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占国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吉林 长春 130062
我国防治儿童虐待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于占国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吉林 长春 130062
本文从我国儿童虐待法律制度现状出发,分析在虐童防治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儿童虐待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一定帮助。
儿童虐待;法律制度;建立;完善
我国儿童虐待事件近年来屡屡见诸报端,以校园儿童虐待、家庭儿童虐待等为代表的虐童问题已经渐渐成为社会问题。所谓虐待儿童指的是对于儿童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侵犯,其主要形式是儿童躯体侵犯、儿童隐私侵犯、性侵犯等。幼儿园的儿童体罚甚至生理虐待、中小学的性侵案等不断拨动着社会转型期人们敏感的神经,许多家长甚至因此失去了对于学校和中小学老师的信任。
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对于防治儿童虐待问题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儿童又是未来国家的主人,改善儿童成长环境同样是我国和谐发展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为儿童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我国防治儿童虐待工作中也形成了以专门性和非专门性法律法规相结合、地方性法规与全国性法律相统一的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校园虐童、家庭虐童事件的屡屡发生仍然在凸显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虐待防治法律制度的缺失和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现有儿童虐待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
作为一类经常出现且影响极坏的社会问题,儿童虐待当前尚无专项法加以规范,提供处罚依据。我国儿童虐待防治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此外《民法》、《刑法》乃至《宪法》都为未成年儿童保护提供了一定的原则性指导。当前这种缺乏儿童虐待防治专项法,且现有法律制度极为分散缺乏系统性的情况给我国的儿童虐待防治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作为当前防治我国儿童虐待的宪章性法律——《未成年保护法》,虽然在儿童虐待方面有着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凌乱、分散,对于儿童虐待的界定不够严密,对于儿童虐待防治的系统性法律操作缺乏指导和规范,这就给我过儿童虐待问题提供了法律空当。
(二)儿童虐待报告制度不完善
儿童虐待的防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于虐童行为和虐童事件的报告,然而为儿童虐待报告提供唯一法律证据的《未成年保护法》却在第六条第二款中做出了如下的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表面上这一条款对儿童虐待报告提供了依据,但是“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主体却显得笼统而不具体,到底是哪些主体应该承担儿童虐待报告的任务缺乏明确的规定。此外,作为一种影响极为恶劣的社会行为,虐童事件必须形成强制报告制度,也就是在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检举、控告权力的基础上加以强制性义务的条款,报告儿童虐待事件时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而非权力。对于儿童虐待事件报告后的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样缺少相关的处理程序规定,使得儿童虐待报告制度功能被削弱。
(三)儿童虐待事件调查处理制度缺失
保护儿童不受侵犯以及对儿童虐待事件的报告和制裁在很大程度上还仅仅停留在原则层面上,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儿童虐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程序缺少明确规定,这就造成虐童事件一旦发生且被举报后,原本应该迅速、科学、合理开展的调查程序现阶段仍是空白。缺少针对儿童虐待问题的专门性的调查和处理制度,这对于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受虐儿童来说存在着巨大隐患,那些受到虐到的儿童被相关人员临时带走后安置何处也缺少明确规定而变得主观随意性更强。
(一)建立我国防治儿童虐待的专项法
建立我国防止儿童虐待的专项法是完善儿童虐待法律制度的首要和最突出的工作,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文本中的儿童虐待法律法规整合起来,根据当前我国儿童虐待问题的发展现状,改善当前儿童虐待防治法律制度凌乱不系统的情况。在制定专项法时必须要对于虐待儿童做出准确而全面的定义,确定科学的处理原则和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同时要对于儿童保护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对受虐儿童的照护及儿童虐待的司法干预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二)完善儿童虐待防治相关制度
对于儿童虐待的防治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不同的行为主体共同参与,因此必须要不断完善儿童虐待防治的相关制度。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儿童虐待防治过程中的成功经验,明确我国儿童虐待报告制度的开展,同时规定准确的儿童虐待报告责任人。同时对于家庭儿童虐待情况要充分引入虐童高风险家庭评估体系,对于儿童监护人的虐童倾向进行有效监督和评估。不断提升儿童虐待的社区联防工作水平,将政府为主体,民间社团和儿童保护组织为辅助并以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级联防体系充分展开,从而提升我国儿童虐待防治工作水平。
[1]裴斐.完善儿童虐待防治法律问题研究[J].当年青年研究,2013,11,(06):81-86.
[2]何晓妍.我国儿童虐待防治的法律分析[J].法学杂志,2012,10,(12):56-60.
D
A
2095-4379-(2015)32-0228-01
于占国(1964-),男,汉族,吉林长春人,本科,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法律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