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学辉 位 磊 杨雅静
(1 河南中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教学办,郑州450002;2 河南中医学院硕士研究生2014级,郑州450008;3 河南中医学院硕士研究生2015级,郑州450008)
诈病是临床医务工作者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况,易耗费大量诊疗资源,影响医疗秩序。诈病本来无病,但往往由于一时难以辨识,容易使某些假病久治不愈。在当今医疗环境不断恶化的前提下,如何破除这一僵局成为各方思考的焦点。临床医生对于这类病人,最好的方法就是采用以诈治诈的心理疗法,心病须用心药医,他诈病,我诈医,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而医者一但识破真情,诈病往往不治自愈,或者假装吃点无关痛痒的药物,草草收场。作者梳理相关诈病内容,以期能为更好解决诈病这一临床情况提供思路。
诈病是指某些人为了达到个人某种目的,故意伪装或显著夸大某种外伤、躯体或精神疾病,从而用来逃避外界某种不利于个人的情境,摆脱某种责任或获得某种个人利益。据有关资料显示[1]诈病在基层医院很常见,在大城市就诊患者中也不少见,患病率以罪犯中最高,可占10%~20%的求医病例,战时部队医院可达5%,而市级综合医院临床目前缺少统计数据。尤其以昏迷为主诉急诊就诊的诈病患者,病史、体征与实验室检查资料通常很不一致,有时会容易使临床医师陷入困惑,反复做检查及会诊,耗费大量诊疗资源,却得不到有价值的临床数据。
诈病者往往具有以下临床特点[2]:(1) 具有明显的装病动机和目的; (2) 临床症状表现不符合任何一种疾病的相关特点,躯体症状或精神症状中的幻觉、妄想,思维障碍,情感与行为障碍等均不符合疾病的症状表现规律; (3) 对躯体或精神状况检查通常采取回避、不合作、造假行为或敌视态度,回答问题时,反应时间常延长,对治疗不合作,暗示治疗无效; (4)社会功能与躯体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比真实疾病重,主诉比实际检查所见重; (5) 病人一旦承认伪装,随即伪装症状即消失,是建立可靠诊断的必要条件。
中医认为“诈病”应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某些精神情感因素引起,多表现出严重的躯体症状,而舌脉表现与之不相吻合,类似于现代医学所说的癔病;另一类则是无病装病。最先提到诈病病名的是汉代张仲景[3],其在著作《伤寒论·平脉法》曰:“师曰:病家人来请云,病人发热烦极。明日师到,病人向壁卧,此热已去也。设令脉不和,处言已愈。设令向壁卧,闻师到,不惊起而盻视,若三言三止,脉之咽唾者,此诈病也。设令脉自和,处言汝病大重,当须服吐下药,针灸数十百处乃愈。” 成无己注释说:“诈病者,非善人,以言恐之,使其畏惧则愈。医者意也,此其是也。”
张景岳对诈病学说有很大的发挥,不仅分析了诈病产生的原因,而且还列举了4则病例[4]。《景岳全书》云:“夫病非人之所好,而何以有诈病,盖或以争讼,或以斗殴,或以妻妾相妒,或以名利相关,则人情诈伪出乎其间,使不有以烛之,则未有不为其欺者。”特别强调,对于诈病医者应细心观察,明辨真伪。他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对诈病的治疗原则,即“其治之法,亦惟借其欺而反欺之,则真情自露而假病自瘳矣,此亦医家所必不可少者”。正如张氏案中所云:“余之玄秘,秘在言耳;亦不过借药为名耳。但使彼惧,敢不速活。”寥寥数语,解释了语言诱导的重要治疗作用。[5]以后历代医家各有阐述,使其理论不断趋于完善,在指导临床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
既然诈病影响医疗环境,对其鉴别诊断至关重要。大多数诈病患者对轻度疼痛刺激可无反应,可能是患者怕自身诈病被揭穿,努力用意识控制反应有关。结合临床其他医家经验,笔者作出诈病的简易确诊四法。(1) 浅反射法。医者对疑似诈病者进行睫毛反射或瞳孔对光反射检查应在患者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进行。(2) 疼痛刺激法。若患者意识不清,但生命体征平稳,首次睫毛或瞳孔对光反射存在,连续行睫毛反射检查阴性,对强烈刺激眶上缘无痛苦表情或躲避反应,如果这两种体征前后予盾,一般就符合了诈病的临床特点[6]。(3) 假装针刺人中穴法。医者假装用针灸针刺人中穴,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告之患者针刺的疼痛,若患者为诈病,可慢慢自行苏醒,诈病可确诊。(4) 静推速尿法。如果临床医师能确诊患者为诈病,而上述三种方法效果又欠佳,可静推速尿,当患者憋尿困难,下床排尿时,诈病即可拆穿。若患者本人或家属承认伪装,或伪装症状在忠告或揭露之后消失,即可确诊诈病。
睫毛反射、瞳孔对光反射、疼痛刺激,假装针刺人中穴和静推速尿法简单易行,有助于临床医生迅速识别诈病,提高诈病的诊断率,值得在临床尝试、应用,当然是在明确排除器质性疾病的前提下方可使用。
诈病是临床医务工作者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况,在当今医疗环境不断恶化的前提下,为了保护病人和医者自我保护,应谨慎诊断此病。无论是运用西医诊断方法还是用中医心理疗法,都应该特别注意,在怀疑患者有诈病可能时,仍应作仔细观察和检查,必要时可给予对症治疗,并密切观察疗效,至于如何处理,则应该视具体对象及问题严重性而定。如若患者因各种纠纷,包括经济纠纷,家庭琐事纠纷等诈病者,超过医学能力范围,也应该视情况而定。我们相信,只要医者抓住本病特点、详细询问病史、仔细观察体征,必要时运用简易确诊四法,就可以减少诈病的发生,优化医疗环境。
[1]朱中贵,黄俊河,郭万兵.以昏迷为主诉就诊的诈病临床特点[J].当代医学,2011,17(25):105-106.
[2]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M].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66.
[3]张仲景.伤寒论[M].钱超尘整理.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9.
[4]张介宾.景岳全书(上)[M].李继明整理.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771-773.
[5]黄健,郭丽娃.张景岳心身医学思想辨析[J].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2005,11(2):153-155.
[6]杨德森.诈病[J].神经疾病与精神卫生,2003,3(6):41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