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秋玲
衡阳师范学院,湖南 衡阳 410000
论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合理差别对待标准
陈秋玲
衡阳师范学院,湖南 衡阳 410000
从客观角度分析,我国教育领域存在着“差别对待”的现象,形成了一种歧视。现本文主要详细论述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合理差别对待标准,探讨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精神实质、受教育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分析当前我国公民在受教育权中存在的歧视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各种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有效措施,望为有关部门作为有效参考,促使我国公民平等受教育权从形式上平等乡向实质平等转变。
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合理差别对待;标准
在我国相关的教育法以及宪法中,都对公民享受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因为每个人在社会上经济地位具有差别性以及相关立法或者政策中差别对待标准存在不足,使得平等保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最终导致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无法真正的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当前,城乡、校际差异、补课费、强势择校、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匀等等问题都引起了社会上高度关注,导致教育事业面临着严重的公共危机。所以,正确确立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合理差别对待标准是现今我国教育事业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一)受教育权的精神实质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指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到任何差别的对待,受到国家同等待遇的保护的权利,更是权利主体参与到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前提。平等权与其它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有所差别,这主要因为平等权自身不包含具体的内容,仅仅是当权利的主体在行使其它权利的过程当中才得以体现。当受教育权和平等权复合时就具备了公民权以及人权的双重属性。从公民权角度看,它的主要依据为宪法以及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人权的角度上看,它的主要根据为人的价值以及人的尊严。为此,平等受教育权所蕴含的最基本的精神实质就是人人平等的享受任何接受教育的权利,坚决反对各种特权以及歧视等现象的发生。
(二)关于受教育权的特点与性质
受教育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来说,广义的教育主要包含有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各等级学校的教育。狭义教育主要是指公民进入特定的教育机构进行学习,获得平等接受教育的一种权利。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科学技术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生产力。一个人受教育的程度与生存境况息息相关,公明必须通过教育和学习才能获得在社会上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在《宪法》中第三十三条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为受教育权提供出了重要的法律支持以及保障。在四十六条有规定,任何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此外,从《世界人权宣言》以及《联合国宪章》上来看,受教育权属于国际上公认的基本的人权之一。对于这种权利来说,是人天生就开始具有的,它与一个公民是否可以有尊严的生活着产生直接关系,更是公民能够实现其他人权的重要前提。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和人权相对应的义务主要是由国家这个主体来承担的。所以,保证每一位公民都可以平等的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必履行的义务,是一种国际责任。
个人受教育的实现可促使社会教育事业目标的顺利实现,而教育目标的实现又可促使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及社会法律法规、道德的巩固。其具体表现为:1.个人受教育的实现,可以从根本上来提高公民的素质,一方面促使社会可持续发展,更是实现文明社会的重要前提。其次,一个人教育智能的产生、发展到成熟的过程,实质上都是教育作用于人的一个过程,其本质主要是对一个人所受教育成果的评价。所以,教育和接受教育对一个人来说应该是伴随终身的,剥夺或者否定一个人的受教育权利是不人道的。充分保障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努力消除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差别对待现象,实现人人平等接受教育才体现出受教育权的精神实质。
(一)受教育权不平等以及“差别对待”
“差别对待”主要是指对于条件相同的人们给予不同的待遇。当前,在我国教育领域当中的“差别对待”已经发展成为了歧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农村中,少年以及儿童受教育权的“差别对待”。由于我国特殊的资源分配制度以及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导致一部分群体因为拥有了城市居民的资格而享受了在教育方面上的特权。我国城乡的教育教学环境、条件以及师资力量等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使得公民在教育待遇上遭遇明显不公平的对待。我国实行了大一统学校撤并后,我国农村中很多年龄较小的儿童,父母常年外出打工,只能在就近的代办教学点上课,缺乏了接受基本义务教育的条件。2.父母进城务工后子女跟随的“差别对待”。虽然我国的有关教育部门已经明确的规定了,任何一所公立的学校都不能够拒收进城务工的随迁子女,但是因为缺乏强而有力的保障措施,当前很多学校还是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依然以各种借口拒收或者是缓收。这些现象明显都没有符合国家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的最低要求。3.不同地区考生受教育权的“差别对待”。我国实行统一的高考制度,在实际录取学生的过程当中,主要是使用分省定额的划分办法来进行招生录取。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高考制度主要是以选拔高能力人才为标准,具有明显的公正性。但高考制度恢复后,统一的高考内容以及统一的考卷在录取分数线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二)受教育权不平等以及“无差别对待”
从表面上来看,无差别对待”好像是遵循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实质上还是存在着歧视。一般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无差别对待”经济条件有巨大差别的群体,导致了那些家庭条件贫困的群体在实际接受教育过程当中缺乏真正的公平性。相关调查发现,教育上的花费已经成为了拉开城乡居民差异的一个主要原因之一。因为无法担负起高昂学费,很多家庭经济及困难的孩子不得不放弃上大学的机会而选择外出打工。以上事实都充分显示了,对于家庭条件困难的子女来说,很难去避免“非故意歧视”现象的发生,受教育平等保护也很难真正实施。2.无差别对待”性别不同群体,导致很多女性,尤其是较为落后的贫困山区的女性都缺失了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权力。
国家有义务有责任区保证每一位公民都能接受平等的教育权利,保证他们可以公平的享有参与社会竞争权利。为此,应该要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条件下,正确确立受教育权的合理差别对待标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一)从客观角度正确分析是否需要差别对待的相关因素
要想真正的改变这种客观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就要结合他们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合理的区别。基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需要进行差别对待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某种事实上的不利因素。主要有年龄、身体、生理等各方面,例如残疾人、来年人以及自理缺陷者。或者是因为一些社会以及历史原因造成的,例如性别不同、民族不同等等。对于这些人群来说,表面上看似乎享有同其它人一样教育权利,但是他们实质上拥有的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
2.实际担负能力。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我国已经出现了断裂的社会现象。社会阶级分层越来越严重。不断上涨的教育费用导致很多人无法负担相应的费用。同时,市场机制的产生也给更多才智原本平庸的人获取原本不能获得学习机会,以上两者都显示出了不平等性。所以,要想防止社会矛盾的发生,就要给予那些低收入者适当的帮助,让他们可以获取更为平等的教育机会。
3.特定职业的合理区别。对于律师、老师、会计师等这些特定的职业,在就业上岗的时候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同时,立法的分类差别一定要合理,不能够为了某部门或者是某个地方的利益来确立,要具备一定过得客观性。
(二)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减少逆向歧视可能性
平等原则的内涵势必要求差别对待有一个合理的限度,保证受教育权平等的侵害可以降低到最低程度。为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考虑:1.制定相关法律政策的时候,要尽可能的使对待的获益方获得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应该要选择可以把对对方的侵害降到最低的方法,把追求平等实质作为最终目的,在最大的程度上来减少不同群体之间在教育权利上存在的差异。2.当部分差别对待的立法或者是相关政策可能会对部分人群造成侵害时,要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来避免。例如:应该要确保农民工的子女可以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定城市中各公立学校必须在无条件下接受任何一名农民工子女入读。从根本上来减少“逆向歧视”的可能性。
(三)严厉禁止教育费用快速增长以及乱收的行为
现阶段,我国受教育人数众多,但是教育资源明显相对不足,如果只是依靠国家的投入,根本无法真正实现受教育的实质平等。虽然非义务教育的政策对以上的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教育费用快速增长以及乱收问题,这些高额的费用已经远远的超过了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水平,给很多家长以及学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导致一部分学生无法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深造。为此,国家教育相关部门应该要不断完善相关教育费用政策,禁止教育费用快速增长以及乱收的行为的发生,制定出各种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教育收费的公平公正性,保证每一位公民都可以平等的接受教育,实现受教育权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四)努力提高全民重教意识
全民重教的含义主要是指充分尊重每一位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重视发展教育事业。只有努力提高全民重教意识,不断加强宣传和学习,努力完善各种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于侵害公民受教育权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才可以从根本上来保证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促使每一位公民的受教育权利都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综合上述我们可知道,我国公民在受教育平等权方面还存在很多歧视,导致很多人群仅仅拥有形式上平等的权利。为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加大教育的改革力度,确立出一套完善的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合理差别对待标准制度,方能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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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A
2095-4379-(2015)32-0083-02
陈秋玲,女,湖南祁东人,硕士,衡阳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教育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