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重浪+谭子夜
在国家大力推进互联网信息产业的这个夏天,一款名为“今日头条”的App软件,成功地跻身各大媒体的“头条”:因为版权纠纷,“今日头条”被众多媒体追究,甚至被告上法庭。
被指责侵权后,“今日头条”迅速发表声明,称自己是依靠数据挖掘与机器学习来为用户自动推荐信息的工具,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连接人与信息的新服务,并称他们只和网络媒体合作,合作遵守搜索引擎的robots协议,不存在侵权问题。同时,“今日头条”也表示会尊重所有的媒体网站,对任何有异议的内容做断开链接处理。并指出其在过去一年多时间内,已经和数千家媒体网站、门户垂直网站、新兴的网络社区以及自媒体达成合作。“今日头条”称其和PC端的导航网站、搜索引擎类似,他们不修改合作网站页面内容,不展现自己的广告。声明中,“今日头条”CEO张一鸣宣称,正在积极建设移动互联网上的内容生态系统,在技术支持、流量转化、商业变现等方面,做面向未来的架构与尝试。
科技创新与版权保护
针对“今日头条”的“搬运”和“抓取”行为,全国许多新闻网站发表了看法。
大连天健网总经理栾善武:“今日头条”App的内容绝大多数来源于传统媒体等原创媒体,通过转码技术处理后发布到“今日头条”App上的新闻,其网页虽然与原创网页高度近似,但事实上这些网页已经不是原来的网页,而是“今日头条”自己的页面,用户浏览这些新闻产生的流量是在“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App上,对原创媒体没有带来任何的好处,从内容的角度,“今日头条” App侵犯了原创媒体的著作权。“今日头条”App吃了两年由原创媒体提供的免费午餐长大,从长期看,这对传统媒体的影响是巨大的,传统媒体付出了新闻采访的成本而没有得到利益,这样下去势必使传统媒体萎缩,如果有一天,传统媒体不复存在,内容供应方一个一个消失,“今日头条”只能做“无米之炊”了。
客家新闻网负责人傅志群:“今日头条”所谓的“新闻搬运”行为就是盗窃行为,所谓“新闻搬运工”就是小偷。
海口网新闻总监谢舒:这种行为属于窃取他人劳动成果。一个靠着复制别人的劳动成果来扩大自身影响力的生存状态,是对新闻原创权的不尊重和侵害。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那将带给新闻行业不愿做原创、不愿产新闻、人人等复制的不良风气。
桂林生活网总编辑费志刚:“今日头条”依靠的是强大的抓取、分类、搜索技术,将其他媒体的原创新闻快速抓取和分类并进行推送。由于目前移动媒体用户获取的资讯内容碎片化,阅读习惯懒人化,“今日头条”能提供其他媒体相对完整的原创新闻,同时经过分类化处理,实现了懒人化阅读,所以获得成功。“今日头条”是“巧取豪夺”还是“新闻搬运工”我觉得不重要,关键是搬运了别人的东西没给钱,而这种行为在互联网上非常普遍,这是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手段缺失的结果,势必影响到其他媒体新闻客户端的生存。
深圳新闻网副总编辑胡宝祥:“今日头条”的技术创新,通过订阅标签、浏览行为、用户位置等判断用户需求,主动推荐不同新闻,受到用户欢迎并赢得市场。点击和流量可以变现,但进了“今日头条”的口袋,“今日头条”成了最大受益者。而其他被“头条”的媒体,因此失去用户,版权被侵,倍感受伤。被“头条”的媒体被迫维权,争取利益,是非常应该的。
青岛新闻网副总编辑曹永刚:百度等传统互联网搜索引擎是通过一个能够在浩瀚的网络海洋中发现网页并抓取文件的机器人程序,从已知的数据库出发,就像正常用户一样访问这些网页并抓取文件返回自己的数据库,再以一定的形式排列呈现出来,便于用户浏览。“今日头条”目前的搜索形式,基本还是局限在通过关键字在手机浏览器进行新闻搜索,仍是传统的搜索引擎形式在手机端的延伸,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实与传统搜索引擎业务区别不大。但是百度等搜索引擎抓取机器人会对外公布一个User-Agent,而目前“今日头条”的搜索还没有做到这一点,从这个角度来说,双方有着比较明显的区别。
武汉长江网总编辑郑萌:尊重知识产权,意味着尊重创造、尊重创新、尊重劳动。如果无视知识产权,原创者的智慧与心血全被当作“零”,那么人人都乐意去当“拿”别人作品赚钱的“搬运工”,还有谁去当新闻的生产者?原创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和保障,最终将导致抄袭盛行,原创无力生存,整个社会的创造力和创新力被扼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颠覆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颠覆了许多传统产业,但在互联网的世界里,知识产权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从未被质疑。可以说,维护知识产权是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重要规则。互联网领域的众多技术和产品,都是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下,才有了成长和发展的空间。
星辰在线总编辑何旭: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规范社会行为,引导社会秩序,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当有人破坏法律的时候,执法者应当让“违法分子”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律与监管
法律人士赵占领表示,“‘今日头条转载传统媒体文章的两种链接存在侵权问题,一种是深度链接,二是采用转码优化的方式进行转载。这两种转载方式,没有将原网页完全呈现。转载后,涉及到网页的视频、外部链接等将会消失。并且‘今日头条对原网站具有替代作用,用户无需浏览原网页就可获取新闻,这种行为涉嫌侵犯版权,同时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诚实信用原则。”
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啸则指出,目前网络上只有两个做法是合法的。第一是以类似于搜索引擎的方式,它只是让读者能够比较快速寻找,能够提供新闻的链接或者出处,比如像百度等;第二种是直接获得新闻编辑人、作者的同意或授权。不经允许通过网络来提供新闻,直接提供内容,已经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先许可,后使用”,这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都是适用的,没有例外。除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之外,不论是出于什么目的使用了作品,不论是付费还是不付费,不论是营利性还是公益性,使用作品必须先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在法律规定框架下,未经权利人允许就使用其作品都是侵权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endprint
就“今日头条”涉嫌侵权问题,于慈珂称,其实早在“剑网2014”专项行动启动之前,国家版权局就收到了有关传统媒体的投诉,称“今日头条”网未经许可转载了他们的新闻作品。国家版权局对此高度重视,已经受理相关投诉,正在对“今日头条”网进行立案调查,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前副司长许超表示,跟百度只提供只言片语的信息不同,“今日头条”是对信息的二次加工,然后呈现出较丰富的内容,这跟法律对于搜索链接服务商规定的条件不符,所以“今日头条”只能属于内容服务商。一旦发生侵权,内容服务商是第一侵权人,中间服务商一旦陷入纠纷并事后证明是侵权的话,它是间接侵权,法律叫共同侵权责任。间接侵权才适用“避风港原则”。
原创类媒体如何维权?
面对“今日头条”涉嫌侵权的行为,许多原创类媒体不再保持沉默,大洋网、星辰在线、搜狐等媒体已经拿起了法律武器。
“今日头条”现象引起了业界太多的思考。相信无论是对于“今日头条”本身以及类似的业务主体,还是对广大原创类媒体来说,这场纷争都影响深刻。
“今日头条”们是不是该好好地反思一下,新技术的利用究竟有没有边界?将来若想走得更远,应该特别注意些什么?
对于广大原创类媒体,更应该反思的似乎是,面对互联网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和挑战,在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是否应该要有更多的手段和方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要总是被动应对。
而对于我们整个社会来说,是否应该认真反思,科技创新的底线究竟在哪儿?科技创新的底线就是不得违法,任何时候都要守法的精神。畏法者最快活,守法者最自由,只有合乎法律规范的创新,才是真正的创新。
原创类媒体对于“今日头条”的集体发难,远不是有些人所揣度的所谓“羡慕嫉妒恨”“红眼病”和“枪打出头鸟”那么简单。《诗经》有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今日头条”对于原创类媒体来说意味着什么,可能只有置身其中的媒体人心里最清楚。也许现在还没有达到“不共戴天”的地步,但毋庸置疑的是,如果任由“今日头条”肆意抓取别人辛苦采编创作得来的稿件而不加以规约的话,那么,对于原创类媒体的生存发展的影响将是巨大的,甚至可以说是致命的。
正如星辰在线评论员文章说:“如果‘偷窃成为了年轻人创业的主流,那么对于互联网秩序的冲击将是难以预计的严重。不仅将严重侵害原创内容提供者的版权,还将影响整个行业生态的平衡。”长江网总编辑郑萌则认为:“在新闻出版领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以往的媒体生态格局,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过,有一点是不需争论的,那就是无论是哪一种渠道、哪一种介质,不侵犯版权是底线。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别人的原创作品,甚至免费把别人的作品‘搬来赚钱,谋自己的利益,与偷何异?还有些网络媒体,不注明稿件的原创来源,企图通过‘第三方中转的方式逃避版权问题,也只能是掩耳盗铃,难逃法律的裁决。”
“尊重版权,不仅仅是一种口号,一方面需要规范媒体行业的准入制度,另一方面要形成尊重原创、维护版权权益的行业氛围。我们对立志创新、创业的新媒体和互联网企业充满敬意,但这种敬意是建立在合法经营、彼此尊重的基础上的。新媒体创业企业要想健康发展,必须摆脱‘寄生赢利的模式,重视知识产权,积极主动与版权所有者协商,探索建立合作共赢的机制。”
显然,要建立良好的业界生态平衡,就不能允许像“今日头条”式的“搬运”精神大行其道。
原创类媒体与“今日头条”的这场纷争,到底会以何种方式落幕,结局尚难预料。“今日头条”的出现,其实只是版权守卫的第一战。还有很多类似的App,仍然做着“强盗”般的行为。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除了行业本身加强自律外,同样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但愿相关部门能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使“今日头条”不再上各大媒体的头条,努力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生机勃勃的网络环境。2014c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