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国土资源局 陈宗乐
浅析基层国土资源系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 陈宗乐
依申请公开是主动公开的必要补充 具有个案性特点 同时也是涉及相对人直接利益和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方面。当前 国土资源系统依申请公开工作主要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申请人维权等方面 有着较为鲜明的特点同时也存在着宣传指导、工作流程、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服务功能拓展等方面改进的空间 以下笔者就如何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谈谈个人的看法。
1.意识的问题
意识问题不解决 思想就不统一 执行就不顺畅。首先是行政首长的意识 只有自上而下的重视才能达到政令畅通 服务到家。当前各单位、各部门均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 但纵而观之 有的是为了成立而成立 有的甚至名存实亡 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信息公开工作推进缓慢。其次 是部门 科室 负责人的意识。领导纵观全局 但具体实施还是由各职能部门以“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目前 从国土资源部到县一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均设在办公厅室 受理部门已经明确 但具体的业务实施、操作还不够清晰、明朗。比如个别业务部门认为这项工作超出该部门本身的工作职责已经由办公室承接 自己部门只负责被动提供资料。再次 是危机意识。当前因信息公开提起的复议、诉讼不断加大 已成为全年考核评分中的关键一环。
2.信息内部审查问题
根据相关条例、实施办法 已规定了除主动公开之外的信息均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但具体哪些可以依申请公开 哪些不能公开 仅从“涉及第三方隐私、国家秘密等表述 ”公开部门还难以把握。根据“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的标准 申请人申请的内容 原则上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第三方隐私外 其他都应予以公开。然而 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及相关规定 只有权利人或受权利人委托方可查询、申请相关内容。因国土资源管理材料涉及土地利用规划、征收土地、建设用地批准等多种事项 其中涉及第三方因素以及根据信息公开的三需 生产、生活、科研 来说关联性问题 目前的依申请公开工作 信息审查界定存在难度。不公开的信息 往往会成为败诉的导火索。
3.行政运行成本高从两个方面来说明 其一是经济成本。笔者从事该工作以来 从量少的批文复印 到量大的大型规划图纸打印、历年某村的征地信息等 材料量多 行政成本较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 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根据该条规定 行政机关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但标准并未下发 让下级具体从事部门没有具体可依的操作。其二是人力成本。当前国土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 工作量大 任务重 与此同时还要把信息公开工作做好 做细 无疑需要投入人力成本。这包括从受理、处理、审核到发件的一系列流程需要大量工作人员参与 尤其在公开材料的审核与答复件核稿上 更需要专业人员字斟句酌来体现行政机关行文的严肃性。
4.各级部门对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标准不一
各级管理部门对该工作的政策解读不一 也造成目前该工作的两难。例如 笔者经手的一例某申请人申请本机关向当地党委部门的一份报告 笔者以该报告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向上一级政府部门、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政府部门维持本机关的答复 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撤销了本机关的答复。以此为例 诸如此类上级政策解读不一而申请人往往同时向当地政府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复议 造成具体从事部门难以适从。
针对以上几点 笔者认为 制定出台一部适合本部门的运行规范是目前亟需完成的工作 这对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健康发展实有裨益。具体应从规范受理、办理部门、出台信息界定制度、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几个方面着手。
1.端正意识
要从大局角度出发 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 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等文件精神 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充分认识依申请公开是主动公开的补充 是保护人民群众知情权这一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规范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国土资源部2014年8月22日印发了《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从登记受理、转发、办理、资料保存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依据该规范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切实做到负责、办理、监督等部门各司其职 让工作真正规范化、法制化。
3.制定信息审查制度
为了提高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制定政府信息审查制度 对国土系统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规范的审查 有了该规范性制度后 针对申请人的申请 在一般原则下即可判断公开与否 提高工作效率。制定的原则 笔记建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办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部门实际 作出区别对待。大体上讲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政府信息 可依如下原则判断。
规划类信息 除涉密影像图外 其它应当予以公开 征地类信息 应当根据与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予以公开 如公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的相关征地信息 用地类信息如“一书方案”等 应当予以公开 地籍类信息可根据《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办法》 依申请公开。
信息中含有第三方信息 如作为报批的必需材料 则根据“谁收集 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 否则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经第三方同意的 可以公开。
部门制定的文件 在拟稿时 应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 除主动公开外 应注相关理由。
4.按标准收取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成本
从人力资源上来说 各级党委部门要充分考虑依申请公开工作的迫切性、现实性 在实际工作中予以统筹考虑 增加法律、法规专业工作人员充实到队伍中去 更好地履职 更好地做好服务工作。从运行成本上来说 并不排除个别申请人仅为申请而申请 目的不明确。面对日益增加的信息公开申请成本正在成几何倍数增长的现状 笔者认为 可以收取依规的复印、邮寄成本。在目前上级部门尚未明确出台收费依据的情况下 笔者认为 可以按当地复印、打印、邮寄的标准费用 或低于 予以收取 收入纳入部门预算外收入。
5.建立部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下面笔者先从几个工作中的个例谈起。
案例1 申请人向机关申请公开本机关向当地党委部门的维稳情况报告 被申请人以“该信息涉及第三方隐私为由 答复不予公开。”后申请人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级政府部门、跨上级的政府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 政府部门均维持被申请人的决定 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使用法律条款错误”撤销答复。在被申请人重新答复中 改用“因该报告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故不予公开”。
笔者认为 在重新作答内容不变、引用条款并无原则性错误的情况下 上级机关可以维持下级机关作出的决定。
案例2 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上级主管机关认为应到在答复中举证相关搜索、查找的证据。
《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 征求意见稿 》第6条第2款曾规定“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 应当提供经过合理查询的证据。”但在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删除了这一具体规定 这是从否定性事实难以从正面直接予以证明 故予以删除。笔者认为 被申请人在能明确检索方式、搜索范围的情况下 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查询的方式后无信息 但在确实难以明确检索方式等情况下 被申请人无需对申请人阐明 但在申请人复议、诉讼后应向法院等部门提供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合理搜索义务的材料。具体而言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 对搜索方法和搜索结果作出说明 第二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制作时间线索 提供相关信息公开指南、年度报告、公开目录等关联性证据 第三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文号线索 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文件编号方式以及涉诉文号的对应文件名称、时间、制作机关等证据材料 第四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出处线索 提供相关调查结果或者相关卷宗材料。
综上 针对部门对政策的解读标准不一 笔者认为 业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法院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时联席会议制度 重点讨论个性、有争议的案件 交流相关经验 并达成一定共识。若有分歧 应形成相关讨论意见请示上一级部门。
信息公开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需要广大工作人员不断从经验中提取 事实中求证 以完善、严谨该工作 最大程度地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真正做到为民务实 高效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