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云计算在数字图书馆的广泛应用,图书馆由最初的实物形态发展到数字形态再到云形态,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但同时也使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复杂化,并产生了一些新知识产权纠纷。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势必会影响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所以知识产权问题是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一个瓶颈问题。目前已有不少学者关注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问题,仍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入研究云计算环境下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
云计算是在分布式处理、并行处理和网格计算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型计算机模型,是一种新型的共享基础构架的方法[1]。它具有超大的存储和计算能力,能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网络服务,使互联网成为用户的数据和计算中心。
云计算通过网络按照需求以扩展的方式获取信息资源,可随时获取,按需使用、按需付费。云服务商提供较低的存储成本、带宽成本、计算处理成本,负责维护和管理数据中心的运转,用户只需接入互联网就可通过电脑、手机等终端设备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方便快捷地享受云计算服务,无需安装和升级各种软件。
云概念出现之前,与云计算相关的技术和服务就已应用到数字图书馆中,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在线服务提供参考咨询,是源于云的服务;数据库商虽以网络数据库取代了光盘版,实际上将图书馆接入了数据库云。数字图书馆本质上是一种资源体系,但成为资源存储数字图书馆成最大困扰,信息用户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要求数字图书馆提供更高效的信息服务。而云计算正好可以弥补数字图书馆的缺点,满足数字图书馆的现实需求。
云计算提供的海量存储空间,能够满足信息的不断增长和更新,从而丰富了信息资源。数据存储在云端安全可靠,无须担心因病毒感染和硬件的损坏导致的丢失,为数据安全提供了保障。
云计算将不同域的信息资源通过互联网集成在一起,形成资源互补,避免资源重复,实现了数字图书馆资源的共享。同时利用分布式数据存储技术和虚拟化技术对信息资源进行挖掘、整合、导航,使信息资源更加统一有序。
云计算提供的便捷网络服务使信息人员管理简单化,无需在数据管理和设备维护方面耗时过多。因此可用更多的精力创新信息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云计算技术下用户不再局限于图书馆,也不再局限于图书馆固定的开放时间,只需使用浏览器,连接互联网,就可随时随地享受数字图书馆的网络服务,有更大的自由空间构建个人数字图书馆。云计算使数字图书馆成为没有建筑和技术障碍的图书馆,足以满足用户个性化的需求,真正做到“按需而用、即需即用、快速聚合”。
数字图书馆共享云资源,使云建设成本分摊到各个图书馆中,从而降低了图书馆信息资源存储的成本。信息设施由云计算商进行维护和管理,用户只需廉价的终端就能享受高质的网络服务,因此图书馆和用户都享受到云计算带来的好处。
云计算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数字图书馆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知识产权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包括开展信息服务中造成的版权保护问题以及专利权保护问题,数字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以及读者行为的知识产权风险[2]。云计算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存储在云端,有云服务商统一管理和调度,云计算超大的计算能力和网络传播使侵权危害更大、更隐蔽和不可控[3]。
云计算环境下数字图书馆遇到的安全问题更加复杂,如虚拟化安全漏洞和安全防范[4]。用户群的庞大和复杂性导致对使用信息的目的不可控性,数字图书馆的数据安全和用户隐私因容易受到非法用户和黑客的攻击而造成侵权作品在网络传播的途径和范围扩大,从而加剧作品遭受侵犯的程度。
用户购买云计算服务后将内容交付给云服务商,这些内容必须由用户控制和管理[5]。但部分云计算企业深知“核心数据”原理,以数据整合、数据挖掘、知识服务名义擅自利用数据资源,使数据利用合法化,开发出优质高效的新产品,提高自身竞争力。这无疑会侵犯著作权人和数字图书馆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云服务商会利用读者信息及借阅数据开发出推荐书目等新产品,这些本为图书馆唯一拥有、开发出的新产品,其知识产权的界定将成为新问题;另一方面,云服务商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尤其是将被加密的作品直接公开传播[6],须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基于云服务商的上述行为,数字图书馆应加强与同行的交流,多考察云服务商的口碑,联合抵制一些口碑差的云服务商。在与云服务商签订协议的同时,规定其合理使用作品的范围和权限,不能脱离原作品而存在,否则为非法使用;不能任意修改原作品,也不能分离原作品获取非法利益,否则云服务商须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这样有利于云服务商之间进行竞争,互相承担举证职责,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云服务商的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预备行为和故意引诱行为[6]。云服务商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信息的传输、存储、深度链接等因平台、基础设施云化而演化成的云服务。数字图书馆购买了本身存在版权纠纷的作品,云服务商作为间接侵权人为这些未经授权的作品提供中介服务,需承担间接责任。若数字图书馆和云服务商都未经过著作权人授权进行营利,从客观上讲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共同侵权。故意引诱行为,即通过广告宣传和用户通信联络等方式,以积极的行为诱使用户使用该作品实施侵权[7]。因此,云服务商应对作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采取措施确保私有空间安全及保护作品,这也是云服务商基于技术所提供的法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第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8]。图书馆与云服务商需签订托管协议确定著作权问题的解决方案,双方应就数据的使用达成协议,尤其对图书馆享有著作权的数据未经许可使用造成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3]。
网络信息时代,云计算技术的应用使图书馆随时可能发生知识产权问题,而图书馆立法的滞后严重阻碍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图书馆应积极参与推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使之适应时代发展,通过立法和司法,制定和实施相关法规,填补数字图书馆法律规定上的缺失与空白,明确规定数字图书馆与云服务商的地位和职能以及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制定判定云服务商侵权行为的标准,规范云服务市场准入制;明确合理使用范围,因为合理使用是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机制;界定云服务商在直接侵权责任上的举证责任以及安全管理方面上的约定义务,规定云服务商开发新产品的范围和限度,重新界定新开发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提出新产品利益分配标准。
提高云计算系统的安全性和建设安全可靠的防御系统,是确保数字图书馆数据中心硬件设施、管理与控制系统、服务系统平台、安全防御系统免受病毒、系统漏洞侵害的首要条件。数字图书馆与云服务商应共同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策略,确保其中的数据作品细粒度管理,使云计算安全监测和管理平台实现大范围监控管理,识别和预测未知风险,对非法的和可疑者进行强制隔离,并通过网络安全报警、主动防御、日志审查等方式保证系统安全。数字图书馆在开发购买数字产品时,应加强对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开放程度的监管,确保购买数字化作品的安全性和可控性;定期全面评估云计算应用系统的安全性,有针对性地进行程序更新。
为了更好地管理云计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我们必须运用行政手段,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9],最大限度地保障图书馆的利益。可借鉴国外数字图书馆,配备熟悉法律知识和图书馆业务的人员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负责签订与云服务商之间的版权协议,制定知识产权策略,加强对购买数字资源的的版权审查,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对于一些无法确定版权的,可以在图书馆网站上进行免责声明,最大限度地进行自我保护,降低版权纠纷。
除此之外,云服务商有权利拒接版权不明确的作品,与数字图书馆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降低云服务商与数字图书馆的共同侵权行为。
云计算环境下,数字图书馆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复杂多样,必须从法律、技术和行政3方面处理好数字图书馆、云服务商、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只有平衡好各方的利益,才能促进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的共同发展,为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更好地服务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