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翱翔 秦颖慧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社会诚信缺失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问题胶囊”事件等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恶性事件,对社会信任感构成了严重破坏,导致社会公众对诚信缺失的关注日渐强烈。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011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进一步强调:“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近年来,学界对社会诚信问题也十分关注,对我国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如何建设诚信社会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文从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诚信社会建设的角度,探索建设诚信社会的有效途径。
诚信,简而言之,就是诚实守信的意思。在我国古代,诚信既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又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政治原则。[1]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建设诚信社会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现代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诚信经济。不仅如此,诚信原则本身就是一些重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中,诚信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2012年8月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也将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社会缺乏诚信或者处于“低信任度”状态,市场主体在进行交易时将不得不小心谨慎,这必然加大市场交易成本。据统计,我国合同交易占整个经济活动交易量的30%左右,合同履行率不足50%,导致一些企业为规避风险,从现代信用交易向以货易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等传统交易方式倒退。[2]由于合同违约现象严重,再加上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导致整个市场秩序紊乱,发达的市场经济难以建立。相反,如果我国社会处于“高信任度”状态,公众普遍遵守诚信原则,那么市场主体交易时就会觉得很安全,违约现象将会很少发生,市场环境井然有序。这将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并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进行交易,整个市场充满生机和活力,发达的市场经济自然形成。
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类历史进入近现代社会。近现代社会以来,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普遍实行民主政治。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其主张“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即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政府是人民在普遍选举的基础上产生的,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也就是说,政府是受人民的委托来管理国家。那么,政府的一切行为必然要符合人民的委托,即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否则,如果政府及其官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那便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违背了人民的委托,辜负了人民的信任,属于政治上的违约行为。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定为自己的宗旨。因此,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以自身的诚信来赢得人民的信任,做一个清正廉洁的好干部。
诚实守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传统文化中的“以诚为本,以和为贵,以信为先”的诚信精神,深深融入了中国人的血脉,成为中华民族信奉几千年的人生哲学。[3]同时,诚实守信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内容。虽然从广义上说文化包括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但是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无疑是该社会文化的灵魂和关键之所在。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正式概括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要内容的“八荣八耻”,其中就包括“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也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诚信是深蕴社会和谐、国家繁荣的沃土。[4]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由此,人作为社会存在,其最基本的形式是人际交往,而诚信是人际交往的基础。从微观上来看,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必须相互诚信。从中观上来说,一个单位内部要营造一种和谐氛围,员工之间也必须相互诚信。否则,如果员工之间互不信任甚至尔虞我诈,必然引起员工之间相互猜忌甚至相互拆台,影响单位和谐发展。从宏观上看,一个社区、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人与人之间必须具备起码的信任,唯有如此,正常的人际交往才能发生。否则,整个社会将人人自危,将出现“有困不敢帮、有难不敢救”的现象,甚至上演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这样的人间悲剧。
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通过解决人们之间的各种纠纷、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生活中的失信行为常常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或者会侵害他人、社会组织或者国家利益。人民法院正是通过解决纠纷、惩处由于失信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具体而言,人民法院主要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形式惩处失信者。首先,通过民事诉讼,让民商事活动中的失信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受相应的民事制裁。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是夫妻中的一方由于感情不忠造成的,那么法院在判决或者调解时,会让感情不忠者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承担不利的后果。又如在合同违约、合同欺诈等商事案件中,违约或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既是对失信一方的制裁,同时也是对诚信者权利的保护。
其次,通过行政诉讼,让在行政活动中失信的行政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理应在诚信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然而,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法、以权谋私的现象,甚至会有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的行为。正如美国《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5]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这种违法、以权谋私行为,就是一种失信行为。当政府失信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相对人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纠正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失信行为,同时使行政相对人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救济。
最后,通过刑事诉讼,让民商事、行政等各种活动中严重失信者承担刑事责任,承受更严厉的刑事制裁。比如在民商事活动中,当一方主体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诈骗并达到一定程度时,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将承担严厉的刑事制裁。又如当政府公务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达到一定程度时,就有可能构成贪污受贿罪,也将承受严厉的刑事制裁。这种制裁就是对政府公务人员对人民、对国家严重失信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总之,司法审判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诉讼形式,惩处失信行为,制裁失信者,保护诚信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审判除了对失信行为具有惩处制裁功能外,对诉讼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也具有引导、教育功能,教育大家要严格遵循诚信原则,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众所周知,司法审判具有程序规范、能够强制执行、纠纷解决的终局性等特点。因此,司法审判在纠正、惩处失信行为方面具有权威性,从而在诚信社会建设进程中具有独特优势。首先,与行政机关、其他社会组织相比,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程序规范性更强,它遵循公开原则、辩论原则等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纠纷解决的公平公正。在规范的司法审判程序下,各种失信行为将无处藏身,失信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并且心服口服。其次,司法审判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失信者相应的法律制裁。情节严重的失信者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倘若失信者不主动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审判具有强制执行力。最后,司法审判在纠纷解决方面具有终局性。当失信行为发生时,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和解;在行政活动中,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介入调查。无论是民事活动中的失信行为还是行政活动中的失信行为都可能受到行政惩处。即使失信者逃过行政惩处或者行政惩处没有取得预期效果,他也会被告上法院,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最终受到司法的制裁。
司法审判具有程序规范、能够强制执行、纠纷解决的终局性等优势,并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解决失信行为引发的各种纠纷,制裁失信行为,保护诚信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教育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遵循诚信原则,在诚信社会建设进程中必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关键在于要建设一支数量充足、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官队伍。首先,从目前法官队伍现状来看,法官数量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在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已经成为各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在某基层法院调研时了解到,该院2012年结案总数6600多件,一线办案法官只有50多人,人均结案近130件。在案件较多的民事庭,人均结案200多件,有的法官办案超过300件。不仅如此,法官助理和书记人员也十分缺乏,并且由于待遇、编制等因素的影响,书记人员队伍很不稳定,导致法官不得不做很多本应该由助理或者书记人员所做的事情(如卷宗整理、文书送达等)。法官数量严重不足,许多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导致案件积压、超审限现象突出,甚至出现一些本应避免的差错(如文书制作差错等),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形象、权威和公信力。应该说,恢复高考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院校法科毕业生数量很多,但法科毕业生进入法院的却很少,这与法院工作压力大、待遇相对偏低不无关系。因此,需要切实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大批优秀法律人才进入并留在法官队伍。其次,我国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一批正规法科毕业生的加入,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提升。当然,这些新加入的正规法科毕业生虽然理论素养较高,但由于我国法学教育普遍存在实践教育不足的问题,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司法更是实践性很强的活动。因此,对这些刚进入法院的法科毕业生要着力加强裁判方法、调解技巧、庭审驾驭、裁判文书制作等审判技能培训。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建立在法官办案质效(质量、效率、效果)水平提高的基础之上。通过目标考核,促进法院、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考核主要分为两个层次:首先,上级法院制定考核体系对下级法院进行考核,可以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同时,通过考核,同级的法院之间展开竞争,这种竞争类似于地方政府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竞争,必然促进法院综合实力的提高。其次,法院内部对法官的考核,这即是落实上级法院考核的需要,也是实现法院和法官自身发展的需要。法院对法官考核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法官办案业务考核,比如法官的结案数量、调解率、服判息诉率等;二是法官学习方面的考核,比如要求法官每年要在公开报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文章等,通过学习方面的考核促进法官办案水平的提高。总之,无论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考核,还是法院内部对法官的考核,目的都是为了激励和促进法院、法官提高办案质效,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伴随着中国民主政治的进步,中国民众法制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参与司法的意愿和热情日益提高。公众越来越愿意将矛盾纠纷诉诸司法途径予以解决,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也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为此,人民法院应主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沟通交流,以司法民主、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首先,在个案中做到司法民主与司法公开。既要做到审判过程公开,还要做到审判结果公开。既要保证诉讼当事人充分参与到审判全过程,还欢迎公众、媒体依法参与审判过程,让公众、媒体在参与中了解、理解、信任司法审判。其次,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满足公众、媒体参与司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民主与司法公开。比如可以设定法院开放日,组织安排公众、媒体参观法院、旁听庭审、与法官座谈等,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有机会了解法院,拉近司法审判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同时,人民法院还可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在现代社会的广泛影响力,将自己所办的具有宣传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报道出去,提高法院的社会美誉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上文分析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措施,通过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诚信社会建设进程。当然,诚信社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提升司法公信力之外,还需要采取其他有力措施。主要包括:进一步完善诚信社会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广泛开展诚信道德教育等。只有采取综合措施,才能加快推进诚信社会建设进程,为把我国早日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3]尹书博.加强诚信建设构建和谐社会[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09,(1).
[2]刘必红.诚信道德缺失与诚信社会构建研究[J].理论月刊,2012,(4).
[4]全林远,赵周贤.论当代中国的诚信建设[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1,(6).
[5][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