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管理工作
2014年,财政关税管理工作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充分发挥关税职能作用,以科学发展、公平统一为目标,完善关税税收制度,优化进口税收政策体系,推动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坚持互利共赢、互联互通,积极、稳妥地做好关税谈判工作,推动自由贸易区建设取得新成果,增强国际经贸领域话语权,促进国际经贸合作;果断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公平的贸易环境。2014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17 267.6亿元,同比增长3.8%,比全年17 740亿元预算额短收472.4亿元。其中,征收关税2 843.2亿元,增长8.1%;征收进口环节税14 424.4亿元,增长3.0%。进出口税收约占中央一般公共财政收入的26.8%。
(一)积极发挥进口关税的导向信号作用。一是继续对部分产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为满足国内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继续通过暂定税率的方式,积极鼓励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适度支持一般消费品进口,2015年1月1日起,共对740多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新增和进一步降低税率水平的商品主要包括:光通信用激光器等有关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以及基础性原材料,电动汽车用电子控制制动器等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环保技术和设备,乙烯等国内生产所需的能源资源性产品,降脂原料药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药品、日用品等。二是视市场变化提高部分产品税率水平。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供需变化情况,对部分国内已能生产且数量、质量可以满足需求或市场价格已发生较大变化的产品,进行反向调整,即提高税率水平。对汽车收音机等产品不再执行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在原暂定税率基础上,对柴油发动机等产品适当提高暂定税率水平。
(二)主动调整出口关税政策。一是取消部分具有一定加工深度产品的出口关税。随着我国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产品升级逐步推进,加征出口关税的产品中有部分已通过技术进步提升了附加值,为此,2015年将取消10项具有一定加工深度产品的出口关税,如钢铁颗粒粉末、个别无机化合物等。二是研究调整化肥出口关税。随着国内化肥产业的发展,氮磷肥市场由供应紧平衡转为产能严重过剩,而季节性出口关税存在淡季外商压低我国出口价格,旺季国内供过于求,客观上刺激化肥过度使用,加剧土地面源污染等问题。对此,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兼顾农业生产需要和化肥行业利益,协调上下游行业意见,对化肥出口关税进行了较大调整。2015年1月1日起,继续对化肥征收出口关税,但对尿素、磷酸铵等品种不再采取季节性措施,比照其他氮磷肥统一按5%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其中,鉴于尿素、磷酸铵出口量较大,为便于操作,经折算分别按80元/吨和100元/吨从量计征。
(三)研究调整重点产品进出口关税。一是研究调整煤炭进出口关税。在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发生逆转的情况下,为支持煤炭行业脱困、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研究提出了调整煤炭进出口关税的方案。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了无烟煤、炼焦煤等5个煤炭品种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到6%不等的最惠国税率;2015年1月1日起,将煤炭产品的出口关税由10%统一调降至3%。二是适当上调天然橡胶进口关税。受国际市场天然橡胶供过于求、国内外市场需求放缓影响,天然橡胶价格持续走低,国内橡胶生产困难。为保护国内橡胶产业,同时兼顾轮胎等用胶行业利益,在多次协调部门意见、测算评估政策调整对上下游行业影响的基础上,适当上调了天然橡胶进口关税。
(一)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一是适时调整完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为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了调整。自2014年3月1日起,将国家支持发展的页岩气钻探设备、湿式电除尘器等环保装备纳入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范围,剔除了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等国内已能生产的零部件及原材料。此外,将国家支持发展的民用飞机及发动机、机载设备纳入政策支持范围,支持我国航空制造业的发展。2014年,共计200多家企业享受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国内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二是调整完善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税收政策。为鼓励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提高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内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了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免税清单;完成了新型显示器件新申请企业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向国务院上报了重庆和江苏2个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分期纳税政策的请示,并获国务院批准。三是出台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要求,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提升航空服务能力,自2014年1月1日起,国内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积极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一是落实支持农业发展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发展优质、高产农林业,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农业部、国家林业局2014年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为支持地方发展特色农业,提高农民收入,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云南省2014年进口花卉种球种苗种籽免税政策;为巩固禁毒成果,会同商务部拟订了2014年度罂粟替代种植项下返销产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下发了两批免税品种和免税数量,并研究确定了替代种植项下免征出口关税的化肥数量,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合作和社会稳定。二是研究加强大米进口管理。我国稻谷和大米国家标准对籼米和粳米缺乏量化区分指标,海关在进口报验环节难以辨别。为加强大米进口管理,打击大米非法走私,在研究大米国际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海关操作的籼米、粳米区分建议。
(三)丰富国内能源供应。一是研究完善天然气进口税收政策。为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促进节能减排,2014年继续对国家准许项目进口天然气实施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对政策进行了完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天然气销售定价的调整情况,研究提出了政策调整思路,将全国天然气价格总体涨幅视为“西气东输”天然气价格涨幅,并据此调整了政策规定的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天然气价格调整与现有政策的衔接问题。根据我国天然气进口快速增长的情况,对享受政策的具体项目、相应企业名单和部分项目进口规模进行了调整。二是落实自俄罗斯进口电力税收优惠政策。中俄能源合作是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电网公司自俄进口电力项目已纳入两国政府能源合作框架。2014年,对自俄进口电力实施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该政策落实了中俄两国达成的能源合作的共识,将进一步促进自俄进口电力。三是恢复执行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为支持海上油气资源特别是深海资源开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恢复执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3大石油公司勘探开发特殊地区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税政策,但对国内已能自主生产而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勘探开发物资免税进口从紧控制。
(四)支持教科文等社会事业发展。一是研究调整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为满足科研和科技开发工作的现实需要,建议取消对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限制,并提出在适当放宽“事前”准入条件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备案核查制度。有关建议已获国务院批准。二是全面落实重大科技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组织完成了7个民口重大专项2014 ~2016年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评审,并印发了2014 ~ 2016年度的进口物资清单和执行方案。三是研究出台政策支持鲁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此外,支持设立政府间国际组织,研究办理了在我国境内设立政府间国际组织有关关税豁免事项。
(一)制定落实自贸试验区税收政策。一是认真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工作。围绕制度创新,总结评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政策执行情况,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同时,对上海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所涉及的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此外,还参与研究了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相关问题。二是参与制定广东、天津、福建3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具体方案。按照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不形成“税收洼地”,成本和风险可控,可复制可推广等原则,对广东、天津、福建3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具体方案中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就试验区内不同区块的税收政策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意见。
(二)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一是牵头研究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对现行政策进行了梳理,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撰写了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情况及有关政策建议。参与《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改革方案》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工作若干规范》的具体制定工作,就增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研究提出了意见。二是开展调整相关税收规定促进贸易多元化的试点。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多元化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开展调整相关税收规定促进贸易多元化试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三是规范船舶、飞机进口有关税收政策。维护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行业政策之间的协调性,对船舶、飞机进口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规范,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保税政策不适用于并不能实际入区、直接服务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活动的进境船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企业从境外购买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不能实际入区的飞机,不实施进口保税政策,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为落实公平税赋政策,会同有关部门首批对国内完全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78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财政部关税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