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的理解

2015-02-06 18:14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案发现场投案等候

王 侠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自首制度,有利于促进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提高诉讼效率,在预防犯罪和实现刑罚目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刑法设立的一项重要量刑制度。

一、我国对“一般自首”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所谓自动投案包括一般自动投案、视为自动投案两种情形。一般自动投案诸如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投案的行为;视为自动投案诸如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文主要针对视为自动投案中的一种情形进行探讨:最高法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中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之一: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二、自首的本质

“自动投案”指犯罪嫌疑人在自己自由意志下,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选择投案并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的行为。“自动投案”要求:第一,犯罪嫌疑人被有针对性讯问或者采取强措施之前;第二,犯罪嫌疑人出于自己自由意志并真实意思表示,积极主动或者至少不抗拒;第三,愿意置身于司法机关强制性人身限制下并进行相关犯罪事实的调查,非暂时性行为。①

笔者认为,自首的本质要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同时要自动交付国家追诉,自愿承担刑事责任。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属于明知报警后会面临国家追诉,而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无拒捕,体现出自愿承担责任的心态,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视为自动投案,符合自首的本质要求。

三、“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的理解

(一)“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主客观要求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我们认为应当具备主客观两个要件:主观上,明知他人报警,是指犯罪嫌疑人确切地知道他人已经报警,或者知道他人有可能已经报警。客观上,犯罪嫌疑人必须是能够逃离现场而没有离开现场,自愿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一是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二是实际上犯罪嫌疑人确实留在现场没有离开。

(二)对“明知”、“现场”的理解

1.关于“明知”的理解

案例:甲乙因故互相殴打,乙被甲打伤,甲乙被人拉开后,乙走开距甲有几米远,在现场打电话报警,甲隐约听到乙称自己被打了,在什么地方等内容,但甲对乙打电话给谁并不清楚。甲认为乙在报警,未离开现场,警察到现场后,甲跟随民警去派出所,并如实供述。观点一认为甲不明确知道乙在报警,因此不宜认定为自首。观点二认为甲虽不明确知道乙在报警,但认为乙可能是在报警,甲未逃跑而在现场等候处置,应当认定为自首。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犯罪嫌疑人明确知道他人报警内容、报警对象,或者他人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在报警,当然应当认定为明知他人报案。但笔者认为,明知不仅仅包括明确知道,还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知道他人可能在报警。诸如对方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他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不知道告知的对方是谁,不知道告知的具体内容,仅是推测他人可能在报警。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

2.关于“现场”的理解

对明知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中,现场应理解为案发现场,还是报警现场,还是救助现场等其他地点?

案例:甲乙相识,甲趁乙不在家之机,将乙的银行卡盗走,并取走2万元现金。后甲觉得不合适,约已外出吃饭并向乙坦白盗走其银行卡内2万元的事实。乙要求甲还款,甲称没钱后,乙当着甲的面报警,并告知警察其所在地点,乙与甲一起等候民警,警察赶到后将甲带走,乙无反抗。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明知对方报警予以等候民警,系报案现场,自愿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无反抗、拒捕行为,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案例:甲乙双方互不服气,各纠集3人,持械互殴,后甲方的丙受伤倒地,丁当着甲的面,遂报警称在某地打架,要求到现场处理。但甲并未留在原地等候民警,告知丁其送丙去医院,警察到现场后,通过丁到医院找到甲,甲被警方带走,无反抗,并如实供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被找到时应该称之为救助现场。首先,犯罪嫌疑人打架后明知他人报警,并告知报警人其去向,事后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其次,出于救治伤者的目的,未虽留在案发现场等候,但告知他人去向,警察找到甲后,甲无反抗,应当认定为甲自愿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并如实供述。最后,甲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要求。甲在案发后积极救助他人的行为,值得鼓励,笔者认为不应仅仅局限于在案发现场、报警现场等候的要求,救助现场也应当予以认定。

现实中多数报警不是在案发现场,且存在犯罪嫌疑人不是停留在案发现场、报警现场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出于各种原因,未停留在案发现场、报警现场,但笔者认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中现场的理解应该包括案发现场、报警现场及救助现场。

[ 注 释 ]

①秦永刚.认定自首时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自动投案[N].西部法制报,20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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