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怀耀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漯河 462300
新刑诉法实施与控申工作的开展研究
陈怀耀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漯河 462300
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特征。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作为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在新形势下如何履行好自身职能,又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新刑诉法;实施;控申工作
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特征。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作为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在新形势下如何履行好自身职能,又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一)检察院对司法机关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具有审查核实、通知纠正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而检察院对该类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如发现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此条文明确规定了对侵害律师权利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这一程序为今后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最为直接和强有力的制度依据,并为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执业、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二)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具有调查核实、通知纠正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在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时,应对此进行调查核实。
(三)再审监督程序中新增程序违法情形,扩大监督范围,完善了重审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原裁定所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用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予排除,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原裁定所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会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只要出现前述任何一种情形时,法院都应当重新审判。
(四)赋予检察机关对再审案件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246规定,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依法决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检察院依法决定。
(一)信访量进一步加大,对控申部门的释法说理、息诉罢访能力提出新要求
1.新刑诉法第47条、第115条规定的很多原属公安机关、法院自行处理的事项,改由检察机关受理、办理,这将会导致控告、申诉或信访量大幅上升。
2.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权、审判权以及执行权的监督制约,对证据收集、强制措施、侦查活动、审判、执行等新增了许多检察监督的条款,这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和举报提供了法律支撑,也会诱发大量控告或申诉到检察机关表达,刺激信访量的大幅攀升。
(二)新程序、新机制对控申部门的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
不难看出,新刑诉法加强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法律监督,尤其是加强了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以及强制执行程序等刑事诉讼过程中极易出现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等痼疾进行的法律监督力度。
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面对新刑诉法带来的挑战,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积极应对:
(一)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法律政策素养
要求干警学习掌握新刑诉法,做到融会贯通,深入探究修改法条的立法原意和学理解释,在认真领会修改法条意图的基础上,正确把握新法条的基本原理,在不断提高控申检察人员理论水平的基础上转变执法理念。
(二)进一步改进和创新控申工作方式
第一,要更为加强对人权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要及时受理有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控告或举报或申诉案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流处理,为其他办案的业务部门提供全面、真实的第一手材料;第三,在办案过程中,要本着高度的责任心、优异的职业道德、高水平的工作能力,认真做好罢访或息讼工作,除此以外,还应充分采用刑事和解的方法,运用听证等相关机制或程序,努力促成控告人或申诉人达成和解,从源头上化解心结,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加大办理申诉案件的力度,加强办案的实效
应严格根据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按照受理一件,就认真办理一件,办理一件就息诉一件的基本工作要求,做到对案件的及时受理、依法复查、按时办结,不推诿、不枉法、不拖延,以确保案件办理的实效。
(四)积极探索创新,创建一整套合法、科学且有效的控申案件办理模式和体系
现在,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院对司法机关滥用强制措施等不当行为进行申诉和控告的权力;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等问题具有调查核实、通知纠正的权力等,这些都要求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通过不断摸索和总结,制定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实施细则来加强和完善法律监督。
[1]陈瑞华.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D925.2;D
A
2095-4379-(2015)32-0166-02
陈怀耀,男,汉族,河南漯河人,本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