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联邦法院执行协议管辖实践之新发展:以Atlantic案为视角

2015-02-06 18:14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德克萨斯州联邦审判

张 莉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Atlantic案案情介绍及法院裁决

(一)案情介绍

本案始于2009年4月,Atlantic Marine Construction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承包了在德克萨斯州建造“胡德堡儿童发展中心”的工程,A公司的业务范围遍及整个美国。为了完成这项工程,A公司与J-crew Management(以下简称J公司)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由J公司负责工程建造以及相关材料的购置。该分包合同包含了一条排他性法院选择条款,约定一切与该分包合同相关的争议都必须在维吉尼亚州相关联邦法院诉讼。竣工后,J公司在德克萨斯州西区联邦法院就工程款支付问题起诉A公司。A公司以双方存在有效的排他性管辖协议为由请求驳回原告起诉或者将案件移送至协议选择的维吉尼亚州相关法院。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以下两方面:第一,考虑应否同意A公司的移送请求时适用《美国法典》1406条a款(以下略称1406条)和《联邦民事诉讼法》第12条b款(以下略称12条)还是《美国法典》1404条a款(以下略称1404条);第二,举证责任归属于申请移送方还是反对移送方?[1]

(二)法院裁决

1.初审法院的裁决

德克萨斯州西区联邦法院否决了A公司移送案件的请求,该院认为,联邦法院系统内进行案件移送应排他性地适用1404条而非1406条,兼顾所谓的“公利益”和“私利益”,[2]而这两方面的利益是否满足由 A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因A公司无法证明所有利益都满足移送案件的必要性,故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请求。

2.第五巡回法院的裁决

一审后,A公司请求发出支持案件移送的训令,第五巡回法院予以驳回,并声明1404条才是唯一应该适用于执行当事人管辖协议的法条,1406条与12条的适用以原审判地“不合适”或“错误”为前提,而1404条的适用则并无此种要求,即使原告选择起诉的审判地是合适的,只要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排他的管辖协议,也应该进行案件移送。同时法院认为,判断审判地是否合适的标准应该是《美国法典》1391条b款,该院肯定了地区法院选择1404条的决定,但认为地区法院并未恰当地解释和适用1404条,且错误地将举证责任加于A公司,在考虑利益平衡标准时,错误地忽略了当事人管辖协议的内容,贸然地判定本案中“公利益”比“私利益”重要,从而错误地驳回了当事人要求移送案件的请求。

3.联邦大法院的裁决

联邦大法院发出调卷令,并作出了终审判决。该院认为1404条确实是唯一适合适用于执行当事人法院选择条款的法律依据,但是,存在有效的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的前提下,执行1404条不再像以前一样兼顾“公私利益”,而且,是否应该移送案件的举证责任应该在于违背管辖协议的J公司,案件移送时,原审判地的法律也不跟随移送,此外,该院还在裁决中对非方便法院原则和1404条的关系及适用作出了清晰的解读。[3]

二、联邦法院执行协议管辖的实践分歧

(一)协议管辖执行问题的识别

根据Erie规则,联邦法院受诉的案件,实体问题适用受诉联邦法院所在州的法律,程序问题则适用联邦法。因此,如果将协议管辖的具体执行问题识别为实体问题,则要根据州法或相关政策来判定如何执行协议管辖,若识别为程序问题则相反。第二、五、九、十一巡回上诉法院遵循的是Stewart案中确立的“利益衡量原则”,当“公利益”与“私利益”都满足执行协议管辖时才进行相应的案件移送。而第三和第八巡回法院则遵循的是联邦大法院在Bremen案中确立的“合理性标准”原则,只要法院选择条款不是非常不合理就应该被认为是有效的并得到执行。其他巡回法院则认为州法与联邦法对该问题的适用没区别。[4]

(二)1404条与1406条的适用分歧

第二、七、八、九、十一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应该适用1406条和12条驳回原告诉讼的方式执行法院选择条款,因为当事人的法院选择条款会当然地使协议选择以外的审判地“错误”或“不合适”,而1406条和12条适用的前提条件便是原审判地不合适。相反,第三、五、六巡回上诉法院则认为审判地是否“错误”和“不合适”是由相关法条明文规定的,当事人的法院选择条款不会当然地导致协议以外的审判地“不合适”,故适用1404条更为合理。第一巡回法院则认为,当一方当事人违反法院选择条款另行起诉时,另一方当事人只是获得了一种有效的积极抗辩。[5]

三、Atlantic案对联邦法院执行协议管辖的影响

(一)解决实践分歧

1.对协议管辖的执行问题的识别

虽然联邦大法院在裁决中未对协议管辖的执行问题究竟属于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但已明确地表示,对于联邦法院执行当事人的法院选择条款的机制问题应该适用联邦相关程序规则。管辖协议有效要件的判定和其他诸如买卖合同的缔结等问题由于会与州的公共政策紧密相联,则由州法律或政策调整。当然,联邦大法院的这一决定只对联邦法院有约束力,如果协议管辖的执行问题涉及到联邦法院系统外的法院(州法院或者外国法院)则另当别论。

2.1404条与1406条的适用

联邦大法院认为,由1391条可知,只要审判地对当事人有一般管辖权或属人管辖权,这个审判地就是合适的。J公司与A公司在德克萨斯州都有营业地,德克萨斯州是有管辖权的。而1406条的适用必须以审判地“不合适”为前提,所以应该适用1404条,而且,以后需要执行协议管辖时都应如此。联邦大法院认为1404条是“对传统的驳回方式的一种缓冲”和非方便法院原则的一种修改,如果对协议管辖的执行问题涉及到联邦系统外法院(州法院或者外国法院),则适用非方便法院原则,但除了适用范围和结果有差异以外,两者在适用时所要考量的利益平衡标准的思维逻辑是一样的,这也重申了法院在Stewart案中的观点。

(二)确立执行协议管辖的新规则

1.利益衡量标准

适用1404条进行案件移送的传统做法是兼顾“公利益”和“私利益”,联邦大法院认为在执行协议管辖时可不必如此。有效的排他性法院选择条款是当事人真实合意的反映,如果要考量当事人的“私利益”,这种“私利益”必定也是偏向支持协议选择的审判地的。即使协议选择的审判地对某一当事人而言确实不方便,但当事人在约定法院选择条款时就已经预见并接受了这种不方便因素的存在,所以,在这种情形下便不用再次考量当事人的“私利益。

2.举证责任的分配

联邦法院之间移送案件此前一直由申请移送方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J公司向德克萨斯州西区法院起诉,A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请求移送案件,故德克萨斯州西区法院让A公司举证。联邦大法院认为在协议管辖中应该由违反法院选择条款另行起诉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当事人无法举出证据证明移送案件是不合适的,法院选择条款就应该被执行。

3.移送案件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联邦法院按照1404条移送案件时通常适用Van Dusen v.Barrack案中确立的规则:受移送法院适用原审法院(移送者)会适用的法律规则,以此来避免因案件移送而导致的挑选法院问题。本案中,德克萨斯州西区法院显然是遵循这一规则,并将其列入了“公利益”的考虑范围之中。联邦大法院认为Barrack案规则在协议管辖的执行中并不适用,一方当事人很可能会为了在法律适用上获利而违背法院选择协议,去一个法律规则对其十分有利的州起诉,从而出现挑选法院的情况。

四、Atlantic案的遗留问题

(一)Atlantic案对执行仲裁条款的影响

Atlantic案虽然解决了执行法院选择条款的部分问题,却会导致仲裁领域某些新问题的产生。联邦大法院曾在Scherk v.Atlanticlberto-Culver Co.一案中指出,仲裁条款其实也是法院选择条款的一种,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 Atlantic案中提出,12条和1406条可以用来执行仲裁协议,但联邦大法院在裁决观点中却丝毫未提及仲裁协议。如果协议选择争端在州或外国法院解决并未当然地导致审判地不合适,那么涉及到仲裁庭时是否也可以采取相同的分析思路?尽管非方便法院原则是法院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的表现,但从过去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地区法院似乎很难拒绝对仲裁协议的执行。那么,Atlantic案确立的新规则是否会对仲裁协议的执行产生影响呢,如果有,又会是如何影响,联邦大法院目前对此并未提及。

(二)Atlantic案对复审标准的影响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注意到,Atlantic案虽然提出了很多具体执行法院选择条款的规则,但并未明确指出上诉法院该用什么标准来复审是否执行法院选择条款的决定。已有的司法实践表明,案件移送及非方便法院规则一般都是由法院根据自由裁量权自主决定,而基于法院选择条款以审判地“不合适”为由进行驳回的却需要重新审查。然而,Atlantic案后复审标准会不会也有所改变呢,也许这需要联邦法院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来为我们解答。

[1]In re Atlantic Marine Constr.Co.,701 F.3d 736,737 – 738(5th Cir.(Tex.)Nov 19,2012).

[2]“公利益”指当地诉讼利益、法院适用法律的熟悉程度及负担、解决纠纷的成本等;“私利益”指当事人住所、诉讼便利及判决的执行等.

[3]Atlantic Marine Const.Co.,Inc.v.U.S.Dist.Court for Western Dist.of Texas,134 S.Ct.568,187 L.Ed.2d 487,82 USLW 4021(U.S.Dec 03,2013).

[4]Kelly Amanda Blair,A Judicial Solution to the Forum-Selection Clause Enforcement Circuit Split:Giving Erie a Second Chance,46.Ga.L.Rev.810-811(2011-2012).

[5]Matthew J.Sorensen,Enforcement of Forum-Selection Clauses in Federal Court after Atlantic Marine,82 Fordham L.Rev.2539(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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