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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属性
——再议矿产资源所固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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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所有权,就是对天然形成的矿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这是实实在在的财产权,简称产权。《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因而可以将产权理解为以人们认为合适的办法控制和处理财产的权利。即包括人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与交换的权利,也包括人们从财产使用和交换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因此,产权的实质体现着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产权本身是一种客观性的经济权利或经济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通过产权关系来实现的。产权制度是财产制度的主要形式,产权制度对规范健康的市场经济来说是不可缺少的。我们要想使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有活力,要想使我国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发展,就必须建立和坚持规范的产权制度。
联系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际,只有用产权制度管理它、调整它,才能全面、合理地维护国家所有权的权益;才能理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多种经济关系。特别应当指出,长期以来,我们并没有把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管理当作产权管理来对待,即使在矿产资源法中已规定的资源补偿费,也逐步被边缘化了。而资源补偿费本身也没有明确为产权的权益。实践的结果,不仅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没有到位,还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进一步强调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属性。矿产资源资产所固有的价值,是天然存在的,当它作为劳动对象经过勘查和开发而物化在矿产品价值中,也是独立存在的,具体表现为矿产品价值扣除所有投入所创造价值之后的剩余。既然是“剩余”,资源所有者对它的索取,就不会增加矿业企业的负担,就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决策,就不会扭曲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相反,如果不能把这个“剩余”归还给矿产资源所有者,就会在经济关系上形成三方面的不公平:第一是矿业和其他产业的分配不公。很明显,矿产资源的这个剩余,是没有成本的,当矿产资源所有者不去索取,它就自动进入矿业资本权益之内,于是矿业的投资回报率就会高于其他产业,这就是不公平,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近几年出现的山西煤老板、河北铁矿老板等暴发户,就是这种不公平的产物。第二是在矿业企业内部生产要素之间分配的不公。矿业生产主要有三大生产要素,即资本、劳动和广义的土地(主要是矿产资源)。在生产过程中,这三大生产要素本来应当按照各自的贡献,取得自己的相应回报。但是由于矿产资源生产要素的主体缺失,无法公平地得到自己的权益,就被其他两个要素挤占了。为什么一些大型资源型企业利润高,职工工资福利也过高,原因就在于挤占了资源收益。第三,在矿业企业之间分配的不公。由于矿产资源本身的自然丰度不同、地理位置和生态环境不同,在投入相同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情况下所取得回报的差异很大。这种级差收益,如果资源所有者放弃索取,那些占有优质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就占大便宜了,这种情况在矿山企业中几乎是普遍存在。
可见,健全和规范执行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我们必须把产权制度应用到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管理之中,强调它的财产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