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狱龟鉴补〉译注》讹误举隅(上)

2015-01-30 09:58陈鸿彝
中国法治文化 2015年5期
关键词:家谱

文/陈鸿彝

《〈折狱龟鉴补〉译注》讹误举隅(上)

文/陈鸿彝

晚清学者胡文炳,承袭宋人《折狱龟鉴》的编辑宗旨与编著体例,撰成了《折狱龟鉴补》一书,规模远超前人。书中案例或辑自清代以前的历代正史,或选自宋、元、明、清的文人笔记和杂著,分编为犯义、犯奸、犯盗、杂犯四门,汇录了历代侦破和审理疑案、奇案的各式奇术妙招,更有古代官吏秉公执法、舍身求法的动人事迹,还有名吏们对立法、司法问题所作的独特思考,共719则,计26万余字,贯穿了三千年中国狱案史,对我们认识法制史大有帮助;对法制从业人员开拓思路、增益智慧也不无裨益;加之大量的狱案文章出自明、清名作家之手,是“文言短篇小说”中的精品,其价值可知,确实宜于向社会推荐。

《折狱龟鉴补》初版于清光绪四年(1878),自问世以来,一个半世纪过去了,还没有人对它作过系统的整理。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续修四库全书》收录它时,也只是原版白文照录,未及整理。上海市教委于2002年将“《折狱龟鉴补》译注”列入社科研究项目,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长陈重业教授主持,完成了近百万字的《折狱龟鉴补译注》书稿,于2005年经在沪专家的“认真审阅”(见本书之《编写说明》),肯定了该书的学术价值。北京大学出版社随即将此书出版(2006年1月第1版)。何勤华先生又据以写出“序文”,全力肯定并加以热情推荐,说是:本书对原著每篇引文的出处都作了详细核对,加上了标点和今译,并“改正了该书原文中明显影响文义的缺漏讹误之处,指出了胡文炳引书张冠李戴之处”,还补充了一些事例的出处,等等,因而具有“重大学术价值”云云。倘若果真如此,其团队的工作量可谓浩繁,其成就自然应予以足够的评价了。

然而,该译注本终究是初次整理,又出于众手,成绩固然不小,而讹错也不算少,其点校失当、译义不确、注释讹误、考辨欠精之处,不下百处,且并非排版印刷中出现的差错,而是涉及对古代经典文句、行文体例及史地知识、社会生活的认知,尤其涉及对古代公牍程式、规章制度、法制术语、审断程序的专业了解,其问题不能忽视。宋人说过,“校书如扫尘,去旧新又生”,何况旧籍整理乎?故出些讹误也在所难免。但只要主编者、审读者能稍稍负责一点,认真披览一遍,绝大部分常识性问题是可以在付印之前解决的。

以下谨列出一些代表性例子,供译注者们斟酌:

1例:该书胡氏《自序》中说:“盖实缺既有迁调,署事仅满期年,转瞬及瓜,何由展布?”此句意为:说来政府的委任官,皆有迁转调动的明确期限,临时代理者最多也不过代管一年,一转眼任期届满,你(再有才干)又何从施展呢?但“译注本”却把它点成:“盖实缺,既有迁调署事,仅满期年,转瞬及瓜,何由展布?”

[按]原文句式整齐,表意明畅,并不难懂。执笔者显然不熟悉古人的行文句式,不知道发语词“盖”是总领下面一个对句的:“实缺既有迁调,署事仅满期年”;而对“实缺”、“署事”之词义又不甚明白,故把原句点成“既有迁调署事”,这就不成文句了。“实缺”指应等待国家委任新官的空缺官位。有两种情况:1.原委任官已到期,需等待新的任命者(清代委任官通常是两年任期,届满后经批准可以留任,也可能因故而提前迁调);2.国家新设之官位,需等待委任者到岗就职者。“署事”,原官已离任,新委任官尚未就职,在此期间临时主持该机构之日常政务者即为“代职署事”,通常仅有两三个月,最多不会超过一年的期限。“及瓜”,等到瓜熟时。典故出于《左传》,喻指“任职一到期,就会有人前来接替”。

2例:本书第2则《烧梁狱词》中说道:“景帝废栗太子,太后心欲以梁王为嗣。大臣及袁盎等有所关说,太后议格。孝王辞归国。”意思是:汉景帝废除了他的儿子栗太子,其母窦太后内心希望立她的爱子梁王(景帝之弟),将来好继承大位。朝廷大臣及名臣袁盎等都认为此意不妥,对此有所进言,太后的提议便被搁置了。梁孝王(很失望,只得)离开京城,辞归自己的封地去了。

[按]译注者将相关话语译为“……众大臣及袁盎等人通过关节向景帝进说,反对以后让梁孝王继位,窦太后便改变主意,梁孝王回到了自己的侯国。”把“有所关说”译成了“通过关节……进言”,纯属望文生义;又把“太后议格”说成是太后自己“改变主意”,大误。类似这样的误译,文中还有几处。如:梁孝王回归封国后,图谋不轨,羊胜、公孙诡等为之出谋划策。汉景帝追查下来,勒令梁孝王交出二人。梁孝王不得已,被迫“令胜、诡自杀,出之”。意即“命令谋士羊胜、公孙诡二人自杀,然后交出了他们的尸体”。梁孝王是想借此向景帝表达“我已听命处治了贼臣,我已跟他俩划清了界线”之意,当然也有杀人灭口的用心。译者却将“出之”一语译成“把他们的尸体从家里扔了出去”。若果然如此,该是何等孟浪!这不只是字句理解的偏差,更是对宫廷斗争之残酷性、隐蔽性的认识太肤浅。

3例:本书第14则《女免母族罪》文中,程咸批评说:“男不遇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矜女弱,均法制’也。”这是说:法律上男性并不因他姓犯罪而受株连,而独独让女性既受夫家,又受娘家的牵连而遭惩治,这根本不能用来体现国家“关顾女性弱者,均等施行法制”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原则了。

[按]草率解释古代法律术语的情况,“译注本”中还有多处。如本文“非所以‘矜女弱,均法制’”一句,就被译成“我这里并不是同情处于弱势的女子,而是要使法律公平如水”云云,显然是误解了文意,把国家立法精神变成个人感情上的事了。程咸指出:“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要已出嫁的女子为娘家人犯罪承担罪责,很不公平,太过苛重。此言一出,国家便废除了这条法律。

4例:本书34则《承乾谋逆》说道:唐太宗的太子李承乾阴谋逆乱夺位,杜荷参与了这个阴谋。一次,杜荷对太子李承乾说:“天文有变,当速发。但称暴疾危笃,主上必亲临视,因兹可以得志。”此句意为:“而今天象有变异,预示着快要出大事了,你应抓紧时机,赶紧动手。你只要宣布自己突患暴疾,命在旦夕,皇上必定会亲自驾临,来看望你。你就趁这个机会下手,大事就告成了。”杜荷的这番蛊惑语并不难理解。

[按]译注者竟将原文点断为:“天文有变,当速发。但称暴疾,危笃主上,必亲临视,因兹可以得志。”如此断句,已属古怪,而译文就更让人吃惊了:“天相有异,要赶紧起事。只要说‘陛下病重,生命垂危’,一定要亲自前往探视,那就可以得手。”

译注者也不想想:“陛下病重,生命垂危”与否,难道是你太子可以当面造谣的吗?至于准不准你这个太子前去见皇上一面,难道是你承乾自己可以说了算的吗?唐太宗对你借他“病重,生命垂危”的名义,口称“一定要亲自前往探视”之用心,会幼稚到一点也不加以警戒?如此违反常识常理的话,如何会出于杜荷这种阴谋人士之口?

5例:本书99则《争坟别墓》:两家人争坟地,互相阻止对方祭扫祖墓,县令规劝双方说:“(汝两姓)彼此阻祭,为汝祖者,毋乃馁而?汝心安乎?”这一句被点断成“(汝两姓)彼此阻祭,为汝祖者,毋乃馁?而汝心安乎?”

[按]显然,这是因为不熟悉“馁而”这个典故而致误。《左传·宣公四年》载:楚国令尹子文,担心他的侄儿将来会叛楚为逆,将招来灭门之祸,他忧心地说:“若敖氏之鬼,不其馁而?”意思是:“如果我若敖氏家族灭门了,祖宗不就无人祭祀了吗?历代先祖岂不要挨饿吗?”后世即借“馁而”一词代指家族的“断子绝孙”,那是很令人伤心的耻辱。译注者把成语“馁而”点断了,使之不成话了。

这个错误在书中出现了多次。第234则《友诛奸淫》也把“馁而”一词割裂开来了。案情是:小青年春霖向亡父的朋友朱侯借剑,发誓要去杀死奸母的潘某。侠义的朱侯劝他说:“侄儿呀,你的年龄还小,如果行动失手,自己倒送了命,你的亡父的鬼魂岂不要绝后而无人祭祀了吗?”朱当即暗示孩子:我朱某人会设法替你的父亲、我的亡友报仇的,孩子你要珍爱自己的性命。原文是:“朱曰:‘侄之齿未也,若画虎不成,尔父之鬼不其馁而?尔父一生倾身殉友,卒时曾以尔母子相托,今言犹在耳,忍坐视乎?’春霖涕泣而去。”注者把中间一句断成了“尔父之鬼不其馁?而尔父一生倾身殉友”云云。

6例:本书182则《捉奸伤尊长》,说的是:江苏抚臣庄有恭具题上奏:“蔡亦凡与其嫡侄蔡通之妻卢氏通奸,被蔡通撞遇,砍伤奸夫蔡亦凡,杀死奸妇卢氏。官府判决:“蔡通‘依刃伤伯叔父母律,拟绞立决’等因。议得:断狱务期平允,援例贵有折衷……”译注本将这句判决辞点断成“蔡通依刃伤伯叔父母律拟绞立决等。因议得断狱务期平允……”

[按]“等因……议得”之语,是古代公牍中的一组常见的程式语,不可窜易。“等因”是对以上所引述之情节的总束,文法上叫作“关锁语”;“议得”则用于领起下文,交代本案经过讨论所拟定的判决词。而译文却把“等因”一词活生生地隔断了,使之分属于上下两句。请问:什么叫“拟绞立决等”?难道这拟判死罪的罪名,还有超过一个的吗?怎么能用“等”字呢?这么译注,说明执笔者既不懂古代文牍之程式语,又不明白拟定罪名是不允许含糊的。书中此类常识性问题的重复出现,看来不是偶发错误或印刷错误。

本书第695则同样:其中“礼部以……等因,咨复在案”一句,也把“等因”二字隔开了,而且还换了行,分属于两个段落,就更说明整理者竟然不懂公牍程式语的基本用法了。

7例:本书130则《家谱》,讲的是李松、李柏兄弟二人为争遗产而诉讼,各自拿出了一本《家谱》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且各自都有众人作旁证,官府久久无法定案。后来接手审理此案者,忽然发现两本家谱中,都有“谱载其几世祖母邱氏”皆同的字样,意思是:双方提供的家谱中,都有“第几世祖母,姓邱氏”相同的一句话,只是一本写作“祖母邱氏”,另一本写成“祖母丘氏”而已,社会上公认“丘、邱”二字是通用的异体字,不以为怪,但审案者恰恰就从这一点点很不起眼的细微区别上,看出了写“邱”字者的作伪痕迹。原来,“邱”是清代雍正年间特意新造的姓氏字,雍正以前并无此字形。李松、李柏的“几世祖”之姓,在传家的老谱上,都只会是“丘”而不可能写成“邱”,从而揭开了伪造之家谱的真相,破了此案。

[按]陈教授在《编写说明》中特意声明:胡氏原著中有“因错字使文义变动或使文义不可解”,他都“做了认真的校正”,而作为“校正”的实例,就举出了此段文字。他说原文“祖母邱氏”应是“祖某邱氏”的笔误,便径自将原文改成“祖某邱氏”了,译文也就翻译成“族谱上第几世祖某人都是邱氏”了。这一改,李松、李柏二人的“祖母邱氏”就从家谱中消失了,而李氏兄弟俩的“第几代祖父某人”竟然是“邱(丘)氏”了!请问:世间竟有这种奉“邱(丘)氏”为祖父的“李姓家谱”吗?他二人能凭这样的“家谱”去打官司、还有多人愿意为之做证吗?再说,古代家谱中,男姓父祖书其名讳而不必加“姓”,女姓祖先则称其“氏”而不一定书“名”,这本是古代的通例,这么“校改”,真让人莫名其妙。以此指责原文是“错”的,岂非荒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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