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小娟
镇平县公安局,河南 镇平 474250
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研究
魏小娟
镇平县公安局,河南 镇平 474250
十八大报告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在四中全会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无疑是把司法鉴定工作放在一个新的高度,必将对下一步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产生深远影响。做到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以及全会精神,就是要不断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体制。本文主要从当前我国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现状入手,分析法医司法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对策。
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伴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的不断加强以及司法改革的程度不断加深,近年来,我国法医司法鉴定的改革也在不断的进行当中。法医司法鉴定是确保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当前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法医司法鉴定体制存在的部分问题不断凸显,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司法公正。近年来,也有诸多学者对法医司法鉴定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刘贺(2006)针对当前法医参加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的工作特点,探讨了新形势下法医在司法鉴定工作中的工作思路;沈玉林、冯宗美(2007)对医疗法人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合理性进行了判断,指出要从体制上纠正当前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的不合理情况;乔军(2009)指出,由于司法鉴定工作存在诸多弊端,已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必须进行合理的体制改革;韩少平、苏军、刘茜(2013)针对当前法医司法鉴定投诉率逐年升高的现状,指出司法鉴定当前在监督制度,鉴定机构管理,鉴定人法治观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调体制改革的重要性。通过以往的研究不难看出,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刻不容缓,必须针对当前法医司法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对策,才能落实中央精神,深化改革,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在2005年以前,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实施的是以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司法鉴定部门作为主体,而其它的如各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设立的司法鉴定部门作为辅助的模式,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2月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之后,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经历了近10年的实施之后,决定对司法鉴定的程序过程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促进了司法体制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大力支持了司法诉讼工作。
(一)当前两类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划分
当前我国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分为职权和社会两种,隶属于侦查机关的,在该部门职权内进行鉴定工作的机构属于职权类鉴定机构;科研部门,部分高校以及民间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属于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
(二)两类鉴定机构联系与区别
无论是职权类鉴定机构还是社会类鉴定机构,鉴定都是由鉴定人依据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以为诉讼工作提供鉴定意见为基础的活动。两者的鉴定无优劣之分,存在同等法律地位,在法官的采纳上都必须以质证确定真实性为前提。尽管两者工作且法律地位相等,但仍然存在一定区别:首先,两者运作体质不同,职权鉴定机构下属于侦查机关部门,其领导由上级任命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而社会鉴定机构基本没有国家财政支持,运作主要依靠鉴定收费;其次,两者工作对象不同,职权类鉴定机关仅针对所属侦查机关展开鉴定工作,而社会鉴定机构服务对象是全社会,在其业务范围内的鉴定都可以受理。最后,两者占有鉴定资源比重大,且差距明显,尽管社会鉴定机构发展迅速,但与全职鉴定机构相比,其承担鉴定工作比重仍然较低,职权鉴定机构的垄断地位仍然存在。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大致经过了从加快推进积极落实,到平稳发展,再到不断完善深化改革,这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的实施过程中,我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基本形成,在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可靠性以及权威性方面都得到了良好提升,这充分证明当前我国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是适应我国的基本现状的,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体现。《决定》的实施促进了司法鉴定体系的完善,但反观我国当前的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特别是公安系统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必须加大改革力度,才能促进我国司法鉴定体系高效发展。
(一)当前法医司法鉴定体系存在的普遍问题
1.鉴定机构多且复杂
根据《决定》精神,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主体面以社会服务为主旨,从最早的由公、检、法三家司法鉴定机构为整体的鉴定管理体系转变为当前由公安刑侦部门的法医鉴定机构和社会诸多经营性质鉴定机构为主体的司法鉴定体系。从而造成了当前司法鉴定机构繁多的现象,特别社会鉴定机构,尽管占整体鉴定资源的小部分,但人员复杂,如存在有职权法医司法鉴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高校教职人员、部分医务人员等。这就导致了当前法医司法鉴定水平的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影响了办案效率。
2.法医司法鉴定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健全
在程序上,由于诸多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情况,因而必须更换鉴定机构,但在更换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鉴定机构修改之前鉴定结论的现象,办案单位难以为其对错下定论,从而造成办案的负担。如若重新鉴定环节无机构高低层次之分,那么就难以科学有效的进行鉴定,造成重新鉴定说服力的缺失。
当前司法主管部门仅在机构审验及审批上存在管理,在具体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并没有直接的进行监管;在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中,由于其经营性质,为了经济效益往往降低鉴定质量,多种结论的现象时有发生,就造成了其鉴定结果难以采信的问题。由于当前的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并未存在由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其监管仅属于行业内部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从而也就造成了当前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不完善。
3.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当前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人员职称情况比较混乱,医院基本上都是把医院的科室领导集中起来,组织在司法管理部门下设的培训班学习一定时期,之后获得副主任法医师头衔;其他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人员多为退休医生,或是自谋职业的医务人员,其取得副主任法医师的职称相对职权鉴定机构相对简单,大多数未有法医工作经验,从而造成了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混乱,如若不进行改革,将不利于整个司法鉴定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存在的问题
1.当前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体制情况
当前我国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分为四个行政级别,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厅地级和县处级,根据行政级别的不同分属与各自刑侦部门,其上下级法医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对于案件存在疑难问题,该级鉴定机构无法承办的,可以请求上一级鉴定部门通过技术支持或直接移交上级鉴定机构承办。
2.公安法医队伍素质较高但待遇相对较低
与社会鉴定机构相比,公安部门的法医技术素质普遍较高,大多数法医受过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教育,但是收入却相对比较低,这也就造成了“工作干劲不足”的局面。由于公安部门法医实行的是公务员制度,其待遇高低仅取决于行政级别的高低,与业务水平、劳动强度并不直接挂钩,这样难以形成激励机制来提升工作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法医的工作积极性。
3.自侦自鉴设计存在不合理性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侦破案件的过程中是存在较强主动性的,未必然会倾尽技术手段来加速案件的侦破,但法医鉴定工作本身应确保较高程度的中立性,必须以事实数据来呈现,从而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决不能先能为主,造成侦破工作影响鉴定工作的状况产生。当前的公安部门集侦查工作和法医鉴定工作为一体,这无外乎就是要求公安部门既要保持中立,又要确保工作积极进行,这样的管理和工作机制是存在一定矛盾的。
3.基层法医技术装备较为落后
先进的技术设备,高标准的人才队伍,严要求的鉴定监控体系是确保法医鉴精确性、科学性的重要基础,但当前基层公安机关的法医队伍很难达到此标准,除了省级以上法医鉴定机构拥有较为先进的设备外,基层在技术装备上的发展速度相对缓慢。法医存在于刑侦部门,但刑事侦查系统经费往往比较紧张,技术装备更新较难;其次,公安机关的法医机构无法进行有偿服务,仅能靠国家财政,但由于机构设立较多,有限的财力也就被分散,造成了基层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经费不足,从而导致装备较为落后。
(一)改变机构繁多现状,统一机构管理
当前的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首要解决的就是结构繁多的问题,必须要在鉴定工作上捋清管辖关系,在提升可信度的基础上做到使当事人能够对鉴定结果有章可循,为此,可借鉴西方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集中起来,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设立单独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使机构间存在隶属关系,从而提高鉴定效率,排除多方鉴定,多种结论的现状。要提出权威鉴定这一概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能在鉴定工作上提高效率,同时在国际上提升我国法医鉴定工作的形象。
(二)法医鉴定业务要进行划分
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就必须要改变以往公安部门及时办案主体又是鉴定主体的现状,排除办案部门的部分行政干预,体现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建议基层鉴定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尸体、活体等检验及鉴定工作,公安部门的法医负责现场勘查、物证提取及送检工作,同时可以协助基层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但不承担鉴定责任。
(三)提升司法鉴定人员整体业务水平
在法医鉴定人中实行统一的主体资格准入机制,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对法医从业人员的权利及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要建立起明确的职业标准,特别是在资格考试上,把建立健全考试制度放在第一位,杜绝不符合业务水平的人员从事法医鉴定工作,提升法医鉴定工作质量。同时建立健全法医工作人员培养机制,实现高效培养法医与用人单位的良好对接,为法医鉴定机构提供优质人才。
(四)提升公安法医队伍薪酬,提升装备科技含量
公安部门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统一管理下实现人力、财力、物力的重新整合,统筹规划,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升装备科技水平。在薪酬上,实施公务员薪酬的同时注重与业务挂钩的奖惩制度,使法医的奖励与自身业务能力水平相关联,鼓励钻研业务技术,鼓励多劳多得。
[1]刘贺,新形势下法医参加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的特点[J].中国卫生法制,2006(05).
[2]张涛,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山东大学,2007.
[3]陈玉林,冯宗美.论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当性[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03).
[4]乔军.浅谈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J].法制与社会,2009(07).
[5]杨培景.略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26.
[6]韩少平,苏军,刘茜.当前形势下的我国法医司法鉴定投诉问题思考[J].医学与社会,201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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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5)32-0131-02
魏小娟(1979-),女,汉族,河南南阳人,镇平县公安局法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