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办法》与时俱进、更接地气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办法》是一部非常完整的项目稽察法规体系,涵盖了项目稽察职责、稽察程序、稽察监管机制及法律责任,体现了项目稽察监管的全过程。与2003年的《稽察办法》的相比,特别接地气,主要体现在:行使主体由省级发改部门扩大到市、县两级发改部门,强化了县级发改部门的稽察职能;同时稽察适用范围扩大了,新《办法》把使用市、县财政性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也纳入稽察范畴;根据新《办法》,市、县两级稽察人员特别是稽察特派员的任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使市、县两级稽察特派员行使职责有了法律依据,大大强化了基层发改部门传统的项目管理地位;纵观新《办法》,里面内容更加充实、条目更加具体、条理更加清晰、实用性更强,对县一级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新《办法》的颁发,对县级重大项目的稽察管理具有以下指导作用:首先,新《办法》的出台,为县级稽察工作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依据,使县级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更加有理有据;其次,新《办法》的出台,为县级稽察工作指明了方向,便于县级稽察工作更好地开展;其三,新《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县级稽察工作的监督职能,树立了县级发改部门稽察工作的权威;其四,发改部门可以根据稽察工作需要牵头召集各部门参与联合稽察,大大提高项目稽察的效果;其五,新《办法》的出台,使县级稽察力量的配置有了依据,为下步稽察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平阳县在2013年配置了县级的稽察特派员,在发改局内设置了项目标后管理科(稽察办)。随着新《办法》的出台,平阳县将稽察和标后工作进一步融合,摆脱县级项目稽察工作“无证驾驶”状况。平阳县要以新《办法》的颁发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项目稽察监管、规范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制、规范工程索赔制、规范中央资金使用制、建立中介机构诚信管理制度,着力解决好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普遍存在着“超工期、超概算”、工程变更随意、项目招投标和合同履约问题、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工期拖延等一系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