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明年施行 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有修改
本报讯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案。《种子法》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加大了对违法种子销售、扰乱市场秩序者的执法和处罚力度。新《种子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分别在2004年8月和2013年6月进行了两次修正,本次修订历时近3年。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表示,对于转基因种子管理,新《种子法》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对转基因品种要跟踪监管和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将对生产经营未经批准转基因种子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对批准的转基因作物种子,必须通过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品种审定、登记等要求,建立可追溯制度,依法依规管理。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新《种子法》在总则中明确了在对外合作部分增加了种业安全审查机制,以利于促进种业健康发展。是否保留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一直是业内争议的焦点,此次保留品种审定制度,并作出相应修改和完善。首先,完善审定评价标准,规定品种的审定办法应当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相互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其次,加强对品种审定的监督,对品种审定档案实行可追溯管理,公布审定意见情况,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明确品种审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