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东,伍美玲
(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四川南充637000)
论人本主义视角下“婴儿安全岛”的构建
徐东,伍美玲
(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四川南充637000)
弃婴行为作为古今中外一个无法避免社会现象,我们无法拒绝它的存在,就只有去尝试性地改变,通过“婴儿安全岛”的建立来进一步确保被弃婴儿的人本权益。我国对于弃婴管理制度自先秦开始有着一段相当长的历史,不管是设立福利院还是建立安全岛,都是基于人本主义角度社会、法律、生命权益等多方面的综合考虑。但与此同时,对于国家、人民、或社会机构而言,也都存在着相应的困难与挑战,而这也更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生命权益的理念。通过人性化的机构合作、专项人保资金建立、以人为本的政策宣传、人文地域结合的具体实施来达到“婴儿安全岛”构建的最好状态。
人本主义;婴儿安全岛;弃婴;构建
在我国第一个婴儿安全岛于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院门外建立,所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强,大家对此看法褒贬不一。从内部工作人员来说,安全岛的建立无疑会增加工作的压力同时必须面对责任风险的加剧,社会也会质疑这是否是在变相鼓励对于幼婴的丢弃,政府也在思考这样的政策是否真正符合民生的需求。但不管怎么样,它也有它建立的有利方面,正如众多媒体所说那样,安全岛的建立只是一个次优的选择,既然是属于次优选择,那我们在看到它的“次”的同时,更需要清醒的意识到“优”。
基于人本主义的角度来讲,婴儿安全岛的建立仅仅是给予遗弃在此岛内婴儿一个基本的安全保障,以微薄之力,给安全岛内的婴儿一份关怀,用爱心和温暖去关注改变遗弃这一结果。以人为本的观念在人类思想历史上源远流长,人本主义思想更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从近现代对人本主义理论流派的角度来看,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借鉴材料,根据他所呈现的金字塔模式,处于下面四层的是生理、安全、归属与爱、尊重需要,只有满足了我们基础层的需要,才能有机会去追寻最高层次的自我实现需要。对于我们的弃婴而言,他们需要生理安全的保障,渴望归属与尊重的滋养,追寻着自我实现的契机。
(一)从人本主义社会角度出发建立“婴儿安全岛”
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齐国政治家管仲在《管子·霸业》中首次提出有关以人为本的概念:“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明确表示了人的价值属性,要想国家稳定,社会和谐,必须坚持人本、人性为主的发展理念。对于弃婴父母来讲,当他们因为各种原因想要丢弃自己的孩子时,他们没有办法选择一个安全而放心的地方来放置自己的孩子,因为他们不敢把孩子放在公众人多的地方,也不敢在大白天来进行放置行为,所以导致很多无知的父母把自己的孩子放在那些人员稀少的地方,并选择晚上进行,这样无疑加剧着婴儿生命的危险。如果运气好则会被发现,如果一时不能被发现就会酿成孩子死亡的悲剧。能够被发现当然是一件好事,但当我们生活中出现这种事例的时候,往往吸引而来的是大批围观群众,然后其中某人选择报警,待警察过来抱走弃婴送入医院进行生命抢救,当各项生命体征稳定,再联络福利院对于后期养育工作完善,想一想,这样一个时间段的周旋,是否是对一个孩子生命的挑战呢?与此同时,还存在着另外一种情况的发生,那就是当群众发现弃婴时,刚好某些群众家中需要养育一个孩子,那么就会选择直接抱回家抚养。这样一来,完全无法确定孩子今后的生活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不管是哪种情况的发生,伤害最大的还是我们的孩子。所以,通过安全岛的建立正是对现行社会弃婴制度的一种完善:一是有个地方可以让孩子生命得到基本的保护;二是能够省略中间环节得到及时的救助;三是可以完善社会弃婴收养制度,避免直接领养。
(二)从人本主义法律权益出发建立“婴儿安全岛”
为保护我国儿童权益,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1]从未成年人保护权益来说,新生婴儿作为其中一员,应该享受相应的保护权益,而他们的存在性有着其特殊性,也更应享受到特殊的保护。虽然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弃婴、并严惩弃婴行为,也是想通过这样的手段来加强对婴儿权益保护,不管这样的约束对于弃婴父母或社会的有效程度有多少,至少有着其公正公开的法律效应。这样的法律约束包含于弃婴的行为和弃婴的人员,但对真正受伤的群体,我们幼小的婴儿来说,他们在此刻是否更需要法律的权益来保护自己呢,至少从他们离开母体,来到社会的那一刻,他们就应该享受到应有的生命权益。“婴儿安全岛”的建立是一种权益补救措施,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权益的相关法律精神是相一致的。
(三)从人本主义生命权益出发建立“婴儿安全岛”
古希腊哲人普罗泰戈拉曾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的看法,强调了人的价值和决定作用。国家出台建立“婴儿安全岛”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性的考虑,生命是无价之宝,生命也是生存之根本,如果没有这样的一个安全岛,无疑将会导致那些被遗弃孩子的生命更悲惨地走向终点,安全岛的设立是对“生命至上”、“儿童利益优先”理念的切实体现。如2013年9月28日,在南京城北唐山路167号,一市民在草丛中竟发现一个弃婴男孩,8个月左右,身边无任何出身证明,待人发现之时生命体征微弱,经及时抢救得以生还。而同样的,并非所有的弃婴都能如此幸运的得到及时救援,2013年11月5日,在南京的玄武湖内也发现一刚出生的弃婴,而她却被活活的冻死,可以说这种事情的发生也并非仅此一次,正所谓我们不能改变现象,就尽量改变结果。当然,很多人会考虑这样做是否是在纵容父母丢弃孩子的行为,而这样的一种做法又是否会加剧弃婴数量的上升。对于父母,我们不管他们是出于一种怎样的心理或拥有怎样的苦衷,源于人性,对于生命,我们应该选择拯救。
(一)政府的困难与挑战
政府作为安全岛建立的主办方,在提出和实施这样一项措施时,不管是经济还是政策的实施,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所面对的各种困难也是不言而喻的:
1.资金的投入,物质的保障
要想此项政策的开展与完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资金。弃婴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有其特殊性,因此也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爱与照顾,在情感缺失的情况下能够尽可能的给予物质的保障,国家在开展此项政策时也需要加大对此的投入。从最初弃婴岛的修建,到后期医务工作的救援,都需要国家给予全面的支持与保障,能够有一项专款资金加以利用。这对国家和政府来说,无疑是硬性的挑战,因此还需更多工作的投入。
2.生命的保障,后期的抚养
基于弃婴的特殊性,在大多数被弃婴儿当中,都是因为其先天残缺性,这样给救助工作带来的困难也就更大,就算能够一时抢救过来生命,但后期的抚养无疑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我国现在对于弃婴的管理方式就是交予福利院进行抚养,但福利院是一个较大的团体,也是一个泛众的群体,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弃婴根本无法得到较为妥善的照管,例如一些先天愚钝、手脚畸形、耳聋或视盲的孩子,如果将他们放在福利院中成长,这对他们来说或许并不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因此,此刻政府所需做的工作也就更多了。
3.舆论的挑战,无形的压力
在2013年7月26日,民政部办公厅下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13]234号,从下简称《方案》),正式将《方案》转发各地,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当国家以正式的文涵出台此项政策,所引起的社会舆论也是褒贬不一[2]43-45。一方的观点认为这项政策还是有其可取性,但更多的群众却有着如此的担忧,第一,这是否是在纵容丢弃孩子的行为;第二,是否会让一些犹豫徘徊是否丢弃的人群更加倾向于舍弃孩子,从而增加弃婴的数量;第三,基于弃婴这样一种应该受到道德法律批判的行为,让政府来为其承担责任,政府这样做是否是在知法犯法。基于种种考虑,社会对此还是持怀疑的态度,这也无形当中加剧着政府的压力,怎样才能取信于民,怎样才能服务于民,这个任务任重而道远。
(二)福利院的困难与挑战
1.服务半径扩大,工作任务加重
现在“婴儿安全岛”大多建立于福利院附近,主要也是由福利院负责,这样就完全增加了原有的工作量,从原来只负责儿童的抚养工作到现在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岛的照看,无疑给福利院带来了人员工作的紧张。
2.风险增加,监管保障的缺乏
现行的安全岛主要由福利院负责,但同时也缺乏相关的监督机构。在面临一些特殊情况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与监管,例如发生婴儿死亡案例,那么相继带来的社会影响也是非常之大的。也许死亡的因素有其客观性,但没有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与保障,福利院作为直接的参与方,就有其无法推卸的责任,可能就会导致其有苦说不出的境地。
(三)群众的困难与挑战
1.政策的接受,自身的挑战
对于更多的群众来说,安全岛的建立能够得到一部分的理解,但这毕竟不是所有,群众能够正确的去理解和对待安全岛,无疑对他们自身来说也是一个挑战,不光需要时间的验证,政府的成效,更需要民众去自我理解,自我思考。只有真正地去感悟,去发现,才能去做进一步的思考,才能够真正的去接受。
2.群众的反问,生活的期待
谈到安全岛的建立,追其反对的根源,我们不难发现,群众也并不是反对对生命的呵护,他们只是在寻求弃婴的根源,为什么父母会丢弃自己的孩子,他们不愿接受丢弃这样的行为。其实,归根究底,他们也是想要孩子好,想要他们不被抛弃,想要孩子待在父母身边。安全岛的建立会让他们担心更多的孩子成为被丢弃的孩子,离开自己的父母。或许,在这里,他们从心里更希望国家能够帮助那些弃婴的父母,加强保障体制,能够从源头去避免弃婴行为的产生。
(一)机构间人性化合作,无缝衔接
福利机构发现安全岛内的弃婴后,应先将弃婴接收进院内,进行救助,按照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弃婴的接收、体检、户籍登记和抚育工作。对于病患较重需要进人医院就医的弃婴,要及时移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明确接收弃婴治疗的定点医院,并在医院内开设绿色的人性化专门通道,让我们的幼儿能够得到有效的救助。[3]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具体实际相应处理,如对一些身体缺陷或脑力迟滞的婴儿给予特殊的关爱和专门的照顾。通过以上人性化的合作接纳措施及衔接模式,最大化的使我们幼儿生命权益得到保护。
(二)专项人保资金支持,救助无忧
在对弃婴救助的时效性改善时,也需要积极争取财政方面的支持,可由相关公益项目给予支持,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的联接共同解决设立安全岛的设施经费,建立专项的人保基金,能够让我们的救助工作物质无忧。同时需要积极协调、争取地方财政部门专项拨款至定点医院,据实结付,解决弃婴进入福利机构之前的医疗费用;弃婴正式进入福利机构后,医疗费纳入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并纳入“明天计划”保障范围。
(三)携同心发展,人员保障
安全岛的设立和运作,会增加福利机构的人员需求,一方面要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取得人员上的支持。同时要积极鼓励社会爱心人士给予物质和精神的支持,可建立专门的义工团体和爱心援助组织,通过社会的有效力量来进一步完善人员需求工作,达到政府与社会的双向发展,这样不仅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爱心的传递与社会对此的真切认识。
(四)“以人为本”的政策宣传,正确引导
要加强对“婴儿安全岛”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客观全面地认识“婴儿安全岛”及其对保护弃婴生命安全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婴儿安全岛”运作的社会环境。使人民群众明白这一政策并非鼓励弃婴,只是对弃婴这一行为对象的生命权益加以保护,相信此项措施的正确性及有效可为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仅以幼儿生命的人本权益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一切都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政策发展理念。
(五)根据人文区域先试点,因地制宜地进行
“婴儿安全岛”在我国属于一项新生事物,尚处于初创阶段,在具体实施中需要采取渐进式的工作方法,先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地级市中开展试点。待各项条件完善并取得相应成效,达到可以进一步推广的基础,再进行全面推广的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分析,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而制宜。
[1]陆士祯,常晶晶.简论儿童福利和儿童福利政策[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3):23.
[2]林闽钢,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3]张世峰,张惠杰,李娟娟.设立“婴儿安全岛”保护弃婴合法权益—解读《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的方案》[J].社会福利,2013 (3):30-31.
(责任编辑:梁景时)
C912.1
A
1008—7974(2015)02—0058—04
2014-12-05
徐东,四川岳池人,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伍美玲,女,重庆开县人,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学院2013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