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

2015-02-06 16:45
法制博览 2015年32期

熊 刚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100



浅议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

熊 刚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100

财产刑作为刑罚的一种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早在西周时代已得到应用,可以说财产刑的设定贯穿于整个文明时代,远看奴隶社会,近观封建社会,立法者无不采用了财产处罚这个方式来惩处某些犯罪。财产刑的运用反映了古代立法者先进的思维,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行为,采用财产处罚方式合适。可以说财产刑在惩处犯罪,维护权益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检察机关;财产刑;监督

一、财产刑的应用的积极意义

对经济类犯罪和某些轻微的刑事犯罪以财产刑的方式予以惩罚,符合现代文明要求的轻刑化的趋势,又有效的针对现在违法犯罪的特点做到有的放矢,惩罚预防犯罪。然而,任何处罚只有落实到位了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如果刑罚无法落实不仅危及法律尊严,更使惩罚落于空谈达不到惩戒警示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监督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作为法定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关,从实践中来看,在财产刑执行监督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发挥到它应由的监督作用,更多的时候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于报表之中,在有些地方,甚至连形式都没有,有的地方甚至不知道自己有这份监督权力。

基层检察院监所部门作为承担监督职能的最大的群体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监督存在有心无力,是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多年的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

二、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现状

(一)监督力量不足

监督力量不足既有业务范围宽广人员不足的客观原因,也有单位领导思想意识存在偏差人员配备老龄化严重的原因。细数监所部门的业务范围:有监管场所刑罚执行情况监督,又有监外执行情况监督。依照规定驻所检察室须有三人,每天的例行的巡视、谈话、一志一账六表就足以让驻所人员忙的够呛,再加上定期巡查、检查登记记录,可以说工作已经被占满了。监所检察部门人员老化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很多人临近退休的人员被安排在监所部门,虽然他们经验丰富,但是面对繁琐细碎的工作毕竟有点力不从心,再加上监所部门新增添的很多业务,更新知识储备这无疑是一个挑战。

(二)缺乏监督意识

从2012年算起,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已近三年,真正能把财产刑执行监督落实到位的并不太多,更多的在于理论探讨,能在现实中实施的少。毕竟相对于传统的业务来说,财产刑执行监督属于新生事物,如何开展监督,如何能把监督工作做好并不是一个基层检察机关就能做好的,需要多方的协调,出于对新生事物的谨慎,在缺乏细则指导的情况下,基层监督机关更倾向于自己熟悉的业务。

(三)监督渠道不通畅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实践中并没有理论中的那种完美,检察机关在落实对法律的监督中存在各种掣肘,具体到对财产刑执行监督中,这种情况更为明显。首先,缺乏第一手的信息资源,监所部门并不直接掌握法院判决结果,更多的需要其他部门、其他单位协作,需要协作必然存在不便之处,这也是基层监所部门不愿意开展此项监督的原因之一。其次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判决的监督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对于法院执行不力检察机关仅能使用的手段是检察建议,这对法院来说没有丝毫的威慑力。

三、监所部门如何开展财产刑监督的建议

财产刑处罚作为刑罚之一,越来越多运用了经济类型的犯罪中,而经济类型的犯罪在社会总犯罪数量中占了很大的比例。这就意味着我们不得不重视财产刑罚的落实,否则所谓的惩罚就会流于形式。如何落实呢个人觉得要从几方面考虑:

(一)畅通信息资源,使检察机关能够尽早了解案情,实施备案制度、落实检察机关知情权。

(二)法检共建信息共享查询平台,法院及时把生效判决、执行情况上传信息共享平台,各单位依据执法权限随时查询。这样检察机关可以定期通过查询平台关注财产刑判决情况、执行请款,对超期未予执行的财产刑及时跟进,敦促执行机关执行。

(三)拓宽控告检举渠道,发动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只有群众的积极参与,才能将工作更好的落实。可以通过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网公开,让群众参与对执行情况的监督,特别是和判决有利害关系的个人的监督更具有积极性主动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举报控诉等获得线索以便进行监督查处。

(四)实施提前介入跟踪监督。财产刑的执行必须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做保证,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财产刑是可以暂缓执行的,所以部分人在知道自己被判处财产刑或者可能排除财产刑时就开始提前转移财产,造成执行时无财产可执行,最终使执行落空。因此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因为当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已经确定了罪名,所涉罪名可能判处的刑罚也是可以预见的,哪些类型犯罪需要并处罚金也是确定的,所以法院或者检察机关可否考虑对可能判处高额罚金的被告人实施类似于民诉中的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撤销制度,也就是对判决前被告人,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法院拥有撤销的权利。

与此同时,我们要对财产刑强制执行缴纳的加强监督,据个人了解,基层法院对财产刑强制执行并不太尽力,或者说法院在强制执行业务上缺乏足够的力量,更多的依赖于判决前的权衡,通过预收罚金的形式在判决下发前收缴,一旦判决前无法收缴,基本就追缴无望了。为确保财产刑能顺利执行,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或者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考虑提前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财产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并随卷已送,这样法院在判决之后可以依照被告人财产清单迅速予以执行。

[1]王楠.财产刑执行监督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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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5)32-0181-01

熊刚(1980-),男,法律硕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