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和星级评定的探索与实践

2015-01-30 03:36李春劳
中国司法 2015年2期
关键词:星级执业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和星级评定的探索与实践

李春劳(宁夏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科学的法制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加强律师执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之前,宁夏就围绕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进行了有益探索。2013年6月,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崔波同志主持召开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专题会议,将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工作列为全区2013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补充试点工作,并要求各部门探索评价各自会员法人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方法。

从2013年7月开始,宁夏司法厅、律师协会在银川市14家、石嘴山市5家律师事务所开展了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和星级创建评定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双评”)。双评工作,经一年试点,在反复研讨、深入论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于2014年7月建立起以《宁夏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和星级创建评定办法(试行)》《宁夏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和律所星级创建评定标准》《宁夏星级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规范》《宁夏星级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和律所星级创建评定有关问题解答》(依次简称《评定办法》《评定标准》《制度规范》《操作规程》《问题解答》)等为主要内容的宁夏律师事务所管理与服务质量评价制度体系,其中《评定办法》《评定标准》由自治区公安厅、检察院、高级法院、司法厅、律师协会联合签发执行,《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由宁夏律师协会下发执行,标志着宁夏律师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和星级创建评定正式启动。计划2015年、2016年各进行一次律师服务质量社会评价,之后依据服务质量社会评价进行第一次律所星级申报、评定。

一、“双评”工作原则

根据自治区社会治理创新工作的总体推进思路,结合律师行业两结合管理实际,按照“行政主导、协会牵头、律所实施、律师参与”的“双评”组织原则,有序推进“双评”工作。在依法、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社会评价与业内评价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按照“一案一评、一事一评”要求,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开展社会评价。根据自愿申报、集中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采用量化打分的方式评定星级,不断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全面建设水准。

二、“双评”主体与对象

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主体为委托人、法律顾问单位和宁夏区内的各级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星级创建评定的主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和同级律师协(分)会。

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的对象为经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专兼职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区所有律师事务所及全体律师必须参加,接受社会监督。律师事务所星级创建评定的对象为成立三年以上、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社会评价连续两年在良好以上等次并自愿申报星级评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星级创建评定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

三、“双评”工作方法

为了避免评价主体因案件的输赢以及与律所和律师的亲疏远近而造成的主观臆断,增强评价主体评价的客观性,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采取“一案一评”或“一事一评”的方式进行,评价卡以“负面清单”明示列举,要求评价主体根据客观存在选择“是”还是“否”,而并不是带有主观色彩的“满意”或“不满意”。在案件结案或程序完成后,由委托人、法律顾问单位或公安、检察院、法院承办案件人员在评价卡上填写反馈意见并签字或盖章后,由承办律师装订入卷作为评价的统计依据。

律所星级创建评定设为5★、4★、3★三个等级,采取自愿申报、集中评定、动态管理,对成立三年以上、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连续两年社会评价良好的律师事务所,依据评定内容与标准,每两年组织一次评定。评定的星级律所由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证书和牌匾,以此促进律所全面建设、整体提升。

四、“双评”内容与标准

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和星级创建的评定内容和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部颁规章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规定对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保障、社会责任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从“服务社评化、队伍专业化、管理规范化、保障社会化、设施现代化、履职(责)常态化”等六个方面,设置31项标准,并赋予每项标准一定分值,达到对律所管理与服务质量的客观量化评价。

(一)坚持党建队建一起抓,确保律师行业良性发展。人才兴,律所兴。确立了队伍专业化六项标准(占总分的15%),即:通过人才培养有计划有落实、人才结构合理并素质优良、专业化分工明确并研发成果显著等体现律所专业化水平,通过党的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活动经常、效果明显、档案规范和思想政治建设经常化、文化建设有特色等,确保把律师事务所党建和队建结合起来,把队伍专业化、党建经常化和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起来。

(二)突出律所规范化管理,严格律师业务质量过程控制。在“六化”(服务社评化、队伍专业化、管理规范化、保障社会化、设施现代化、履职常态化)、31项标准中,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化占总分的30%、含10项标准,旨在以规范促管理、以管理促服务、以服务促质量。通过制定统一的星级律所管理制度规范,明确了律所组织建设、基本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与社会评价、硬件建设、律师职业保障、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等六方面具体制度内容和要求,细化了律所民主管理与监督、执业利益冲突审查、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业务办理流程、执业风险防控、投诉调处、诚信执业、财务管理、收入分配、收结案、收费、文书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把律师事务所的基础管理落到了实处。通过制定统一精细的星级律所业务操作规程,对律师接待、咨询、代书,法律顾问,非诉讼法律事务,民商(涉外)案件代理,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和行政案件代理等七大类法律事务实行严格的质量过程控制。同时,把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规范与业务操作规程二者统一起来,使其相辅相成、融为一体,实现律所风险控制和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

(三)推行律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倒逼律师提升服务质量。律师为客户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产品,是律所做大做强做优的基本保障。产品技术质量需要科学的鉴定,法律服务质量需要接受服务对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监督和评价。为此,将服务社评化设置为委托人评价、法律顾问单位评价、公安部门评价、检察院评价、法院评价5项标准(占总分的20%),通过把《律师法》及相关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制成社会评价卡,按照“一案一评,一事一评”的要求,在委托人、法律顾问单位及“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五个评价主体之间进行适时评价。以委托人评价为例,依据行业规范要求,将委托后、委托中可能出现的是否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并如实出具合法票据、在律师费外收取了其他费用、做过虚假承诺、无正当理由而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其他拒绝辩护(代理)现象、有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事务无关活动的情形、泄露国家或当事人秘密的现象等10个问题(占总分的8%),在委托法律服务事项办理结束后,由委托人填写“宁夏律师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卡”并签名或盖章,作为个案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内容之一归入卷宗。

(四)推进律师保障社会化,促进律所持续健康发展。针对律师行业保障社会化程度不足的现象,设立律师执业保障社会化3项标准(占总分的10%),明确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提留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教育培训等基金;依法与律师(不包括兼职律师)及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律师和辅助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以及执业保障等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律所持续健康发展。

(五)推动律所基础设施建设,打造良好律师执业平台。将律所提供优良的办公条件、使用现代化信息传输手段、文书档案管理科学规范作为评定办法的基础内容,确定设施现代化2项标准(占总分的10%),促进律师事务所硬件建设。

(六)深化行业两结合管理,促进律师履职常态化。律师行业与社会其他行业有所不同,有更强的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对构建我国的政治文明、法治文明和社会文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履职常态化中明确了律师按规定参与信访工作、法律援助工作、“12348”值班、行业协会活动、参政议政等5项标准(占总分的15%),确保律师行业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切实深化律师行业两结合管理,鼓励、支持、引领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更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树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五、“双评”结果运用

(一)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结果运用:社会评价良好以上等次的,由自治区综治委、自治区司法厅、宁夏律师协会在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社会评价为差的,律师事务所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主管机关应当对其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限期整改;属国资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可以责令负责人辞职或按照规定程序免职;属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可以责令律师事务所按照本所章程规定程序予以罢免。

(二)星级律师事务所评定的结果运用:一是自治区、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和星级创建评定档案,并将其纳入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统一管理。二是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悬挂星级牌匾,在符合规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宣传材料上推介使用星级称号。三是评定为3★级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是参加下一年度相关评优的必备条件;被评定为4★级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是申报全国先进或优秀的必备条件。四是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律师协(分)会应优先推荐服务质量好、社会评价高、星级高的律师事务所参加政府、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集团法律服务采购招标或法律顾问活动。五是律师事务所星级发生变化后,由作出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颁发新的律师事务所星级证书和牌匾,收回原星级证书和牌匾,原星级称号不再使用。

六、“双评”制度保障

(一)组织保障到位。自治区司法厅成立了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和星级创建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评定办法、标准、配套制度并组织工作的推进。为确保“双评”试点工作质量,抽调机关、律协、律师中的业务骨干,成立了修订试行办法暨评定标准、建章立制和宣传提纲“三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反复研讨,深入论证,几易其稿,形成了“双评”系统文本。基于自治区社会治理创新工作总体推进思路,结合两结合管理实际,“双评”工作在起步阶段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与律师行业协会共同推进,待制度逐步落实、程序逐步规范,可以按部就班的开展工作后,将由律师协会牵头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

(二)建章立制到位。建立统一的规范的律所管理制度和律师业务操作规程,是有效开展“双评”工作的前提条件。宁夏星级律师事务所《制度指引》《操作指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要依据相关规定要求,着眼于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实施律师业务质量全过程控制,建立统一的制度、规定和台账,具体到律所管理和律师执业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以促进全区律师事务所全面建设、规范建设,整体提升、健康发展。

(三)责任追究到位。一是严肃纪律。参与评价活动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市责令其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足以影响评定结果的,撤销其原评定结果,并根据违纪违规情况依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双评《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定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取消参与评定工作资格并视情况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二是联合调处。在反复征求公检法意见的基础上,《评定办法》《评定标准》由公、检、法、司和律协共同签发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公、检、法部门。同时,要求自治区评审委员会在每次社会评价工作结束后,汇总抽查卷宗中涉及到公安、检察院、法院承办案件人员中的具体评价问题,连同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借机打击报复或从事影响评价客观性的违法违纪行为,由自治区司法厅、宁夏律师协会通报自治区公、检、法机关,并建议酌情处理。

(四)思想发动到位。试点中,通过成立宣传委员会、编撰问题解答、网站发布、函件征求、调研讨论、座谈研讨等多方式多渠道深化认识、统一思想,引导广大律师将律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和星级创建工作变要我做为我要做,激发律所、律师参与创建的内在动力。《问题解答》强调,依据相关法规、文件及社会治理创新的总体要求,“双评”就是为了全面正确引导律所走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发展之路,引导律师将服务质量贯穿于办案办事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强化律师的诚信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对于加强律所自身建设、完善律所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推进律所规范化建设意义重大。《问题解答》明确,律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是动力、是监督、是促进,律所星级创建是基础、是规范、是目标,开展社会评价倒逼律师事务所外树形象,通过星级创建引导律所内强素质,二者相辅相成,互为因果,共同推动律所全面建设、整体提升。《问题解答》要求,“双评”工作是一项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长期性工作,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律所及律师对“双评”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健全完善“双评”办法、标准和相关制度,确保“双评”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效果。

在近期的调研中,大部分律师把“双评”归纳为“三个有利于一个符合”,即:有利于增进律师与委托人、社会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的沟通、理解,形成和谐的法律服务关系;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律所向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提升行业社会形象;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发展律师法律服务业、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精神。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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