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江
乐山师范学院政法系,四川 乐山614000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小康社会目标。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对依法治国问题进行了更加深入的专题研究。四川省委十届五次全会也作出了《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决定》。2015年1月12日,中国共产党乐山市第六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乐山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决定》。在党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指引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决定的具体布置下,积攒了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果初步显露出来。特别是通过20多年的普法教育,彝族群众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法治建设稳步推进,法治化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彝族群众良好的法治意识正在逐渐形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然而在高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受历史因素影响,传统习惯法根深蒂固,虽然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毕竟影响彝族群众法治意识的正确引导,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存在诸多的不适应。
彝族习惯法属于人类学家所说的“小传统”,这种文化现象根植于民族文化的土壤,有彝族人难以割舍的本土法文化情结。它的形成、变迁都离不开社会文化的背景。[1]历经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实践,峨边彝族习惯法非但没有消失,而且有日益活跃之势。农村彝族群众间发生矛盾纠纷,首先想到的不是去寻求法律的保护和支持,而是多以寻求彝族习惯法来调解,甚至有的案件在法庭上调解清楚后,回去还要用彝族习惯法再次和解,才算调解“圆满”。习惯法为何在彝族群众中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呢?究其原因,彝族习惯法有自身的优势,彝族习惯法贯穿着浓郁的“和解”精神,注重调解,调解是一切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在物质和精神方面,有利于使纠纷中受害者得到补偿。而且,相对审判程序,习惯法更显灵活和便利,它不要求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案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者是德古们调解不了或不愿意再调解时,经当事双方的家支同意,可以采用神明裁判的方式处理案件。[2]人们为了追求交易费用的减少,往往会选择借助习惯法“私了”。当然传统习惯法也有很多不好的成分,如:忽略法律存在,具有浓厚的“家支”观念,阶级思想浓厚,借助神灵断案,且调解过程很不规范,容易激化矛盾等。
运用习惯法调解纠纷的调处者为“德古”(彝语:意为德高望重、调解能力强的人)。为充分整合这一民间调解资源,峨边县从2007年开始试点,开展聘请民间“德古”担任人民调解员工作,通过对民间“德古”的“整编”、角色转换、教育培训、资质再造、监督管理等工作,将传统民间“德古”转化为新型民间“德古”,调解彝区矛盾纠纷变有偿为无偿、变随意为规范、变依风俗为依法依理、变“口头协议”为“书面调解文书”,同时以乡镇调委会聘任的形式,确保了“德古”调解彝区矛盾纠纷的合法性,极大地提高了彝区矛盾纠纷调解的成功率,使“德古”调解员成为峨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重要力量,逐步形成了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峨边彝族‘德古’调解法”,走出了一条适合民族地区的人民调解新模——德古工作法。“德古”调解纠纷程序简便、快速,无论多远,都能随请随到;只要争议双方认可,无需其他程序,直接进入纠纷的实质性问题。参与调解的民间“德古”有很多可促成双方和解的资源,如亲情、乡情、人情等,故调解往往不伤害双方的感情,结案是修复破损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不致破坏彝族社会原有秩序和人际关系,符合人们长远生存利益的需要。由经过改造的新型民间“德古”通过法律法规的武装,在调解纠纷中,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解释和劝导,促进当事人提升法律意识,履行好法定义务,自觉自愿地依法办事,达到了调处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促进了彝族法治进程。
首先,要抓住彝区群众普法重点。近年来,峨边坚持普学结合的方针,以“法律七进”为载体,针对彝区群众普法教育的特点,突出普法的重点,取得较好效果。对农村彝族群众重点加强了与农村群众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如:《自治条例》、《土地管理法》、《婚姻法》、《继承法》、《土地承包法》等;针对弱势群体特别加强了对特定法规和依法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劳动合同法》、《法律援助条例》等;针对青少年重点加强感恩、法律启蒙、传统信念和思想品德方面的教育学习;针对村组干部和民间“德古”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和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为增强普法的实效性,在工作中创新了“学校反辅家庭”的普法模式。由于彝族群众文化程度普偏较低,彝族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接收能力有限,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并通过青少年加强对父母、爷爷、奶奶等家庭成员的法律知识普及,达到了村组干部普法所不能达到的效果。
其次,把握彝族群众普法原则。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按照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开展普法教育,把握普法教育的方向性。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以满足群众需求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三是坚持分类指导,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和方式方法,增强普法教育工作的多样性。四是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用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法治实践。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普法教育的实效性。
再三,强化彝区群众普法措施。一是狠抓普法队伍。成立了法学会,组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服务团”、“普法讲师团”,以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单位为主体成立“流动法律服务队”,形成一支行业广泛、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普法队伍。二是搭建普法阵地。投资7万余元,在县体育馆建成图文并茂、彝汉双语的“四川大电法制长廊”,对《宪法》、《义务教育法》、《劳动合同法》等25部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各乡镇设有“法制宣传专栏”,在“大小凉山综合扶贫开发彝家新寨”建成永久性彝汉双语的法制宣传栏,形成覆盖县、乡(镇)、村的三级法制宣传阵地;与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协调建立了“普法短信”平台,定期发送普法短信;通过“电影下乡”、“峨边电视台法制栏目”,定期播放法制教育片;峨边新闻网专门开设了“法治建设”专栏,及时宣传法治建设动态,形成纵横交错的综合立体多媒体法制传播平台。三是创新普法形式。深入推进“法律七进”,重点加强农民、青少年、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各类法制讲座,组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通过“法制三下乡”、“法制赶场”、印制普法宣传挂历、普法读本、法律宣传纸杯、法制扑克、法律知识摘要、宣传挂图、标语等形式加强对彝族群众普法教育。四是建立学法用法长效机制。县委、县政府将彝族群众学法用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人大作出了《关于继续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每年制定年度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做到县委有规划、人大有决议、政府有方案、政协有议案,建立起县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政协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培养彝族群众学法用法习惯工作机制。
在普法过程中,坚持“学用结合”,引导彝族群众正确运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利益和集体利益,推动彝区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引导彝族群众推进社会依法治理。2015年5月31日,民间“德古”召集179名有名望的彝人家族代表,近200名彝族群众,在哈曲乡解放村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大会,集中整顿民间婚嫁中收取大额彩礼等突出问题,订立盟约,规范民间婚嫁,已取得初步成效,促进了健康文明的婚俗新风形成。一是在彝族群众中树立宪法至上、法律至上,国法大于家法的观念。家支在活动中自觉规范行为,做到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在彝族群众中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做到大家支不欺压、打击、排挤小家支,形成家支之间相互帮助,相互监督,相互进步的新型家支关系;三是引导彝族群众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参与禁毒、防邪活动,杜绝和防止家支成员参与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倡导彝区文明新风尚,推动彝区和谐稳定。
其次、引导彝族群众依法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引导彝族群众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以家支和家族势力影响选举结果,不拉票、贿票;引导彝族群众依法参与村务管理,依法享有知晓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保障彝族群众村务自治权益。
第三、引导彝族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对简单的民事纠纷,优先适用人民调解制度,特别是发挥好民民间“德古”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彝族群众依法、依理、依情,公平、公正、公心地通过协调,解决双方合理诉求。近三年来,聘任民间“德古”共依法调解民间纠纷1577余件,占人民调解案件的37%;对调解不成的案件依法引入司法途径解决。
最后,引导依法规避法律风险。随着群众法律知识的不断累积,对违法行为危害性认识的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不断提高,违法犯罪行为明显减少。在参与社会活动中,群众懂得主动采取合法方式(如签订买卖合同、劳动协议)保护自己权益。过去彝人有一句谚语:诺苏堕讲,汉嘎特日。意思是说:彝族以当众口头协议为准,汉族以书面协议为准。现在的彝族群众买卖房屋、土地流转都要立书面字据,使自身用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1]苏红丽.峨边彝族习惯法存在的必然性分析[J].人民论坛,2011.
[2]巫洪才.凉山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及其流变与法治化归引[J].云南社会科学,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