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产管理工作
按照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统一归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国有资产,2014年8月,财政部成立资产管理司,主要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工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承担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资产管理司成立以来,转变思路,开拓创新,立足职能定位,站在全局高度,努力开创财政资产管理工作新局面。
(一)推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围绕国资国企改革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广泛调研,深入企业、地方、中央有关部门听取意见,撰写《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研究报告》等11篇报告。就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进行研究论证,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分工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文件。
(二)稳步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工作。研究完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政策。组织完成全国国有资本统计汇总、社保基金缺口测算、以前各项政策梳理分析。研究讨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初步方案和工作机制,联合财政部社保司、社保基金理事会赴上海等地开展调研,听取有关中央企业的意见和建议。2014年12月下旬,召开有关部门座谈会,初步议订做好此项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操作路径,并研究了工作计划安排,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一)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一是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收取比例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收益收取比例提高至10%。二是继续采取预收方式,提前收取15户资源型企业2014年度国有资本收益338亿元,占当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23.7%,预算执行进度较以往年度大大提前。2014年,累计收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1 410.91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98.9%。
(二)强化国资预算支出管理。一是及时下达支出预算。在预收的基础上,将资金拨付起始时间由以前年度的第三季度提前到第二季度;并依据资金入库进度,序时下达资金。2014年,累计下达支出1 419.12亿元,完成预算的89.93%。二是深入调研并积极研究解决国有企业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力度。在总结黑龙江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进驻河南、湖南、重庆等省市中央企业“三供一业”的移交。加强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压产退出等研究和支持力度,为企业改革重组、结构调整“扫清障碍”。
(三)做好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汇总编制工作。一是扩大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汇总范围。2014年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汇总范围扩大到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以及山东等25个省区市的203个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下)。二是建立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通报机制。对地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三是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做好2015年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
(一)研究相关政策方案。一是对国资委牵头起草的《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进行研究和测算,围绕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界定原则和范围等关键问题提出完善意见。二是对已出台的政策性关闭破产、政策性债转股、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等重大改革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系统梳理。三是根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界定原则,研究明确了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分析政策执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测算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改革成本。四是根据不同历史遗留问题的成因、性质等,研究提出分类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初步思路和企业、政府共同分担改革成本的机制,重点解决剥离国有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所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剥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等几类问题。
(二)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会同国资委、人社部积极研究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政策问题。针对辽宁省提出的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听取地方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积极研究完善改革政策,研究提出延长奖励政策期限、扩大补助范围等建议。
(三)落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和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政策。分别累计拨付资金49亿元和29亿元,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和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问题。
(四)研究解决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问题。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推进国资国企改革的要求,在广泛调研、多次沟通、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正在进行的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与有关部门就推进解决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问题形成初步解决思路。
(一)扎实做好企业经济运行日常监测和分析。加强对国民经济重点行业的主要财务指标和实物量指标数据收集、审核及汇总分析工作。紧密结合经济形势,认真分析企业月度财务信息及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中办、国办,并通过财政部网站向社会发布。根据新发布(修订)的会计准则及实际工作中收集的问题建议等,对2015年月报指标体系进行完善,进一步明确相关口径。
(二)组织和指导全国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加强经济运行形势的季度监测,深入分析企业存在的动态问题。同时,深入地方和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向国务院上报《2003~2013年全国国有企业10年发展报告》,得到国务院领导的重视和批示。
(三)完成201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验审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企业决算报告体系。
(四)组织实施全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公开工作,加强数据整理汇编等基础工作。首次组织向全社会发布《2013年全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情况》,使财政部国有企业决算数据成为社会各界公认的国有企业领域最全面、最权威的数据。健全决算数据库,使之涵盖了全国各级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一)研究提出深化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改革的总体思路。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管理方式,研究提出改革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模式的意见和建议。拟将除重大特殊、流失风险高以及跨部门、单位和区域资产管理事项外的大部分具体事项管理权限下放给主管部门或单位,强化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于财政部保留事项则交由各部门牵头办理,在部内各相关司局间建立“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关系体系。资产管理司重点负责规则、制度、标准建设及相关基础性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对于各具体管理事项,将逐项修订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工作规程。二是提出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的工作目标和思路。做好财政部预算司、资产管理司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方面的顶层设计、制度建设、标准制定和组织管理等职能,夯实资产信息数据基础,逐步建立健全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房屋、土地、车辆、通用设备等各类通用资产和专用资产,以及资产配置、使用维护等各管理链条的资产管理标准体系。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逐步扩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范围,推进各类各环节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三是起草《关于做好行政资产管理工作的报告》,研究明确下一步行政资产管理工作思路。拟从建立完善财政与中央部门紧密联系的工作机制、健全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和加强行政资产管理数据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做好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研究建立政府资产报告制度,探索建立公共基础设施等政府公共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结合制度,配合做好政府资产偿债相关工作。
(二)全面改进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编报工作。一是提前布置编报工作,将当年布置上一年度报表调整为当年布置当年报表,并举办报表编报培训班,与决算布置时间基本保持同步。二是加强固定资产盘点等基础工作,要求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组织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工作,改变以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账不清、数不实的情况。三是要求报送分析报告,中央部门报送单户表电子数据,切实提高报表编报工作质量。四是组织开展报表审核工作,对资产报表和分析报告质量及报送情况进行通报,提高中央部门和地方工作重视程度和积极性。
(三)开展2015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审核工作。按照部门预算审核要求,对2015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核。除不参加公车改革的部级领导干部用车、纳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事业单位专业业务用车外,2015年原则上不安排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并同意安排34个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申报的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购置项目。
(四)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规范事业单位所投资企业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提供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相关资料的集中审核服务,产权登记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对部门和地方产权登记培训进行指导。对中央级事业单位所投资企业员工持股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为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和规范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员工持股的政策提供支撑。会同中科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组织联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案例研究”工作,起草《联想控股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为制定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相关政策做好准备。
(五)做好资产处置审批工作,规范资产处置流程。研究起草《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特点,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资产管理职责和具体要求做出规定,对资产处置的适用范围、职责权限、各类资产处置方式的审批要求等进行全面规范。按规定审核办理外交部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车辆、大型设备的处置事项批复工作。审核批复中央级事业单位所投资企业清产核资、国有股权管理等事项。
(一)加强企业财务制度建设。与国资委共同研究起草《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上报中办审定后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
(二)改进和加强资产评估管理。一是开展《资产评估法》立法研究和协调工作,推动《资产评估法》立法工作。二是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登记制度改革和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等改革要求,研究完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规定,印发《财政部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审批管理流程,激发市场活力,做好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增强资产评估机构为市场经济服务的能力。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