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义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桂林 541002
刍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郑义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桂林 541002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就具有十分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为此,有必要对量刑建议制度作系统全面的考察和分析。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完善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有效防止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能有效保证量刑相对公平合理、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方面有着积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海外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上确立了量刑建议这项制度。我国检察机关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许多地方对量刑建议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及实践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就具有十分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为此,有必要对量刑建议制度作系统全面的考察和分析。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应当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具体的说,是公诉人在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材料的基础之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所涉及的罪名、刑期、罚金数额等提出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或建议。
从刑事诉讼的内容来看,指控和量刑是检察机关进行公诉活动的核心内容,具体表现为公诉人在庭审过程向法官还原案件事实、证实犯罪、揭露犯罪,让法官得以确信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已经触犯到法律的底线,需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实现公诉的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就必然会涉及到“定罪和量刑”的问题,如此一来也为公诉机关正确行使量刑建议权创造了契机。
可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属于公诉权的范畴。而公诉权的存在是以国家刑罚权为基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存在是以公诉权为基础。从权力渊源来看,量刑建议权是源自求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一种派生权力。
从1996年开始,我国在部分地区试行量刑建议的试点工作,相关实务部门、理论界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支持。随着刑事诉讼研究的深入以及民众对量刑问题的重视,量刑规范化问题逐渐被提上了改革议程。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二五改革纲要”之时就正式提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问题,要求在实体方面研究制定有关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程序方面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重点工作之一。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也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明确把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作为一项制度进行提出。对此还开展了工作试点、论证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
在我国,首先试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开始该院就推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的做法,第二年即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改革的课题之一。由于量刑建议与辩诉交易、证据开示、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等其他司法改革措施密切相关,有些检察机关有意识地将量刑建议试点与上述改革措施结合进行,以期取得更好的成效。在试行过程中,有些检察机关还出台了一些具体规范,如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四川省郫县检察院先后制定了《量刑建议制度的操作规程》,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求刑权试行规则》,北仑区法院也出台了《量刑建议实施细则》。
2005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明确将“实行量刑建议改革试点”作为检察改革的创新工作机制进行推广运用。在量刑建议的具体时间上,检察机关采取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和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两种选择。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量刑建议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经过法庭调查后,公诉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有了更加客观、全面的整体把握,此时提出量刑建议更为准确。在公诉案件中,量刑建议具有公权性质,所以是一种权力;在自诉案件中,量刑建议是自诉权的延伸,我们通常把他作为自诉人的一项权利。因此,量刑建议的主体既包括检察机关,也包括自诉人。但笔者认为,该观点从一开始对量刑建议的区分就是不正确的。量刑建议仅仅是公诉权的一个部分,很明显是一项国家公权力,而非私权利,是专属于检察机关的权力。自诉权作为自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不包括量刑建议权,因为权利是不具备权力的基本属性的,更不可能包含权力范围在内。
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一般比较注重对犯罪事实的审查和对犯罪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的问题,而忽略了对刑事责任的具体分析,往往是概括性的或者原则性的一带而过,这样的做法对被告人的量刑结果影响比较大,不利于量刑的公正。而检察机关正确的行使量刑建议权就可以较好的弥补这一不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为法院提供量刑依据,也可以对裁判结果进行事前监督,有利于法院提高作出正确判决的效率,保障量刑结果的公正性。因此,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十分必要的。
量刑建议可以从程序上保障量刑的公正。程序是正义的蒙眼布。我国刑法对量刑幅度范围规定宽泛,能够适用的刑种跨度也非常宽,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书是在移送起诉书时一并送给法院,以及在公诉意见书中发表量刑建议,也可以就量刑情况在法庭上与辩护人进行相关辩论,这些做法都使得合议庭能充分的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获的更加丰富的案件信息,从而保障法院的量刑更加公正。
量刑建议可以提高诉讼效率。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针对个案中的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做出说明。可以让合议庭在量刑时作为一种参考,提高诉讼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没有发挥充分的效果,导致量刑建议采纳率低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检察干警在思想上对量刑建议的重视不够,没有认真执行高检院量刑建议工作规定,提出量刑建议随意性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在公诉活动的过程中行使的权利,这就会涉及到审判机关是否认可的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比较注重定罪的准确性,而忽视量刑的准确性。笼统的、随意的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就草草了结,欠缺了和法院就个案量刑建议的沟通。
二是基层检察院大都存在“青黄不接”的现象,大部分年轻人都缺乏经验,能力不足,对犯罪事实、定性以及具体量刑情节的认定上往往不是非常准确,这也使得量刑建议权没有发挥充分的效果,导致量刑建议采纳率偏低。
对此,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作用,一方面打造一支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是必然的选择,公诉人想要在庭审中提出合理的、质量高的量刑建议,就必须下苦功,把案子吃透,更重要的是提高自己的检察业务水平,否则很难提出质量高的、易被法院所采纳的量刑建议。因此,组织基层检察院干警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工作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一方面要掌握好量刑建议的幅度,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一是概括性的提出量刑建议,如在量刑建议书中提出适用罚金刑,而不提具体数额。在《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5条第六项就有这样的规定,“建议判处附加刑的,可以只提出适用刑种的建议”。二是相对明确的提出量刑建议,就是要求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相对具体的求刑幅度。三是明确的提出量刑建议,这就要求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具有过硬的业务能力,是最具难度的一种。
[1]龚振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法理思考[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03).
[2]曾康.国外量刑建议制度考评与借鉴[J].求索,2004(07).
[3]季美君.量刑建议权制度与刑事司法公正[J].法学家,2004(03).
D
A
2095-4379-(2015)32-0153-02
郑义兵,男,广西桂林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长,研究方向:检察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