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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乡村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乡政村治”逐渐成为我国乡村治理的主要模式。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这种治理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乡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但也显现出很大的局限性,突出表现为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干预较多,村民自治组织日益行政化,村民的自治权不能有效落实,乡村治理越来越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学者积极探索新的乡村治理结构,试图通过制度创新理顺乡镇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之间的关系,以提升治理的实效性。例如沈延生、于建嵘、吴理财、郑法等认为现在的“乡政村治”模式已经不适合当今社会的发展,乡村治理应实行“乡镇自治”。徐勇、赵业标、贺雪峰等主张把乡镇级政权改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1]。然而,从逻辑上说,一种政治制度总是以一定的民情为基础的,因为“政治社会并不是法律的结果,而是从一开始就取决于社会成员的感情、信仰、观念和心灵的习惯”[2]256,正如托克维尔谈论美国的民主制度时所指出的那样:“维护美国民主共和制度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下列三项:第一,上帝为美国人安排的独特的、幸运的地理环境;第二,法制;第三,生活习惯和民情。”[3]P320并且,“自然环境不如法制,而法制又不如民情。”[3]P358因此,研究当前我国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时,除了关注治理结构的调整外,更要关注乡村社会的消极民情对乡村治理的负面影响。
这里所说的民情不是汉语语境下的民众心情、愿望或社情民意,而是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所界定的概念。他说:“我在这里使用的民情(moeurs)一词,其含意与其拉丁文原字mores一样。它不仅指通常所说的心理习惯方面的东西,而且包括人们拥有的各种见解和社会上流行的不同观点,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所遵循的全部思想。因此,我把这个词理解为一个民族的整个道德和精神面貌。”[3]332所以乡村社会的民情就是农民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心理状态、道德习惯和精神风貌。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乡村社会的民情总体上说在向积极方向发展,开放意识、竞争意识、平等意识、公德意识、权利意识等现代公民意识在增强,特别是免征农业税政策实施以来,农民增强了对党和政府的感恩、信任等积极的政治情感。然而,相对于乡村治理的要求来说,乡村社会的消极民情仍然占主导地位,其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公共精神也称公民美德、公民风范,中外学者虽然从不同角度对其下过很多定义,但实质上是指现代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应具备的核心品质,蕴涵着信任、团结、合作、参与、平等、民主、自由等公民道德和现代政治价值追求。所以美国社会学家帕特南认为:公共精神蕴涵在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政治平等,公民之间的团结、信任和宽容以及合作之中,由包含信任、互惠、参与性的公民 网 络 构 成[4]100。其中公共生活是其载体、信任合作是其基础、公共参与是其实质、公共责任意识是其精髓。
从公共生活角度看,改革开放之后,原来那种由政治权力强力动员、农民被动参与的公共生活消失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利益成为农民关注的重点,因而不关注公共生活、在公共事务上“搭便车”甚至损公肥私的心态成为普遍现象,乡村社会的“人际交往已经退化为一种功利的行为”[5]。从信任合作角度看,农民首先对基层组织的信任度较低,普遍采取疏远冷漠的态度。其次,村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强度按照家族、亲族、邻居、同村村民的顺序急剧减弱,即使是家族或亲族成员之间在诸如借贷等经济合作方面,也因信任问题而越来越困难。从公共参与角度看,政治认同感和归属感低,政治参与消极,主要的政治参与是村委会的选举,但基本上是在乡镇政府动员下的被动参与,投票很随意。即使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民对乡村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参与程度总体上虽然相对高一些,但持积极参与态度的人仍然很少,没有真正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更没有结成利益组织的意识,而是“像马铃薯一样,装在一个贴着‘农民’标签的口袋里,却彼此分离”[6]267。从公共责任意识角度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成为农民日常生活的信条。他们虽然认为自己也有责任维护好诸如乡间道路、水渠、桥梁等公共设施,但却不愿为此出钱出力;如果遇到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虽然他们内心认为不正确,但很少会出面制止。目前农民的公共责任意识状态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7]48
中国几千年的小农经济,塑造了中国农民小富即安的观念。中国共产党执政后,长期坚持阶级斗争为纲,斗争地主富农、批判资本主义的政治生态使农民陷入想富又不敢富、富了又怕露富的矛盾心态。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党的富民政策解放了农民的思想,激发了他们致富的激情。但时至今日,农民的致富观念也出现了一些偏差,突出表现就是拜金主义盛行。
拜金主义是指金钱至上甚至为金钱不顾一切、见利忘义的价值观念。乡村拜金主义盛行的突出表现就是金钱越来越成为衡量社会价值的唯一标准。传统的中国乡村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8]70,在面对义利冲突时,农民倾向于轻利而重义。但在当今的乡村,不问钱财的来路如何,富裕就会获得尊重,贫穷就会被人瞧不起,甚至一些违背公序良俗的现象也能被乡村社会所宽容。例如:有些农村妇女,由于文化程度不高,没有一技之长,又好逸恶劳,为了挣钱便到外地出卖肉体。村民谈起此种现象,已经由当初的鄙视态度渐渐地变成了无所对错甚至有点儿羡慕的口吻,真正的“笑贫不笑娼”。有些年轻力壮的年轻人偷盗甚至抢劫留守老人、儿童所饲养的家禽家畜,诸如“脱衣舞”等低俗表演在乡村屡屡出现,“读书无用论”在乡村社会再次抬头,等等。上述情况无不说明拜金主义的阴魂笼罩着乡村社会。
情理精神是中国文化所特有的一种以情为源和本、以理为鹄和用的情理交融的文化精神。它既不是西方式的情感主义又不是典型的理性主义,而是以血缘、宗族为基础的儒家伦理精神[9]。它是我国“礼治”和“人治”传统的文化基础,与现代乡村治理中的法治要求相冲突。当今乡村社会浓厚的情理精神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治(契约)观念淡薄。农民依然普遍崇尚权力,对法律的认同度低,不知法、不懂法,不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部分人甚至把打官司看成是丢人现眼的事。当法律与情理相抵触时,多数农民把法律放在次要地位,以“人情关系”取代“契约关系”。例如,在乡村存在大量的早婚早育现象,为了能顺利办到结婚证、准生证,不够结婚年龄的新娘新郎会找关系到派出所将年龄改大;为了能生男孩,一些孕妇做B超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老人死后,其子女会通知亲朋和邻居在夜晚秘密发丧进行土葬;等等。面对诸如此类违背法律政策的事情,就连乡村干部也会守口如瓶,不向有关部门举报,甚至尽力帮忙操办。而支撑人们这样做的理念就是人要讲“良心”,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二是注重礼尚往来和人情对等交换,讲面子、讲排场。例如邻里之间如果有婚丧嫁娶之事,村民们会随份子钱。由于近年来礼金猛涨,他们感到份子钱的压力越来越沉重,但为了面子,哪怕是借钱也不能落伍,否则就是不合情理,今后无脸做人。总之,情理法则是村民所遵循的日常行为规范,他们讨伐那些坚持原则、不讲情面、“六亲不认”的人,鄙视那些不讲人情等价交换的人们。
迷信是人的头脑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虚幻的反映,是一种颠倒的世界观,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国家权力对封建迷信活动进行了强力围剿,我国乡村的迷信活动基本绝迹。但改革开放以来,优胜劣汰的社会竞争和种种的社会不公造成一部分人心理失衡,使一些人精神压抑和心理变态;同时政治现代化的推进又增加了公民的自由度。于是,一部分所谓“看破红尘”的人产生了逃离社会现实的心态,期望从虚幻的“神”那里寻找精神寄托,迷信活动因此卷土重来,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其表现是:在一些农村地区“算命先生”生意兴隆,“巫婆神汉”活动频繁,结婚需要男女双方合生辰八字,建房、殡葬必须看风水,拜观音、拜仙姑,初一十五烧香礼佛,建庙宇、建祠堂,宗教兴盛,即使是小学生也津津乐道地谈论星座、血型、幸运数等。
乡村社会消极民情代表着一种社会力量,对乡村治理发挥着“反方向”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利于规范乡镇政府使用权力。在乡村治理中,乡镇政府代表着国家力量保持对乡村的政治影响,推动、帮助、监督村民自治的实施,能够提升农民的自主治理能力。所以赫尔德说:“民主自治并不铲除所有权威,也不铲除那些提供熟练的、可靠的行政管理的机构。”[10]414-415但政府如果不能规范使用权力,就会侵害村民自治,所以必须受到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然而,拜金主义使农民专注于自身利益的实现,减少了政治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迷信思想让农民不敢或不愿正视权力滥用带来的不公正;情理精神让农民对权力的违规运行熟视无睹;尤其是公共精神缺乏而导致的政治参与冷漠,让政治监督失去了力量支撑。“广泛的政治冷漠给那些为所欲为的人提供了更多的控制政府的机会。政治参与的功能之一,就是提醒统治者必须专心他们的本职工作,为选举他们的大众服务。若政治冷漠占上风,组织和维持对政府的监督就更加困难,权力的滥用就得不到制止。”[11]二是不利于提升农民自治组织的权威。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的行为是以对现有的政治体系的认同为前提的[12]225。因此,如果村民能够积极参与自治组织的选举和该组织的决策、管理与监督,参与其组织的公共活动,就意味着公民对该组织有较高的政治认同感和信任感,则该组织的权威性就会提升。但在乡村社会消极民情作用下,农民对基层政府不信任,对自己的自治组织产生疏离感;不积极参选竞选村委会成员;投票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感;缺乏主动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热情;没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其结果是村委会成为“悬浮”于村民之上的组织,农民与自治组织之间有较深的隔阂,大大降低了自治组织的权威。三是不利于增强农民的自治能力。农民自治实质上是政治现代化的体现,是乡村治理的核心内容,它的良好运行需要农民成为现代化的公民。正如社会学家英格尔斯所说:“完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只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行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在心理上、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13]4但公共精神的缺乏、拜金主义的盛行让农民对自己的权利和公共责任失去兴趣,情理精神浓厚、迷信之风蔓延则让他们无法成为现代化的公民。
人的意识是对客观世界的主观反映。乡村社会的消极民情是农民们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现象认知的结果,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就政治而言,中国历史上长期实行集权统治,而集权统治下的民众只有臣民意识而无公民意识,因此权利意识与国家主人翁感不可能产生。就经济而言,小农经济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小农经济的封闭性、分散性不可能催生出民众的合作意识。就文化而言,血缘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本质上是一种圈子文化、封闭文化和情理文化,只能衍生出圈子意识、封闭意识和情理精神,与公共精神和法律意识不相容。显然,传统政治经济文化所造就的传统国民性格的突出特点就是缺乏公共精神。正如马克思对传统农民所描述的那样:“他们把自己的全部注意力集中在一块小得可怜的土地上,静静地看着整个帝国的崩溃。”[14]149对于自身的地位、命运和发展,“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15]678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国家权力一度对农民进行了广泛的政治动员,并大力弘扬集体主义和合作精神,对传统的思想意识造成了很大冲击。但由于国家动员的主旨并不是为了实现农民个体的权利和利益,而是为了完成国家的政治任务,农民只是被动地参与政治和公共活动,其结果是参与的热情逐渐低落,公共精神不能真正培养出来,传统国民性的惯性作用一时很难消除。改革开放之后,乡村社会去组织化持续推行,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长期分散化的生产经营减少了村民之间的信任度和熟识度”[16],促使传统国民性格中的小农思想复活,农民日益原子化,家族宗族思想、情理思想、封建迷信思想随之抬头。
“内卷化”原本是个经济学概念,用来描述爪哇农业的一种发展状态,即劳动生产率长期得不到提高,只能不断重复简单再生产的状态。后来这一概念经黄宗智和杜赞其改造,被广泛运用于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中,描述那种没有实际发展(或效益提高)的变革和增长。我国乡村治理的内卷化意味着它按照固有的方式运行时,越来越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无法促进乡村政治的发展,不能有效增进乡村公共利益。其主要表现是:(1)基层公权不能为农民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这里的基层公权是指乡镇政府和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负有向农民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的职责。但由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财力有限,也没有法律制度的硬性约束,在为乡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方面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2)基层公权的自利性。在免征农业税之前,基层公权把税费征收作为中心任务,扮演的是“资源提取”者的角色;之后,基层公权在土地征收、矿山开发、山林承包等活动中表现出“经济人”的自利性,甚至与村民发生冲突。(3)村民自治权利不能真正落实。在目前的乡村治理中,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控制力过于强大,村民自治实质上是一种“服从性的自治”,“农民根本就没有被真正地赋予权利和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17]。
显然,乡村治理内卷化的上述表现证明基层公权在运行中出现了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即在它应该发挥作用的地方,如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它缺位了;在不该它发挥作用的地方,如一般的经济活动中,它的作用很强大;而在它应该发挥“指导”、“服务”作用的地方,如村委会的选举、决策、管理与服务方面,它错误地发挥了“领导”作用。一言以蔽之,基层公权运行的不规范造成了乡村治理的内卷化,进而让农民感到基层公权不仅不能为他们带来什么好处,而且有时还伤害他们的利益。罗伯特·达尔曾指出:“利益考虑是人们是否愿意介入政治的一个重要原因。”[18]133因此农民对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采取疏离、不信任的态度,进而出现冷漠的政治态度、消极的公共参与意识和漠视法律规则的心理,也就在所难免了。
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使乡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滞后,乡村社会的文化生活也因此非常落后。目前乡村文化生活以农民的“私性文化生活”为主,诸如“看电视”、“打牌(以打麻将为主)”、玩手机游戏、“上网、串门聊天”等。而公共文化生活极为落后,表现为公共文化资源缺乏多样性,基本上就是寺庙、教堂;公共文化活动以逛庙会、祭祖、做礼拜、烧香礼佛居多,现代性的文化活动稀缺,尤其是“读书”、“看报”、科普活动、“公益文化活动”等几乎不存在;基层政府组织的公共文化活动极少,不能满足村民们的需要;在公共文化设施方面,乡村文化活动空间主要以村民家庭、教堂、庙宇、集市等为主,而诸如公园、图书馆、阅览室、广场、体育健身场所、文化站、民间文化组织等几乎空缺。落后的文化生活阻碍了农民思想意识的现代化,使农民头脑中的迷信思想和情理精神难以消退,使公共精神、科学意识和法治观念无法在农民的头脑中萌芽生根。而且对于诸如投机取巧、贪污腐败、贫富分化、道德沦丧等种种社会不公正所带来的困惑,不能从主旋律的角度进行正确解释和理解,只能到虚幻的世界寻找心灵安慰,由此导致迷信之风逐渐蔓延。
农村问题一直是中国社会的核心问题。当代农村问题反映到政治层面,就是乡村治理的有效性问题[19]。而乡村社会的消极民情阻碍了农民现代化,是削弱乡村治理效果的文化环境。因此,增强乡村治理的有效性不仅要搞好制度设计,更要改造乡村社会的消极民情,为乡村治理创造积极的文化环境。
“政治参与是公民试图影响和推动政治体系决策过程的活动。”[20]104它可以让农民以最直观的方式感知政治运作过程,了解相关的政治信息和政治知识,增强对政治体系的认同感、信任感和责任感以及主人翁意识;在政治参与的实践中,农民会感受到在实现自身利益过程中自己所拥有的价值,由此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自主性,改变传统的人身依附和对权力盲目崇拜的观念;在有序的政治参与中农民会潜移默化地接受和内化民主政治的竞赛规则、价值取向,形成规则意识和法律精神;农民还会在参与活动中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利益要求,并且认识到只有妥协、合作才能实现共赢,从而培养出他们的宽容、合作的意识。总之,引导农民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是传播和普及参与型公民文化、培养农民的公共精神和促进农民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因此,要通过制度创新疏通和构建农民政治参与的合法渠道。
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农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也规定了多种政治参与途径,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村民自治制度、信访制度等等,但这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或存在一些漏洞,“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公民虽然在法律上享有广泛的民主自治权利,却没有通向这些权利的阶梯”[21]。所以要细化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使农民的政治参与权利落到实处。具体包括: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机构的监督等程序化、可操作化;以法律制度保障农民在基层人大代表和村委会的选举中“海选”、自荐竞选,杜绝政府对这类选举的干预和控制;对村干部和基层人大代表履行的职责,要以法律制度予以刚性的规定,以促使他们加强与农民的联系与沟通,方便农民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对信访案件要在回应时间、解决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以避免久拖不决甚至不了了之。同时还要积极构建新的政治参与途径,建立政府与农民“对话”、“谈判”的新机制,如“恳谈会”、“听证会”、政府主要领导“接待日”、热线电话、网络咨询平台等;引导和帮助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结社,形成自己的利益团体。
正如前文所说,基层公权运行的不规范造成乡村治理的内卷化,进而阻碍了农民公共精神的形成。所以规范基层公权的运行对于改造乡村社会消极民情意义重大。
一般地,公权运行不规范的原因无非是主观个体因素和客观环境因素。前者指的是权力拥有者的道德品质,后者是指公共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所以,规范基层公权运行,一方面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他们的头脑;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使基层公权的运行“有规则、有程序、有监督、有测评、有追责”。具体表现为:要用法律制度对基层公共权力在乡村治理中的界限、职能和运行步骤做详细规定,理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和村民自治权利的关系,杜绝乡镇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村委会发号施令的现象,使两者的关系真正成为“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把基层公共权力的主要职责限定在乡村公共产品的提供方面,杜绝其自利性,增强其自主性和制度化水平;让村民对基层公权在村委会选举和乡村事务的决策、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了然于胸,以制度细则保障政务和村务公开以及群众对基层干部的测评落到实处,为群众监督提供便利化的路径;对于权力失范行为要有方便、快捷、制度化的责任追究机制。
乡村社会消极民情是落后的乡村文化生活的体现,所以改造乡村社会消极民情必须大力加强乡村文化建设。
首先,增加乡村公益性的文化设施。在人口较多的乡村可以因陋就简设立公益性的图书室、阅览室、棋牌室和科技讲堂,在人口较少的乡村开展流动图书借阅和科技下乡活动,以方便村民接受现代观念意识和科技思想。同时引导农民成立业余演出队,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丰富乡村文化生活形式。针对乡村文化生活单调的情况,一方面要积极发展传统的民间文化形式,如地方戏曲、说书、武术、高跷、舞狮子、走旱船、二鬼摔跤等等。这些文化形式因为具有“草根性、生活仪式性和狂欢化”以及“参与性”而深受农民的欢迎[22],所以基层政府和乡村自治组织应该投入一定的财力和人力,因地制宜地组织民间文化活动竞赛、会演等活动。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常态化地组织各种现代文化形式下乡,如文艺下乡、科技下乡活动等,以丰富乡村文化生活,将农民从酒桌、牌桌、电视旁吸引到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第三,提升乡村文化生活品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乡村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价值追求贯彻到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作品中,将诚实守信、勤劳奉献、自尊自强、法治、民主等思想意识融入乡村文化活动中,使农民在文化活动中潜移默化地受到公民教育,增强公共意识和对法律制度的认同,促进乡风文明。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负有加大投入、促进高品位的优秀文化作品大量涌现并积极组织推广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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