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转轮
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加强对守信者的激励和奖励、对失信者的惩戒和约束,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以及跨地区、跨部门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及国内各省区市的成功实践,为浙江进一步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提供了经验借鉴。
目前,国内部分省区市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逐步完善。一方面,守信激励力度逐步加大。从各省区市的实际情况来看,重点围绕是三个方面来完善守信激励措施:一是信誉激励,对守信主体给予相关资质证明、评优评先资格、列入红名单等激励措施;二是行政激励,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行政部门对守信主体给予行政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三是经济激励,在工程招投标、大宗商品交易、签订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经济活动中给予守信主体诸如利率、额度期限等优惠。
另一方面,失信惩戒手段日趋多元。各省区市高度重视失信惩戒工作,不断提高失信主体成本。失信惩戒的手段主要有四类:一是信誉惩戒,通过失信违规行为曝光、“失信黑名单”披露、取消资质等措施,对失信主体的信誉和公众形象产生不利影响;二是经济惩戒,运用市场准入限制、投融资限制等经济手段,增加失信主体的运作成本,降低其市场竞争力;三是行政惩戒,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加强监督检查、取消相关政策优惠等措施;四是司法惩戒,主要是针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禁止部分高消费、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措施。
反观西方发达国家,其信用联合奖惩形式更为多样,信用产品应用更为广泛。奖惩方面,通过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威慑和惩戒失信者,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信用关系的有力武器;运用道德、舆论、宗教等非法律手段,约束各失信主体行为;加强经济约束,在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劳动就业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从而使失信主体蒙受经济损失。
信用产品方面,主要发达国家政府注重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被判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责任人和处罚决定。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获取这些公共信用信息,并进行数据分析和加工,形成信用产品,让市场主体根据信用状况拒绝同失信者进行交易。依靠信用产品负面信息的传播和一定期限内的行为限制,使失信者不得不付出昂贵的失信成本,从而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上述经验为浙江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四点启示:一是加快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借鉴《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出台经验,加快推动《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使用条例》颁布实施。同时,加快制定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应用和发布等工作。
二是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各地、各部门行政管理事项中产生的全部信用信息,并有序向社会公开和共享。努力实现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国家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兄弟省区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打破信用信息孤岛。
三是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加快推进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应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融资信贷、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劳动用工等经济社会活动中查询应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四是发展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研究制定信用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应用的政策举措,倡导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鼓励有大数据优势的企业参与信用服务市场竞争,创新信用产品。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建立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不讲信用的机构,依法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