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司法的程序正义是司改的重中之重
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司法的程序正义并为之不懈奋斗,这是我国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下逐步迈向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第一,在司法过程中,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若想要认识司法正义,就必然首先要摆正这两者的关系:不能说有了程序上的正义,就一定会实现实体正义;但如果没有程序正义,就一定没有实体的公正。这是符合司法本质运行规律的体现,因为实现司法的实体正义要经过一系列的诉讼过程,而这一过程必然由诉讼程序主导。如果违反程序正义,司法过程是通过非法途径来完成的,那么,该过程得出的结果就是建立在不正当手段的基础上,即使事实认定正确、刑罚适当,我们也不能称实现了实体的公正。第二,程序正义本身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的终极目标是司法的公正,司法的公正绝不单指结果的公正,还应包括诉讼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司法公正的有机整体。第三,程序正义不仅具有保障实体正义的功能和价值,它自身还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刑事诉讼法在一些制度和程序规范中设定了很多规范,有一些规范本身就具有独立的、内在的诉讼功能,而这些功能远非实体所能解决。第四,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指程序公正。因为程序是否公正,包括诉讼参与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耳闻目睹、感同身受。而且,程序的正义性、合法性得到保障,更能够增加司法裁判的可接受度,从而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如是说,《法制日报》,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