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重一 张 楠
(1.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昌 430072;2.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湖北武汉 430077)
富农问题是中国土地革命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中共六大制定了一系列比较符合中国国情的富农政策。然而共产国际在《六月来信》中,又对在其指导下制定的这些政策进行了指责。其原因在于共产国际对中国国情的不甚了解、对中国富农问题的相对轻视及其把俄国土地革命的成功经验教条化。
中共六大以前,共产国际虽然未直接对中共下达过关于富农问题的指示,但对中国土地革命的思路却是一贯的——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土地国有化。
共产国际认为,在中国的民主革命中,“要吸引农民群众积极参加斗争,提出的斗争口号必须能把农民所理解的切身的政治要求和经济要求同反对军阀和帝国主义者的一般政治任务结合起来。”[1]P1391926年11月召开的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扩大全会强调:“承认中国共产党应把土地国有化的要求提为无产阶级土地纲领的基本要求。”[1]P2801927年5月召开的共产国际执委会第八次全会强调:“土地革命,包括没收土地和土地国有,是中国革命新阶段基本的、内在的社会经济内容。”[1]P325在 1927 年的八七会议上,会议主持者罗明那兹强调说:“关于此问题用不着再讨论了,土地的根本问题是土地国有。”[2]P74
从上述可以看出:共产国际关于中国土地问题的基本观点是很明确的——否定土地私有制,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土地国有化,并把它确定为中共关于农民问题的基本原则。这些观点必然会影响到中共对富农问题政策的制定。
处于被领导地位的中共中央坚决地执行了共产国际的这一指示。1927年5月由共产国际代表罗易、米夫等人主持召开的中共五大则“完全接受共产国际第七次大会关于这个问题的决议”。[3]P47五大认为:“彻底将土地再行分配,方能使土地问题解决,欲实现此步骤必须土地国有。共产党将领导农民从事于平均地权的斗争,向着土地国有、取消土地私有制度的方向,而努力进行。土地国有确系共产党对于农民问题的党纲上的基本原则。”[3]P66
毛泽东参加了中共五大和八七会议,其思想和言行无疑会受到共产国际这些指示的影响。毛泽东在此期间持以下观点:
第一,对富农的来源,剥削方式,剥削者兼农民的身份及政治态度有比较正确的理论分析。他指出:富农大部分为种田起家即自耕农上升而来,部分为都市商人购置土地而成,另部分为官僚后裔之衰败者及现在的官僚。其剥削方式为重租,高利贷和剥削剩余劳动。富农是农民的一种,但其革命性比贫农、中农弱,其政治态度与城市民族资产阶级一致,他们颇受军阀及大地主的压迫,故具有反抗性,但又害怕“共产”,故对革命采取了矛盾或消极的态度。[4]
第二,已经认识到了富农问题在土地革命战争中的重要性,并要求改变过去对富农的某些过“左”政策(即大革命时期湖南农民运动中的某些过“左”倾向——笔者注)。在八七会议上毛泽东就提出:“富农中农的地权不同。农民要向富农进攻了,所以要确定方向(即划定中农与富农的标准)。”[3]P73此后在创建井冈山根据地的实践中,他认识到,“富农往往与小地主利害联在一起。富农土地在土地中占少数,但与小地主土地合计,则数量颇大”。[5]P69他认为在土地革命中,“最困难的问题就在拿不住‘富农的中间阶级’”。由于政策过“左”,就使得“被打击的中间阶级在白色区域内几乎完全附属于豪绅阶级去了,贫农阶级则成了孤军。此问题实在严重得很”。[5]P70他认为产生这一困境的原因是,由于“富农觉得平均分和按劳动力分两种方法都于他们不利。他们的意思,在人工方面,他们愿意多努力,加上资本的力量,他们可以多得收获。若照普通人一样分了,蔑视了(闲置了)他们的特别努力和多余的资本,他们是不愿意的”。所以他将这—情形报告中央,并提出可以考虑向“自耕农中之富农”作出某些“让步”。[5]P71
需要提出的是,毛泽东虽然在实践中也曾意识到了这种政策的偏“左”,但由于没有找到更好的办法,所以他也只能按共产国际和中共中央的指示执行。如在大革命后期,毛泽东曾主张“广泛地重新分配土地”,地主富农的土地均在没收分配之列,并将这个主张提交给中共五大讨论,但是“中央委员会把它否决了”。[6]P141在1928年12月的《井冈山土地法》中,他更加明确地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包括小地主、自耕农在内,归之公有或苏维埃政府所有。富农的土地全部没收。这实际上是对富农实行“打击”政策,并且还容易侵犯中农的利益。
从上述中可以看出,毛泽东在探索中国富农问题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局限性,其最根本性的问题是:没有找到划分富农的正确标准。首先,没有分清富农与小地主、自耕农的界限。毛泽东最初考察富农问题时使用的概念不是“富农”而是“小地主”,后来使用“富农”的称谓后,也常把它与“小地主”混为一谈,同时他又多次提到富农是自耕农的一部分。其次,没有确定富农的阶级属性,起初把它定为中国的中产阶级,与城市民族资产阶级同类;后来又提出它是农村的“中间阶级”,而把它划为“小资产阶级”范畴。[4]而依据中国的国情来看,“中产阶级”和“中间阶级”还有着某些相通之处,但“中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却有着明显的不同。
总之,中共在领导土地革命之初,由于“富农标准”这个最根本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从而导致了在解决富农问题的实践中,往往遇到诸多的困境。而这一切,都有待于在即将召开的中共六大上来得到有效的解决。
1928年6月,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开。共产国际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由布哈林、安贝尔—德罗、库西宁、艾尔科里和米夫组成的委员会”。[7]P494来指导六大的召开工作。与此同时,共产国际执委会东方书记处还组织了若干起草决议案的班子,其中,米夫参加了《土地纲领》、《农民运动》决议案的起草工作。这些决议案在六大大会开始前,已经过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7]P496-497这些都说明,中共六大有关富农问题的政策都是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制定的,并且得到了共产国际的认同。
中共六大认为:富农是一个具有两重性的阶级,其有“一种特殊的性质,他具有资本主义的与资本主义以前的半封建剥削的形式”。[8]P355他是“农村资产阶级(富农),一方面实行雇佣工人(富农),别方面仍旧要出租土地,而且还要经营商业和高利盘刮”。[8]P344中国的富农对革命的态度“有三种不同,第一同情革命,第二完全与地主阶级联合起来反革命,第三摇摆于革命反革命之间”。[9]P18
中共六大对富农的这些分析也被当时的共产国际所批准。在随后召开的共产国际第六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决议案中就明确指出:“没收所有地主土地,并将其交给农民代表苏维埃;战略方针是:主要敌人是地主、土豪,劣绅;无产阶级在农村的支柱是贫农;中农是巩固的盟友。在现阶段加剧反富农的斗争是不对的,因为这样会抹杀农民和地主阶级之间的主要矛盾。一旦农村贫农和中农的利益同富农的利益发生尖锐冲突时,党应该捍卫劳动人民的利益,反对剥削者阶层”,绝对不能放弃“同半地主的富农的阶级斗争”。[7]P519
根据以上分析,中共六大认为,对富农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斗争政策,而应根据富农的不同经济政治状况采取不同的斗争策略。大会在通过的《农民运动决议案》中,制定了对富农斗争的3种不同斗争策略:“凡富农现在已成为反动力量的地方,那么反富农的斗争,应与反军阀、反地主豪绅的斗争同时进行”。“在富农还没有消失革命的可能性,因受军阀官僚的压迫而继续斗争的时候,共产党应企图吸收富农与一般农民反军阀反地主豪绅的斗争之内”。“当富农摇动于革命与反革命之间的时期,在不妨碍贫农雇农斗争范围之内,党不应该故意加紧对富农的斗争,使其更快的转入反革命方面去,而变成革命的积极的仇敌”。总之,“党在目前阶段中的任务,乃在使富农中立,以减少敌人的力量”。[8]P356
当然,中共六大制定的富农政策也有缺点和不足之处:一是分给无地及少地农民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这实际上实行的还是脱离中国农民土地斗争实际的“土地公有”方针。二是规定在同富农斗争的同时,“决不能因联合战线而对富农有所让步”。[8]P356这些就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以后在富农问题上产生“左”倾错误的思想根源。
中共六大之后,为了更好地贯彻共产国际的指示和中共六大制定的关于富农问题的政策。1929年2月3日,中共中央又专门发出《中央通告第28号——农民运动的策略》,其有关富农问题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进一步阐明了对富农问题的两个指导思想:⑴“建立农村统一战线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对富农的策略,对于富农的策略不能是机械的联合而是要看客观上富农表现的态度决定各种不同的策略”。⑵“土地斗争的主要方式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而不是没收一切土地,是批评平产主义的幻想而不是反对分配土地”。[9]P17-18
第二,总结了以往实行“没收一切土地”政策中得到的两点经验教训:⑴“没收一切土地客观上是实行土地的国有,是触犯一切富农甚至中农和小块土地的贫农,使农村的阶级战线凌乱,削弱了土地斗争的力量”,从而不利于建立反地主阶级的统一战线。⑵“模糊了农民反对地主的阶级意识以为土地革命的对象不但是反对独占土地的地主阶级还要反对他自己”。[9]P19-20
上述这些都说明,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中共六大制定的富农政策,是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的,对中国的农民土地革命是起了积极作用的。
在中共六大富农政策的指导下,中央苏区及其多数革命根据地中,对富农的土地政策逐渐改变了“没收一切土地”的过“左”政策。如:
在赣南、闽西地区,毛泽东在1929年4月主持制定的兴国县《土地法》中,将《井冈山土地法》中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改正。同年7月,闽西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提出:“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要没收,但在革命初期“不没收其土地”,也“不废除其债务”。
在湘鄂西地区,1930年10月,湘鄂西特委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大纲》和湘鄂西第二次工农兵贫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革命法令》中,都明确规定了要严格区分中农和富农,并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如规定虽“兼雇用少数工人耕种”,但其土地数量与其人口需要刚刚相符者,“仍不失其为中农,不能因其少有余裕便认为是富农”。
在鄂豫皖地区,1929年12月底召开的鄂豫边第一届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政纲实施细则》中规定:对富农只分配其“剩余的土地”;对中小商人和富农的经济不能妨害;分配土地应采取与劳动力兼顾的原则,等等。
在湘鄂赣地区,开始实行“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方针。在土地革命中,实行以贫农为中坚,联络中农,中立富农的政策。对于小商人,则采取完全保护的政策。
总之,中共六大以后,党对富农的斗争基本上是按照比较正确的方向前进的。
1929年6月7日,共产国际执委会就农民问题专门给中共中央写来一封信。信中对中国富农问题的认识发生了急变,把由它亲自指导并直接参与制定的中共六大富农政策斥为是“机会主义的”,是“犯了最重大的错误”,要求中国党实行“加紧反对富农的路线”。共产国际认为:“由于个别领导同志在解决农民问题时一直犯有极为严重的错误”,所以要“以书面形式来阐述我们(共产国际——笔者)对这一极其重要的问题的观点”,希望中共中央能够“十分认真地重新讨论农民问题”。[10]P19
共产国际对这封信是十分重视的,首先,于1929年2月专门成立了一个“由约尔克、弗赖耶尔和库丘莫斯夫同志组成的委员会,由约尔克同志负责召集”,其任务是“起草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就农民问题给中共中央的信”。[11]P79其次,在3月26日,共产国际又指示中共中央说“打算弄清你们就农民问题进行的争论,并针对你们一些领导同志就这个问题发表的不正确意见和近几个月在党的总的工作形势中发生的变化,作出关于我们在农民问题上的策略的指示”。[11]P94再次,这封信写毕后,经共产国际“更仔细的讨论”后由“政治书记处批准”[11]P119并于6月7日寄给中共中央。最后,共产国际特别关注的是“中国同志是如何对待这封信的,他们提出了哪些意见,领导在了解信的内容后作出了什么决定”。[11]P119
第一,片面强调了中国富农在经济、政治上的封建性和反动性。共产国际认为中国富农“在大多数情形之下,都是些小地主”,[9]P692其社会本质是“利用其资本与私有的土地,以施行野蛮的佃租与高利贷的掠夺”,[9]P693其“在农民运动中时常表现公开的或秘密的反革命的作用”。[9]P691其“时常公开的站在反动势力方面而反对农民群众的革命斗争”。[9]P693
第二,初步划分了富农的类型标准。共产国际将其划为两类:“一种形式便是半地主”式的富农,[9]P693其特点是“将土地出租兼放高利贷资本”,[9]P692利用自己的资本和自己私有的土地来获得最大利润;第二种形式为“自己经营的富农”,其特点是“进行自己的经济租取土地,努力生产而应用雇佣劳动”。[9]P693
第三,规定了反对和打击富农的政策。认为中共六大提出的“要使富农中立”、“对于还没有消失革命可能性的富农,要吸收他到反军阀反帝国主义的战斗中去”的观点,容易“使人以机会主义的精神”来理解“联合富农”的口号,“因此使一切关于农民问题的争论都走到不正确的道路上”去了。[9]P694因此,必须把反对富农与反对地主的斗争并列起来。要求中共必须认识到,“无论在什么条件之下,联合富农是不对的”。[9]P692“在行动中不能对于富农有任何的让步”。[9]P696
总结这封信的精神可以归纳出最重要的两点:⑴对富农应当不加区别地实行一概打击的政策;⑵只有加紧打击富农,才能“促进革命转变的速度,使民权阶段可以很快的转入社会主义的阶段”。[9]P699
应该说,共产国际的这封信只是在总体上提出了反对和打击富农的策略路线,而没有作相应的明确的具体的政策规定。然而这一指示信抵达中国后,引起了中共富农政策的“左”转,却是不争的事实。在1930年召开的二七会议上,毛泽东提出了一系列反对富农的措施,表明他不仅接受了、并在实际工作中也贯彻了共产国际的这一指示。二七会议提出:自耕农(包括富农)的田地、山林、池塘、房屋,自食自用外的多余部分,均应没收。在当年5月的《寻乌调查》中,毛泽东曾把半封建富农(即半地主性富农)划为“新发户子”的小地主,把富裕自耕农划为富农。认为“打倒半地主性的富农是没有疑义的。只有富农路线的机会主义者,才会站在这个策略的反对方面”。[12]P199而在6月南阳会议通过的《富农问题决议》中,则更详细更系统地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废除一切债务;没收富农多余的农具、耕牛等;对富农实行平谷、征粮、抢谷,并征调费用、强借款子、低利借贷,课以重税等等;但同时富农也可根据“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原则,分得一份肥瘦相兼的土地。
需要指出的是,在此过程中,毛泽东修改补充了某些以往的规定,使其更有利于贫苦农民和限制富农,如:关于土地分配标准,自《井冈山土地法》直至1930年3月的《兴国苏维埃土地法》都规定,一般情形下以人口为标准,特殊情形下以劳动力为标准。又如:关于分田原则和分青原则,自闽西党一大直至《兴国苏维埃土地法》都规定,分田实行“抽多补少”的原则,分田时如已经下种,第一道禾仍由原耕者收获,分配效力从第二道发生。通过《寻乌调查》后,毛泽东发现这些规定“贫农不满意”,而更符合富农利益,便开始着手将其变更为:废除劳动力标准而仅保留人口标准;不仅要“抽多补少”,而且要“抽肥补瘦”;以及“何时分田何时得禾”;等等。
共产国际了解中国情况的主渠道有:通过与中共中央的通讯联络;驻华代表和赴华使者的汇报;赴莫斯科的中共党人的汇报;所能收集到的有关报导杂志、资料情报,等等。渠道虽多,但它掌握的情况仍很有限,这是因为在当时白色恐怖严重并且交通不便的情况下,要保持条条渠道畅通是不可能的。同时,这些有限的情报资料准确程度不高。这就妨碍了它对中国革命实况作出适时而准确的评价。
问题在于:虽然共产国际了解中国革命情况的渠道有限,但这并不影响到共产国际通过正常的组织程序,来对中共实行集权制的领导。按照共产国际章程和有关纪律规定,共产国际与各国党的组织关系和有关纪律主要包括:(1)共产国际与各国党之间是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共产国际事实上必须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世界性的共产党。在各国进行工作的党只是它的独立支部而已”。[13]P149-150(2)共产国际给各国党的指示必须得到执行。共产国际执委会“发布对所有参加共产国际的政党和组织都具有拘束力的指示”。(3)在共产国际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是整个共产主义运动的最高机构,它的决定对共产国际所属一切政党都有约束力。借口向下一次代表大会申诉而拒不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就是公然违反纪律。[14]P486(4)共产国际派往各国的代表有权监督各国党的工作。共产国际执委会派驻各国共产党的机构及代表,“完全隶属于执行委员会”,直接对执行委员会负责,而不受所在国共产党中央的领导。
在严格的纪律和高度集中的组织制度之下,作为共产国际下属支部的中共根本没有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力,除了对共产国际的指示唯命是从外,很难有独立作出决策的空间。
共产国际是以俄国革命的成功经验(即城市为中心、农村为辅助)来指导各国革命的。俄国十月革命爆发时,其国内的经济关系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充分发展,城市在经济中起了主导作用,广大农村已经资本主义化,农村对于城市来说具有极大的依赖性,处于辅助的地位。
而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在经济关系上,虽然资本主义有所发展,但很微弱,封建的半封建的经济占了统治地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着优势,使得农村可以不依赖城市而相对独立存在。在阶级关系上,由于是多个帝国主义间接统治的国家,造成中国政治的极不平衡。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基础在农村,而反革命的统治力量又主要集中在城市,而在广大农村则相对薄弱。所以广大的人力、物力在农村而不在城市。因此,俄国农民土地革命的经验根本不适应中国的国情。
共产国际在大革命失败前后的—段时间内很少理会中国的富农问题。毛泽东曾在八七会议上提出过这个问题,但并未引起罗明那兹的注意和重视,因而未予讨论。此后在1927年12月联共(布)十五大上,米夫、布哈林等对此曾有过探讨,但是分歧比较大。直到1928年的中共六大,共产国际才首次较集中、比较明确地表达了对这一问题的见解和意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对此问题的足够重视,因为在对中国革命整体设想上,它更强调的是城市武装起义,即使在著名的《六月来信》中,仍把农民斗争作为城市无产阶级斗争的一种配合和辅助。这样,既然忽视农村,它就不会深入细致地研究包括富农在内的农村社会各阶级状况,而一旦因某种政治需要而作出的有关富农问题的指示,也就难免有错误。
第一,照搬斯大林的“三阶段”论和“第三时期”论。按照这些观点,第三阶段是苏维埃时期,同盟者仅有农民和城市贫民。这样,被共产国际视为“乡村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富农也就被列为排挤和打击的对象。而在“第三时期”(即资本主义总危机爆发时期和无产阶级革命胜利时期)。中共则必须“用革命方法推翻地主资产阶级联盟的政权,去建立工农苏维挨形式的工农专政”。在这些理论的指导下,势必引导出过“左”的富农政策,反对和打击富农是必不可避免的。
第二,误解列宁关于富农问题的策略思想。共产国际指令中共反对富农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是:“列宁从来没有说过联合富农。”[9]P692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早在1903年,列宁在《给农村农民》中就阐明过无产阶级在不同革命阶段对富农的策略:我们在农村中的第一步是废除地主剥削,解放包括富农在内的全体农民,这一步是由全体农民一起走的;我们的最后一步是夺取地主和包括富农在内的资产阶级的全部土地和工厂,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而这一步富农却不能与我们同行。但在第—步和最后一步之间,还必须经过不少斗争,切不可把第一步和最后一步混在一起,也不可一下子就走完第—步和最后一步。共产国际置列宁的“第一步”于不顾,而片面强调“最后一步”,或把两者严重混淆,把“第—步”当作“最后一步”,并以解释马列主义理论最高权威的姿态出现,指责中共党人“机械式”地理解了列宁的策略观点,把富农当成了同盟者。其实,作这种“机械式”理解的恰恰是共产国际自己。
第三,将苏联革命的经验神圣化。首先,搬用俄国十月革命后解决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土地国有。这就势必产生“没收富农所有土地”的现象。其实,这一政策不适合中国国情,它与中国当时的经济、政治条件相脱离,也与中国农民强烈的土地私有观念相抵触。其次,教条主义地“搬用俄国1905年反对沙皇和资产阶级立宪民主党的公式”。[15]P167俄国的 1905 年革命中,俄国的资产阶级整体上是反对革命的。但中国的资产阶级由于分为两部分而革命性亦有不同,中国的乡村资产阶级这部分则是可以参加革命或者是可以保持中立的。再次,搬用苏联在实行农业集体化过程中镇压富农的模式。1929年以后,联共(布)为加速完成工业化进程,采取了全盘集体化的方针,没收和夺取富农所有的土地财产耕畜和机器,转交给集体农庄,并对富农采取逮捕、镇压和驱逐的非常措施。与此同时,还在党内开展了反对布哈林“保护富农”的右倾错误的斗争。联共(布)反富农反右倾的方针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被共产国际用来在中国党内推行,从而导致了打击甚至消灭富农的严重错误。
总之,中共六大前后,共产国际对中共富农问题政策的制定,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影响。今天,我们认真总结其经验和教训,对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命题,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1]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翻译室.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第1辑[Z].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2]中共中央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中央档案馆.八七会议[Z].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
[3]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Z].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4]参见毛泽东《中国农民中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R].
[5]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斯诺文集[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4.
[7]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7卷[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
[8]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Z].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9]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Z].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10]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翻译室.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第2辑[Z].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11]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8卷[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
[12]毛泽东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3]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2卷[Z].北京:北京图书出版社,1997.
[14]〔英〕珍妮·德格拉斯.共产国际文件:第1卷[Z].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3.
[15]周恩来选集(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