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艳清 李艳红
1.怀化学院,湖南 怀化 418000;
2.北京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400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
苏艳清1李艳红2
1.怀化学院,湖南 怀化 418000;
2.北京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400
电视节目模板是随着电视业的发展的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新兴事物,电视节目模板的雷同和交易一直伴随着电视业的发展,电视节目模板的制作和销售已成为电视产业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电视节目模板具有巨大价值但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没有制定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抄袭行为屡见不鲜又不受限制,引起了很多行业特别是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理论;保护模式
(一)对电视业创新能力的不利影响
在当今竞争十分激烈的社会中,任何一种商品的生产者都希望他们生产出来的商品能够获得消费者的喜爱,这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的生产者——电视制作人也不例外,他们希望他们的制作出来的电视节目能被广大的消费者所接受,获得精神上的肯定和鼓励;另一方面,他们也希望制作出来的电视节目能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给电视台,从而收回制作成本甚至获得预期利润,以便他们进行再投资再生产,创作出更好的电视节目,因此,满足他们在物质上的利益就显得尢为重要,否则没有丰厚的授权许可使用费等激励会使得电视节目的制作公司无法进行进一步的原创节目模板的开发。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规定对电视节目模板的进行保护,因而造成各省之间及地方与中中央的电视节目相似度太高,给电视观众造成严重的视觉疲劳。模仿者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使用雷同的电视节目来获取收益,造成电视制作公司的巨大损失。
(二)对我国文化事业的不利影响
从当前的电视节目模板交易情况来看,基本上是我国从国外买进电视节目模板,没有出口到国外的电视节目模板,这与我国国家一直提倡和强调的将文化事业走出国门政策不符。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已经到来,每一个国家都在加强对世界各国的影响,而文化已日益成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中国有着上下五千年的悠久历史、丰厚的文化传统,如果没有及时和适当的传播出去,这种文化的影响力将得不到很好的体现和发挥。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电视节目模板保护体系就势在必行,一方面要保护好我国的原创性的电视节目,维护好电视节目所有人的合法利益,以来推动我国电视节目的发展。
用法律制度保护电视节目模板需要理论依据和支撑,电视节目模板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因此也是一种知识,法律就理应通过某种方式来对这种知识进行保护,为全社会增添宝贵的财富。
可以用以下几种知识产权的理论来分析电视节目模板应受保护。
(一)财产权劳动理论概述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劳动有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之分,从劳动的质的区别看,还可将劳动分为创造性劳动和非创造性劳动,重复劳动与非重复劳动。而洛克的劳动理论包含了两个基本的论点,第一个论点是,一个人基于自己身体的劳动享有财产权。除了他自己外,其他任何人都对其不能享有权利。第二个论点是,不是基于对物施加完全的劳动而是对于一个未被他人占有的物体的占有可以产生所有权,主要观点是对于未被他人拥有的物施加自己的劳动可以对整个物获得财产权。但是,这种财产权的获得是有条件的。有学者从洛克的劳动理论的两个基本论点中直接推理劳动理论适用于无形财产和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第一,洛克在第一个论点中认为对自己身体的劳动拥有财产权,而一个人的思想与智慧理所当然属于自己;第二,在一个没有被他人占有的物体上施加了自己的劳动(这个劳动中包含了智力劳动)使得自己对于物创制了财产权①。
从自然法的观点来看,无论什么成为财产的标的,该财产标的是人们从物中制作出来的,那么人们对该财产享有自然权利,智力产品可以被理论为“精神概念的有形表达”,是创造者手和脑的产品。作为智力劳动的果实,智力产品与有形财产的劳动果实一样,能够成为财产的标的。②我们将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与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进行对比。电视节目模板的形成一般来说会有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它来自于创作者的想法和理念,包括对节目的整体策划,节目观众的定位。第二阶段,是把节目的想法和理念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出来,形成文字作品。最后一个阶段,把文字作品经过排演变成电视节目后在电视台进行播放。电视节目模板转化成电视节目后通过许可授权的方式收回其创作成本甚至是赢利,这是社会对其智力成果的肯定,创作者也理应通过他们的创造性劳动来获取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劳动产品,是创作者通过他们非凡的智力所创造出来的,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获得知识产权的积极保护也是理所应当的。
(二)财产权人格理论
知识产权的人格理论强调智力产品是智力创造者的人格的体现,20世纪初Joseph Kohler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对自己的财产来主张权利,并且通过自己的劳动在对自己的财产创造过程中,毫无疑问会将自己的思想情感等人格方面的因素融入他创造的物中,这样创造者不仅可以要求禁止把自己的作品当成别人的作品,也可以要求别人在展现其作品不得改变其形式。这种要求与其说是对创造者的作品实施控制,还不如说对创造者的人格实施控制,创造者的人格赋予了创造者要求他人不享有自己的人格的权利,并且有权阻止他人对创造者没有创造的东西去发挥的权利。作品是作者人格的最好体现之一。③运用人格理论进行解释知识产权时,人格理论似乎匠心独特。对于任何一个智力产品来说,都需要运用人的大脑来进行思考并最终解决问题,绝不可能只是单纯的体力劳动,而脑力劳动和创造者的人格是无法分开的。
在电视节目模板中是否也可以运用人格理论呢?笔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制作者的人格在里面,不同的节目制作其布局、情节、舞台效果等都有所不同,展示出制作者的人格特点,不仅是制作者所获得的,它也是制作者努力的一个产品,电视节目模板会很好的体现制作者的想要表达的观点、理念与思想情感等人格,因此制作者拥有电视节目模板的所有权是毋庸置疑的。
(三)激励理论
行为科学认为,人的动机来自需要,由需要确定人们的行为目标,激励则作用于人内心活动,激发、驱动和强化人的行为。激励理论是关于如何满足人的各种需要、调动人的积极性的原则和方法的概括总结。激励的目的在于激发人的正确行为动机,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充分发挥人的智力效应,做出最大成绩。
激励理论为论证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有学者认为激励理论是最有力和最广泛适用的理论。激励论的思想在有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确认。如美国《宪法》涉及专利和著作权的条款,国会被授权创制知识产权的法律,旨在“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我们知道,知识产品对社会是很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对创作的激励使不断生产出适合社会需要的优秀产品,为实现这种社会利益提供了保障。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鲍格胥博士在《伯尔尼公约指南》一书中所说的一样:“民族遗产丰富的程度取决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水平。保护水平越高,对作者创作的鼓励就越大;一个国家的智力作品的数量就越大”。
据统计,2002年至2004年,电视节目模板交易额达到64亿美元,而这个数字在2006至2008年度被改写为93亿美元。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驱动下,电视节目模板产业作为新兴的创意文化经济,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迅速增长,其2010年的交易额超过93亿美元,著名电视节目《美国偶然》的节目模板市场价值甚至高达26亿美元,然而,就电视节目这一产业的发展而言,作为一个创意产业,其发展路径不外乎两条,一是完全创新,二是在他人创新的基础上再创新。既然对整个电视节目产业的竞争秩序具有破坏性的模仿式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对具有创意的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就作为这个产业贸易市场中的有效秩序应运而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电视节目模板采取著作权保护,并不是仅仅从保护制作人的权利出发,为了杜绝电视节目产业的模仿现象,相反地这是一种的经济补偿方式来赋予一种“天生克隆”的产业以完整有效的秩序。
财产权劳动理论、财产权人格理论、激励理论这三种理论都是知识产权领域中非常重要的理论学派,在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问题上运用这三种理论中任何一种理论可以说得通,因此就给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获得了理论支撑。
目前,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保护。电视节目模板作为一种没有被法律保护的利益形式,世界各国以及区域性经济组织通过各种方式手段来进行保护。从两大法系来看各自采取的保护方式也是有所不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是明确把电视节目模板排除在版权作品保护范畴之内的国家,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电视节目模板的权利主张都以失败而告终。与此相反的是法国版权法规定,不论作品的表现形式或方式为何,一切智力创造成果均受版板法的保护。这为电视节目模板在法国获得版权法保护提供了可能,但在司法实践中电视节目模板受法律保护的阻力仍然不小。而意大利则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了版权法保护的范畴,这为其他国家无疑是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借鉴。属英美法系的英国版权法对其保护范围中没有提及电视节目模板,只要电视节目模板符合文字或戏剧作品成立的条件就可获得版权法保护,同样美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否定电视节目模板的可通过版权法来进行保护,于是寻求版权法的保护成为一种可能性。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则可通过合同法、商标法甚至是专利法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保护,荷兰作为电视节目模板输出大国,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过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保护的案例。在巴西对电视节目模板诉讼中原告胜诉。除了国家以外,还有一些自律组织和民间团体如国际电视节目模板认证和保护协会、欧洲电视节目模板协会、国际模板律师协会也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积极保护。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没有规定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保护。在实践中,发生在不同地方电视台的雷同节目的争执也最终是不了了之。至今没有一件案例表明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这对于电视产业来说无疑是极为不利的,笔者呼吁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尽早出台相关法律加强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以让电视产业健康发展,而不至于让电视观众有审美疲劳。
[ 注 释 ]
①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43.
②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48.
③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73.
[1]罗莉.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4).
[2]韩寒.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J] .法律与社会,2008(7).
[3]李鹏.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初探[J]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5).
[4]李响.从典型案例看我国当前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J].法律与社会,2013(12).
怀化学院2013年研究项目(HHUY2013-12)。
D
A
2095-4379-(2015)32-0039-02
苏艳清(1975-),女,汉族,湖南怀化人,经济法硕士,怀化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李艳红(1976-),女,汉族,北京人,法学硕士,北京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