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智慧公证”的整体构想

2015-01-30 04:20:08上海市卢湾公证处
中国司法 2015年6期
关键词:电子签名公证

刘 崴(上海市卢湾公证处)

目前,电子签名已广泛应用于发送安全电子邮件、访问安全站点、网上证券交易、网上招标采购、网上办公、网上保险、网上税务、网上签约和网上银行等安全电子事务处理和安全电子交易活动。不难看出,电子签名在互联网层面的很多领域已经取代了公证所原有的职能。公证究竟能否与电子签名共存?公证行业在信息时代又该如何立足?

一、危机中的转机——“智慧公证”新概念的提出

“智慧公证”的概念来源于“智慧城市”。所谓“智慧城市”,是把新一代信息技术充分运用在城市的各行各业之中的基于知识社会下一代创新(创新2.0)的城市信息化高级形态。智慧城市基于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大数据、社交网络等工具和方法的应用,营造有利于创新涌现的生态,实现全面透彻的感知、宽带泛在的互联、智能融合的应用以及以用户创新、开放创新、大众创新、协同创新为特征的可持续创新。2014年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了要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让更多市民享受信息化的方便与快捷。这是上海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手段,深化实践“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重要举措,也是上海信息化新一轮加速发展的必然要求①上海市政府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见人民网http://leaders.people.com.cn/n/2014/0126/c58278-24230127-2.html。。

进入21 世纪以来,网络化和信息化迎来爆炸性的发展。据统计,2011年,网络经济的年产值就已高达2660 亿②《网络经济一年产值2660 亿 移动互联产业面临洗牌》,《证券时报》2012年1月12日,B4 版。。另一方面,这些发展也深刻改变了民众的生活习惯。如今,网络商城购物、网上预约看病、网购机票车票已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传统行业往往在与互联网的结合之中可以找到新的发展契机和增长点。自上一次公证改革以来,十余年间,中国公证依靠全行业的共同努力走出了一条令人赞叹的发展之路。但如今,当改革的红利已逐渐释放完毕,公证行业再一次来到改革的十字路口时,我们应当与时俱进,正视新形势、新科技所带来的新要求、新问题,给出我们的新举措、新方法。“智慧公证”的提出,正是基于传统公证行业与互联网信息化技术有机结合,着力推动公证行业服务能级的提升和服务形态的转变。

二、“智慧公证”的可行性

(一)现实依据

公证行业与互联网的结合早已有之,仅在上海就有公证网上申办平台、电子邮件保管箱等先行者,其他各地诸如“云公证”、“微公证”等更是层出不穷;但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却似乎尚未达到预期。究其原因,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实际上带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特质。“正”方面是便利性,所有的需求和操作都可以在网上进行,减少了出门、交通和当面交流的时间,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的运转效率。而“反”方面则是匿名性,网络上的每一个人都躲在面具后面,他人的真实身份难以获知。电子公证的先行者们实际上是更多关注了前者而忽略了后者。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即我连你是谁都不知道,又怎么能公证你说的话是真实的。再加上公证行业本身并非网络技术的专家,对于信息安全和保护往往依赖于合作的公司,人们对于这些电子公证的实用性和保密性就会心存疑虑,也不利于这些新型公证的推广。

综上所述,要走出这个困局的唯一途径,就是将着眼点重新放回到公证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认证上来,将公证的审查关口前移。通过公证与电子签名认证的有机结合,为公证当事人制发“网络身份证”,从源头上使特定主体的现实身份与网络身份得到充分的联系和确认。在此基础上,使用经公证机构和数字认证中心双重认可的电子签名在网络世界中就能够享受更为便利的公证服务。因此,以电子签名公证为核心的“智慧公证”更能够贴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

(二)法理依据

1.《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63 条规定:“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这是电子数据首次被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之一,既是信息时代立法进步的标志,也为如何验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留下了进一步探讨的空间。电子数据易复制、易传输、易篡改、隐蔽性强,虽然通过技术手段可以检验其真伪,但是费时费力,花费又高。因此,使用经过公证的电子签名从源头上验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就成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替代方法。这为电子签名公证的存在提供了法理依据。

2.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实施的《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完整规定电子签名的法律,赋予电子签名以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法律责任一篇中指出:“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③《电子签名法》第27 条。;“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④《电子签名法》第32 条。。这种责任划分确立了将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推定为有效的原则,这为电子签名的实际使用提供了法理依据。

(三)国外实践

美国是较早承认电子签名并开展电子公证业务的国家。1999年7月29日,由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以下简称UETA)中首先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包括由公证人使用的电子签名。随后,联邦《国内外商业法中电子签名》(E-Sign)又授权美国的每一名由州政府委任的公证人在执行公务时使用电子签名。在此基础上,《美国2010年公证示范法》专门用整个第三编完整规定了电子公证的定义、电子公证人的注册登记、电子公证行为、电子签名和印章的注册、电子公证的费用等各个方面,体现了步入21 世纪以来人们在科技和商务上的长足进步⑤《美国2010年公证示范法》第三编评论,上海市公证协会青年公证人译《〈美国2010年公证示范法〉之合集》第96 页。。法案将电子公证定义为一种“安全程序”,要求电子公证必须能够反映出由谁签署、由谁公证电子文件、并使公证过的电子文件具备防篡改的功能⑥同上,第100 页,第15~5 节评论。,堪称电子公证这个新领域的行为准则,为我国的同类实践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三、“智慧公证”的整体构想

“智慧公证”主要由电子签名的制发、应用和公证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三个方面构成。三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一)电子签名的制发

一般而言,电子签名通常由经政府授权的数字认证机构(CA)制发。CA,全称为Certificate Authority,即证书授权机构。如果用户想得到一份属于自己的证书,他应先向 CA 提出申请。在 CA 判明申请者的身份后,便为他分配一个公钥,并且 CA 将该公钥与申请者的身份信息绑在一起,并为之签名后,便形成证书发给申请者。证书的内容包括:电子签名机构的信息、公钥用户信息、公钥、权威机构的签名和有效期等等。目前,在上海市政府的大力推广下,电子签名正被广泛应用于“法人一证通”项目中。企业在申请工商登记时就能获得一个载有公司有关信息的电子签名,之后的工商、税务等手续完全都在网络环境下完成。这样一方面免去了企业的往返奔波之苦,另一方面也缓解了有关部门办事大厅人满为患的场景,获得了一致的好评。

尽管CA 认证的电子签名在企业用户层面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在个人用户推广上却存在着先天劣势。首先,由于电子签名的载体是电子数据单元,难以为人所感知,电子签名的这种隐蔽性不利于其在现代社会中获得广泛的认可与接受。其次,个人用户对电子签名尚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可应用程度也有限,因此个人用户申请电子签名的意愿低至几乎为零。再次,CA 机构没有针对个人用户的有效推送途径,难以形成集群优势、降低边际成本。而与之相对的,公证在社会效应上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首先,公证本身就是社会公信力的代表,而且这种公信力已经为时间和实践所不断证明与加强。其次,公证有着极大的社会接触面。在一家公证处每年所办理的数万件公证案件中,从政府机关、中外企业到普通百姓都是公证服务的对象。

电子签名与公证各自所具备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两者必然可以无缝衔接。一方面,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可以经由公证公信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公证“接地气”的特性也能够切实有效地帮助电子签名在社会上的推广。另一方面,公证也可以借由参与电子签名的验证、制作与签发提升服务的能级,从而更好地为上海金融中心、航运中心建设服务。目前,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已经与上海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上海CA)合作,成为了首家获得授权可以代理制发电子签名的公证机构。由申请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电子签名公证,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进行验证,然后向CA 申请制发并下载电子签名。这种由公证机构颁发的电子签名中除了有CA 的认证信息,还包括了公证信息,在获得双重公信力的同时也实现了公证行业与信息技术的高度融合。下文所说的电子签名都指这类由公证机构制发的电子签名。

(二)电子签名的应用

电子签名的制发只是实现“智慧公证”的第一步,要保持其生命力,就需要不断开发基于电子签名的公证应用,如此方能形成可持续的发展。这些应用大致可包括公证机构提供的电子公证平台和持证人对于电子签名的自由使用两个层面。

1.公证网上申办及查询平台。公证网上申办及查询平台是发展电子签名公证的过程中最易于搭建但却是最重要的网络平台。网上咨询受理现在已经成为现实,上海东方、杨浦、长宁等公证处都建立了自己的相关平台,用户凭借登录名和密码可以登录平台办理业务。但引入电子签名公证的重大意义在于,不同于传统网上申办平台只针对新的公证业务进行受理的局限性,经过公证的电子签名作为一个载体,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办证历史、公证内容、诚信记录等有机地结合为一体,从单一的身份验证发展为个人信息的归纳整理保存。而且,电子签名还可以融入到微信、手机APP 应用软件等移动手段中去,让使用更加便捷,也使得电子签名公证可以潜移默化地人们所普遍接受,最终形成一种新的使用习惯,帮助传统的公证行业在信息时代获得新生。同时,电子签名的制发和到期后的续展服务也能够为公证行业提供稳定的证源,具有一定的经济前景。

2.电子合同签约平台。随着经贸往来的日益扩大化,异地乃至国际间的交易层出不穷。在这类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分居两地,因此传统意义上纸质的合同已不能适应其要求,从而转向了对于电子文本的需求。例如,制造企业大量的订单都是通过盖章扫描后电子邮件的方式相互确认。一旦出现违约情形就很容易导致证据灭失或者互相扯皮,而由于手续繁琐又使得当事人没有事先进行合同公证的意愿。因此可以考虑由公证机构构建电子合同的签约平台。合同方使用经公证的电子签名登录平台,根据公证机构提供的合同模板制作合同或提供准备好的合同范本,再由合同各方在同一电子合同文本上共同加注电子签名,并由公证机构加注自己的电子签名,完成签约和公证手续,并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出具合同公证书。这样一份电子合同不仅易于操作、使用便捷,而且由公证机构同时赋予其公信力。在切实维护了合同各方利益的同时提升了当事人寻求公证服务的意愿和可行性,甚至在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能发展为远程公证,为公证行业的未来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3.电子邮件往来中的电子签名应用。电子签名的一大特点是除了应用于特定平台之外,还可以依持证人的意愿自由使用。例如,持证人在日常工作中发送邮件时就可以直接使用公证处颁发的电子签名。在电子邮件上加注此类电子签名的同时,电子签名的使用记录会将电子签名的使用时间以一个时间戳的方式发送至公证机构的服务器上,甚至在持证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将被签注的邮件内容一并发送副本至公证机构的服务器。倘若日后持证人因所发送的邮件所涉及的内容陷入纠纷或诉讼,就可以向公证处申请调取之前保存的使用记录来证明邮件内容的真实性。这样一方面避免了事后保全时重要证据已经灭失的风险,另一方面这种在前端(申请电子签名公证时)免费或低收费,而在后端(遇到纠纷需要调取资料时)高收费的模式更易体现公证的效用,也更易为人们所接受。

4.网络著作权中的电子签名应用。网络时代在信息发布上所具有的便捷性与匿名性使得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显得尤为困难。首先,网络小说、博客等文章的发布者大多采用的是笔名或假名,即便在注册时要求填写真实信息,出于各种原因也未必能保证同一性。而且,这些笔名或假名往往比作者的真实名姓更具知名度和号召力。因此,如何能既保证笔名或假名的使用而又能准确定位到真实的作者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其次,不同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登记制,著作权所采取的是自动取得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无须经过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此外,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在本地计算机时间易于修改的情况下要确定作品何时创作完成或发表就是另一个似乎无解的命题。而电子签名的出现为解决上述两个难题提供了一揽子的解决方案。经公证的电子签名既可以使持证人在对外正常使用笔名或假名的基础上清晰知晓其真实身份,又可以由持证人在作品完成时在电子文档上加注电子签名,发送文档副本和时间戳至公证机构服务器,从而确定了作品完成的时间,并提供了比对的依据。这就为原本虚无缥缈的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抓手。

(三)公证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我国公证工作自恢复重建30 余年来,公证行业在案件受理量上呈几何级数的增长。以上海为例,仅2013年前11 个月,全市21 家公证处就已受理了各类公证51.1 万件⑦《上海公证惠民便民提升公信》,《法制日报》2013年12月26日,第1 版。,这其中,不乏大量涉及公民出生情况、亲属关系、学历经历的关键信息。然而遗憾的是,这些数据往往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没能得到有效地归纳和分析,价值也尚未获得充分地体现,这在信息决定一切的今天无疑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因此,业内的有识之士将其称之为“沉睡的财富”。一旦将其唤醒,必将为公证行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石。

1.公证电子档案的录入。公证信息数据库的基础在于将以往和今后所有的纸质公证卷宗内容转化为在电脑上可调取可查询的电子文档。然而由于过去30 多年公证行业所保存的卷宗数量过于庞大,使得这项工作似乎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这项工作越晚开展,之前的欠债也就越多,目标的实现也就愈发困难。当务之急,是要首先从现在开始,将当前新收案件的卷宗内容进行信息化转化,再逐步向已办结卷宗推及。这项数据采集的工作尽管困难重重,但却是一项必须要完成的基础性工作。因为没有数据的积累来空谈什么“公证大数据”的概念只能是空中楼阁、缘木求鱼。

2.关键公证信息的抓取。实现“公证大数据”的第二步,是要提升对基础数据的抓取和分析能力。例如,公证员在公证书拟稿系统中拟制亲属关系公证书的同时就可以将申请人和关系人的个人信息及相互关系进行提取;拟制继承公证书的同时就可以将被继承人的个人信息、家庭关系、财产情况等数据进行提取;对于经常发生借款还款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借款金额、还款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这些数据在后台进行关联,就可以全景展现出某个特定人的出生年月、长相、婚姻、经历、社会关系、财产情况,诚信程度等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这些数据的抓取和分析又可以和前述的个人电子签名结合起来。一旦对持证人进行了身份验证,就可以直接了解到他的家庭关系、教育经历、就业情况,资信状况等等,从而形成一条巨大的数据链条,而作为这一条条数据链最终归属点的公证机构就拥有了无可比拟的信息优势,占据了无可取代的地位。

3.公证行业信息数据库的融通。目前,尽管各地已有多家公证机构在信息化建设上加大了投入,也取得一定的效果,但公证机构各自为战的局面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公证机构之间在公证书查证、调阅等方面的沟通依然不畅。应当认识到,公证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不是某一两家公证机构所谓的创新,而是事关整个公证行业未来走向的关键战役。在外部压力逐步加大,传统业务不断萎缩,行业发展进入冬天的情况下,公证行业更需要抱团取暖,以一个整体来面对新的挑战。通过整合全市乃至全国的公证信息数据库,可以在短时期内形成极大的集群优势,迅速扩大行业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对提升公证行业的整体形象也有诸多的助益。

4.与其他信息平台的对接。一直以来,公证行业内部有很多的声音主张要把公证纳入到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去,完成与征信系统的对接。这种想法固然是完全正确的,但往往会吃闭门羹。因为为了得到别人的数据,行业自身也必须能够作出贡献才行。这正是公证行业以往的短板所在。然而一旦公证信息数据库得以建立,其中所保存的关于公证当事人的信息无论从完整度或更新度来说甚至都可能超过了公安部门,这无疑是接入征信系统最好的敲门砖。虽然这些信息的使用需要遵循严格的保密规则,但完全可以给有关部门开放查询的端口;而且这种查询可以是有偿的。倘若公证行业借此真正融入了社会诚信体系,公证的价值就能真正得以体现,公证行业的社会地位也会得到显著提高。

四、改变自己,改变世界

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深刻影响着我们的世界。它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更极大地拓宽了我们的视野和思路,也使某些既定规则的颠覆成为了可能。推及到公证行业,至少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管辖范围的颠覆

《公证法》第25 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四章都对公证管辖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公证申请人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这一规定的内容实际上源自于公证制度古老的人身属性,即只有由“熟识”公证申请人的公证人作出证明才能被认为是真实可靠的,也才能获得广泛认可。但互联网的无疆界性则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情况。倘若公证行业仍然坚持这种传统的地域管辖,那么在介入互联网事务的过程中就会举步维艰。因此,随着公证行业与信息技术的不断融合,必然会逐步弱化管辖的限制。特别在电子签名公证得到广泛应用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身份上的“熟识”已经不再局限于公证机构所处的地域范围内,而管辖的规定也应当予以相应调整。

(二)当面原则的颠覆

从古至今,在签署文书过程中的“当面原则”一直是公证公信力的立足之本。尽管目前诸如网上视频聊天等远程视频传输技术已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这种形式的证据效力尚未得到司法实践的广泛认可。《美国2010年公证示范法》在论及此问题时指出:“法案起草者们相信,直到电信设备能够发展到足以确保对身份进行快速及可靠的判定之前,要求在同一房间内面对公证人的亲自到场仍是十分必要的。立法者们将在科技发展使得远程身份的确认更加可行的情况下重新评估这一立场。⑧《美国2010年公证示范法》第2~15 节评论,上海市公证协会青年公证人译《〈美国2010年公证示范法〉之合集》第13 页。”这一论断的意义在于,它没有简单地排斥远程手段,而只是认为当前技术尚未达到保证视频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的标准。换言之,倘若技术水平达到了,远程签署还是可以实现的。该法同时指出:“一项先前的法院判决认可了电话形式的公证,即签名者在A 地点而公证人在B 地点”⑨同上。。实践中,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在个案中也已有通过远程视频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尝试。

要真正实现远程签署,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申请人的身份核验,二是如何完成签署行为。对于第一个问题,上海CA 现在正开发一套应用于网络上的人脸识别系统。申请人通过按照屏幕上所显示的指示作出相应的面部动作,将由系统自动在公安部的人口信息库中识别出申请人的身份;对于第二个问题,则完全可以依靠电子签名来解决。由于电子签名中已经储存了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只要与人脸识别系统的结果核对无误,就可以由申请人在所需签署文件的电子版上加注电子签名并传输至公证机构,完成整个签署过程。

(三)另纸公证的颠覆

目前,中国公证行业所采取的是“另纸公证”的模式,即在所证明的文件之后另附一份独立的公证书。虽然这种做法在外化公证证明力、彰显公证公信力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随着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这种做法也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如今很多公证书的使用都不必提供原件,只要提供扫描件就可以了。这就人为地将公证书与所证文件割裂开来,增加了被篡改和被替换的可能性,反而有损于公证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另纸公证也无法满足网络环境下对于电子文档的公证需求。

电子签名的另一种应用为处理这类问题提供了完美的解决方案。公证机构通过向CA 申请专属于自身的唯一的电子签名,获得了在网络环境下完成公证服务的途径。公证机构的电子签名将可以自动验证待证文件上所签注的电子签名。一旦验证通过,公证机构就可将自己的电子签名同时加注于该文件之上完成公证手续。至此,公证机构的电子签名、公证申请人的电子签名和所证文件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任何人都无法进行修改,由此保证了真实性和完整性。公证证明也挣脱了以往纸质公证书的窠臼,化为一个数据串,真正融入到电子数据的信息世界中去。

五、结语

与其他法律职业相比,公证行业较早就开展了信息化建设。早在2012年,厦门鹭江公证处的“公证云”和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证据宝”的陆续上线标志着公证行业真正打开了信息时代的大门。尽管如此,公证信息化的脚步却是缓慢的。究其原因,一方面当然有技术层面的障碍需要逾越,另一方面,传统业务的观念习惯也吸引了公证行业绝大部分的兴趣点和注意力。然而,倘若科技所带给整个行业的不仅是便捷和高效,还带来颠覆的危机,我们会否依然如此掉以轻心和首鼠两端呢?危机与转机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危机之中往往蕴含着转机。尽管公证行业在过去30余年发展中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尽管公证行业为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康作出应有的贡献,也尽管公证行业已经发展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方式,但社会的发展是具有裹挟性的。在这场电子信息化科技变革的浪潮之中,没有人能够幸免。唯一出路,就是要及早、主动地融入其中,争取抓住源头成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智慧公证”的出现和不断完善,必将能从全局上提高公证服务信息时代的能级,突破坐享其成的惰性和定式思维的束缚,带领公证行业走出一条大数据时代的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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