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石河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5
政府救市中的法治
王石河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5
我国股市经历重大波动之际,国家队挺身救市。本文通过对国家救市的经验进行深入分析,从法治的角度,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更具现实性的法治救市观点以供探讨。
法治;救市;股市;证券法
近期我国股市经历了大幅调整,并且振幅巨大。救市之声四起,国家态度鲜明地进行了救市行动。各方献计献策力图提振股市信心,其中设立国家救市基金又被提起。虽然是旧事重提,但是当前的市场环境和法制基础跟过去发生了重大的变迁,因此有必要对这个话题进行重新的审视。支持救市基金设立的理论依据为市场失灵,它的现实依据是国际上救市基金的运作经验。股市中,看涨行情中的“博傻理论”和看跌行情中的“羊群效应”是市场失灵的集中体现。股价的非理性波动主要源于这两大因素的驱动。不少学者因此主张用政府“看得见的手”对股市进行深度干预。然而这种理论流弊大于利益,因为一旦伸出“看得见的手”,会损害市场调节机制,使得市场僵化蜕变为“政策市”。更严重的是非理性投资者一心希望这只“看得见的手”出于他们的私利进行托市,市场非理性繁荣的时候却无人呼吁它打压过度投机行为。这样非但不能真正的救市,反而造成严重的扭曲,损害市场估值体系。
国家直接干预市场,进行托市,会导致如下缺陷:
(一)择机性会损害法治的民主自由精神
强烈的择机性要求组织的决策必须快速,救市基金动用的资金体量巨大,决策权堪比央行。但是这种决策必然具有权变性,无法采用规范的民主程序进行,也难以进行权力的监督。因此稍有不慎就会蜕变为利益垄断,私分资产的利维坦组织。而对自由,也会产生侵蚀。市场主体会试图采用获取救市基金机密来获取竞争优势,甚至会炮制谣言来谋取交易优势。而救市基金的操作,如何按照完全秘密的方式进行,则会缺乏民主监督;如果按照公开的方式进行,则会加剧市场波动。
(二)维稳组织的临时性会导致内幕交易,滋生腐败
由于救市基金通常由多部门、多单位募集,管理人员通常也是从各界抽调。因此,管理团队的内部管理可能会有摩擦,特别是寻租行为必定难以防范。救市基金什么时候加仓减仓,买什么股卖什么股,必然影响股价走向,引起股市波动。相关人员所拥有的信息具有极高含金量,这种信息优势为寻租腐败提供了可能性,一旦出现内幕交易或者串谋,则最终受害的必然是市场的功能价值和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三)盈利性会导致 “风险和收益错配”、“民主的赤字”问题
2015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市盈率普遍在20以下,而中国的市盈率在70以上。市场上争论中国股市是否存在泡沫已经没有必要,救市的依据是经济长期向好,纠正市场的非理性波动。显然在这个时机入市,并非出于经济上的考虑,更多是政治方面。政治因素不便评论,但是显然已经陷入布坎南所称的“民主的赤字”陷进。中国股市散户多,平复散户情绪有重大的政治意义。中国政府又刚刚开始谋取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投行、新兴市场指数等方面的国际影响力。为此付出的代价可能难以计量,但量级肯定超出一般想象。究竟是否合适,有待商榷。
与市场趋势进行对抗的风险非常巨大,一旦失败后果严重。政府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务求营造良好、透明和公平的投资环境,这才是股市健康发展最重要的保障机制,而非动辄“裁判员下场踢球”,用政府资金“救市”。政府还不如恪守裁判员的本分,从优化制度做起。
(一)界定救市的性质
首先要由法律赋予适当的组织救市的地位和职权,且不论是救市基金还是别的形式。比如,救市的目标是平准资产价格,稳定市场动荡,或者制裁恶意做空和市场操纵,而不能通过单纯地拉高股价以谋取自身利益。在比如,救市是一种合法的市场操纵行为,基于公共利益,政府有关部门可授权某组织进行市场干预。目前来看,汇金公司、证金公司就是救市的组织和具体执行单位。它们的市场操纵,应该有法可依,合理合法,终极目标应是捍卫市场自由秩序。
(二)赋予证券交易豁免权
在救市组织对市场进行干预的时候,应该向有关部门取得授权,被授予执行权时才能开展操作。必要的执行权包括,短时间内大量的买入和卖出,通过公开的通告,呼吁市场参与者理性决策。当救市组织持仓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可能触发《证券法》的某些条款,比如超过5%股票的公告期,实际控制人的交易数量限制等。为了救市顺利进行,必须赋予救市组织举牌豁免、限制交易豁免和信息披露豁免等特权。使得救市工作,不被公告期、交易期限和方式的限制和信息披露所耽误。
(三)理顺法律渊源、法律解释权
对于救市有关的法律条文,应有适当的部门进行解释。按照现在的证券立法,没有必要单独立法,仅需完善下《证券法》条文即可。对于《证券法》的立法解释,由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司法解释方面,一般由法院进行,但是证券市场专业性强,情况复杂,法院恐难独当一面,因此司法权的解释应当由证监会、财政部、国务院参与,相互协调。
[1]邱兆祥,史明坤.建立股市救市基金质疑[J].西南金融,2009(5).
[2]王磊.我国推出股市救市基金的不可行性分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5).
F
A
2095-4379-(2015)32-0127-01
王石河(1978-),男,汉族,浙江嵊州人,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博士,讲师,研究方向:创业管理和创业融资、金融监管与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