdt/2011-07/15/content_1907330.htm.全国已建立3.1万个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 (点)和慈善超市,初步形成了多种类型、分工协作的社会捐赠网络。公益慈善组织已成为吸纳就业、服务社会的重要平台。
再次,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组织大量涌现,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人们的志愿精神和慈善意识逐渐呈现。上百万志愿者参加了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的服务工作,众多志愿者埋头苦干在汶川特大地震、鲁甸特大地震、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抗灾救灾一线,以实际行动向世人展示了志愿者的良好风貌。
最后,慈善事业法律法规逐渐完善,慈善理论研究与宣传普及工作进一步加强,慈善事业服务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慈善事业生存与发展的环境不断优化等,都将慈善事业推向了中国社会发展与建设的“前台”,慈善作为社会中崛起的重要一极,即“第三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公益慈善事业对整个社会发展来说意义重大。欧美的经验表明,公益慈善事业不仅是一些社会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的调节器,而且也是社会发展的促动器,更是社会价值的凝聚器。工业革命后,公益慈善运动促成欧美等国实现了顺利转型。在我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公益慈善类组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创新治理模式,加快发展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意义重大。
其一,践行慈善行为的桥梁。这是慈善最基本、最直接的功能定位。慈善组织是联通慈善提供者和慈善需求者的中介与桥梁,能够最大限度募集慈善资金和最优效率输送慈善资源。一方面,慈善组织上承慈善提供者,可以将他们的意愿和行为加以协调,实现最大限度的资源整合,形成慈善合力;另一方面,慈善组织下达慈善需求者,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个体,将各种类型和数量的慈善物品、人员与之实现有效对接。由于慈善源于社会,来自民间,这一“自下而上”的身份就可以很好实现“社情民意”的上传和“政策资源”的下达,扮演好“桥梁”和“中介”的作用。
其二,传播慈善文化与理念的先锋。慈善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博采众长,吸纳了人类思想文化宝库中的精髓,比如,基督教的“博爱”,儒家的“仁爱”,佛家的“慈悲”,以及哲学、宗教里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等,都是慈善思想文化的重要内容。并且慈善可根据社会发展和转型的程度,将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内化于自身,因而对于人们精神层面需求的满足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慈善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将起到社会价值导向与引领的作用,帮助人们建立起理想、信念体系。因此,慈善通过布施人文关怀和慈善理念,承担起了提升社会文明、凝聚道德和社会价值的整合功能。
其三,推进社会保障与建设的主力军。作为非政府组织之一的慈善组织,它的宗旨就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贫济困传统美德,多方筹措资金,帮助社会上遇到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与政府相比,慈善救助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即政府救助是按法定标准提供的援助,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慈善救助是通过慈善组织展开的公民自助,带有局部性、暂时性和灵活性,因而能够更好地弥补政府救助的不足,在社会救助中发挥重要作用。慈善组织在扶弱助残、减贫济困、抢险救灾、捐资助学、保护环境等涉及民生的方方面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使慈善事业逐步成为社会福利事业的有效补充,成为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路径。陆学艺认为,由于当前中国社会结构严重滞后于经济结构的发展,因而引发了一系列不和谐的景象。社会保障体系和慈善组织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发挥独特作用。一方面,社会保障作为调节人们收入的第二次分配环节,能够起到缩小分配差距的作用。另一方面,慈善是调节人们收入的第三次分配环节,不同于兼顾效率的第一次分配和兼顾公平的第二次分配,它是利用社会资源,兼顾道义的第三次分配,整合了众多的参与主体,在更大的时空范围内进行调节,不断缩小贫富差距。理论和实践都证明,慈善的教化和关怀,能有效排解社会怨气,释放社会压力,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社会稳定器的功效。
慈善组织的发展以及慈善功能的发挥,有赖于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的建构程度,也就是说,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慈善事业的灵魂。这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阐释:一方面,公信力是维系慈善组织存在和延续的基础,也是决定慈善组织筹款能力强弱的主要因素,而反过来,筹集善款的能力又是慈善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慈善组织的筹款能力、美誉度、社会影响力和权威性,都是以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为根基的。失去公信力,慈善组织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失去了慈善组织存续的根基——社会公众的信任,也就失去了市场和空间。那么,何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其内在构成若何?这就成为研究慈善事业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学者们围绕着这些问题进行了多学科、全方位的研究。
综合学者已有的研究,笔者认为,所谓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主要指涉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程度以及慈善主体赢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它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慈善组织自身获取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和能力,二是公众对慈善组织的满意程度和评价水平。公信力是慈善组织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日积月累而形成的,是组织宗旨和活动开展效果的一种社会认受力,体现了慈善组织被社会公众所认可、信任乃至赞美的程度,也是慈善组织自身魅力和美誉度的体现,是反映慈善组织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一个综合性的范畴。〔1〕
作为一个综合性的伦理政治范畴,公信力是一个高度抽象化的概念。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其存在一个如何“操作”的问题。笔者在梳理学者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为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基础性构成要件应该涵括合法性、诚信、信息公开、绩效、社会使命感、专业化程度等六方面,这六个方面相互补充和促进,共同构成了慈善组织公信力的综合指标体系。
合法性是基础。合法即慈善组织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有关程序,通过在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以获得合法身份,成为法人实体,从而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它直接反映了慈善组织遵守法律法规的意愿与程度,更是社会公众参与慈善组织最基本的前提考虑。
诚信是根本。诚信主要指慈善组织与慈善相关主体间的互动关系应该遵循的原则:一是对捐赠者诚信,慈善组织要诚实地推介自己,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开展慈善活动,严格履行对捐赠者的承诺;二是对受助者诚信,严格按照标准、不偏不倚地救助受助者,避免局部狭隘利益的限制;三是对同行诚信,慈善组织与其他慈善组织和慈善团体之间互通有无、相互合作、彼此信任。
信息公开是关键。信息公开主要是指慈善组织通过一定的渠道将慈善公共信息进行公开与公示的过程,即慈善组织对利益相关者诉诸内部管理信息的透明程度以及对相关慈善活动涉及的人、财、物的公开程度。比如慈善组织内部的人事变动、组织的战略规划、组织财务透明程度,尤其是慈善款项的来源、善款的具体使用状况等方面信息的透明与公开。信息披露基础上的透明是保证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关键。〔2〕
绩效是保证。组织绩效的衡量是多维度的,概括地说,慈善组织的绩效就是慈善组织对于社会公众所捐赠款项的使用效能以及慈善组织自身的运行效率。就其内涵来讲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运作绩效体现了慈善组织对慈善资源的配置效率,即充分利用每一位捐赠者的捐款来实现最大慈善救助产出的能力和调剂余缺的能力;另一方面,体现在慈善组织在组织内部每一个环节上实现沟通与协调的工作效能。良好的组织绩效是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功能认可的保证。
社会使命感是灵魂。组织使命是组织存在的理由和依据,是组织对员工和社会公众做出的承诺,其内化于组织的宗旨之中,是组织区别于其它企事业单位的灵魂。纵观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虽然帮扶领域和活动会有所不同,但所有慈善组织的使命都有一个共同的归宿,那就是促进社会公益。因此,慈善组织对使命的秉承就表现为坚持自身的公益性,以公共利益作为组织的目标,而不以追求盈利为目的。
专业化程度是补充。高度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对慈善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化程度已越来越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显性要件,成为建构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有效补充。概括起来,慈善组织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慈善组织机构自身的独立性以及专业化程度,包括组织运行的独立化、主体性,组织架构、规章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等;二是慈善组织的践行者或慈善从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包括专业、学历、年龄等方面;三是慈善活动开展过程中问题处理能力的专业化与经验的累进程度等。
以上六个方面的指标构成了慈善组织公信力这一综合性的概念,六个指标是内化在慈善组织公信力建构过程中的。但慈善组织作为一个组织实体,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外在表征。正是通过六个指标的积极建构形成了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外在标识,即社会性、民间性、非盈利性、自治性和透明性。
社会性是体。慈善组织的社会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慈善组织建构的社会性,也就是说,慈善组织是由民间发起成立的社会化组织;二是慈善的社会化运营。这是慈善组织秉承社会使命感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专业化程度的题中之意。
民间性是场。这主要是针对是政府组织而言的,慈善组织与政府组织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公共组织,分别在不同的场域中运作,遵循着不同的运作逻辑:政府组织遵循的是行政逻辑,服从命令是其显著特点;社会组织遵循的是公益逻辑,合作共赢是其运作特点。从本源意义上讲,慈善组织的民间性源于慈善组织的社会性,反过来,慈善组织民间性的发展更促进了其社会性的建构。因此,慈善组织要坚持其公益性,就应当是去行政化的、民间的。
非盈利性是本。这主要是针对企业组织而言的,慈善组织与企业组织最大的不同就在与其非盈利性。企业组织运行于市场领域,遵循市场逻辑,以成本收益核算为运作方式,追求经济效益;慈善组织运行于社会场域中,遵循公益逻辑,以合作共赢为其根本,旨在社会效应。也就是说,“慈善组织以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思维方式,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更不能为其个别成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合法运营产生的效益也不能向其成员分配。”〔3〕这是实现慈善组织合法性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践行其社会使命的应然归属。
自治性是核。这是慈善组织作为独立的主体应该具备的属性。也就是说,慈善组织有一定的主体性和独立自主意识,能够独自决定和处理内部事务与外部关系,这是保障慈善组织公信力不可或缺的一项要件。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意蕴,一是慈善组织具备按照组织宗旨和规范制度处理组织内部一切事务的能力;二是慈善组织能够独立的处理与政府以及企业之间的关系,不顺从、不依附,具有讨价还价与公平博弈的能力,这也是慈善组织保持高绩效的关键。
透明性是窗。“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这是信息公开的必然结果,它要求慈善组织必须将信息公开作为其公信力建设的重中之重和主要着力点,让慈善在阳光下运行,让信息在公众知情中扩散。从某种意义上说,运作透明是对慈善组织的道德要求,更是慈善组织的生存之道和公信力建构的关键所在。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建构必然是一个长期的不断系统化的累积过程,但是,任何具有负面影响的因素或事件都可能瞬间使其陷入困境。尤其是在后媒体时代,负面事件的无限“放大”效应,极易侵蚀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阻碍慈善组织的良性发展。
慈善组织的功能异化,主要是指慈善组织功能的失调、失范以及功能不能正常发挥。
其一,慈善桥梁的中断。慈善组织作为践行慈善行为的桥梁,可以有效联通慈善提供者和慈善需求者,从而实现最大限度募集慈善资金和最优效率输送慈善资源的效果。但是,现实中,一方面,慈善组织虽上承慈善提供者,但是,却将他们的意愿和行为加以选择性扭曲和人为取舍,实现个人或部门利益,不能形成慈善合力;另一方面,慈善组织下达慈善需求者,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他们就按照个人的喜好、关系远近以及寻租承租的机会将慈善资源加以配置,形成所谓的“关系慈善”,严重影响了慈善的高大形象和人们对它的认可度。
其二,慈善文化与理念的毁损。慈善过程中的一系列的失范、违规行为,导致人们对慈善理念和文化产生了怀疑,将慈善活动开展的场域与腐败滋生、权钱交易等联系起来。尤其是在后媒体时代,极其个别的负面事件也会经过各种新型媒体的“放大”而成蝴蝶效应,引起社会的不满情绪,使慈善的社会价值导向与引领的作用失范,社会文明提升与道德凝聚不彰。
其三,社会保障与建设的不力。一方面,作为弥补政府失灵的慈善组织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慈善失灵”,辅助作用不能发挥,无益于社会建设事业的整体推进。另一方面,作为发育社会的重要一环,其不能有效推进社会结构的优化,反而引发了一系列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贫富差距越拉越大;权力资本化,寻租活动猖獗;信念、道德缺失,社会诚信受损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妨碍社会和谐。
慈善组织功能异化,本质上就是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危机。深入研判慈善组织公信力缺失的内在机制,对于我们重构慈善公信力具有“庖丁”之效。下面笔者主要从慈善组织面临的内外环境出发,遵循“环境—结构—功能”的理路来解析慈善组织功能异化的内在机理。
1.内驱力:要素的断裂、变异与缺失
就慈善组织本来来讲,其功能的异化主要渊源于慈善组织公信力构成要件的断裂、变异与缺失。
首先,慈善组织的合法性危机。这主要表现为政府缺位与越位情况下的“慈善组织内卷化”,即慈善组织的行政化。慈善组织行政化主要根源于中国的政策法律环境,在我国,对慈善组织实行的主要是“双重领导体制”,即慈善组织的成立必须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挂靠认领,才能获得“合法”身份,成立之后即要受到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也要受到相关等级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这就必然导致慈善组织的“官民二重性”和“内卷化”;并进而导致两个后果:一是造成慈善的官方垄断限制了民间慈善组织的快速发展和积极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由于很多民间慈善组织找不到业务主管部门而游离于体制之外,它们的生存境况堪忧,运作不规范,乱象丛生。
其次,慈善组织的诚信度危机。作为公共组织,透明公开、诚实守信、责任等是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衡量组织诚信度的标准。但是,由于中国慈善组织发展时间不长,发展体系不规范,再加上内外部监管机制的缺失,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导致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缺乏基本的信任,慈善捐款额度有限,进而影响到慈善作用的发挥。
再次,慈善组织的信息封闭。信息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慈善组织取得公众信任的一个关键。信息的透明直接关系到慈善组织的生死存亡。但是,由于一系列体制、机制、历史的原因,〔4〕中国的慈善组织一直处于封闭运行当中,更为严重的是,信息的封闭和诚信度的缺失呈相互推进、扭结、恶性循环之势,这就严重影响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比如时代周刊的分析显示,2011年6月“郭美美事件”后,“在回答‘认为中国红十字会陷入信任危机的深层原因是什么’时,46.2%的人表示红十字会内部情况长期不透明、不公开、组织神秘”,占所有原因选项的第一位。
第四,慈善组织的绩效危机。从组织学的角度看,组织的绩效是组织存在的依据,零绩效的组织是没有存在的合法性的,慈善组织也概莫能外。但是,由于慈善组织内部运作机制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不高等,导致我国慈善组织的绩效水平普遍不高,这就制约了组织公信力的建构,也不断消弱着慈善组织存在的合法性。
第五,慈善组织的使命感变异。一方面,慈善组织合法性的缺失,尤其是慈善组织的内卷化,导致慈善的宗旨发生了变异,甚至是借慈善之名行个人敛财聚富之实,慈善的使命被扭曲、置换;另一方面,在市场场域中,市场逻辑与理性算计的强大,以及这一逻辑对“慈善领域的殖民”,导致一些慈善组织改弦易张,走上了追求利益的道路,使命感不复存在。无疑,这又严重消解着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第六,慈善组织的专业度缺失。一方面,慈善组织和慈善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偏低,据2009年的数据显示,在我国43.1万个社会组织的544.7万个工作人员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为140万人,其中只有1806名社会工作师和9215名助理社会工作师,〔5〕导致慈善从业人员仅凭热情和个人经验开展慈善活动,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慈善组织的运营绩效难以提高;另一方面,慈善组织合法化的缺失,政府力量的干预等都导致慈善组织专业性流于形式。
总之,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六个基本要素互为前提、互为基础、相互嵌套,呈动态性的形塑互构态势。正因为要素之间的这种相互关联与嵌套,六大要素当中的任何一个要素的缺失都将导致其它要素的变化,从而导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危机。
2.外引力:市场牵引、媒体介入与监督缺失
结构的视角认为,在组织结构要素作为内驱动力的同时,必然有推动要素出现断裂、变异和突现的另一种力量。而这一力量笔者称之为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的“外引力”,即慈善组织作为社会实体,其并不是脫离于社会的独立之物,而是镶嵌于社会场域之中的,必然有自己的存在边界,而接壤于外界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必然会影响慈善组织的生存与发展。
第一,慈善立法缺失,慈善生存环境有待于进一步优化。国外慈善事业发达国家,大都颁布了完备的慈善相关法律,为慈善事业保驾护航。以英国为例,早在1601年颁布了《慈善法》和《济贫法》,之后在1872年颁布了更为具体的《慈善受托人社团法》,在1960年和1992年两次补充与修改《慈善法》,并最终在1993年制定了新的《慈善法》。对我国而言,一方面,慈善立法比较匮乏,仅有比较笼统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更重要和细致的慈善法律法规却迟迟没有出台,《公益资金监管法》更是立法空白;另一方面,就已有的相关立法而言,立法理念落后,立法技术不严谨,立法内容严重滞后,存在诸多缺陷,同时缺乏具体的、可供操作的配套法规,因而难以落实,〔6〕进而导致慈善组织的无序、甚至是失范运行。
第二,社会公众慈善意识淡薄,现代慈善观尚未形成。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慈善似乎只是富人的事情,与我无关;而且,就是参与了慈善募捐,公众也没有权利意识和责任观念去关注所捐财物的流向、效果等,大多是一种被动参与和消极介入。
第三,内外监督缺失,慈善组织运行失范。一方面,由于慈善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慈善组织内部运作机制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内部的监督体制尚未建立,即使建立也往往流于形式,内部监管缺失;另一方面,社会尚没有提供有效的监督制约平台,外部监督几乎不存在。同时,由于慈善组织的非透明化运作,客观上阻止了外部监管的进行。内外监督的缺失,就为慈善组织的非规范运行提供了机会空间。
第四,市场力量嵌入,公益性逐渐流失。诚如笔者在“慈善组织的使命感变异”处分析所言,市场力量的不断膨胀,以及经济逻辑对社会领地的侵入与殖民,驱使慈善组织公益性逐渐被腐蚀、使命感流失,最终导致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危机。
第五,新型媒体介入,负面效应无限放大。新兴媒体属于外部监管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在后媒体时代其对慈善组织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作用,笔者将其单独列出以示重视,加之慈善组织公信力建构的特性 (建之何难,毁之何易),媒体的力量就更不能小觑。比如据《羊城晚报》报道,“郭美美事件”之后,深圳市红十字会除原先早有合作的一些定向捐款外,一个多月来仅收到社会捐款100元;佛山市红十字会从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共收到捐款88.6万元,但是在“郭美美事件”后,再未收到任何捐款。①参见宋王群.深圳红十字会一个月仅获百元捐款〔N〕.羊城晚报,2011-08-03.
慈善组织公信力构成要件的断裂、变异与缺乏,以及慈善组织在市场牵引、媒体介入与监督缺失等外引力的相互形塑下,处于危机状态,呈现了当代中国被困慈善的状貌。被困的慈善本质就是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危机,那么,如何化解这一危机?慈善在当代的脱困之途在哪里?或许,慈善本性的回归与现代转型可以为慈善提供脱困的可能。
第一,社会层面上要推动慈善的现代转型。推动慈善的现代转型,就是要建立现代慈善体系。一是构建平台开展积极的社会对话,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现代慈善观念教育,倡导普通人慈善、二是降低门槛,鼓励社会建立更多的慈善组织,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社区类慈善组织和社会服务类慈善组织,同时加强慈善组织的支持系统建设。民间慈善组织将成为未来慈善的核心主体。三是存量改革、增量发展。不断改革已有的各种官方性质的慈善组织,实现慈善的民间转型与重塑,同时,不断挖掘历史上存在的主要体现为邻里互助、直接施救式的人与人之间的面对面互动式慈善,积极培植民间组织进行的慈善活动以及网络上的“微慈善”、“微公益”实践。
第二,组织层面上要建构公开透明的运作体制和健全严格的外部监管机制。公开透明的运作体制和健全严格的外部监管是增强慈善组织公信力的两大支柱。具体来说,一是实现慈善组织体制的开放性。在王振耀看来,一方面,要调整现行的行政结构,吸收相当比例的社会贤达进入决策层面,另一方面,要调整决策体制,在决策和日常管理中公开透明,如此才能较为充分地吸收公众意见,消除公众不满,形成政府监管、民间运作、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慈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各类慈善事业推动主体和运作主体权责明晰、分工协作,共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二是多措并举推进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其一,明确信息公开的重点,分阶段、有步骤有序推进信息公开。其二,充分利用各种新兴媒体、网络等搭建信息公开的网络化平台;此外,各种新闻媒体要不断反思自身的角色定位,不能仅仅只是扮演“揭发者”和“批判者”的角色,更应当从促进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目的出发,在客观报道事实真相的同时,对社会公众进行正确引导,防止以偏概全,更不能进行恶意炒作和不负责任的推波助澜。〔7〕其三,为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化、法制化,可以考虑建立慈善信息公开的第三方监督机制,以及信息公开受到挑战后的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等。
三是,充分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建立健全高效、制衡的外部监管体系。这包括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查询、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逐步形成对慈善资金从募集、运作到使用效果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制度,完善慈善信息统计和公开平台,及时发布慈善数据,定期发布慈善事业发展报告;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的年检和评估工作,重点加强对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的监管,推动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财务和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公益慈善组织监督管理机制;①民政部15日发布《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 (2011-2015年)》http://www.gov.cn/gzdt/2011-07/15/content_1907330.htm.引入和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使其参与到慈善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
第三,公民层面上要实现慈善理念和价值观的转变。慈善理念的转变是关键,要实现公民慈善理念与价值观的转变,必须要做到有破有立。破,是基础、前提,就是要破除以前不合时宜的慈善观念。不破除传统慈善观念中一些过时的观念和因素,就不能培养现代的公民,就不利于慈善的现代转型。传统慈善从观念上来看,更多地带有小额直接捐赠、追求知恩图报的特性,人们还缺乏现代公益慈善所特有的感恩受捐者的意识。在王振耀看来,“慈善是给予而不是索取。不仅是给予不图回报,而且反而是施者向受者感恩,是捐赠者感谢贫困者为捐赠者提供了实现爱心的机会。”〔8〕立,是巩固、是提升,就是要求人们树立和养成现代的慈善理念与价值观。比如,对捐赠者宽容、不苛刻;慈善的多元化 (比如陈光标的高调慈善方式)以及保护尊严,杜绝揭人隐私等。当然,这需要价值观的引导和现代公民教育的有效实施。
第四,法制层面上要完善慈善立法。首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活动规则等;其次,建立健全慈善立法工作,形成社会主义慈善事业基本法律体系。这一体系既包括宏观层面上的《慈善组织法》、《慈善事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也要有中观层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条例,还要有微观层面上具体、细致的地方性慈善条例与文件规范等的配套。再次,从形式上看,要革新立法理念与意识,更新立法条件与技术,弥补立法程序上诸多缺陷,同时建立具体的、可供操作的配套法律法规支撑体系。
〔1〕〔6〕高志宏.论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及其重塑〔J〕.求是学刊,2012,(5).
〔2〕〔4〕孙发锋.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的突破口〔J〕.理论导刊,2012,(9).
〔3〕陶广峰.经济法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93.
〔5〕杨团.中国慈善发展报告 (2010)〔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3.
〔7〕姚锐敏.困境与出路: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问题研究〔J〕.中州学刊,2013(1).
〔8〕王振耀.现代慈善的十大理念〔N〕.南方周末,2011-05-12(F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