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克林
内容摘要:狱侦刑嫌调控是监狱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侦查基础任务。由于传统“重危犯查控制度”不具有该侦查基础模式的一些特定功能,而且排查“重危犯”的方法又有着诸多缺陷,致使监狱的侦查视线不能真正“剑有所指”,这决定了监狱必须依托情报导侦平台与科学的情报侦查方法,先要准确及时地排查出哪些罪犯具有再犯罪危险性与可能性,然后才能有效开展刑嫌信息的研判、预警、侦查、控制等职能。那么,监狱为实现准确控制与精确打击犯罪的战略目标, 对刑嫌对象的排查应如何建立起科学适用的方法体系呢?
关键词:狱侦基础;刑嫌调控;对象排查;情报方法
我国监狱对再犯危险性罪犯的排查,大都以心理测试、个别谈话、档案分析、狱情会议、耳目线索等方式来确定其是否纳入综合安全控制的范围,但这项工作一直缺乏情报侦查模式的专业建构与实践应用,这使得监狱对“再犯危险人”的排查底数不清,对其有关的案件线索不明,对犯罪情报搜集与分析的利用效率不高,往往等罪犯酿成恶性案件后,才发现其当初并未纳入“危险人”的管控视线,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监狱侦查方法论的反思。狱侦部门为适应情报导侦警务的发展趋势,无疑应依托专业的刑嫌调控模式与有效的情报侦查方法,将“再犯危险人”的排查机制从以往综合型的“重危犯排查制度”中分离出来,并利用各类狱侦基础与专门侦查手段,将其准确及时地加以甄别,为有效控防与侦查破案提供准确的情报依据。
一、监狱刑嫌调控的对象定位
监狱的“刑嫌调查与控制”,是指监狱的狱侦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摸排与掌握的重点刑嫌人员,应用各种公开渠道与秘密方式对其进行情报搜集与分析研判,通过综合调查与动态施控,从中筛选出侦查目标的一项基础业务工作。该狱侦活动具有进攻性、预警性、层次性、隐蔽性、动态性与控制性等基本特征。这里的“刑嫌”,是指在监管场所具有实施犯罪的某种主观因素,又有犯罪可疑迹象,但尚未发现、掌握其已经进行的犯罪事实,不能对其开展立案侦查的人员。按照我国的侦查惯例,对已实施犯罪但负案在逃的人,一般也纳入“刑嫌调控”的对象范围。监狱刑嫌调控所关注的对象,显然是那些具有再犯危险性、负案在逃、疑有“三假”身份或隐案漏罪在身的罪犯。其本质属性是与预谋犯罪或现行犯罪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侧重于隐性的关联,但不排斥特定的显性关联。与犯罪没有关联性的罪犯不属于狱侦刑嫌调控的范畴。
(一)狱侦刑嫌调控的侦查依据
1979年公安部曾根据《刑事侦察工作细则》将刑嫌调控的对象划分为五种人,后扩充为现在的“九种人”。1986年司法部将狱侦调查的对象划分为“八种人”,并将其写入1987年颁布的《狱内侦查工作实施细则》;1997年司法部《狱内侦查工作规定》继续保留了该“八种人”的划分依据。监管实践中,如果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狱侦部门一般要将其纳入侦查调查与控制范围:一是从犯罪动机看,仇视社会主义制度、敌视党的领导、利用邪教危害国家安全,或极端敌视政法机关、企图行凶报复民警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二是从犯罪前科看,重刑且有前科的惯累犯,其犯罪动机外显,行迹可疑的罪犯;三是从犯罪类型看,有组织越狱、预谋脱逃、行凶报复、哄监闹事或进行其他重大破坏活动的罪犯;四是从预谋行为看,在狱内经常纠集在一起、言行诡秘,具有煽动密谋嫌疑或破坏监管秩序的罪犯; 五是从身份疑点看,隐瞒真实姓名、住址、家庭关系的流窜犯、外省籍犯或具有隐瞒余罪、漏罪嫌疑的罪犯;六是从改造表现看,不认罪服法、公开抗拒改造或经常顶撞民警、打架斗殴、拒不劳动的罪犯; 七是从外部环境看,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情绪不稳定、行为异常的罪犯等。2013年司法部《关于加强狱内侦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将存在脱逃、行凶、自杀、隐瞒真实身份等具有现实危险的罪犯及时、准确地排查出来。”上述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就是对刑嫌对象排查的侦查依据。
(二)狱侦刑嫌调控的对象分类
狱侦刑嫌调控的对象分类,是根据罪犯再犯的可能性,对其行为性质差异进行一种犯罪案件种类上的逻辑划分,如脱逃危险、劫持危险、劫狱危险、袭警危险、伤害危险、绑架危险、盗窃危险等等。这种划分必须与犯罪危险性的个体调查、时空调查、工具调查、被害调查的“四要素”相结合。所谓“个体”因素,主要是指监狱拟将列为不同犯罪危险人(狱侦刑嫌)的人格因素;“时空”因素,是指特定罪犯在犯罪动机驱使下,对实施犯罪计划、逃避侦查的作案时机与情境因素的选择;“工具”因素,是特指监狱刑嫌预谋作案或实施犯罪的一切物品或媒体;“被害”因素,不仅指被害者个体信息,而且还包括监狱有利于罪犯重新犯罪、便于其选择作案的物质状态信息与管理条件信息 。如果仅有危险个体因素的预测或分析,而没有犯罪条件因素的关联排查,我们是难以确定某个罪犯是否具有上述不同性质的犯罪危险性的,也难以采取后续的相关侦查措施。
二、狱侦刑嫌排查方法的现实困境
(一)监狱理论模式转化的现实困境
1.危险预测模型的静态性。当前有关“罪犯危险性预测与控防”的理论模式大都侧重于刑法学、犯罪心理学或组织行为学的研究,而基于侦查情报学的视野,监狱尚缺乏“狱侦刑嫌调控”的基础理论模型,对犯罪个体、犯罪时空、犯罪工具、犯罪被害因素的关联调查程序、情报搜集内容与分析方法等缺乏成熟的操作模型。而基于狱政管理思维下的“重危犯查控”模式,仅满足于对罪犯入监期间或服刑初期的危险性预测,而忽略了其改造生涯中的动态犯罪迹象的线索来源,这样基层掌握的静态性危险预测因子就难以被有效激活,也无法与罪犯动态的犯罪迹象信息发生碰撞。
2.心理测试方法的局限性。当前监狱普遍采用的罪犯心理测试量表,其设计初衷主要是满足于罪犯个体心理咨询与行为矫正的需要,它并非专门针对狱侦刑嫌调控的业务需求而设计。这类量表并没有单独给出罪犯分类危险人格识别的指标,所以基层民警就难以掌握哪些人容易导致激情犯罪,哪些人容易走向情景犯罪之路,哪些人更具有预谋犯罪的危险性。其中一些烦琐而复杂的数学统计公式与方法,虽然对危险人格的描述十分具体,但基层民警如何去操作这些复杂的“人格量表”无疑是非常困难的;而且由谁去操作、对谁操作、何时操作、怎样操作等程序,当前监狱没有明确的学理界定或实务解释。
3.背景调查方法的封闭性。狱侦刑嫌调控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与社会关联的侦查系统,但罪犯危险人格的调查程序与当今监狱警务模式存在着许多矛盾。如一名罪犯具有反社会人格的诸多因子,监狱除了对该罪犯一些狱内危险因素的排查外,还涉及到对其犯罪前科、家庭背景、婚姻史、经济状况等社会因素的核查,而这类核查,监狱又缺乏相应的警务协作、经费支持、信息查询等保障机制,因犯罪背景调查方法的封闭性,自然很难发现罪犯是否隐瞒了犯罪前科、“三假”身份,或发现不了他与再犯有关的各种反常迹象。
4.情报侦查方法的缺失性。如上面的“对象依据”所述,监狱根据罪犯是否拥有“犯罪动机、犯罪前科、犯罪类型、预谋行为、身份疑点、改造表现、外部环境”的特定条件,虽然罗列了大量的“危险”行为依据,但由于当前狱侦基础与侦查手段的理论残缺,尤其是对具体情报侦查方法如何应用于刑嫌调控,目前还没有系统完整的理论模式,这样就不能为基层民警提供可操作的排查实体与程
序规范,这就使罪犯静态的心理预测资料与动态的犯罪信息不能接轨,监狱建立的“危险人档案”自然就变成了一座座零散静止的“信息孤岛”。
(二)监狱实践模式运行的现实困境
1.狱侦部门与基层民警的协调配合机制不畅,刑嫌信息的采集与分析程序严重缺位。不少狱侦科室满足于危险罪犯的数据统计上报或形式上的“包教转化”,而不愿意做那些费时费力的基础调查与背景资料分析工作,“不出问题我不找你,出了问题我再去调查”,甚至一些刑嫌酿成恶性案件后,狱侦部门还不清楚该嫌疑人是否已被列为调控对象。
2.狱侦部门在日常基础工作中,没有建立符合侦查需求的“重地控制档案”或重地控制数据库。因为刑嫌调控与重地控制是监狱侦防领域不可分割、彼此关联的两个重要的基础系统。对监区的建筑结构、监舍布局等空间控制数据,既没有纸质载体详加标注,也没有引入“电子警务地图”予以标明;一旦发生案件,狱侦部门能提供的大都是一些文字资料报告,缺乏现场勘查或情报分析所应有的规范化证据,这样监狱领导或上级侦查主管就很难“身临其境”,监狱“从物到人”的信息来源不充分、排查路径不通畅;案情分析的信息依据明显不足。
3.狱政耳目工作模式不适应狱侦刑嫌对象的排查需要。受监狱侦查立法、基层警务模式、狱侦体制机制、情报奖励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前罪犯耳目与专管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不高,许多监狱的这类基础情报手段“形同虚设”,秘密力量不能为监狱提供深层次的违法犯罪线索。这样监狱必然会处于一种情报侦查“昏昏然”的状态。换句话说,你仅知道某某罪犯具有再犯的可能性,但全然不知其是否选择特定时空、工具、对象来作案的现实危险性。
4.监狱的狱侦与教育部门对刑嫌心理异常信息缺乏联动机制。狱侦部门没有利用基层民警的个别谈话教育记载、会见电话监听记录、狱情分析记载等工作日志或表卡,包括狱情预警平台定期进行信息扫描与情报分析,没有从中重点筛查或仔细甄别罪犯各类再犯危险性的反常迹象;对重点“人、事、案、物”等狱情信息缺乏针对性的交叉比对与深度挖掘;基层兼职的狱侦民警与教育民警因受“N班N运转”带班模式的影响,不能及时传递交换与分析利用刑嫌信息。
5.目前已有不少监狱或监区将“狱情分析会”变成了生产部署会、行政事务会、业务碰头会,有关犯罪危险因素的排查分析程序早已被掩盖,或最终将“狱情分析”的内容煮成了一锅“大杂烩”。监狱如此这般的警务模式,又怎能及时发现罪犯违法犯罪的可疑对象与案件线索?
事实上,狱侦部门对“危险人”大量的后续工作并没有做细做实----即没有将危险人的心理识别数据同案件侦查、特情侦查、狱情研判、数字监控、重地控制等专业情报侦查方法相结合,也没有将刑嫌调控的实地信息搜集与网络信息的检索分析相结合。解决上述对“危险人”含有“水分”的、主观臆断的、分类模糊的、难以深入的排查困境,今后监狱的“重危犯查控”理应向“网上刑嫌调控”的专业模式迁移与转型。简言之,监狱尤其是基层应利用信息化的专门机构、专门力量、专门技术,根据罪犯的再犯危险人格与行为特征,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实地调查与网络侦查相结合等方法,稳步推进网络刑嫌调控的侦查基础模式。
三、狱侦刑嫌对象的人格识别
笔者曾对2005-2011年全国监狱20例脱逃案件做统计分析,在23名涉案罪犯中,有13人因抢劫判刑、有12人因盗窃判刑(含数罪并罚);原判无期徒刑的有6人、被判死缓的有3人、被判10~20年徒刑的有9人;其中“二进宫”、“三进宫”、“三假犯”6人。这表明当前脱逃犯罪的主体具有以原判盗窃、抢劫罪为主,以重刑犯为主,以惯累犯、“三假犯”为主的明显特点。因此,监狱应将新投犯、重刑犯、暴力犯、流窜犯、惯累犯等有再犯危险倾向的罪犯列入刑嫌调控的重点,而其中具有缺陷人格、犯罪人格、反社会人格的罪犯,又是狱侦部门需要认真关注与排查的对象,这也决定了监狱的刑嫌调控与公安的刑嫌调控,在功能价值、对策方法与侧重面上有显著区别。
(一)“三类危险人格”罪犯的特征识别
1.缺陷人格罪犯的特征识别。缺陷人格的罪犯,是指其人格形成时期因抚养方式过于宠爱而造成人格具有严重缺陷的罪犯。这类罪犯的犯罪特征主要表现为,早年心理正常、具有宠爱抚养的背景、具有情感力、懒散且弱能、缺乏是非观念、犯罪具有择机性、善于欺骗与表演等 。基于狱内犯罪类型理论 ,这类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犯罪,起初往往没有犯罪动机或预谋计划,而是在主观人格障碍与客观情景因素的刺激作用下违法犯罪。他们一旦遇到对其不利的外界因素刺激,他会按自己的方式不加理智地评判是非,甚至会选择铤而走险的犯罪方式来危及监管安全。监狱应将罪犯危险人格中的缺陷人格因素分离出来,专门形成量化指标,并从罪犯入狱前与服刑中的两个阶段进行心理识别。
2.犯罪人格罪犯的特征识别。犯罪人格的罪犯,是基于早年的社会化缺陷而造成个人长期与违法犯罪的生存方式相伴随,或因违法犯罪长期与监狱为伍,在一种近乎于职业犯罪生涯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较为稳定的犯罪倾向的罪犯。美国学者雷克利斯认为,“生涯犯罪人”具有以下特点:以犯罪作为获取生活来源的途径、具有高超的实施财产犯罪的技巧、对犯罪具有亲和态度、对执法人员具有背逆心理、犯罪生涯始于童年、对监狱生活有所期待,并希望在狱中习得新的犯罪技术、通常不存在人格障碍 。当前狱侦部门识别犯罪人格的工作,既没有对罪犯入狱前的社会因子形成完整的评估报告,也没有完全与特定罪犯的现实表现、反常行为分析结合起来。如果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不能紧密结合,那么监狱的刑嫌调控将失去侦查目标。
3.反社会人格罪犯的特征识别。罪犯反社会人格的形成与发展“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其主要成因包括生物、心理与社会三大原因。有研究表明,强烈的社会影响和基因的先天倾向交互作用,共同决定一个人是否会成为罪犯或形成反社会人格障碍。父母虐待和忽视是预测反社会人格的最重要的两个因素 。一些罪犯逮捕前处于恶劣的生存环境与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中,其人格因素多与家庭破裂、偷摸盗窃、卖淫嫖娼 、酗酒吸毒等不良的生存方式有关;或因家庭经济贫困、自己长期失业、生活与工作权利受到歧视与不公正的待遇,从小放弃或被剥夺教育机会等。具有“反社会人格”的罪犯,正如意大利的加罗法洛所描述的那样,“他们不具有真正的悔恨,不惧怕刑罚。”监狱基于CCMD-2R人格障碍的诊断指标, 如何制订科学的“反社会人格罪犯的心理测试工具”,可以列出相关反社会人格罪犯的心理识别参考指标。
(二)罪犯“三类危险人格”的识别方法
1.要综合应用观察、临床、统计等方法。对罪犯“三类危险人格”的调查与测试,应当确定分类测试的相关内容。主观方面的人格检测,主要是对罪犯的身心鉴别,客观方面的评估,主要是罪犯的违法经历、家庭情况、教育状况、生活经历、经济状况 。监狱心理咨询部门应着力解决罪犯主观方面的人格测试,并与一般性的人格测试标准相区别,如对内外倾、情绪稳定性、从众性、冲动性、攻击性、报复性、信任性、同情心、自信心、焦虑感、聪慧性、心理变态、犯罪思维模式等13项指标作重点分析,以确定罪犯是否具有“危险人格”。狱侦部门要重点抓好客观方面的危险因素调查,重点筛查出不同犯罪危险性的罪犯。
2.要认真选择具体合适的测试工具。当前我国各地监狱大都采用16PF、EPQ、MMPI、SCL-90、CPI等测试工具来检测罪犯的危险人格。如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中国法制心理学会、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联合编制的《中国罪犯评估系统量表》,可用以测量罪犯的危险人格状况;又如广东省四会监狱根据经验归纳法,设计并应用了《新收押罪犯危险性评估量表》和《新收押罪犯改造难度评估量表》,该表能够鉴别出不同受试者的反应程度;两个量表对危险犯与顽固犯的行为效标预测准确率为93.8% 。
3.要与犯罪环境因素调查紧密结合。罪犯是否具有再犯危险性与可能性,不仅源于其特定的人格因素,更源于监狱的环境因素。如果某罪犯仅具有再犯的危险人格,而没有预谋犯罪或情景犯罪的时空条件、工具条件、被害条件的支持,这只能说该罪犯具有再犯的可能性;而一旦他具备了后三者中的一项或几项条件,那么狱侦部门就应按照他所具备的条件多少与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型、分等级的刑嫌调控。可见罪犯危险人格的识别方法,必须向刑嫌调控的业务功能拓展与延伸,即利用危险人格测试依据与犯罪条件调查依据,分别实现刑嫌预警、刑嫌分析、刑嫌侦查、刑嫌控制的特定功能。
四、狱侦刑嫌对象的行为排查
(一)狱侦刑嫌排查的传统方法
监狱传统的“危险犯查控制度”有以下弊端:(1)监狱对刑嫌调控的侦查制度演变为一种综合安全的控制模式由来已久。狱侦民警对刑嫌难以做到“并兵专力”,犯罪情报的侦控功能因受这一制度泛化的牵引而自然削弱;(2)对危险人的排查方法仅限于组织行为学与罪犯改造心理学的视线,但对犯罪侦查手段、情报侦查方法的应用却没有分类描述与形成体系;(3)对危险罪犯的控制方法侧重于公开化的行政管理,而对再犯危险人的秘密调查与情报侦查程序缺位 。如果继续沿着“管理思维”去排查危险罪犯,而不注重情报思维与信息模式的引入与实践,监狱所谓的“隐患排查、危险犯控管”就仍然难以摆脱“情况不明、底数不清”的“手工作坊”模式,也难以彻底扭转狱侦刑嫌调控的被动局面。
制度缺陷往往会导致适用方法的局限性。监狱以往主要依靠以下传统方法来搜集异常狱情与排查危险对象:一是通过罪犯会见监听与邮件检查的方法;二是通过对重要场所突击清监与重点搜查的方法;三是通过调遣狱政耳目与落实互监包夹的方法;四是通过改造信息卡搜集与专题问卷调查的方法;五是通过民警谈话教育与狱情分析会议的方法。但是,基于对许多狱内案件的实证数据看,监狱仅有这些方法还远远不够,因为当前监狱使用的观察法、检查法、谈话法、包夹法、监听法、会议法等,难以发现或发现不了特定犯罪危险人,难以捕捉那些潜在的预谋犯罪信息并查破案件,从而导致对狱侦刑嫌排查的实战效果不佳,近些年各地罪犯被地方公安解回再审的比例上升,以及监狱发生的所有脱逃、袭警、劫持案件就是力证。因此,监狱对刑嫌的行为排查与分析,无疑需要对传统的警务模式、排查方法、控防机制等进行“更新升级”。
(二)狱侦刑嫌排查的现代方法
1.通过数字监控系统来发现与分析刑嫌线索
监狱利用数字监控图像与影音资料,能为掌握刑嫌思想动态与活动轨迹、为发现线索与侦查取证提供技术支持。与图像信息系统并用的监控报警系统,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向监控中心提供现场实时信息。依托物联网技术,监狱还能自动跟踪重点罪犯携带的电子腕带信息,一旦刑嫌在警戒区域或特定时段出现时,这一系统除了进行录像、录音、报警信号的采集、联动控制外,还能在监狱总控制室和网络平台上通过电子地图对报警方位快速显示。2011年11月由山西监狱管理局研制完成并上报司法部监狱局的《目标跟踪与地理信息管理业务规范》,有效解决了狱侦刑嫌的行为排查难题。该系统的“目标行为调查类业务” ,可对特定罪犯或群体在一段时间内的全部活动和行为进行调查、比对和分析,并结合区域地理信息,对罪犯的活动轨迹信息进行调查分析。
无论是利用视频监控还是目标跟踪等系统开展刑嫌调控,必须利用情报导侦平台来进行关联分析与行为调查。狱侦部门排查刑嫌的行为轨迹,可采取“图像辨认法、时空定位法、软件测量法、连线追迹法、信息关联法”等视频侦查的方法。如从监控系统反映出的图像信息可能十分模糊,或只能对刑嫌个体进行粗略判断,这时狱侦民警可以迅速将特定信息输入“刑嫌调控库”或“罪犯信息库”进行人工检索或自动比对;也可将狱侦“重地控制系统”的信息查询与刑嫌调控模式结合起来应用,通过图像分析或比对来确定嫌疑人身份。侦查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每月定期对刑嫌在监内活动的重要时段、重点部位、人际交往的视频信息,通过“浓缩摘要”等检索策略进行轨迹扫描与分析,并将重点刑嫌的动态信息加工后及时发布在狱情研判平台上。
2.通过心理测谎技术来发现与分析案件线索
利用心理测谎数据为刑嫌排查提供心理依据,是刑事技术在侦查领域的应用项目,这与监狱的“心理咨询”或“危机干预”是两码事。许多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会表现出具体的心理特征,如伪造作案时间、利用假象扰乱侦查视线;破坏或伪造犯罪现场;伪装个体形象特征等。而在犯罪后尤其是面对侦查员的审问或调查,往往会表现出畏罪、侥幸、恐惧、悲观、戒备、抵触、对抗、逃避等多种心态。刑嫌调控中应用心理测谎技术,即通过心理测试仪对刑嫌的皮电反应、脉搏率与血压、呼吸等生理指标的测定,就特定事件或案件进行相关的心理探查与行为推导。而网络上的犯罪心理测谎,是利用专门的测试软件与终端设备,对刑嫌罪犯进行远程信息探查、欺骗检验、求实检验。监狱启动这类技术手段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根据狱侦基础建档与建库的需要,对重大或复杂的刑嫌对象开展多导测谎,以确定其先前检测的危险人格参数是否真实,危险行为是否与犯罪关联;二是根据具体案件的侦查需要对有关嫌疑人的心理测谎。采取这种技术仅限于探查嫌疑对象与所调查的犯罪事实有关的心理信息。
3.通过情报导侦平台来搜集与查证刑嫌线索
查询刑嫌信息主要利用监狱与公安的情报导侦系统来进行。一是狱侦民警对发现的具有再犯危险性的罪犯,按照狱侦刑嫌的建库要求,进入其它监管业务库进行分类查询,如对刑嫌的心理测试、犯罪前科、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信息,可分别进入罪犯信息库、教育改造库、刑罚执行库等进行多项信息的交叉查询;二是对具有反常行为疑点的刑嫌,可分别利用数字监控、目标跟踪、地理警务、自动报警等系统进行信息检索与复制分析;三是对于涉及刑嫌社会因素的信息排查,需要借助地方公安各类警务系统的查询帮助。如通过查询地方公安的刑嫌调控库与重点人口库,以核实、校正、扩充监狱刑嫌人员的相关资料;如根据目前一些省地公安已从监狱采集到的DNA数据进行查询,可以破获一批积案,认定一批逃犯;如对公安已建前科人员的样本指纹与监狱罪犯的样本指纹进行查重、查异,以确定该罪犯的身份疑点等。另外监狱在专案侦查阶段,也可以利用已建立的刑嫌信息库,与犯罪嫌疑人摸排的各类条件进行网上批量比对或逐一筛选,直至锁定或排除犯罪嫌疑人。
4.通过可疑物品或现场遗留物来查证与分析线索
从可疑物品或现场遗留物排查刑嫌与实施破案,首先取决于监狱或其他部门是否建立有相关物品、物证、行业管理的数据库。监狱主要利用以下三种建库方式和查询渠道来发现刑嫌线索,一是对监狱自身的有关物品信息库或物证信息库进行检索。对于监狱而言,必须构建狱侦类的重地控制库、涉案物品库、样本痕迹与现场痕迹库;生产类的劳动工具管理库;狱政类的违禁物品库、罪犯邮件管理库等;二是对公安机关有关物品或物证信息库进行检索。这类数据库主要包括指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DNA、车辆、特种行业管理信息库等;三是对社会其他部门的行业信息库进行检索。
有关可疑物是否与监狱的特定刑嫌具有因果关系,往往要视具体案情或线索来决定查询的目标与方向。当监狱发现某建档/建库的刑嫌有违法犯罪嫌疑时,如发现监内遗留有绳索、棍棒、劳动工具等可能用于犯罪的器物,那么我们可进入监狱相关数据库进行查询与特征比对,以确定物品来源同具体刑嫌之间的因果关联;如对其私藏与使用的手机信息进行查询,可对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调取其通话详单来分析特定线索;如监狱发现罪犯与特定关系人有持银行卡的现金交易疑点,那么可通过各类银行或银联公司的数据库查询;如需要确定特定汇/取款人的身份,那么可调取视频图像进行比对再作行为分析。网络侦查模式的日益发展,扩大了警察部门“从物到人”与“从物到案”的信息查询渠道。正是通过这些物品信息的关联查询与分析,狱侦部门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以“人”为中心、以“物”为关联的刑嫌排查与情报分析工作。
5.通过案件信息查询来分析与确定刑嫌对象
案件信息的“顺查”方式,是指根据案情分析与刻画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条件,对相应数据库进行分类查询、比对与碰撞,产生符合案情的可疑人员名单以供进一步调查和甄别 。狱侦刑嫌调控的“顺查”方式,一般与罪犯的在逃案件有关。这里的“在逃”对象,包括从监狱脱逃、或被公安机关列为在逃但在监狱服刑、或未被公安发现但身负隐漏案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一是“由外向内”的案件协查。即从地方公安未破案件的现场信息、嫌疑人条件信息、在逃人员体貌特征等信息入手,对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包括监狱建库的刑嫌人员)进行查询比对的侦查模式。这种“从案到人”的侦查思路就是监狱深挖罪犯隐漏案件的一种刑嫌调控方式。比如以地方公安通报的案件现场指纹为依据,查服刑人员或建档刑嫌的样本指纹,发现他是否与地方的在侦案件有关联;或利用公安在逃人员信息库查监狱服刑人员,通过条件比对来发现该服刑人员的真实身份;又如根据地方公安的案件协查通报、人像视频截图在监狱进行人像比对、前科手段比对等,也属于狱侦刑嫌排查的基本方法。
二是“由内向外”的案件协查。监狱对于内外勾结的案件、在逃人员的查缉工作,会采取不同的网络查询方法来开展侦查。对罪犯的脱逃案件,除了利用传统的蹲守、盘查、堵截等侦查措施外,许多逃犯一旦冲出监狱预设的包围圈,这些措施因错过了最佳时机而渐渐失灵,它迫使监狱必须与地方公安联手,利用“逆向追踪的方法”来查缉在逃犯。如公安机关通过网上通缉而抓获流窜犯,但发现其身份不明时,侦查部门利用流窜犯的被抓获地或行为地的旅馆业、电信业的信息资料,“倒查”该嫌疑人前段时间的活动轨迹,并与监狱发布的通缉令进行体貌特征比对,或与地方未破案件的相关条件比对,看这类案件是否与该嫌疑人现在所作的案件具备串并案条件。
监狱开展网络刑嫌调控的战略目标,是促成刑嫌时空轨迹网上覆盖、刑嫌信息网上流转、刑情研判网上完成、刑嫌预警网上发布、调控措施网上实施、预谋案件网上侦破的集成模式。而实现这种模式的先决条件,是以网络侦查与落地调查并进的方式,有效开展刑嫌“四要素”的关联排查与情报分析。从这个角度看,虽然监狱的现实距离还很远,但建立科学合理的情报侦查方法与手段并用于刑嫌调控,是监狱最终实现控防与打击犯罪目标的必然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