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动态
2014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公共部门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以下简称概念框架)和6份具体准则。
概念框架是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影响深远,主要包括序言和8章具体内容。
序言部分主要介绍制订公共部门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目标以及公共部门特征对概念框架的影响,具体包括:公共部门存在大量非交换交易、预算在公共部门的重要性、公共部门运行的长期持续性、公共部门资产和负债性质的特殊性、公共部门主体的监管职能等。
第一章主要阐述概念框架的作用和权威性。概念框架主要用于指导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具体准则以及推荐实践指南(RPGs)。概念框架并不对公共部门财务报告具有强制性要求,公共部门财务报告中有关交易及活动事项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应遵循具体准则的规定。对于现有准则和推荐实践指南(RPGs)未予规定的财务报告事项,概念框架提供指导。
第二章主要明确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目标和使用者。公共部门主体财务报告要同时满足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的双重目标。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的接受者和资源提供者。
第三章主要明确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特征,包括相关性、公允表达、可理解性、及时性、可比性及可验证性。同时,提出了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信息质量特征之间的平衡。
第四章主要明确报告主体的主要特征,即,主体获取、使用资源,并为公众利益提供服务;服务接受者或资源提供者需要信息评价受托责任和支持决策。
第五章主要明确财务报表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所有者投入及所有者分配。资产是指由过去事项引起的、主体当前控制的资源;负债是指由过去事项引起的、会导致资源流出的主体现实义务;收入是指主体净财务状况的增加,但不包括所有者投入引起的增加;费用指是主体净财务状况的减少,但不包括所有者分配引起的减少;所有者投入是指由主体以外的参与者向主体投入引起的资源流入,该投入将增加主体的净财务状况;所有者分配是指由向主体以外的参与者分配所引起的资源流出,该流出将减少主体的净财务状况。
第六章主要明确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包括确认标准、计量的不确定性、披露与确认的关系等。
第七章主要明确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的计量,包括计量的目标,计量基础的选择;资产的计量基础(包括历史成本、市值、重置成本、净售价、使用价值);负债的计量基础(包括历史成本、市值、解脱成本、承担价格、履行成本)等。
第八章主要明确财务报告的列报,包括财务报告表内表外信息的选择,信息的安排原则,以及信息的组织等。
(一)发布第34号准则《单独财务报表》。该准则明确了单独财务报表的定义、编制要求、信息披露、过渡期安排、取代现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6号的安排等,并解释了单独报表中权益法的使用以及投资主体的单独财务报表等内容。根据该准则,单独财务报表指由主体所编制的,将其在受控主体、合营和联营中的投资依照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按成本核算,或根据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36号《合营和联营中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发布第35号准则《合并财务报表》。该准则明确了公共部门合并财务报表的列报、相关定义、公共部门控制的内涵、会计核算要求、对投资主体公允价值核算的要求等方面。根据该准则,合并财务报告指由经济主体所编制的,将控制主体和受控主体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以及现金流视作单一经济主体列报的财务报表。控制指主体有权利从其他主体获取各种利益,并有能力通过对其他主体行使权力来影响其获益的性质或规模。投资主体在编制合并财务报告时时会计处理较为特殊,但作为投资主体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该主体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二是投资资金的唯一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三是按照公允价值对近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
(三)发布第36号准则《合营和联营中的投资》。该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相关定义、权益法的应用、取代现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7号的安排等。根据该准则,联营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的主体。合营指根据各方共同控制的联合安排,各方对安排的净资产均享有权益。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成本确认、以后根据投资后享有的在联营或合营中净资产/权益份额的变动对其进行调整的会计方法。投资者的盈余/赤字包括被投资者的盈余/赤字中属于投资者的份额,投资者的净资产/权益包括未反映在被投资者的盈余/赤字中的净资产/权益变化中属于投资者的份额。
(四)发布第37号准则《联合安排》。该准则明确了联合安排的相关定义、联合安排的类型、联合安排方财务报表、单独财务报表、取代现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8号的安排等。根据该准则,联合安排指两方或两方以上行使共同控制的安排。共同控制指按照协商的约束性安排,分享对一项安排的控制权,并且仅在对相关活动的决策要求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联合安排的类型,根据联合安排参与方权利和义务,可分为共同经营或合营企业。
(五)发布第38号准则《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该准则明确了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在控制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在非合并控制主体(投资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在联合安排和联营中的权益披露、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
(财政部国库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