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俭
(中共湘潭市委党校,湖南 湘潭 411100)
提升网络环境下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唐 俭
(中共湘潭市委党校,湖南 湘潭 411100)
网络作为信息载体和舆论平台是一把“双刃剑”,若运用得当,能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反之则会直接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间接推动群体性事件向恶性发展。为此,政府要科学应对群体性事件,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净化网络环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道德自律;强化网络阵地建设,弘扬主流旋律。
网络;政府;群体性事件;主流旋律
在互联网环境下,网民在网络上表达的关于某一事项的各种不同看法,以及由此形成的舆情传播,对于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发展和平息有很大的影响。网络在群体性事件应对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起着积极作用,能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具有负面效应,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扩大升级。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应加强虚拟社会管理,科学应对群体性事件,这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的现实课题。
(一)即时性。传统的大众媒介是“定时传递”媒介,存在着传播时差。报纸使用纸质媒介传递信息,绝大多数以“日”对信息进行更新,且传播速度受交通手段和发行环节影响。广播电视采用无线电磁信号的形式传递信息,由于需要事先制作,只能以“时”或“分”更新信息,且传播范围受信号传输覆盖面的限制。而网络是“即时传递”媒介,传播时效性非常强。网络是通过光纤通讯线路传递信息,光纤传递数字信号的速度是每秒30万公里,瞬间能到达世界的任何角落。对于最新发生的事情,网络能够以“秒”甚至“微秒”的速度对信息进行更新和修改,使得信息间的缝隙极小。
(二)开放性。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媒介,不属于某一家具体的传媒机构。网络传播的开放性使得信息能够实现共享,无论组织还是个人,都不可能完全垄断信息的传播渠道。网络为网民表达个人意见提供了便利,每一个网民,无论其身份、职业、政治背景、信仰或党派团体,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不受过多限制地发表意见、观点,自由表达利益诉求。正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开放性,任何一条信息一旦在网上生成、传播,加之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一件毫不起眼的小事能瞬间引爆网友神经,引起网友热议、围观甚至人肉搜索,迅速上升为公共热点话题,放大效应和聚焦效应随之产生。
(三)互动性。传统大众媒介的传播方式是一种单向传播,是“点对面”的传播。而在网络传播中,信息是立体式的传播,是“点对点”的传播。在这个信息传播过程中,传送者和接收者双方的角色可以实现实时互换,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传送者和接收者双方能够进行信息的互动交流,破除了话语权的垄断,变传统的“一种声音”为“多种声音”。正是由于网络传播具有互动性,网民们对于同一起事件的许多不同意见,通过频繁的实时交流互动,很容易达成共识,产生相同的思想感情和意愿,形成具有一定规模、较大声势的网络舆情。
(四)跨域性。传统的大众媒介具有地域性,信息传播半径有限,在这种语境下,一个地方发生的事情大多数只是这个地方区域内的人知晓。而网络传播具有跨域性,网上无国界。网络传播的跨域性很容易抹杀事件的地域性,扩大传播范围。地域上的零距离,加上网络传播的特有结构,影响了人们的判断,很多人搞不清楚有些事件是属于局域性的事件还是全球性的事件。一个地方临时发生的事件只要传到网上,马上就能传播到国内外,在全球迅速产生影响。
(五)虚拟性。正是由于网络传播的虚拟性产生了网民身份的匿名性,在网络虚拟空间里,每个网民都能借助虚拟身份畅所欲言。这种“隐身效应”是把双刃剑,一方面能产生积极的作用,促进网民个性全面发展,推动网民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参与话题讨论,积极参政议政;另一方面又带来了负面影响,往往容易使网民丧失社会责任感,削弱自我控制能力,在缺乏监管或监管不力的情况下,毫无顾忌地为所欲为,挑起各种矛盾和冲突,甚至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互联网作为信息载体和舆论平台,对群体性事件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若运用得当,能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反之则会直接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间接推动群体性事件向恶性发展。网络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汇集舆论作用。从斯梅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来看,触发社会运动的因素或事件是集体行动发生的必要条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社会矛盾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般借由一个导火索引起。当事人或网民在网络上发布的某些信息或图片,一旦引起其他网民关注,容易引起网民们情绪高涨、意见逐渐集中,进而快速形成网络舆论,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直接诱发群体性事件。
(二)信息传播作用。从卢因的把关人理论来看,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才能进入传播的管道。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把关人理论受到严峻挑战。网络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新型互动媒介”,在网络传播中,传播者与受传者两者的区别逐渐减小,把关人的角色被严重弱化,受传者接到信息后,随时可以将接收的信息传播给他人。网络传播的即时性、互动性、虚拟性等,加剧了信息传播的扩散与渗透。与此同时,非理性的声音也随之产生,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谣言满天飞,这些谣言很容易吸引网民们的眼球,进而产生传播加速度,混淆视听,最终形成网络“蝴蝶效应”,推动群体性事件扩大升级。
(三)情绪感染作用。从勒庞的感染理论来看,集群能使个人“着迷”的能力基于三个因素:不可征服感,即从单纯人数上获得的强大力量;传染,即新的思维方式的迅速蔓延,类似传染病在人群中的传播一样;易受感染性,在集体行动中,有些网民的心智容易下降,达到一个较低的状态,而且,有些网民理性思考减少,容易接受并盲从其他人的行为。在网络传播中,由于网民身份的匿名性、虚拟性,某些个别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被歪曲放大之后,特别容易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引发网民群体的激烈情绪,加之网民集体无意识的非理性传播,进而形成群体极化效应,最终升级为网络群体性事件。
(四)组织动员作用。从斯梅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来看,有效的组织动员是集体行动发生的必要条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现场要有人数众多的群众,从目前来看,互联网是引发集体行动的一个强大而有效的组织动员平台。网络传播的即时性、开放性、跨域性,使得事件的主导者能够依托自己的号召力和影响力,通过网络的组织和动员,把零散的、潜在的集体行动参与者引发出来,短时间内聚集在一起,产生统一的行动,对事件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五)监督评论作用。网络监督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是一种强大、有效的监督力量。政府的举措及官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是网络监督的重点领域。一些突发事件发生后,部分网民高度关注政府及官员应对事件的态度及措施,及时发现各种不恰当语言和行为,然后加以评论,并迅速传播,将这些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行为和表现置于大众视野之下,激起民愤,最终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
政府要科学应对群体性事件,必须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目前我国互联网发展与治理的总方针是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治理、确保安全。因此,政府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净化网络环境。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快互联网立法进度,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互联网管理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法律等级效力不高。绝大部分法规和规章是国务院以及相关部委讨论通过的,我国未制定《电信法》,这就加大了通信网络管理特别是融合性监管的难度。第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没有在法律层面明确行业管理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职责和依据;对于网络犯罪的判断,大都是主观性的判定,严重影响法规执行力。第三,法规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一个完整体系。网络立法是净化网络空间、减少网络情绪型负面舆论、真正实现有效公正地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有效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当前,亟须制定符合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电信法》、《信息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真正实现依法治网。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道德自律。要做好网络管理,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主要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和道德自律来实现。一是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已成为我国互联网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中介组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互联网协会也先后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等一系列自律规范,有效促进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协会建设,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的引导、服务、纽带、支撑作用,进一步推动互联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加强道德自律。一方面,要加强网站道德自律,要强化网站的社会责任感,提高网站从业人员的素质,推动网络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摒弃那些为了商业利益而故意制造虚假新闻的不良行为,把互联网办成弘扬社会正气的主阵地。另一方面,要加强网民道德自律,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要求网民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网络道德,不制造虚假信息,不信谣传谣。针对当前青少年网民日益增多的现实情况,在学校教育中应当增加网络公德教育课程,使青少年从小养成良好的网络交流习惯。通过加强道德自律,有效遏制谣言的传播扩散,进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防止群体性事件的扩大升级。
(三)尊重网络传播规律,引导网络舆论。虚拟社会管理有自身的规律,我们要结合网络传播的特点,有效进行舆论引导,及时防范和化解群体性事件。一是主动设置议题引导网络舆论走向。由于网络具有关注新鲜事物、注意点转移快的特点,我们要通过主动设置议题,尤其是及时设置有积极意义的重大事件议题,把网民注意力引导到特定的主题上来,从而使网络讨论可控化,避免瓦釜效应。只有实时传递主流声音,推进网络意见均衡,才能尽量减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二是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的实况。在应对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仍然存在侥幸心理,抱着“尽量隐瞒事实真相,能压就压,能拖则拖”的态度,采取消极回避的鸵鸟战术,最终导致事态升级扩大,使政府陷于被动。因此,政府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阐释功能,及时公开信息,牢牢把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和话语权,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动态,一方面要注意统一口径,绝不能各自为政,各说各话,互相矛盾;另一方面,要注意信息公开的方法。要高度重视事件的关键性环节,反复推敲、十分慎重,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考虑公众情绪,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尺度、深度,确保政府的声音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出去,对公众进行正确引导,避免社会公众猜疑,安定社会人心。三是培育意见领袖。传播学理论认为,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一个“两级传播”理论。这个理论认为,大众传播的信息和影响不是直接“流”向一般受众的,而是要经过意见领袖这个中介,即“大众传播—意见领袖—一般受众”。网上意见领袖在两级传播中起着重要的中介作用,他们将信息提供给一般受众,同时对其产生很大影响。当前一些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意见领袖经常针对一些舆论事件在网上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并得到很多网民的附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网络舆论的走向。因此,培育意见领袖,团结意见领袖,依靠意见领袖,对于正确引导网络舆论至关重要。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网络意见领袖,即使起初的情绪和观点极端对立,但只要得到政府部门或官员的高度重视和尊重,他们往往会偃旗息鼓,配合好舆论宣传。
(四)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强化网络监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依据我国现实情况,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来强化网络监管。一是依托网络舆论监测机构跟踪监测。如果政府部门没有进行有效的舆情监控,没有及时监测到负面信息,没有及时发现负面信息的传播蔓延,那么容易导致舆情引导处置滞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事件发生后,如果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的舆情监控,难以准确把握网民的情绪和观点,容易导致舆情引导出现不当,引发网民不满,加重舆论危机,不利于化解群体性事件。因此政府部门依托网络舆论监测机构,建立网络舆论监测系统,能够大幅提升舆论引导和处置能力,科学应对群体性事件。通过网络舆情监测系统,政府部门每天既可以实时监测系统自带的基础目标网站库,又可以实时监测政府部门自定义的重点网站。如果发现网络舆情出现异常情况,系统将会在第一时间给责任人发送预警信息,确保舆情处置人员能够及时作出回应,准确引导舆论走向。二是加快网络内容过滤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网络内容过滤技术是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过滤掉互联网大量的不良信息,可以阻止不良信息的快速传播,从而减少不良信息对人们的侵害,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一般来说,内容过滤技术主要包括名单过滤技术、关键词过滤技术、图像过滤技术、模板过滤技术和智能过滤技术等。就我国目前现状来说,名单过滤和关键词过滤技术基本成熟,而图像过滤与模板过滤技术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许多障碍。据此,要加快名单过滤和关键词过滤技术的应用,阻止有害信息的快速传播和扩散。三是实行实名认证制度。网络实名制是一种以用户实名为基础的互联网管理方式。实行实名认证制度,能够防止网民以虚拟身份随意在网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能够减少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能够有效控制已发群体性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升级。
(五)加强网络阵地建设,弘扬主流旋律。信息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舆论斗争的主战场,也是直接诱发群体性事件或间接推动群体性事件升级的重要平台。因此,加强网络阵地建设,掌握网络舆论战场上的主动权,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消除负面声音,及时澄清谣言,铲除滋生群体性事件的土壤,刻不容缓,至关重要。一要做大做强主流网站。要做大做强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等主流网站,充分发挥主流媒体覆盖面广、公信力强的特点,唱响主旋律,宣传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孤立非主流舆论,用正面声音引导复杂多变的网络舆论。二要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当前要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当代中国的主旋律,营造明辨是非、扶善惩恶的网络舆论氛围,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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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谭扬芳.高度关注网络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影响〔J〕.红旗文稿,2011(8).
〔5〕习近平.把我国从网络大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EB/OL〕.http://news.xinhuanet.com/info/2014-02/28/c_133148804,2014-02-28.
〔6〕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http://cpc.people.com.cn/18/n/ 2012/1109/c350821-19529916,2012-11-09.
Promoting Government’s Ability to Cope with Mass Disturbance under Network Environment
TANG Jian
(The CPC Xiangtan City Committee Party School,Xiangtan 411100,China)
As carrier of information and platform of public opinion,network is like a rapier,which can prevent mass disturbance taking place if properly used,otherwise,it can directly cause mass disturbance happen or propel it toward a vicious development.Therefore,to cope with mass disturbance scientifically,government should establish and perfec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refine network environment;express social function of supervision and enhance moral self-discipline;and consolidate construction of network and give full scope to the theme of the times.
government;mass disturbance;theme
D63
A
1009-1203(2015)03-0080-04
责任编辑 李 雯
2015-04-29
唐俭(1976-),女,湖南湘潭人,中共湘潭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危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