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炜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006
2012年,微博名为“最抄袭”的用户发帖称:“神龙现身了,那个只要搜集齐7个举报,就能召唤出微博管理员,满足你封一个ID的愿望的传说,是真的!”@最抄袭的那些深受抄袭“毒害”的粉丝们,发挥群众的力量,对此进行转发举报,集齐之后,共同发力。为什么要集合七条呢,最抄袭方表示,因为一个账户,抄一条可能是无心,但是没有原创,经常抄,那就绝对不是无心之举,并且罪不可恕了。就这样,@最抄袭引领了一场对微博抄袭行为的轰轰烈烈的自卫反击战。随后,有网友在微博上举报了关于@笑多了会怀孕抄袭别人的帖子,并且同时举报了两条,@最抄袭对其中的一个网友说:“请问原作者@李亞有鴨梨,你愿意向@微博管理员举报这两个ID的这两个链接抄袭吗?如果你转发‘我愿意’,表示针对这条微博由原作者发起的举报已生效。”之后,@最抄袭号召大家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根据此种速度,很快,7枚抄袭举报已经集齐,@最抄袭带着7条微博,同时带着7条微博的原创者,一打包,直奔新浪微博管理员,进行了举报,此战打得异常漂亮,几个小时之后,当天晚上六点多,“微博管理员”发出公告:就“@李亚有鸭梨@yutourr@所长别开枪是我@烧鸡烧鸡@MisMask@李不爽@东土大唐三俗和尚@smth-Timely等用户举报@笑多了会怀孕抄袭其微博内容”的问题,对@笑多了会怀孕作出了禁言、禁关注1周的处罚。同时,“微博管理员”还借此提醒,请大家尊重他人劳动,切勿抄袭剽窃。而@笑多了会怀孕则因抄袭被禁言而损失了大量的粉丝。
从以上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微博中存在大量的抄袭行为,而且这些抄袭行为并未真正地受到监管。而且,有很多的微博用户并未树立著作权的意识,其对于其行为是否会造成著作权侵权并不知晓,或者自己的微博作品在被他人剽窃的时候也未意识到自身的合法权利已被侵犯。在微博世界中,人们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仍然薄弱。但自从微博用户自行发起维权保卫战开始,微博用户的著作权意识日渐提高,微博平台运营商也意识到微博中著作权侵权的危害性,也慢慢地完善了其投诉及管理规则。现在,微博己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社交手段,如何保护微博中的著作权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微博是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种基于关注机制并通过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微博是人们进行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开放式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等各种客户端登录,以140字为限(包括标点符号)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微博作为一种分享和交流平台,其更注重时效性、随意性和传播性。微博的创立改变了人类社交的方式,使人们更趋向于一个低成本、高效率地交流。与其他的社交方式相比较而言,微博更注重信息的交流性,它不拘泥于语言的表达,而是注重信息的观点性,通过微博获取一些新颖的观点和有趣的观点已成为微博用户的一种习惯,它使得用户能随时随刻追随热点的资讯,保持与外界的沟通。既然微博是一个社交网络平台,那么它就具有一定的娱乐性及互动性。每个人通过微博的平台,都能成为一个自媒体。那么在微博上,到底有哪些关于文字的“作品”呢?笔者通过搜集资料发现有以下几种情况:
微博博文是指发布在微博平台上的,以140字为限的文字,它记录了博主的心情、想法等等信息,其不拘泥于传统文字的表达方式,也不受语法的限制,是完全由博主自由创设的,可表现一定的思想或没有表现固定思想的文字,它即可以是博主通过思考形成了的文字材料,也可以是博主的一些流水帐记录,既可以是以书面语的形式表达的文字,也可以是用口头语表达的文字。
长微博是通过图片发布文字信息的一种形式,起因是微博通常不得超过140字,故将文字转化为点阵图像发布。长微博最主要的作用是突破140字限制,但后来通过附带相应文字版本的链接演变为博客和长文章的入口。长微博更像我们日常所见的文字作品,任何文字作品或者说文章都可以通过转化为图片的形式,发布为长微博。
微小说是依托在微博140字内的平台上的,将幽默、恐怖、幻想、科幻、恋爱、悬疑、人情故事等等,浓缩成140字以内的超短篇小说。微小说是由作者进行精密构思的以有锤炼文字而形成的超短篇小说,它反映了作者的思想的同时,也表现了作者的文字表达风格。是博主通过创造而形成的文字作品,表现了作者的创作意图等。
对于微博中的文字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已引起了我国网民以及法学学者的热议,一种观点认为,微博只是人们对其个人生活、学习以及工作的随性记录,而且其篇幅最多只有140字,不存在创造性,更谈不上作品。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微博的篇幅只有140字,但微博的文字是由博主自己独立创作的,而且有一些微博,如微小说、微诗歌、长微博等,都是由作者经过精心构思创作出来的,表达了一定的思想感情并且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笔者认为,要判断微博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应当判断该微博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定义。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也就是说,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是作者的著作权。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对作品的含义进行概括,仅在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通过对上述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概括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四个要件:一是相关作品应当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范围内进行创作的;二是相关作品应当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并且传播的;三是相关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四是相关作品应当是智力成果。符合上述的四个要件,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综合《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笔者认为,除了以上四个要件外,还应当引及一个概念,即作者的概念。
经查阅相关资料,作者一般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有时也指某种理论的创始人,或某一事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国的版权法是这样定义作者的,即指直接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活动,并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与方法,产生出体现创作者个人特性的作品的自然人。美、日等国的版权法则更进一步,也承认法人为作者。参考上述对作者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作者应当是直接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的自然人或法人。由此,笔者认为,微博中的文学作品需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除了作品本身要满足上述四个要件外,作为创作者的博主也应当满足作者的要件,笔者认为,博主应当表现出直接进行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的意图,并应当有传播或发表其作品的意向。也就是说,该作品作者应当是一个职业的写作人或者是业余的写作人的身份。
无论是普通的微博博文,还是长微博和微小说,都可能会涉及被人转发、复制、引用,甚至剽窃的情形。笔者认为,文字作品在微博中涉及被侵权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是未注明来源的转发。微博的一个特点就是如果用户喜欢一篇微博,可以通过转发的功能推荐到自己的社交圈,从而实现了社交网络的价值,因为转发功能的便利性,微博用户很容易忽略转发功能所造成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因为微博博文140字的限制,在转发微博时,如果遇到字数刚好在140字的情况,如果转发的话,是无法把博主的姓名一同转发的,转发者极有可能将博主的姓名删除,然后转发,这样的转发实际上和复制原微博直接发表是一样的效果。另外,如果是长微博的转发,也有可能在未注明出处的情况下直接进行转发。这种行为也可能造成对原创作者的著作权侵权。
二是随意复制发表。有些微博用户发现一篇好的微博,不是以转发的方式发布,而是直接复制下来,以原博主的身份进行发表。这种方式就构成了对原微博的全文抄袭。这种盗用行为不符合微博世界的使用规则,也侵犯了原创者的著作权。
三是部份抄袭。即将他人微博的部份内容添加在自己的微博中发表,造成一篇微博中部份是自己的作品,部分是他人的作品。这种行为如果抄袭的部份明显具有他人微博的主要思想或实质内容,以此作为自己微博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可能造成对原创者的著作权侵权。
四是跨媒体抄袭。这种抄袭是从一个媒体搬运到另一个媒体,目前关于微博著作权纠纷中最为普遍的便是报刊杂志、出版书籍对于微博的引用。随着微博段子创作的火爆,许多传统的报纸杂志以及书籍纷纷以微博集锦的形式进行出版。这种情况下也会造成对原创者的著作权侵权。
通过上述四种方式,可能对微博著作权人的以下权利造成侵害:
一是署名权。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微博用户对自己的作品拥有署名权。署名权被侵犯的情况较为常见,微博用户在没有标明作品作者的情况下,擅自发表或转发微博就属于侵犯署名权的行为。
二是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从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如微博的原创者己发表了作品,但其微博的浏览量很低,另一营销用户将该微博擅自复制以原作者的身份发表,因该营销用户的关注人比较多,导致该微博的点击量很高,使该微博作品真正地公之于众。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也造成了对原创者发表权的侵犯。同时,也侵犯了原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是复制权。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微博中的文字作品并非像传统的文字作品一样依托于书面形式的复制,笔者认为,像跨媒体的抄袭等行为己经造成了对微博作者复制权的侵害。因为微博就是一种媒介,原创者选择在这一媒介发表其作品,也可以将其作品在其他媒介中予以发布,就等于是将原作品做一个副本或者制作多份一样,因此,如果其他媒体将微博中的作品予以刊载,但未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即侵犯了其作品的复制权。
虽然微博的使用量日益增加,但微博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案例却不多见。微博文字作品在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中会遇到哪些问题?
笔者认为,微博平台中大量的微博博文均是表达心情以及直接表达自己对某事的观点的情况,文字表述比较直白,都是通过直接叙述的方式表达。像这种文字内容,既使其表达了很新颖的观点,笔者认为,也不能算是微博文字作品,所谓的智力成果,应当是表达了新颖的观点,但在文字表达上应是有所锤炼的,并非是像一般流水帐式的记录,而且相关的文字表达是经过概括的,有一定的文学深度的表达。笔者认为,微博社区就像是一个大会议室,或者是大的饭桌,每个人在里面都可以随意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和观点,而这些见解和观点是公开性的,是旨在与在同一平台上的人进行沟通的,这一特点表现了微博的社交性,对于在这上面所说的每一言每一语,都是为了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过于收紧,势必会影响到微博平台的发展,也会影响到用户使用的便利性。现在,微博上的一些新颖的观点或者语句经常会引领一股时尚的潮流,在一定的时期内,微博用户都会重复地使用同一句话或者同一段话,或者同一种“语体”,这己经成为了微博用户的一种习惯,笔者认为,即便该微博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用户在发表微博时有所引用,但如果该用户并非是恶意抄袭或者用于商业用途的,不应当认定为侵权。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微博用户并非恶意的抄袭和用于商业用途,不应当认为侵权,那如何判断侵权成立呢,其标准是什么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给出了两项微博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一是转发者在主观上应当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二是转发行为应当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笔者认为,存在“显而易见”的恶意可以参考引言中案例的标准,即该微博用户存在多次的侵权行为,而且每次侵权行为均存在抄袭的恶意,即隐去原创者的姓名,自己作为原创者发布微博。另外,还可从该微博用户是否有有价值的原创微博来看该博主是否有抄袭的恶意。另外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一是应当有原创者的投诉或者起诉,二是该侵权微博应当达到一定量的转发或评论。在一定的范围内造成了影响,使转发者或者评论者误认为该微博博主为该微博的原创作者。
笔者认为,有很多的微博用户都是将微博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或者在空闲的时间在微博上发表一些“牢骚”。如果微博作品的原创者并非以一种作者的心态发布作品,而是作为一种谈资发布,笔者认为,其已将其微博推进了公有领域,不应当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如果该微博原创者在发表微博作品时已声明了自己的署名权,并声明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及抄袭。则应当认定微博作品作者的地位。对该微博在著作权范围内进行保护。也就是说,只有在微博作者本身是一个职业写作人,或者是业余写作人,或者是其发表微博时声明其享有著作权时,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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