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鉴定,织就无形天网
“我办公室的电脑里有记录的,你们可以随便查。”在某次案件侦查时,嫌疑人自信地邀请检察官进行检查。经查,在其电脑里只记载了他已交代的三次套取记录。“是不是被动过手脚?”查看文件属性后发现,最后修改时间是其同伙被立案侦查的当天。
数天后,被删除与修改的数据均被恢复,其中部分电子材料经过转化与固定,形成具有完全证明能力的电子证据。正是这些证据,在侦查过程中,成为攻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有效利器和扩大战果的线索来源地;在刑事诉讼中,成为认定犯罪事实与情节的重要证据支柱。
“锁定对象,突破案件,还原事实,补强证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电子证据鉴定中心主要作用体现在上述四点。据介绍,根据涉及办案的不同部门和不同阶段,检察机关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主要划分为电子证据的检验、电子证据的鉴定及相关电子证据法律文书的文证审查三类,并据此分别出具检查意见书、鉴定书或文证审查意见书。其中第一类主要应用于反贪、反渎等部门在案件侦查阶段的工作。第二类和第三类主要应用于公诉、侦监等部门案件在审查阶段的工作。
“为了自我保护,行贿人往往会在手机、电脑、移动硬盘等设备上留有‘交易’的痕迹,这为我们办案提供了电子证据。”鉴定人陈嘉说,他想提醒心存侥幸的“心术不正者”,“删掉记录不意味着可以逃脱罪责;你没有记录,不代表别人也没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