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动态
201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主要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管制递延账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农业:生产性植物(对IAS 16和IAS 41的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单独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法(对IAS 27的修订)》《实施后审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披露动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动态风险管理会计处理:对宏观套期运用组合重估法(征求意见稿)》《投资实体——应用合并豁免(征求意见稿)》《对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有报价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的修订(征求意见稿)》等多份准则及征求意见稿。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4年1月,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管制递延账户》。该准则将管制递延账户余额定义为,根据其他准则未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但满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规定的递延条件的费用或收益金额,该金额包括或预期将包括在费率管制机构制定的,对主体能够就商品或服务向客户收取的受费率管制的价格中(比如汽油、电力和水)。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仅适用于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根据原公认会计原则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管制递延账户余额。该准则允许主体在其首份及之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中,继续按照原公认会计原则对管制递延账户余额进行会计处理,但必须对其进行单独列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适用于自2016年1月1日或之后期间编制首份年度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的主体。
(二)2014年5月,理事会发布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它建立了一套确定何时确认收入及确认多少金额收入的综合框架。该框架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的收入,应当反映向客户交付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其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期在交换商品或服务时有权收回的对价。该准则采用以下5个步骤来确认收入:识别与客户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应履行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向合同中的应履行义务分摊交易价格;在主体履行了一项应履行义务时确认收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自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完整会计年度,允许提前采用。新准则实施后,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几项准则同时失效:《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客户忠诚度计划》《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8号——客户转让的资产》,以及《解释公告第31号——收入:涉及广告服务的易货交易》。
(三)2014年6月,理事会发布《农业:生产性植物(对IAS 16和IAS 41的修订)》。理事会指出,生产性植物应当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中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相同的会计处理,因为它们的活动类似于制造活动。因此,该修订将生产性植物纳入《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的范围,不再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的范围。生产性植物产出的产品仍然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的范围。
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四)2014年7月,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主要内容包括:
1.一套基于所持有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特征和业务模式的金融资产分类模型;
2.一套金融负债的分类模型,包括主体选择以公允价值对金融负债进行计量时,主体自身信用的恶化(或改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而不是损益;
3.一套单一的、具有前瞻性的“预期损失”减值模型,对于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以外的金融资产,要求主体在金融资产首次确认时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会计处理(新的减值模型同样适用于资产负债表外风险,例如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并且,当信用风险在初始确认之后发生了显著上升时,确认全部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4.一套使会计处理和主体风险管理活动更好的连接的套期会计模型,并改进了风险管理活动相关的披露要求(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中规范)。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于2018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五)2014年8月,理事会发布《单独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法(对IAS 27的修订)》。该修订将允许主体在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对其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投资,可以选择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主体应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的规定,追溯采用这些修订。同时,允许提前采用。
(一)2014年1月,理事会发布《实施后审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以便了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的实施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特别是在运用准则时是否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
(二)2014年3月,理事会发布《披露动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的修订(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是披露动议中的一个短期项目。由披露动议项目导致的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的修订主要为了明确列报和披露的要求,以确保主体应用该准则时能够使用判断。该征求意见稿重点对重要性、财务状况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中列报的信息以及附注提出了建议的修订内容。
(三)2014年4月,理事会发布《动态风险管理会计处理:对宏观套期运用组合重估法(征求意见稿)》,旨在探索更好地反映实体资产负债表中的动态风险管理活动,即所谓宏观套期的方法。征求意见稿建议对以下方面进行规定:一是动态风险管理所管理的风险发生变动时,相关风险敞口应该重新估值,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二是用于管理风险(衍生工具)的风险管理工具,其公允价值变动也应在损益中予以确认;三是上述两项损益计量相抵,其净值作为衡量实体动态风险管理成功与否的指标;四是并不要求对动态管理的风险敞口进行公允价值估值。
(四)2014年6月,理事会发布《投资实体——应用合并豁免(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 28]的修订建议)(征求意见稿)》。理事会针对上述两项准则所提出的修改建议旨在澄清投资实体在落实“按公允价值计量子公司而非将其合并”这一要求的过程中所面对的3个问题。建议修改如下:一是确认豁免列报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继续适用于本身也是母公司的投资实体的子公司;二是明确投资实体母公司何时应合并提供投资相关服务的子公司,而非按照公允价值对其加以计量;三是简化本身并非投资实体、但其联营公司属于投资实体的实体对权益法的应用。
(五)2014年9月,理事会发布《对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有报价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理事会建议明确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投资的核算单元是把该项投资作为一个整体,但是对有报价的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应当按照单位报价乘以持有金融工具的数量计算的金额(不需调整)。理事会还提议,将有报价的现金产出单元(CGU)的公允价值计量与有报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保持一致。建议还包括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增加释例,以阐释该准则第48段对第一层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净风险敞口的应用。
(六)2014年12月,理事会发布《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的修订(征求意见稿)》。理事会建议对于现金流量表中已经或将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相关各项目,主体应披露其在财务状况表中期初金额和期末金额的调节情况(不包括权益项目)。这一规定将改进向投资者提供的关于主体报告期间内债务及债务变动的披露信息。理事会还建议扩展《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对主体流动性的披露要求,并建议披露影响主体使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限制。
(财政部会计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