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建立环境警察制度构想

2015-02-06 16:45王一彧
法制博览 2015年32期

王一彧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浅谈我国建立环境警察制度构想

王一彧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建立环境警察制度是应对我国严峻的环境现实、有效控制和化解环境风险的需要。警察权介入环保领域是对体现环境正义的人权的保障。

环境警察;警察权;环境行政管理;环境违法犯罪

一、环境警察制度的概念

环境警察,亦称“环保警察”,“生态警察”,是实践中发展的新兴警种类别。是旨在围绕保护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主要从事环境行政管理职责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兴警察种类,依照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享有环境警察执法权。

基于此种认识,笔者认为,环境警察作为一个适应现代生活的新兴警种,主要承担的职责有:环境行政执法权和环境刑事执法权。并且享有一定的强制措施权。是拥有警察执法权限的专门从事环境管理事物和环境违法犯罪侦查的国家警察力量。

环境警察制度,则是指环境警察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围绕以上环境警察执法权力行使所展开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二、国外环境警察制度的大胆尝试

国外环境警察制度的尝试比我国要早,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环境法律体系在全球范围的建立,环境法律问题,尤其是在执法阶段的问题日益突显,世界许多国家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实施的实效性,根据自身的现实特点,开始建立环境警察制度。

世界上第一支环境警察队伍,来自俄罗斯。1996年10月俄罗斯,建立“生态警察”。由“莫斯科市政府与俄罗斯内务部商定,采用市政府出钱,内务部出人的办法,试建一支能直接介入环境保护的警察队伍,正式的名称为“莫斯科预防生态违法警察管理局”,简称“生态警察。”

环境警察在当时的俄罗斯成立后,对环境执法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早期的执法过程中,也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出现一些问题,和卫生监督、土地规划、基本建设等部门由于职能交叉,出现一些矛盾。2000年8月,俄罗斯内务部单方面宣布,生态警察试验失败并解散。富有戏剧性的是,生态警察解散后,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立即突显严重,2000年11月,俄罗斯国家杜马紧急召开关于生态警察的听证会。再次向俄罗斯联邦政府发出了继续试建生态警察的建议,并修改了《民警法》,为生态警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2001年10月,生态警察再次出现莫斯科街头。重建后的俄罗斯生态警察,注意吸收高素质的警务人员,招收受过高等教育(包括环境生态专业和法律专业)的警员达到生态警察总数80%。建立关于生态警察配置的一系列执法制度,制定执法内容权限,向社会群众公布其投诉监督渠道,加强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其他政府机构的协调分工,保证生态警察工作顺利开展。

德国,20世纪90年代初,环境保护被写入《基本法》,以此作为建立环境警察部门的法律依据。德国环境警察隶属联邦内政部,每名环保警察都要经过一年半的专业训练。他们之中有分析取样化验专家,也有实施扑灭行动的队员。

法国的绿色警察机构,其全称是“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中心局”,编制上隶属法国内政部。该局由生物学家、医生、宪兵等较为专业的人员构成,上一级领导机构是法国相关各部,其性质是部际警察局,中心局下设若干专业检察院,主要职责是对蓄意违反《环境法》造成环境污染的个人或企业提起公诉。法国甚至还有由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节水警察,主管节水监督检查执法;还有一家空气分析公司组成的“气味警察”,搜寻污染空气的源头,为绿色警察的环境执法提供信息。

美国,追溯到1982年美国司法部负责环保工作的人员建议,联邦调查局成立了一支23人的环保调查特别小组。主要负责侦破环境污染犯罪的侦查队伍,这是美国环境警察的雏形。1983年美国纽约率先建立本州的环境警察,是在纽约城市供水保护警察基础上改建的。2004年,纽约州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正式确立环境警察这个新兴警种。马萨诸塞州也在1985年8月27日建立本州环境警察局,对海洋渔业管理,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危险固体废物管理。

除此之外,奥地利、秘鲁、越南、墨西哥等都为了环境立法的有效实施设立了环境警察制度,1994年,肯尼亚、南非、赞比亚等6个非洲国家,还签署了《卢萨卡协议》组建了一支国际野生生物特别武装警察队伍,负责追捕在这些国家内进行非法贸易的偷猎者。这支队伍也成为世界上第一支国际环保警察队伍。

三、我国环境警察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实践初试牛刀

我国最早的尝试是在2006年河北省安平县首先成立环境保护派出所。采取“入驻式”联合执法,设在县环保局。干警人员由县公安局派出,仍然属于公安局的编制,与环保局法规科合署办公,在环境执法时民警同时出动。2008年,云南昆明公安局设立环境保护分局,与原水上治安分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同年底,为了更好的协调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昆明市出台《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确立建立环境保护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每个季度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在这基础之上,昆明市检查院环境资源检察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批庭相继成立。组织人员上,通过招录有环境保护专业背景的公安民警,有效弥补专业技能上的欠缺。

2011年湖北省大冶市成立环保警察大队,为副科级机构,实行大冶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与市环境监察直属大队合署办公。负责查处涉及环境污染的治安案件,以及侦办环境资源保护犯罪。

2012年河南滑县成立环境警察大队,办公地点设在滑县环保局。该大队经县环保局和公安局协商成立,由县环保局抽调4人,县公安局抽调2人共同组成,环保局统一调配工作,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加大处理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充实环境执法权限。

2013年,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组织成立黄石市公安局环境保护警察支队,定编10人。同年,河北省公安厅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正式成立。这是国内首家单独设立的省级环境安全保卫总队。

2014年,广东佛山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挂牌成立。辽宁省公安厅成立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暨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公安局。浙江宁波市公安局成立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据此,我国已有五个省份已经设定省级“环境警察”,地级市层面的尝试越来越多,比如已经在滑县设定了环境警察的河南省,拟在全省各地推广环保警察的警种,湖北武汉也呼吁设立武汉市的环保警察。

环境警察在实践中取得效果是显而易见,但也反映出一些问题,最有戏剧性的例子来自于安徽铜陵,铜陵县在2014年6月首设安徽省环境警察,共有3人,实行公安局、环保局双重领导。但是同年10月,因为机构设置原因,还未大展拳脚,已被撤销叫停。

由此可见,环境警察的存在与否还是需要慎重的思量。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1)机构编制如何设置;(2)《人民警察法》是否能够成为“环境警察”这一新警种的立法依据;(3)环境警察的权责尚未明晰;从实践上看,大多地方的环境警察的主要职权停留在环境刑事执法上,侦破环境犯罪,在环境行政管理上缺乏经验;(4)警察参与环境执法的具体程序还处在混乱的阶段。

(二)立法路径更新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中,已经有零星法律规定涉及到需要公安部门参与环境执法的条文,成为支持环境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提供了设立我国环境警察新警种的可行性路径思路分析。

首先,在环境行政管理执法方面,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长期以来处于弱势执法部门,由各地环保局实施的环境行政管理以及处罚并没有达到理想的强制性。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强化了执法部门的行政强制权。为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环保部和公安部在1月5日相继出台了《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实施移送行政拘留办法》等首批配套的实施办法,赋予环境保护执法部门4项新的行政强制权:对非法排污的企业可以实施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现场停产;移送司法拘留。这些执法手段的若有公安部门参与,实效性无疑更好。

其次,在环境刑事犯罪执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专门一节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38条-346条);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338条和343条作出进一步完善;2013年两高公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这些也都成为公安机关参与环境保护案(事)件的法律基础。

四、构建我国环境警察制度的建议

第一,科学设置环境警察编制。或在公安机关内部成立单独的环境警察警种,或由公安机关派员进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笔者更倾向于仿效我国的海关缉私警察,它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我国的环境警察机关可以设置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同时纳入公安序列,在执法和有关警务方面的活动受公安部的业务指导,在环境保护技术方面受环保部门的管理。

第二,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提供环境警察制度法律依据。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经明确赋予环境执法部门4项环境行政强制权,若交由环境警察来执行,实效性会大大增强。

第三,明晰环境警察职权。环境警察作为一个特殊的警种,在职权配置上不宜过于宽泛,主要应限于环保执法。具体可以包括:执行围绕《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的各项环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预防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的发生,侦办各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查处涉及各种环境污染破坏的治安行政案件;调解关于污染的民事赔偿纠纷;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第四,构建适合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案件特性的执法办案程序。由于环境案件的特殊性,比如损害后果的滞后性,因果关系的不直接性,取证专业技术性强,难度大,应该在警察办案时,特别是接受案件投诉,损害调查,保存证据等方面有特别的时限规定,和设置提前保全的执行措施,有利于防治污染发生的进一步扩大。另外,加强对区域性的环境排污情况的掌控,协调环境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等多政府部门之间联系,防止类似2015年天津塘沽事件的再次发生。

在我国建立环境警察制度,是全社会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保障,也是我国公安工作的巨大挑战,我们应该吸取环境保护专业、公安专业的高素质人才到环境警察的队伍中去,保障环境执法。

[1]吕中诚.环境警察权的构成要素[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2,26(1).

[2]孙磊.我国环境警察制度构建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0.

[3]白石.认识生态警察[Z].百科知识,2009(2).

D922.6;D

A

2095-4379-(2015)32-0203-02

王一彧(1982-),女,汉族,湖北武汉人,硕士研究生,湖北警官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