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振宇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论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性
刁振宇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顺利推进对外开放事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我国融入国际社会、促进对外联系与经贸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从我国目前涉外法律人才现状来看,我国的涉外法律人才还远远不能满足国际化需求。因此,立足于现实情况,分析我国涉外法律人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案,完善我国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和涉外法律人才的队伍建设,以应对日趋增强的全球化发展态势。
涉外法律人才;现状及问题;培养机制;队伍建设
(一)涉外法律人才的概念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对“人才”的定义,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从法律的特征出发,“法律人才”是指在社会法治秩序建立过程中起积极作用的有着系统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的一类人。从法律人才的分类来看,“涉外法律人才”则是指从事具有涉外或跨国因素法律工作的专门性人才。
(二)涉外法律人才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
第一,要有法治信仰。菲罗姆说:“人与其说有信仰,不如说在信仰中生活”,法治信仰是每一个法律人所必需具备的最基本素养与要求。作为涉外法律工作者,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则更需要树立坚定的法治信仰。法治信仰不仅表现在口头上,更应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涉外法律人才则是要做到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当利益以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的正当权益。
第二,具有国际视野和中国情怀。涉外法律人才应该具有宽广的国际视野,善于从整个世界和国际社会的角度思考问题,对世界格局和国际关系形势都有宏观了解和把握,要能够“胸怀祖国、放眼全球”。[1]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同时,还须关注整个世界和全人类的利益,如事关全人类利益的全球环境问题、外层空间的安全问题等等。所谓“中国情怀”则是指在处理国际法律事务中应坚持中国立场,以中国的视角审视和评价国际法学说、制度和事件,并在维护我国正当利益的基础上推进国际法的发展与进步。作为一名涉外法律人才,要始终牢记学法是为中国的法治实践。
第三,要有良好的涉外法律专业素养。涉外法律人才的专业素养是指法律专业知识的素养,包括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和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等。
第四,外语水平。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为了适应全球化需要、着眼于处理国际法律事务,因此,高水平的外语能力是涉外法律人才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想在国际社会中生存、对国外的法律有正确的认知、准确理解他人的意思、妥善表达自己的观点、提供周到细致的涉外法律服务,离开娴熟的外语都不可能实现。[2]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多处提及了涉外法律工作及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性。由此可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将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提升至关系党和国家、人民利益的高度。从发展的角度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取得了长足进步,这对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正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改革开放有序开展等都显示了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一)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并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需要涉外法律人才的支撑
在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的时代背景下,国际规则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乃是整个国际社会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正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国际秩序的形成和建构、国际规则的制定和适用之中。[3]在严格遵守现有合理的国际规则的同时,在国际社会上中国的大国形象需要掌握更多的话语权,从而才能更加积极努力地推动国际规则向更加合理的方向转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了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这就要求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培养出能够参与制定国际规则的涉外法律人才。
(二)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交往产生的国际争端日益增多,急需涉外法律人才维护国家利益
伴随着全球化和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强,世界各国之间的交往愈加紧密,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中国与他国之间的摩擦、争端日益增多,如WTO下的贸易摩擦、领土和海洋争端等等。在全球化背景下,无论是来自于经贸方面、亦或是来自于政治等方面的摩擦争端,现实的情况要求我们必须加强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争取用自己的法律人才来处理涉外纠纷,充分利用国际规则来解决国际经贸、政治等争端,维护我国自身的正当权益。
(三)国家“走出去”战略下,需要涉外法律人才保障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增强,中国的一大批企业加快了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步伐。但伴随着“走出去”的过程中,我国企业和人员遇到的一个很大困难就是法律障碍,由于涉外法律人才的缺乏,导致了绝大多数企业和人员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未能得到中国法律服务业的有力支撑,有的企业承受了巨大损失。因此,加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建设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交往能力、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律人才队伍,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企业、人员在海外的正当权益,从而为我国“走出去”战略保驾护航。
(一)数量上的缺乏是我国涉外法律人才面临的一大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原来是“香饽饽”的法学毕业生现在已经不再受到市场的青睐,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大量的法学学生在毕业后不得不选择放弃从事法律工作。但另一方面,法官、律师等在处理涉外案件时,由于自身能力的不足很难单独处理涉外案件。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基本上培养的是单一型法律人才,其他知识包括外语语言能力相当欠缺,很难胜任涉外纠纷案件的处理。客观的说,我国目前法学教育虽然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但却没有培养出足够数量的能够胜任处理涉外纠纷的专业型法律人才。
(二)专业知识的不足制约着我国涉外法律人才的发展
我国涉外法律人才的综合专业知识欠缺,对于国际法规条约、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了解不够、研究不深,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时缺乏经验。作为涉外法律人才,其所掌握的知识量必须是十分渊博的,但是现实情况是,我国涉外法律人才的知识储备有限,很难独自处理涉外法律事务。以反倾销为例,几乎没有一个中国律师事务所或中国律师能从头至尾独立承担一起反倾销诉讼,通常需要聘用欧美律师事务所或专门律师合作或协助办案,而且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联系海外律师。[4]
(三)师资队伍的缺乏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一大障碍
高水平的教学质量直接影响着人才的培养,一流的师资队伍对于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教师队伍的整体教学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现有的法学教师队伍对于培养出高端的涉外法律人才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对于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前提是建设一支既懂涉外法律知识又具备涉外法律实务经验的师资队伍,然而我国当前不仅仅是缺乏涉外法律人才,同时也缺乏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师资队伍。
(四)缺少必要的涉外法律实务操作训练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它要求将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充分相结合,只有将理论充分运用到社会实践中才能显示出法律强大的生命力。对于培养法律人才而言,进行必要的法律实务操作培养以适应将来的实务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正如北京大学苏力教授在其《法官素质与法学院的教育》一文中所说道:“公道地说,中国当代法学院所提供的知识有许多并非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急需的又并非法学院所能提供。”从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现状来讲,由于实践平台和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导致了实践机会稀少,以致于涉外法律人才的实务操作训练变得十分困难,现有的培养机制往往无法有效满足涉外法律人才的实战训练要求。
尽管我国目前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可谓是困难重重,但人才队伍的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我们必须坚定信心,按部就班,综合各方面的资源,加大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形成一套从甄别、评价到成长的长效机制,完善涉外法律人才队伍的制度体系,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高层次、高水平和高质量的涉外法律服务。
(一)科学规划、统筹协调
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队伍,首先需要明确培养目标。面对当今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应按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最大化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我国企业、人员在海外的正当权益为导向,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定位于处理国际争端和国际经济贸易等涉外法律事务,开拓眼界视野,更新知识体系,优化知识结构,大规模且富有成效地建设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涉外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是一项非常复杂、非常艰巨的系统工程,所涉及的面很广,需要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通力配合,共同推进。
(二)完善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
完善涉外法律人才队伍的培养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改革高校的课程设置。我们不能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简单的归结为开设一些“国际法”和“法律外语”课程,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和精通一门外语只是涉外法律人才的基本功,我们应根据涉外法律人才本身应当具备哪些基本素质和能力设置相应的课程体系。第二,提升师资队伍水平。没有国际化的师资队伍,就难以培养出一流的涉外法律人才。应当有意识地引进具备国外留学、学术工作经验的教师,提高师资队伍的国际化程度,应当积极选派国内教师到外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学习、进修,提高国内教师专业知识、思维和视野的国际化。[5]高水平、高质量的师资队伍是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根本所在,教师始终是奋战在教育最前沿的人,知识需要由教师来讲授,教法需要由教师来付诸实施。因此,卓越的教师队伍的配备至关重要。[6]第三,强化外语能力的学习。熟练运用外语是衡量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标准,但从目前我国法律人才的外语水平来看,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大部分的法律工作者的外语水平都不高,因此,外语能力学习成了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不应是“遍地散花”式的,而是坚持在遴选出具有一定外语水平将来又愿意从事涉外法律工作的学生之后,然后针对性地开展法学双语教学,在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方案中可以将提升他们的外语能力作为一项硬性指标纳入教学目标中。第四,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教学。全球化时代背景下要求复合型、国际型法律人才,因此,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法学教育突破传统教育教学方法,诊所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教学对于更好地促进教学、培养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整合资源、多元培养
加强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应该整合各种可利用的资源,强化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国内与海外联合培养,构建多元化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对于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要克服我国现阶段以理论教学为主、缺乏实践技能训练的诟病,要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等学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由高校与实务部门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一起承担法律人才培养的职责。[7]如高等学校可以与司法机关、政府对外经贸部门、外向型企业等建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参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机会。此外,在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中,要强化国内与国外联合培养方案,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教育资源,开辟国际化培养途径,构建多元合作办学模式。
(四)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市场
对于涉外法律服务市场而言,可以引进海外高水平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从而带动并提高国内涉外法律服务水平。从本土化角度考虑,要大力扶持和培育一批本土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将有一定基础且倾向于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机构,逐步培育发展成为具有较大规模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在涉外法律服务中,大型涉外律师事务所是涉外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涉外律师是奋战在国际经济贸易等纠纷争端的最前线,他们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在市场的驱动下,律师事务所对涉外律师队伍的培养的积极性当最高且最易见成效。因此,对于整个律师行业来说,可以在律师协会的组织和领导下建立涉外律师的培训基地,对涉外律师进行定期的培训。
(五)强化激励、加强保障
建立科学的涉外法律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涉外法律人才评价标准和能力素质标准,出台涉外法律人才考核评价标准,推行涉外法律人才资格认证制度。[8]笔者认为,国家可以从制度上设计相关涉外法律人才入门资格考试,让这种考试制度成为甄别、评价涉外法律人才的最基本标准,但并非说通过该资格考试就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涉外法律人才,但它是激励涉外法律人才发展的有效机制。伴随着我国企业、人员走出去,我国的涉外法律人才也是在逐步走出国门,想要在国际舞台上站稳脚跟,则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和持续不断的投入。政府应当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大投入,为有志于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人才提供更多的培训教育机会和发展平台。此外,要完善涉外法律人才的激励机制,既要表彰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中国企业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涉外法律人才,同时也要表彰在建设涉外法律人才队伍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总是存在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法律人才的培养也必须顺应时代的要求,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将越来越旺盛。[9]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将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显示的作用更加重要、分量更加突出,因此,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队伍显得极其重要。从我国目前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和队伍建设现状来看,尽管还存在许多问题,诸如政府的投入力度不够、师资队伍和实践平台的缺乏等,但这些存在的问题都是可以通过相关措施逐步解决并得到完善的。
[1]江国青.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以外交学院法学专业的教学为例[J].外交评论,2010(1):140-141.
[2]杨凤宁.经济全球化视野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问题初探[J].民族教育研究,2014(3):25.
[3]韩大元.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J].法学杂志,2011(3):20.
[4]曾令良.21世纪初的国际法与中国[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422.
[5]刘仁山.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2):200.
[6]胡乙.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审视[J].教育评论,2014(3):31.
[7]王祥修.论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J].职业时空,2014(3):103.
[8]赵大程.加强涉外律师培养,为对外开放提供人才保障[J].中国司法,2013(12):9.
[9]代水平.涉外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与成长路径[J].教育评论,2013(6):23.
D
A
2095-4379-(2015)32-0115-03
刁振宇(1991-),男,汉族,安徽六安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