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经典蕴文明 法治中国谱华章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与依法治国建设

2015-02-06 16:45
法制博览 2015年32期

周 超 刘 磊

1.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1800;

2.南京邮电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0



千年经典蕴文明 法治中国谱华章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与依法治国建设

周 超1刘 磊2

1.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1800;

2.南京邮电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0

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探究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并将其不断应用于我国法治实践。

法治思想;依法治国;法治实践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东汉王符在《潜夫论·述赦》中深刻地揭示了法治对国家建设的重要性。近年来,十八大将“法治”写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月4日被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十八届四中全会更吹响了中国法治的号角,我国法治建设已然进入了“新常态”。

其实,这些举措所体现的法治思想一直贯穿于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正如萨维尼所言:“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治演变的过程也是一个民族自我发展的理性过程”。学习前贤文化经典,感悟中华文化精髓,对当下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一、一脉相承、革故鼎新,立足实践勇攀登

《论语》有云:“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追根溯源,周礼就是中国法治的源头。伴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封建制度的建立,“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圣贤荀子主张的“礼法并用”成为了法治新的表现形态。到了中国传统文化最为精彩的“百家争鸣”时代,韩非子“法不阿贵”的思想体现着对特权贵族反叛的精神——这种开始体现平民意志的法律看似更先进性,可惜其“不务德而务法”的精神却只看到法律的强制性,却忽视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归根结底,这种“刑不上大夫”的法治是不健全的,最终只能恨饮“秦二世而亡”的毒酒。秦汉以后,法律儒家化备受统治者的推崇。《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其“德主刑辅观”也成为了当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历史渊源。到了明清之际,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封建法治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黄宗羲曾提出要用“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企图实现天下人“各得其私,各得其利”,这与今天法治社会的治国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并在其基础上不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二、正视不足、引以为戒,常照明镜促提高

唐·魏征在《谏太宗十思疏》中有云:“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明得失”。中国法治在建国初期发生过各种错误,我们不能忘记历史,而应该正视不足。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要避免践踏法治的悲剧重演,办法就是“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然而,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的法治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同样存在着缺陷,我们必须常照这面明镜,才能警钟长鸣。

从2014年11月份开始,曾轰动全国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杀案”(下文简称“呼格案”)再次引起了全国的关注。正如张居正所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存在的一桩又一桩冤假错案,不是因为“无法可依”,而是因为“执法不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庆幸地是,我国的依法治国敢于认识错误,敢于错案必究,2014年12月15日,“呼格案”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依法作出国家赔偿。2015年,“呼格案”亦被“两高”写入今年“两会”的工作报告,并被第三届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评选为“2014年中国新闻法治十大影响力事件”。近年来,“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被逐渐平反之后,我们看到了,敢于纠错才是法治中国,正视历史才是文明华夏,只有敢于照照“冤假错案”这面镜子,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实现。

三、古为今用、多管齐下,法治中国谱华章

2015年,既是改革提升年,又是法治攻坚年,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不仅要向“未来”看,也要适当地向“过去”看,看看五千年来的优秀传统给我们留下了什么经验和教训。

“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古人告诉我们,所谓“法治”并不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刻的了解,而是将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法治的精神真正融入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近年来,每逢“两会”召开,最热闹的地方除了北京恐怕就属网络了,“微博问政”成了当下公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总理都曾在“两会”期间与网民在线交流。可是在网民监督如火如荼地开展之时,我们有没有想过,截止到今年6月,中国网民的人数是3.38亿,但这并不是所有的网民都有行使监督权的意识,而且有法治思维的人群大多集中在年轻人。因此,将法治思维完全融入民众的目标可谓是“路漫漫其修远兮”,要让中国法治“更上一层楼”必须在增强公众法治思维上下功夫。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自古以来就具有局限性,不是万能的。真正的法治社会,不能仅仅包含以国家强制力为代表的“法”的部分,也应该包含以之配套的“德”的部分,二者共同构成依法治国的体系。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治中国不仅要有“良法”,更要有“善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最好体现。

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方略,无不融入在了古人的治国思想之中,而这些五千年文化所积淀的文学经典,正是五千年的文明留给我们的最好的财富。

[1]林峰.法令行则国治[N].中华工商时报,201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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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5)32-0128-01

周超(1991-),男,汉族,江苏南京人,本科,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研究员,研究方向:法治思想与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