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群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云南 昆明 650111)
依法治国必须走中国道路
黄晓群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云南 昆明 650111)
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成果。中国要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必须旗帜鲜明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中国道路;现实选择
我们所讲的法治,通俗意义上讲就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1]它的基本要求有3条:一是要求作为反映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二是要求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三是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均依法而治。[2]法治,是我们人类社会在经过漫长的艰辛探索和实践后发现并确立的一种优于人治的社会治理形态,它以追求政治民主、社会公正、保障人民权利为目标,使人类社会在向前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尽可能地摆脱任意性、偶然性和无序性,摆脱人治和特权,摆脱专制和任性,在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良性运行中,形成高度稳定的有序化、制度化状态,以保证人类社会能够在公正、和谐和稳定的良性状态中向前发展。[3]正因如此,不论是当代法学理论家,还是睿智的政治家们,都把法治视作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成果,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首选方式,并引导社会公众逐渐接受了法治这一科学的治国模式和治国实践。[4]
新中国的成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但由于受国际国内各种因素的影响,致使有良好开端的法制建设受到了极大的破坏。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时,邓小平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5]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党带领着全国各族人民,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上,经历反复实践、曲折探索,在此基础上积累出宝贵的经验,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1978年12月,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我们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指明了正确的发展方向,开辟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康庄大道。[6]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科学地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党对法治有了全新的认识,理念发生了根本转变和升华,开创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时代。[7]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总结我们党法治建设的宝贵经验,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8]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使民主和法治有机地结合起来。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9]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践中,我国法治建设稳步推进,党对法治的思想认识得到不断深化和提高。也就是说,我们党真正认识到依法执政本领的重要性,高度重视依法执政水平的提高。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在总结法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实现这一目标,要求我们做到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10]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1]这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为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客观上要求不断改革和创新国家制度,用先进科学的方式来治理国家,在规范化制度化的基础上,不断推动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必须建立在各个领域的法治化基础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其实就是国家治理实现法治化的过程。没有法治化,就没有规范化和制度化,也就没有现代化。很明显,如果背离法治化,就没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12]正是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继往开来,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上,也包括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史上,都落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可以清醒地认识到,法治对于我们党、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乃至中华民族发展命运的重大意义。只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更好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今天,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有机组合,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13]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成果,这也是当代世界多数国家都采用法治来作为国家治理模式的根本所在。但是,在看到法治是人类社会共同属性一面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否定,由于各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必然会反映在法律制度上的不同,因此,不能否认各国法治道路的独特性和差异性。即是说,简单地或单一地强调法治的共同属性,而否认它们的差异性,照搬照套西方的法治模式,是不科学、不明智的,在中国也是行不通的。[14]
长期以来,中国在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上,一直存在着法治建设走什么道路的争论,表面看是学术理论的争论;实际上,这是中国法治走西方道路还是走中国道路的斗争;从本质上讲,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和资本主义法治的斗争。而且,这是一场异常激烈的斗争,并且会伴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共同存在而长期斗争下去。这个斗争主要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
(一)过于强调西方经验,忽视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适用性
有人认为,既然现代法治是西方国家率先建立起来的,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在普遍移植采用。既然移植西方民主法治成为世界的主流,那么,我们国家也不应例外。并且,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我们也确实已经汲取、移植了西方模式的一些科学合理因素和成功经验,诸如权力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护人权等法治理念和精神,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等具体法律制度,其中蕴含了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诸多科学、合理的价值理念。[15]所以,我们不应排斥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性,不该否定西方经验,应当大胆借鉴移植,而不用另起炉灶、另搞一套,直接采用西方法治模式就可以了,这既可以缩短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又可以取得西方国家的认同,何乐而不为呢?
(二)少数人因中国司法存在的问题,导致对中国司法缺乏信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的司法命运多舛。既有过向苏联学习的经历,也有过“文革”期间被彻底砸烂的教训。当前,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中,既有西方的影子,也有我们中国独特的经验。虽然运作了多年,但在社会巨大发展变革的背景下,我们的司法体制还显得很不成熟、很不完备,存在的种种问题不断暴露出来,不禁让人们对中国司法体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产生置疑。在司法工作的实践中,司法机关的职权屡屡受到来自各级党组织、政府机关、社会团体、舆论甚至个人等方方面面的干扰,司法权威难以树立。另一方面,法院判决难以执行,检察机关专职监督的作用难以发挥,影响全国司法声誉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类似上海法官集体嫖娼等司法腐败案件屡禁不绝等等,饱受社会各界的批评。也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不回避问题的存在,直接了当地点出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诸如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同时又深刻地阐明,司法不公现象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司法职权的配置和权力的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还不健全。[16]正因为中国司法存在的诸多问题,致使一些人认为是中国的司法体制导致了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这是中国司法的失败。因此,我们必须变革甚至重新设计我们的司法体制,认真向西方学习,要按照西方的模式来运作我们的司法,改造我们的司法,只有这样,才能重树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
(三)曲解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否定党对司法的领导权
在现代民主政治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法治,是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来都与政党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受到政党制度的制约和影响。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影响力有限,加之受西方资本主义法学理论的影响,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人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跟着走,就会产生认识上的错误。比如,有人认为,司法的政治化,必然导致司法成为政党的工具,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和政治统治的手段;司法政党化,其司法服务行为就不可能立场中立,也就不可能做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推行司法独立;要实现司法独立,也就必须司法去政治化,即必须反对任何政治权力,当然也包括政党对司法的干预,所有政党组织必须退出国家司法机关。[17]有学者指出,政治干预的结果,必然导致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使中国难以做到司法公正。[18]正因为中国司法不公正的根子在于司法的政治化,因此,要实现中国司法的公正,就必须改革中国现有的执政党领导下的司法体制,司法必须去政治化。[19]
(四)以普世价值来否定法治的中国特色
讲到普世价值,一般人们往往把它理解为人类社会在文明发展的实践中所共同创造的、可以在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永恒存在的价值。正因为普世价值有这样的属性,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理论,就借用普世价值的外壳,将西方的法治价值观,打上普世价值的标签,广泛宣传它是不分地域的,超越宗教、国家、民族的。任何一个文明国家、文明社会,都需要自觉地去认同它,自觉地遵行它。将西方法治价值观通过普世价值进行价值输出,掌控法治的话语权,让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法治应该是超越人们的意识形态和观念斗争的,自觉地认同和服从于西方的法治价值观。[20]也正是持这种认识和观点,有些人认为,对于法治这一文明成果,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从制度层面上来认识它时,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制度成果;从思想意识层面上来认识它时,它又是一种科学的理念,是当代世界公认的普世价值。讲所谓的法治的中国特色,就是自己将法治打上中国特色的属性和特征,特别是加上党的领导的标签,这必然与法治的普世价值的基本属性和特征要求是背道而驰的,怎么行得通呢?[21]讲法治的中国特色,只能在中国国内说说而已,自娱自乐,在国际上是没有人认可的。
中国法治建设走什么路,是事关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问题、成败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明确,绝不能含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坚定、明确、全面、认真地回答了中国法治走什么道路的问题,《决定》的内容自始至终体现出了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
1.要有科学理论。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要有科学理论的武装,只有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才能旗帜鲜明,才能做到行动自觉,不走弯路,不走邪路。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2.要体现中国经验。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依照我们党用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来做,必须体现中国经验。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3.要坚持中国法治的价值追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一,必须坚持中国法治的价值追求。这就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第二,必须有明确的政治目标。这就是: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22]
(二)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道路确定了,总目标、总站点是哪里呢?这个总目标、总站点,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果我们将这个总目标、总站点形象地看作是一座法治大厦的话,那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这座大厦的坚定基石,所要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就是这座大厦的五大框架支撑体系。要实现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就必须要有周密的工作布局和安排,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验收法治国家这座大厦,标准就是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3]
(三)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五项原则要求
原则,就是说话、行事所依据的法则和标准。为了保证依法治国能够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迷失正确的方向,行动上必须有要求、有纪律、有底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中国法治建设划定了不可逾越的五条红线或底线,这就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24]
(四)要达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完成六大任务
要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现有的法治建设已取得的成就的基础上,继续努力,要做大量的建设性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状况出发,将这些工作概括为六大任务:一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二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三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四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五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六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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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如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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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994(2015)06-0034-04
2015-04-07
黄晓群(1965-),男,广西玉林人,中共云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