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软法理论来看,很多行政立法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就属于软法范畴。软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体现了对社会多元主体的尊重,强调平等协商、自律互律,对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之一。实践的发展要求我们打破旧的条条框框,更新思想观念,关注现实生活中的法,关注多样化规范。当然,在正确认识软法、重视和发挥软法作用的同时,也要加强软法研究,确保软法制定、实施等各个环节规范有序进行。一是对协商民主与软法进行研究。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也是软法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二是对“互联网+”与软法进行研究。如何在法治建设中树立“广泛参与、协商共治”的互联网思维,运用互联网创新和改进工作,推动法学研究和法治发展,是一个新课题。三是完善规范冲突审查机制。随着多元立法、地方立法的发展,规范冲突、规范打架现象不时出现。对此,应加强备案审查制度,针对硬法规范和软法规范的不同特点,设立区别审查机制,确保无论硬法还是软法,都统一纳入备案审查范围,都统一在宪法之下,切实维护宪法尊严、维护法治统一。
(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如是说,《人民日报》,2015年10月26日)
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主要标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法治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同步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也是法治化的过程。一个远离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一个治理现代化的国家。从政治角度看,民主是法治的基础,而没有法治的民主必然是混乱的民主,法治为民主铺路。从经济角度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与诚信既是维系市场经济的纽带,又是法治精神的内容。法为市场设定规则,使得市场主体设立和市场交易在法定轨道上有序进行;法又为违规经营设定责任,保障受害者向违法者主张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从文化角度看,法治既是人类文化的成果,又是文化的守护者。法治保护多元文化,促进它们共存共荣、和谐发展。现代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现代化的基本方略。在法治状态下,一个国家建成完备制度体系,预设明确、稳定的普遍规则,人们可以预期自己的行为后果;权力被关进制度的笼子,受到有效监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决策进入法治轨道,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人权得到切实尊重。所以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内在统一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建淼如是说,《人民日报》,2015年11月23日)
依法治国的重点工作和关键问题是法治建设中最紧要、最迫切、最突出的问题,因此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与时俱进的,具有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后,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就从“无法可依”的立法环节转向“有法不依”的执法环节,法治建设应更加注重和加强宪法法律实施。一是把宪法实施同宪法权威联系起来,强调执政党要把宪法实施作为一个战略,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二是强调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至上的权威,每项立法都要符合宪法精神;三是有针对性地提出宪法实施的具体路径与方法,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主体,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抓住了这些关键问题,法治建设就有了具体的、可实施的路径。这体现了法治中国建设务求实效的取向。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刘小妹、莫纪宏如是说,《人民日报》,2015年10月26日)
建设法治国家是法治一体建设工程的根本任务和远大目标,建设法治政府是核心任务和关键环节,建设法治社会是基础任务和普遍要求,它们有同有异、互系互动、相辅相成、异曲同工。建设法治政府的努力目标,概括起来就是要建设有限政府、法制统一政府、透明廉洁政府、公正诚信政府、服务效能政府、责任政府,这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六条判断标准。按照这样的标准要求,不仅要理顺政府的内部关系,还涉及如何依法调整政府与企业、与市场、与社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也即建设法治政府与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密切相关。着力抓好法治政府建设。妥善扎实地抓好法治社会建设。一是发挥协同、参与治理模式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二是完善以问题治理为导向的协同治理模式的运行机制。三是形成多主体参与治理在不同参与程度下的运行模式。参与治理是公共管理和公法理论的共识,而在治理过程中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程度决定着参与治理的实际效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王茜如是说,《检察日报》,2015年10月8日)
在维持社会运行的诸多规范中,国家的基本制度、执政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政策可称为定向性规范,从最高层次上规定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强制性规范,法治使社会行为的后果具有可预期性,因而成为社会有序运行的根本保障。同时应看到,强制性或推荐性的标准也具有规范性。与刚性的法律相比,标准更加具体细致,是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延伸;法律主要回答“可为”还是“不可为”的问题,而标准则包含许多定量要求,主要回答“如何为”的问题,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标准存在和发生作用的时空非常广泛,不仅对社会行为所起的作用更加直接,灵活性、针对性更强,而且会通过渗透于日常生活培养人们的行为习惯。可以说,标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性规范。标准化是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旨在实现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实施标准化战略,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借助标准化的方法,可以整合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资源,创新国家治理模式,为解决政出多门、各自为政、自由裁量、互不相关以及社会资源分配不公、政府与市场关系不顺等问题提供技术支撑,推动实现政府治理行为规范化和社会治理资源优化配置。
(高鹰忠如是说,《人民日报》,2015年10月21日)
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司法制度做保障。一套公正、中立而有权威的司法系统,乃是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避震器”,更是确保发展目标有序实现的强有力保障。从目前看,司法体制改革呈现出全面开花的良好态势,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明显成效。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体制改革如同司法权力运作一样,亦需要保持一定的中立性。建立必要的改革评估、观测和纠偏机制,保持改革的最高决策者对改革过程的全程监控,确保良好的改革措施得到良好的执行,将至关重要。与此同时,要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性意图,还必须努力形成改革的整体效应,谨防改革措施陷入碎片化。围绕司法体制更新这一核心,各项改革措施应当衔接配套、环环相扣,才能实现完整结构上的功能。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的变革,最终是要通过建构一套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只有从结构入手,把握每一项改革的结构性功能,避免出现相互重叠、冲突、脱节的现象,防止改革陷入各自为政的碎片化困境,才能建构起一套符合国情的现代化司法体制。
(傅达林如是说,《检察日报》,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