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门财务会计工作
2014年,环境保护部门财务会计工作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公开透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积极参与预算管理改革。一是配合财政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相关工作,将环境保护标准制定修订、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项目列为试点项目,探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二是积极推动三年滚动预算编制工作,配合财政部提出三年滚动预算重点工作和经费需求。三是开展新常态下预算管理机制研究,重点针对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对环保财政资金投入及管理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下一阶段预算管理的相关措施。四是研究制定排污费改税后环保部门经费保障政策措施,组织起草《环境保护税收入使用政策研究报告(送审稿)》,配合开展环境保护税法研究制定工作。
(二)努力推进环保投融资改革创新。围绕发展环保市场、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主要开展几方面工作。一是创新政府投资安排方式,整合设立江河湖泊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重点支持湖泊保护,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二是针对环保投资总量不足、效率不高的问题,提出发展环境金融的思路,启动实施“银政投”绿色信贷计划,率先在海南和山东试点,银行、政府、投资机构共同出资,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解决企业治污融资难问题。三是组织开展环保基金研究,推动设立环保基金,启动环保投融资项目信息平台建设。参与发起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获重庆市委政府批准。四是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配合有关部门起草《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印发实施。
(三)推动建立环境审计制度。积极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研究建立环境审计制度,开展环境审计试点,出台《关于开展政府环境审计试点工作的意见》《试点地区政府环境审计技术指南》,将兰州市作为环境审计第一个试点城市。
(一)加强环境经济形势跟踪分析。按照国务院要求,完成一季度、上半年、三季度环境保护形势分析工作,组织开展季度环境经济形势分析,加强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行业发展等经济要素和治污减排、环境质量等环境要素的跟踪分析,定期向国务院报送环境保护形势分析报告,促进环境保护成为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内容。组织完成京津冀、东北地区、长江经济带以及河北等6省环境经济形势分析材料。指导地方开展环境经济形势分析,推进新一轮12个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环境经济形势分析培训。参与制定重点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转移指导意见,以环境保护优化产业布局。
(二)推动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继续支持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2014年安排专项资金3亿元,4年累计安排11.5亿元。继续支持汀江流域水环境补偿,2014年安排专项资金5 000万元,3年累计安排1.5亿元。配合财政部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2014年转移支付资金规模480亿元,比上年增加57亿元,新增河北环京津冀生态屏障、西藏珠穆朗玛峰等区域20个县,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市达512个。启动滦河流域、东江流域综合整治试点,安排专项资金近15亿元,推动建立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
(三)积极参与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支持云南桥头堡、宁夏内陆型试验区等重点区域开发开放与改革创新,参与起草全面振兴东北、支持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发展等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及其部内分工方案,按月调度向中央新疆办报告进展情况。继续做好环保援藏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要求,积极推进片区扶贫和定点扶贫工作。按照每年办一件实事的原则,扎实推进对口支援崇义县相关工作。
(一)专项资金规模再上新台阶。2014年,参与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达到290亿元,比上年增长33.6%。主要包括:一是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00亿元,重点支持京津冀(其中河北省40亿元)、长三角、珠三角10省区市。兰州市下大力气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退出全国十大空气污染城市行列,财政部为此下达奖励资金2亿元。二是江河湖泊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70亿元,重点支持抚仙湖等15个湖库,签署重点支持湖泊部省协议;支持于桥水库等40个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三是农村环保专项资金60亿元,除保障第三批示范省资金需求外,进一步突出重点,集中资金支持江苏、宁夏、辽宁、浙江、青海等5省区开展拉网式全省覆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四是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41.9亿元,支持28省区重金属污染治理,奖优罚劣,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的内蒙古、湖南、四川、陕西等4省区适当扣减。
(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成效显著。一是提前完成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任务,协调财政部下达2.1亿元支持86个城市257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建设(四期)。截至2014年底,中央财政累计安排12亿元,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含新疆兵团)1 436个点位全部支持到位,提前1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的“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的任务。二是大力加强部系统能力建设,2014年财政预算和基建投资合计达到3.5亿元,是近年投入力度最大的一年,17个单位的23个项目得到支持,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得以开展征地补偿、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前期工作。
(三)部门预算资金得到有效落实。在中央财政收支矛盾异常突出的情况下,优化预算支出结构,保障重点工作经费需求,严控“三公”经费、会议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2014年财政拨款预算指标为62.3亿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9.02亿元,比上年增长6.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33.05亿元,比上年增长425.4%;国有资本金预算财政拨款0.23亿元,比上年增长91.7%。认真组织编报2015年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预算规划体系内重点项目全部落实,国家环境监测与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国际组织会费等项目获得增支。
(一)加强专项资金监管。一是落实副总理张高丽批示精神,在实地调查、部内专题会商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关于加强环保资金管理与环境监管有关情况的报告》,提出加强监管的措施。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印发加强环保资金监管的文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绩效评价办法、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三是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会同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专项资金核查和绩效评价,包括江河湖泊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中央农村环保专项、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和中央排污费项目,对管理不规范、进展缓慢的项目予以公开通报。
(二)完善预算管理机制。一是全面推行预算绩效管理,树立绩效预算理念,研究制定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用3年的时间对所有部门预算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按照绩效预算的要求,建立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2014年对剩余42个年部门预算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二是强化预算执行调度,加强预算执行的计划督导机制,要求各部门按月制定预算执行计划并按月督导;加强预算执行的协调调度工作机制,对预算执行缓慢的单位实行约谈,共同商议加快预算执行的措施;预算安排严格与预算执行挂钩。2014年预算执行率达到93.4%,为历史最好水平,连续3年预算执行率超过90%。三是稳步推进项目成果管理。自2013年形成的项目成果资料共2 800余项入库,并在部机关内网平台上线,汇编重要成果摘要和主要内容,初步实现成果共享共用。部门预算管理连续5年获奖,绩效评价连续2年获得一等奖。
(三)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一是持续推进内部审计三年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第三批14家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并延伸审计部分单位所属机构,督促各单位针对财务管理薄弱环节建章立制、落实整改。探索运用联网审计作为审前调研的重要辅助手段,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二是组织开展8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单位领导依法履行经济职责、强化权力运行监督。三是积极配合财政部、审计署开展专项检查审计。主要包括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财政存量资金审计、信息系统基本情况审计调查,以及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工作。组织、协调各单位与检查组织沟通、意见反馈以及问题整改落实。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存在“小金库”等重大问题。内部审计工作被授予2011~2013年度全国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一)积极推动内部控制规范实施。为组织实施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印发实施方案,强调实施内控规范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范围和实施任务、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单位都非常重视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一些规模较大单位,印发具体实施方案,严格分步实施,初步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并结合单位经济活动特点,梳理发布业务流程和配套单据,印制内部管理 手册。
(二)做好预决算编报工作。组织编报部门预决算、住房改革支出预决算、资产配置计划,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决算、资产决算、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等。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2014年部门预算,以及2013年部门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情况。预决算信息公开后,未引起社会公众质疑和媒体炒作。
(三)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环境服务领域开放政策研究工作,提交环境服务领域《GPA第六次出价方案》,并对绿色采购政策开展研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督促部属单位按预算批复和规定程序实施采购。2014年政府采购预算2.1亿元,实际采购金额为1.5亿元,节约资金0.6亿元,节约率为28%。规范采购项目管理,委托中介机构对历年有关基本建设项目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四)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严格国有资产审批事项管理,对资产出租、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事项,严格履行规定审批程序,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组织完成36家部属单位、23家部属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通过办理产权登记,以法律凭证形式确定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单位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权,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以及企业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五)加快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系统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化管理。对以会计核算为主的财务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新增项目管理、报销管理、综合查询等模块,将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落实到系统中,搭建业务和财务一体化管理平台。2014年系统升级改造进入实施阶段,选择6家规模较大、业务较为复杂的单位作为试点,充分试用系统,进一步完善、优化系统功能。配合久其公司部署和实施财政部新开发的资产信息系统网络版,并向财政部传送资产基础数据。
(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供稿 刘小林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