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江
前段时间,国办印发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一文,布置落实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全文出现大数据一词61次,出现信用一词94次,尤见信用和大数据之间的紧密关系。我们理解,实施信用的基础是信息,信息是来自数据的加工。无论应用大数据资源还是运用信用理念,均是对市场主体开展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手段。
大数据是基础、是工具,信用是应用、是方式。其实,信用的核心还是经典的两句话“让守信者得利,让失信者惩戒”。否则,无论是市场规律还是市场规则,是难以有效地、可持续地运行下去的。让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优势和作用,缺乏信用是万万不行的。换句话也可以理解为,真正让信用发挥在监管、服务以及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
首先,大数据在哪里?无非是履职过程中掌握的数据,包括登记机关掌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信息、自然人的登记信息。另外一块数据就是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包括一些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核转报、行政调解、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复议等,均是客观反映行政相对人的记录。至于政府的规章、政策、文件等,应该归属信息之类。政府大数据应用的第一步,先把政务自己掌握的信息共享用好。
其次,大数据的处理。可以考虑分为这样几个步骤,记录、发布、共享、统计、加工、应用等。通过记录形成市场主体的信息档案,而且数据的记录应当解决完整性和更新问题,如果不完整,那么势必对部分市场主体不公正、不公平,如果不能解决更新问题,这样的数据在使用价值上将大打折扣。发布也是应用的手段之一,效果立竿见影,通过信息传播,让信息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发挥,既避免政府自娱自乐,同时也让全社会监督政府履职的公正性,副产品就是可以促进政务诚信建设。数据共享就是要不同部门之间、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业态之间实现信息共享互通,这是为实现联动服务和监管的基础。数据的统计,一方面要创新统计调查的信息采集渠道,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统计调查数据匮乏的弊端更加显现,有无缺乏数据,重大政策的绩效和影响无法客观评价;另一方面要实施数据关联、比对分析,实施预测监测和风险预警,预判趋势,引导预期。
第三,信用奖惩机制的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保障机制,也是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治本之策。建立运行高效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需要从以下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为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供法制保障;二是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为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供技术支持;三是强化信用信息公开,为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供便利条件;四是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为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供可靠信息来源,从而根本上消除信用信息“孤岛”,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供证据。
第四,充分发挥中介市场的作用。这里主要是讲,如何发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作用,这是发挥信用市场化作用的非常重要的环节。国家信用规划提出的政府推动原则,政府既要推动,也是带头示范。但真正持久发挥作用的还是市场,中介机构是信用发挥价值的活跃因素之一,因为他们离需求最近。信用中介机构会根据市场需求,不断研发出适销对路的信用产品,主观、能动地适应需求,从而推动信用的应用。同样,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还通过一些模型和产品研发,可以充分地预判揭示风险,帮助用户一方面合理规避风险,另一方面,放大资金杠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场的力量发挥好了,政府可以专心致志做好服务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