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路径化构建

2015-02-06 16:45刘呈志
法制博览 2015年32期

刘呈志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平乐 542400



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路径化构建

刘呈志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平乐 542400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刑罚执行情况的成败的影响至关重要。通过构建全程同步监督的体系,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审查、庭审监督以及事后审判结果的监督,可以提高检察监督的实效。

减刑;假释;检察监督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个涉及改革重大问题的纲领性文件中专门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深化与完善减刑、假释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对于我国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开、监督不力、被害人和被告人无法有效参与等主要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并且全面地设定整个程序。

一、当前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监督环节存在的问题

(一)考核指标过粗,人为操作空间过大

监狱对罪犯的考核,一般综合考虑罪犯的劳动改造、遵守监规、教育改造等情况,形式上比较全面,但部分监狱为提高干警权威,在对罪犯管理考核时,赋予干警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很容易影响刑罚执行的公正性。比如,有的监狱规定“爱护劳动工具、修旧利废有成效的,加0.5-2分”,而普通罪犯每月的平均考核分也就在2.5分左右,如此大的浮动空间,很容易因为监管干警的人为因素造成罪犯考核计分的不平等。在实际计分考核时,有的监管干警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出于个人主观好恶等原因,会出现该加的不加、该奖的不奖、该罚的不罚,加、奖、扣分裁量幅度不一;也会出现同一监管干警对不同的罪犯或在不同的时间就同一行为,奖惩措施迥然不同。这些裁量决定虽然未必违反罪犯考核办法规定,但却很容易造成事实上的执法不公。

(二)减刑假释公平性差,影响改造效果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刑罚执行工作的应有职责。监狱劳动岗位分配有失规范,使得职务犯、经济犯等有关系的罪犯,会利用关系谋取事务犯岗位,从而获得更多的加分机会,进而在减刑假释中较之其他犯占有明显优势。这严重损害刑罚执行的公正性,给其他罪犯的改造情绪带来不良影响。笔者曾就考核计分的公平性做过调查:在随机发放的100份调查问卷中,有22份认为公正,40份认为比较公正,38份认为不公正。在监区内部,每年能够加分的幅度和项目是特定的,职务犯在这方面的优势,无形中损害了其他罪犯应有的减刑假释权利,容易让其产生权利被剥夺感,不利于监狱刑罚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检察监督无从着手,监督力度和效果不足

从形式上看,减刑假释有一套规范的程序,先由监狱考察呈报,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后,最终由法院审查裁定,检察机关有权否决监狱提出的罪犯减刑假释申请,监督力度较大;但实践中,现行减刑假释制度给监狱干警预留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使其得以利用合法的形式,枉法牟取个人私利,检察机关的监督往往徒唤奈何。比如当罪犯家属找到监狱干警,要求对该罪犯予以“照顾”时,他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职权,用完全合法的形式帮助罪犯减刑假释,完成请托事项:提高罪犯考核表现分,为其寻机报请专项奖励,乃至直接调换其劳动岗位;行贿的罪犯家属又因罪犯受到照顾,不会主动走漏风声。即便检察机关从减刑假释审查中察觉到异常,或者听到有关买分减刑的风声,也因监狱干警反侦察能力较强,难以通过审讯取得相应言辞证据;而这方面的行贿数额一般不大,加上监狱干警行为谨慎,基本不可能找到客观证据,往往因证据不足,导致调查最后不了了之。

二、检察机关加强减刑、假释监督的对策

(一)规范岗位分配,严格事务犯管理

1.明确事务犯确定条件。由监狱长、监区长和监区干警代表按照一定比例,组成事务性岗位分配标准制定小组,共同商定事务犯产生条件,对事务犯的犯罪性质、刑期、学历、管理经历和入狱后表现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并设置专门的公开栏,将此项规定在狱内公开。

2.改革事务犯确定程序。第一,各监区于事务犯选拔前,由专人负责向监区罪犯发布事务犯的选拔通知,依照监区干警推荐和罪犯主动报名相结合的原则,将全部符合标准的罪犯列入事务犯候选范围,汇总签字确认后报送狱政科。第二,由监狱随机抽调狱政科干警对各监区报送的人选进行审核,每个人选都交由具体审核人员和狱政科负责人员签字。第三,将合乎条件的人选随机编号,并用抽签或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确定事务犯人选,为确保抽签摇号的公正性,由监狱纪委和驻监狱检察室人员全程监督。第四,将经摇号或抽签确定的事务犯人选在狱内张榜公布,接受其他罪犯的监督和异议。

3.改革事务犯管理制度。第一,缩小事务犯加分比例。为提高事务犯的工作积极性,有必要在考核计分方面给予适当优待,但要控制优待的幅度,事务犯的考核分不得明显高于其他类型犯。第二,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制度。改变事务犯岗位固化的局面,在情势允许的情况下,让事务犯流动起来,尝试推行事务犯末位淘汰制,淘汰不合格的事务犯。

第三,健全事务犯的约束机制。事务犯有借协助监狱干警管理之机,违反监狱规定的,一经发现即予取消事务犯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减其考核分。

(二)规范罪犯计分考核程序,压缩人为操作空间

1.明确加减分标准,细化加减分程序。由监狱统一组织干警,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确定统一、具体的加减分标准,并在全监狱范围内予以公布。在加减分程序设计上依照权力制衡原则,将加减分事项提出权和加减分裁定权分开,明确监区干警只负责记载加减分事实,并将之上报狱政科;狱政科则随机从其他监区干警中抽取一定人选组成评议小组,审查上报的加减分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加减分裁定。

2.压缩干警计分自由裁量空间。为有效保障监狱干警的监管权威,保证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需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应当在保证监区干警权威的同时,改革罪犯考核计分制度,缩小考核计分的浮动范围,努力减少人为因素,最大限度地控制监狱干警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因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影响刑罚执行的公正性,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3.减少专项奖励加分幅度。监狱的专项奖励加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但这些加分项目的加分幅度过大,容易因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不足,影响刑罚执行的公正性。比如,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能够减刑4个月,折合考核分约为26.8分,而一个普通犯的年均考核分也就在29分左右,加分幅度如此之大,加上确定程序的高度主观性,不啻为监狱干警用手中权力换取利益开了方便之门。应当缩小专项奖励加分幅度,使其在促进罪犯改造的同时,避免因加分过多造成新的不公正。

(三)加大侦查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检察机关是监督机关,故检察机关与罪犯谈话的目的,应当是改善监督效果服务。在谈话中,要明确办案是改善监督效果的保障,紧密围绕摸查线索做文章,切实改变以教育罪犯认真改造为主要内容的谈话方式,把与罪犯及其家属谈话,当成获取职务犯罪线索的重要途径。为提升谈话效果,应当合理选择谈话时机,侧重选择以下几个时点进行谈话:一是罪犯入监时。此时罪犯对看守所里的事还能较为准确地回忆,加之摆脱了看守所干警的控制,也敢于举报看守所干警的违法行为。二是罪犯释放或假释时。此时罪犯即将脱离监狱干警控制,不再担心监狱干警的打击报复,此时对其讲明政策,有助于鼓励其放胆举报。三是罪犯受到处罚时。此时罪犯对监狱的处理有一定的怨气,更可能讲出监狱干警的违法乱纪事情。同时健全对出监罪犯的回访制度,对出监罪犯进行细致的回访,使其客观说明监狱中的问题,从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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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D

A

2095-4379-(2015)32-0150-02

刘呈志,男,广西平乐人,本科,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研究方向:检察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