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静林
吉林省公主岭市委党校,吉林 公主岭 136100
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理性思考
杨静林
吉林省公主岭市委党校,吉林 公主岭 136100
制定完善的行政监督制度,就是为了能够更好地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从而保证行政执法的有效性。
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理性思考;缺陷;方法
我国行政监督制度已经发展的比较完善,形成了完整的监督体系,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然而,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典型案件中,把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缺陷明显暴露出来,所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很有必要的,这就需要更加注重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一)监督机构的工作缺乏有效性
在我国,人大作为最高的权力机关,政府的工作需要接受人大的监督,但是在实际中二者的地位却不仅如此,有的时候政府的地位远远超过了人大。同时由于司法机关在运行过程中始终对于政府有一定的依赖性,这样就会导致司法监督的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在当前行政监督体系下,具有监督权的机关都在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也属于行政部门的人员。这样就会使监督部门难以行使有效的监督权。同时加强媒体和公民的监督力量也得不到有效的发挥,所以最终只能影响到监督权的顺利实施。
(二)行政监督立法不够健全
想要有效提高行政监督工作的效率,首先就应该重视行政监督立法,在法律层面上给与监督工作更多的保障。在我国,有专门的行政监督法来监督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方面立法起步比较晚,在某一些方面还处于空白阶段,这样就严重影响到了行政监督的时效性。例如,存在着对于个别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这样就会使在进行行政监督的过程中出现一定的混乱情况。
(三)缺少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
首先,监督程度不够完善大大影响了监督的时效性。当前,我国的法律对于行使监督权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都没有过于明确的规定。例如,在进行行政诉讼的时候,有的行政机关会不行法院的判决,并且人民法院有没有有效的程序进行保障。同时在公民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只有基本的行政救济,缺少法律程序层面的保障,更加缺少相应的措施来进一步对行政监督济宁有效的保护。
(一)优化改革行政体制
完善行政法治监督制度,首先就需要优化改革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从而使监督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所以,应该从行政机关中,把监督检查部门独立出来,取消其对于行政部门的领导,并且能够保证其与行政部门在职级上与地为上都能够保持平等。同时还要保证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制,保证每一层工作人员能够有效接受上一级领导的监督,从而有效减少政府部门对于监督工作的约束性。同时,还需要在经济上使监察部门独立出来,从而有效避免受制于当地政府在财务上的影响。这样,在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下,能够使检察人员更加有信心地行使监督工作,从而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司法机关也应该独立于行政机关,优化现行的工作机制和财物管理体系,从而有效使审判与检查分开,使其都能够自主开展工作,在实现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有效保证行政法治受到有效监督。
(二)提高行政监督立法的效率
想要不断完善我国行政法治监督制度,还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有效的监督。首先,关于行政监督的立法工作,需要制定基本的法律法规,同时还需要制定一些关于各个级别行政监督机关组织的法律。要通过法律,对于监督的程序有一个更加明确的规定。当前,应该针对我国行政监督的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完善的法律制度,在其中要明确监督的主体和行使监督权利的机关,同时要显示出人们的监督权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还需要把监督的具体内容和重要的监督方式明确标示出来,为监督的具体实施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还需要包含关于具体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保证行政法治监督的有效性。
(三)加强监督模式创新
有效的监督模式是指在事故发生之前能够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尽最大努力来避免出现问题,这就需要全面监控行政权力使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在进行监督模式创新的时候,可以充分采纳我国在具体的监督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的经验,同时还可以参考一下国外成功的监督模式,从而采用丰富多样的监督模式来进行有效的监督。既保证在事前能力开展有效监督,预防和控制问题的出现。同时在事发时,能够更加有效地控制事态的发展态势,从而使问题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小。最后就是需要在事后做好监督处理,针对事情发展的实际态势,通过有效解决方式,来使影响达到最小化,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同时,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对于提高监督实效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对于加强我国行政执法科学性来说,完善行政法治监督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开展综合决策的基础上,有效丰富一系列措施,在创新原有监督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使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能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可以为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马一超.中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困境及其出路[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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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5)32-0226-01
杨静林(1963-),女,汉族,吉林公主岭人,副教授,毕业于四平师范学院历史系,1985年7月到吉林省公主岭市委党校任教至今,1992年取得律师资格,致力于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公务员法等研究,任公主岭市政府多家部门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