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明君 张欣之 胡峻梅
内容摘要:在电话网络诈骗案件高发的背景下我们对255例案卷进行了受害人特征的研究和分析。包括51.6%女性受害人和48.4%男性受害人。受害者平均年龄29.753岁,学历分布在各个层次中。受害人常见受害类型分布为“突陷困境后主动避难”类,占总数29%;“帮助他人”类案件,占总数23.1%;“天上掉馅饼”类案件,占总数20.4%;“网络购物类案件”,占总数27.5%。有40.4%的案件冒用警察等权威职业身份进行犯罪活动。研究证实受害人学历高低与信任和服从权威职业无统计学关系。(X2=4.627,P=0.201)。受害人存在急性应激心理;利他心理;服从权威;幸运心理等心理特征表现。文章针对研究结果提出了相应的反诈骗建议。
关键词:电话网络;诈骗;受害人特征;受害人心理
一、研究背景
便携电话和网络在最近几年内席卷了现代人的生活。伴随技术发展和信息传递带来的各种便利,电话和网络诈骗犯罪呈现爆发增长的趋势 ,给社会安定和人们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与危害 。对于诈骗犯罪的研究开展较多,但是研究重点多集中在犯罪手法、犯罪特征以及如何进行操作性预防方面。对于受害及其心理特征的研究相对较少。面对目前严峻的、层出不穷的诈骗形势,有必要对诈骗犯罪受害人及其心理特征进行研究,有利于提出针对性强,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本研究对2012年1月-2013年12月发生在深圳某派出所的电话网络诈骗案件卷宗材料进行回顾性分析,以了解受害人及其心理特征,为预防电话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提供科学数据。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自编问卷对2012年1月-2013年12月深圳某派出所发生电话网络诈骗案件卷宗进行登记。问卷条目包括受害人人口学特征、受害种类、受害人的心理特征、案件冒用警察身份现象等。所有数据采用SPSS14.0进行统计分析。
三、研究结果
(一)2009年-2013年以来刑事案件总数与诈骗犯罪发生率的情况
根据派出所的接案记录数据,2009年至2013年诈骗犯罪发生率在刑事案件总数下降的背景下呈现异常高发趋势。结果如图1、图2所示:
1.总体治安形势良性走势:如图1在2009-2013年5年期间,刑事案件出现明显的下降趋势。
2.电话网络诈骗犯罪快速增长:而图2所示2009-2013年5年期间,电话网络诈骗犯罪占刑事案件的比例出现异常增加的趋势,2011年和2013年尤其明显,分别比前一年度增加了161.53%和177.17%。
(二)受害人一般特征研究结果
1.受害人年龄和性别情况
本次研究中女性受害人51.6%,男性受害人48.4%。研究中受害者平均年龄29.753岁,最小年龄17岁,最大年龄79岁。将17-35定义为青年,35-60定义为中年,60岁以上定义为老年,可以发现受害人年龄层次分布中青年人占74.20%,中年人占23.40%,老年人占2.3%。
2.受害人学历分布
本研究学历分布如下图,受害人群中大专大学最为常见(37.5%),其次为初中以下学历(32%),再次为初中到高中(包括技校、中专)(26.60%),最少是研究生(3.9%)。
(三)被害案件的种类以及受害人心理特征分析
1.“突陷困境后积极避难”类案件和受害人的反应性应激心理
本次研究中将“突陷困境后避难类”案件定义为: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渠道通知受害人涉入到严重的违法案件或巨大生活灾难中,以此引起受害人的恐惧和混乱,接着安排所谓工作人员以帮助解决困难的身份出现,引导受害人积极“避难”,通过“验证资产”、“委托帮忙”、“个人财产安全维护”等所谓帮忙解决困难的手法引导受害人将个人财产转移至其名下。
在本次研究的案件中,受害人“突陷困境后避难”是最为常见案件类型之一,一共有74个案件(占29%)中的受害人被误导认为自己卷入到严重事件中,由于急于“避难”而被犯罪嫌疑人诈骗成功。
研究发现受害人在强烈精神刺激作用下出现急性应激心理反应,主要表现为:
受害人常常出现较为明显的情感反应,比如案卷记录中常常会发现受害人在描述犯罪发生过程中自己的“焦虑”、“害怕”、“紧张不安”等情绪,表现出需要尽快解决事件以缓和情绪的行为意图。
部分案件受害人伴有认知行为模式的改变。受害人在接受精神刺激后所得信息内容无法按照既往模式进行正确认知,坚定认为自己需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指示才能避险,即使有他人干预也难以中断。比如研究中一名受害人相信自己涉入到严重的信用卡盗刷犯罪活动中,在转款给犯罪嫌疑人“证明清白”的过程中有银行工作人员和周围群众反复劝阻多次,受害人仍然坚持完成汇款。比如研究中一名受害人平时非常节俭,但是为了避免自己涉入到“贩毒案件毒资洗钱”的案件中,非常干脆和大方地将多年存款转给犯罪嫌疑人。
部分案件中受害人伴有轻微的意识状态模糊。比如研究中多名受害人在描述案件中会出现“当时不知道做什么了”、“记不得汇款账号了”、“细节完全想不起”来的描述。
2.“帮助他人”类案件和受害人的助人(利他)心理
本次研究将“帮助他人”类案件定义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人际之间相互帮助的特性,为自己编织与受害人利益相关性很好的身份,在身份获得确认后,编造自己需要经济帮助的各种理由,借此要求受害人予以帮助。比如,冒充亲戚遇到困难,冒充女朋友,冒充领导等。冒充的身份与受害人利益相关越好,诈骗行为越容易成功。
由于人类社会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人与人之间由于社会分工的产生而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关系,必然会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定的利益相关性。 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越高,“为我”与“为他”的价值对等性就越强,此时,人将会表现出越多的“为他”行为 。例如,领导与同事之间、富裕亲戚与普通亲戚等由于通常存在很高的利益相关性,因此必然会表现出很多的“为他”行为。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