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神松
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胡神松
经济全球化必然会导致法律全球化,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化的一个必然趋势和客观规律,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我国参与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过程中应采取的措施与对策。
经济全球化 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 政治经济学
全球化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发展面临的重要趋势,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与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全球化也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全球治理必然要有法律全球化予以回应,需要以法律手段来解决全球性冲突问题,如移民、走私、生态、毒品、人权、知识产权等问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和各个领域,以达到维持国际经济正常秩序。①俞可平著:《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60页。所以,全球治理呼唤着法律全球化。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经济在经济领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与国之间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突出,急需知识产权法律的全球化来解决国际上的冲突与利益。
(一)法律全球化的发展历史与回顾
法律全球化发展历经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中叶直到20世纪,由欧洲走向世界,开始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法典编纂运动。在欧洲、亚洲和美洲的主要国家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点,以法、德两国民法典为主干的民法法系。第二阶段,以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以及宪法的全球化为起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是1787年美国创设的分权型政府体制、违宪审查制度,随后,欧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以及亚洲的韩、日、印度纷纷仿效,建立具有本国特色分权型政府体制,甚至直接照搬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第三阶段,二战结束之后,1945年,《联合国宪章》作为一部公认的世界性法律,随后于1948年和1966年又通过 《关贸总协定》、 《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法律。②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29/173/20010914/56043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12月25日。
(二) 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历史与回顾
1883年,巴黎外交会通过和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1884年7月7日生效。其后,已经通过了6个修订本。至今《巴黎公约》共有173个成员国。中国从1985年3月19日起成为《巴黎公约》的正式成员,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该公约分别对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
1886年9月9日瑞士伯尔尼外交会上通过的《伯尔尼公约》于1887年12月5日生效。其后经过多次修订,至今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达到164个, 组成伯尔尼联盟。中国1992年7月1日通过了加入《伯尔尼公约》的决定,1992年10月15日起在大陆生效,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该公约分别对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是WTO法律框架中附件IC部分,主要是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为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提供高度统一的国际保护机制。《TRIPS协定》载入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草案》,于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1995年1月1日,随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而正式生效。③魏纪林著:《知识产权法学》,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31~344页。
(三)法律全球化与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
法律全球化是指在世界范围内各国法律规范趋同或一体,使各国相互协调、融合,国际法性法律规范涵盖领域进一步增多,影响力进一步增强。简而言之,法律全球化是随着世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法律相互影响、交融发展的一种趋势。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是指在经济发展阶段,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领域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交融发展、一体化的趋势。我国参与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过程中,要综合各方利益,重点解决好当下中国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借助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东风”,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化进程,④刘志云:《法律全球化新论》,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为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提供健康有序发展空间,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一)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形成法律霸权
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在尊重各国彼此主权的前提下,在相同的国际法利益或近似的文化传统基础上,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的过程将达到一定的契合性并相互影响。但各国法律体系和制度也必然会受到冲击,因为他们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但一些国家就是利用法律全球化来实现其法律霸权之目的。如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法律与发展运动,美国提供了2500万美元资助近50个亚洲、美洲、非洲国家进行法律改革,实质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美国的法律霸权主义。毋庸置疑,对这些国家法律体系造成影响冲击,传播和建立美国的法律模式。在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过程中,知识产权发达国家也一样会利用他们的优势达到法律霸权之目的。
(二)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弱化国家主权
经济全球化是法律全球化的基础,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和根本保障。由于经济全球化,在一个国家范围内,随着跨国资本的渗透,该国以前受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经济和法律模式就会受到影响,国家主权也随之受到挑战。因为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中,根据本国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一些国际公约的某些领域可能会作出让步和妥协;对内要根据国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在保证跨国资本的介入之时,既要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又要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改变本国的经济和法律模式也在所难免。⑤http://baike.baidu.com/link?url=xyyV-YeNB6pbJ3HWkwWFLld1LxyXQM-NhK-4LddWWLCZ6j_Q_0Ocr6HZ5KQPbfGK .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12月25日。
(三)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实现新霸权地位的意图
“二战”以后,美国成为世界上的超级国家,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政治格局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美国霸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美国通过经济、科技方面的优势,以和平的方式来实现维护霸权的地位。如美国正在利用知识产权强国的优势,通过贸易壁垒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实现其新霸权地位的意图。美国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知识产权是私权”为借口,拒绝向国际体系提供免费知识产品,除此之外,美国还利用知识产权增加其他国家的国际义务,运用自身的知识产权优势打压和遏制其他国家的发展来维护其霸权地位。如美国现行的“301条款、337调查”充分证明了上述意图。⑥徐元:《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实质及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载《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2期。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还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Alvin Tomer)指出:“知识的权力正在代替财富的权力成为主宰世界的力量”。对于美国来讲,迫切需要重建霸权体制,维持霸权地位,而科学技术政策和知识产权法律是其维持霸权地位的重要保障,所以美国一直力争保持科技创新最高水平,并建立科技垄断体制。基于以上背景,知识产权制度也许会成为美国实现新霸权的强大源动力和催化剂。⑦唐吴:《从知识产权到知识霸权——知识产权过度扩张所导致的国际体系危机》,载《广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四)利用跨国公司构建知识产权壁垒进行控制
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优势,在企业竞争过程中,故意设置知识产权障碍,给发展中国家企业出口造成困难和压力,形成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一方面,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过程中,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过程中形成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故意设置各种知识产权障碍,通过贸易壁垒排挤竞争对手,形成市场垄断。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之间形成一定的利益集团,组建知识产权联盟,影响本国、他国国内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借口,来维持集团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和地位。
跨国公司构建知识产权壁垒主要做法集中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这四个环节。首先,跨国公司进行知识产权的“圈地运动”,目的是对竞争对手设置障碍。其次,对竞争对手进行专利许可,与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跨国公司组建专利联盟,形成利益集团共同排挤竞争对手。此外,跨国公司实施专利技术标准化的策略,通过技术标准来控制竞争对手,设置标准障碍。再次,通过滥用知识产权,排挤和限制竞争对手,主要表现在滥发警告函、拒绝许可、搭售、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等方式上。通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既可以获得高额赔偿,又能增加竞争对手的侵权成本、毁坏竞争对手的市场声誉、拖垮竞争对手。最后,在实施产权管理方面,跨国公司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申请专利后,常常将专利在国外进行产业化,或者将“专利内部化”,在本公司内部使用。这些行为都是为了给竞争对手设置知识产权障碍,达到控制竞争对手,占领市场优势之目的。⑧苏珊·k·塞尔著:《私权、公法——知识产权的全球化》,董刚、周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五)发达国家将技术压迫转化为政治压迫和法律压迫
跨国公司不但以自己的利益当成国家利益为名,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本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还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对其他国家的政府施加影响。首先,利用本国政府给外国政府施加压力。例如,美国利用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将中国列入“特别301条款”名单,或者在WTO对中国提起诉讼。直接影响知识产权国际制度,间接也影响了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TRIPS协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其次,跨国公司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直接向外国政府施加压力,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药物生产商给予智利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其修改法律,要求在智利法律规定中,将专利权的保护扩大到药品,并给予药品25年的垄断价格保护期,智利政府迫于压力修改法律给予药品专利15年的保护期。最后,利用跨国公司对国际社会施加影响。利益主体为了实现其垄断性,必然要突破地域性限制,发达国家以本国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来主导国际立法或国际规则,从而对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产生影响,比如在文莱举行的环太平洋经济合作协议(TPP)谈判中,围绕专利和著作权保护的“知识产权”协议,日本政府努力推动将《反假冒贸易协定》纳入TPP中,日美两国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严重,欲通过在日美主导下制定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达到牵制中国的目的。
(六)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
国际经济旧秩序的本质特征是垄断,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工具,如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发达国家传统上是利用跨国公司直接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利用发展中国家廉价原料和劳动力,逃避关税壁垒,获取高额利润,垄断和控制发展中国家一些重要资源和生产部门。但在知识经济时代,发达国家不仅不会局限于传统的方式,而且还会利用知识产权垄断属性,凭借自己的知识产权优势对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进行控制和掠夺,尤其是利用知识产权垄断高科技产品的生产和贸易,造成南北差距。如通过著作权、专利、商标、核心技术、技术标准来加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⑨程恩富:《超越霸权,建立全球经济政治文化新秩序》,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llive/2010,7/27/192093.htm1. ) 2013-5-16。发达国家是是知识产权强国,是知识产权生产国,而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则是知识产权产品加工地和执行者,是“脑袋”与“躯体”的关系。
(一)强化公民知识产权意识
知识产权意识,是指人们对知识产权领域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经济、知识产权管理的综合主观能动反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后,我国公民知识产权意识有所增强,但仍需要继续提升和强化,主要包括强化知识产权创造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运用意识、知识产权管理意识、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知识产权竞争意识等。⑩何焕锋:《我国社会应培育的知识产权意识》,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2期。
(二)树立公民知识产权价值观
知识产权价值观是指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资本的总体评价与看法,知识产权价值观内化为人们从事知识产权行为的思想后,对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培育以及知识产权能力提升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树立知识产权资本价值观,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资本的市场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战略价值。市场价值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通过市场机制作用,根据供求关系发生转让、许可等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经济价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创造出的知识产权成果能够为权利人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并能形成强大的经济竞争力。社会价值是指知识产权成果的利用,能够造福社会和人类,给人类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使社会更加进步、安全、文明。知识产权资本的战略价值是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在实施企业战略时所起的作用与贡献。①张涛:《企业知识产权资本价值及其管理研究》,载《科技管理研究》2008年第10期。
(三)继续培育知识产权文化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把“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作为战略重点之一,从国家到地方,采取多种形式和利用多种途径力争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社会形成“崇尚创新、尊重知识、诚信守法”的良好知识产权文化氛围还需继续努力。知识产权文化是人们对知识产权领域观念和行为的总体反映。包括对知识产权认知、态度、价值观、信念、行为方式等方面的综合体现。主要包括观念文化、环境文化与制度文化。观念文化是指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基本认知、认同、态度的综合反映。环境文化是指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一切外部因素,如政治、经济、科技、政策环境等,这些环境与国家、区域、行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发展息息相关,能起到催化或阻碍的作用。制度文化是指一切与知识产权事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策体系、管理体系等。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必须依靠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重要保障。
(四)继续加大创新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创新的方式有三种,原始创新、模仿创新、引进吸收再创新,我国在航天科技领域、高铁技术领域、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已经拥有很多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但提高我国技术创新水平、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还需要许多因素作为支撑和保障,如高效的教育体制,尤其是高等教育体制,培养我国未来的科技人才和创新人才;完善的法律制度以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在全社会范围内鼓励竞争、激励创新,提高我国公民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逐步加大公共和各类团体、企业的资金投入以发展本国科技。②丁晓钦:《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载《马克思主义研究》 2008年第1期。
(五)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打破国际经济旧秩序
由于国际经济秩序的不合理,会导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加剧,所以国际经济秩序问题一直是斗争的焦点。发展中国家一直致力于改变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发达国家作为既得利益者则不愿改变对他们有利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国际经济旧秩序以不合理的国际分工为基础的国际生产体系、以不平等交换关系为特征的国际贸易体系、以少数国际金融垄断资本所控制的国际金融货币体系和受少数发达国家控制与制约的一些国际经济机构为基本内容。发展中国家提出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要求,并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进行卓有成效的努力和斗争,但是打破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必然会影响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切身利益,动摇他们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所以,他们会极力反对国际新秩序的建立。《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和《行动纲领》在第六届特别联大通过后,美国从未接受“新秩序”的概念,表示极力的反对与抵制。上述文件由于遭到他们的抵制,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并没有得到真正实现。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之间的斗争,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任务还任重道远。
Economic globalization will inevitably leads to the globalization of law, with the arrival of knowledge economy era,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globalization is an inevitable trend of globalization and the objective law.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globaliz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litical economics, and puts forward the measures and countermeasures that should be adopted in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the process of globalization.
economic globaliz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globalization; political economics
胡神松,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武汉东湖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
本研究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科研基金资助(20122S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