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法规标准论坛(4)

2015-01-29 16:37戚月娣景为科施鸿均李杰锋邵珊珊王笑梅陈志伟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北京0009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00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苏州50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北京0009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15年12期
关键词:定期检验型式特种设备

戚月娣 景为科 施鸿均 李杰锋 叶 亮 邵珊珊 王笑梅 陈志伟(.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北京 0009)(.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上海 00)(.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 苏州 50)(.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北京 0009)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论坛(4)

戚月娣1景为科1施鸿均2李杰锋3叶 亮3邵珊珊4王笑梅4陈志伟4
(1.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北京 100029)(2.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上海 200333)(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 苏州 215031)(4.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北京 100029)

按 语:本期介绍了《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及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动态信息,并重点介绍了特种设备科技协作平台(SETP)电梯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征集到的电梯检验规则的有关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梳理、研讨所形成的理解和建议。

1 特种设备法规动态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规则》已经完成报批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后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规则》经过征求意见和专家审议,现已形成报批稿。规则确定了场车型式试验的总体原则,型式试验程序、要求、检查和试验项目,样机技术文件审查、样机检查和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规则还明确了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目录,加强了安全和环保相关项目的检查、试验等型式试验内容,提出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型式试验细则和大吨位叉车可靠性试验要求,简化了企业公司名称变更等情况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型式试验机构和人员的工作的要求,不但为规范场车型式试验工作提供了依据,而且有助于企业了解本规则、加强产品质量。

2 特种设备相关标准动态

(一)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委员会参加美国ASME标准周会议

2015年11月1-7日,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委员会寿比南副主任委员和陈学东副秘书长一行7人参加了在美国亚特兰大召开的ASME标准周会议。标准周中有二百余场会议陆续召开,参会人数500余人,主要汇聚了美国、加拿大、印度、日本、中国、德国、法国等世界各地的专家,涉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核电等领域的研究机构、材料制造商、设备制造商、工程承包商、设备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各标准化组织、认证认可机构等。

在本次标准周中,寿比南副主任委员一行重点参加了ASME锅炉压力容器标准材料卷(第II卷)委员会、压力容器(第VIII卷)委员会等会议,并在会议期间介绍了ASME中国材料工作组(ASME BPV-II CIWG)的工作业绩和中国承压设备标准的情况。与会人员表现出对中国承压设备标准和技术进步的浓厚兴趣。参与ASME标准周会议是我国承压设备技术人员了解世界上相关技术进步的窗口之一,同时也为我国标准的国际认可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二)国家标准《承压设备合于使用评价》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承压设备合于使用评价》(计划编号为20130192-T-469)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为主要起草单位,来自监察机构、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代表组成工作组。标准目前正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范围、通用要求、金属减薄通用评价方法、局部减薄评价、点蚀评价、氢致开裂、氢鼓包和应力导向氢致开裂评价、机械损伤评价、错边、棱角度和壳体变形评价、火灾损伤评价、蠕变损伤评价。其附录A-C为规范性附录,分别给出了评价所需蠕变数据、脆性断裂评价方法和疲劳免评准则;附录D和E为资料性附录,给出了断裂韧性数据和腐蚀疲劳裂纹扩展加速因子的确定方法。

该标准中各种损伤或缺陷的评价技术路线参考了API 579中的相应内容,根据我国国情,结合在腐蚀减薄、火灾损伤、临氢损伤和蠕变损伤评价等方面取得的科研成果和GB/T 19624—2004《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总结了国内含缺陷或损伤的承压设备合于使用评价项目的实施经验,确定了针对不同类型的缺陷或损伤的多级评价方法。

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条款理解与建议

国家质检总局自2009年颁布了《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之后,又陆续制定并颁布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 T7004—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等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电梯检规),并于2013年发布了第1号修改单。电梯检规的颁布和实施为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有章可循和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随着电梯检验工作的不断开展,各地方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在对电梯检规理解和执行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为今后电梯检规修订提供有益参考,特种设备科技协作平台电梯专业委员会向相关单位征集了电梯检验中的技术问题和建议,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梳理和研究。2015年10月,特种设备科技协作平台电梯专业委员会在福州召开了研讨会,与会专家一起就电梯检规在理解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研讨。电梯专业委秘书处对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汇总和整理,从本期开始将陆续发表,以飨读者,不当之处也请大家批评指正。

注1:以下【问题】中的编号均指TSG T7001— 2009附件A对应的条款号。

注2:本文的【理解和建议】是专家讨论的意见和建议,不代表官方解释。

注3:以下问题、理解和建议由施鸿均、李杰锋、叶亮整理。

(一)【问题】1.1(3)未要求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标注钢丝绳直径和根数,在定期检验过程中检验员如何检查钢丝绳数量和规格,以及如何判定钢丝绳磨损量?

【理解和建议】建议今后电梯检规修订时增加相应要求,如在绳头组合处设置永久的钢丝绳参数标签,或在产品技术文件中标注钢丝绳参数。

(二)【问题】1.1(3)要求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但某些单位只有“检验章”或部门章,该章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必须要求该章有“合格”两字?

【理解和建议】“检验合格章”是电梯整机制造单位按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授权其相应部门(例如:质检部、检验部等)进行检验并确认该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标识。如“XXX检验专用章”或“XXX检验章”等均可认为是XXX整机制造单位的“检验合格章”。

(三)【问题】1.1(3)规定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上应注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只要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规格保持一致,就可以保证电梯原有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编号意义不大,故建议取消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要求。

【理解和建议】按照《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加装或更换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等安全保护装置及驱动主机、控制柜等主要部件的行为均属于改造;更换同规格的驱动主机及其主要部件(如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更换同规格的控制柜的行为均属于重大修理;更换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保持原规格)的行为属于一般修理。而产品编号是识别产品身份的重要信息,也是识别其是否更换的追溯性证据,因此其编号要求不宜取消。

(四)【问题】《特种设备目录》已修改,有关电梯安全部件已不在其中,意味着电梯安全部件已无型式试验要求,1.1(3)(4)的要求已无必要,建议删除。

【理解和建议】虽然新版《特种设备目录》未列入电梯安全部件,但并不意味着电梯安全部件已无型式试验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和部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也就是说,哪些产品和部件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由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因此,目前情况下1.1(3)、(4)不宜删除。

(五)【问题】1.2(5)规定,“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对于“整机制造单位”该如何理解?是否包括整机制造单位的分公司或者整机制造单位单独授权的分公司?

【理解和建议】根据质检总局对公众留言的有关回复,整机制造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及其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对于进口电梯,由其境外制造单位明确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履行相关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变更设计可能改变电梯原有的安全性能,故变更设计应由上述“整机制造单位”同意。

(六)【问题】电梯制造许可证覆盖范围是以速度为主,型式试验报告中增加了载重量覆盖,该以哪个为准?

【理解和建议】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制造许可证中乘客电梯的覆盖范围原则是额定速度向下覆盖,载货电梯的覆盖范围原则是额定载重量向下覆盖。

另外,针对整机型式试验的覆盖,各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中注明了覆盖范围。在电梯检验过程中,宜结合上述两个方面进行判定。

(七)【问题】《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是否所有的电梯安装、改造和修理均需制造单位授权?

【理解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编写的《<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中对上述规定的执行进行了说明,即: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电梯,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2014年1月1日之后制造安装的电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

(八)【问题】对于1.4(2)所要求的安全技术档案,目前存在如下问题:

(1)使用单位电梯档案管理普遍未达到检规要求;

(2)检规所列安全技术档案内容较多,检验人员易因疏忽造成检查不完整。

建议定期检验时,将1.4(2)由B类项修改为C类项。

【理解和建议】建议电梯检规修订时,综合考虑此问题。

(九)【问题】1.4(2)、(3)、(5)主要是要求查验使用单位资料。此类资料的审查对设备本身安全状况无太大影响,且耗时较多。建议电梯检规中删除1.4(2)、(3)、(5)。使用单位的相关资料的查验建议由监察部门去落实。

【理解和建议】建议电梯检规修订时,综合考虑此问题。

(十)【问题】1.3(1)《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国质检特[2014]260号)将涉及改变电梯原控制线路的“加装自动救援操作(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读卡器(IC卡)”等界定为改造。但此类改造监督检验无相应检验内容和检验要求。建议电梯检规修订时明确此类改造活动的检验内容和检验要求。

【理解和建议】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电梯能量回馈装置、IC卡等相关国家标准,建议电梯检规修订时可根据标准制定情况适时增加相应检验内容和要求。

本论坛由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主任主持,欢迎大家关注和支持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的持续完善,建言献策、各抒己见。

意见接收信箱:jsfgb@csei.org.cn

意见投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楼A703(邮编:100029)

收件人:技术法规部

电 话:010-59068901

传 真:010-59068905

戚月娣(1963~),女,高级工程师,主任,从事承压设备检验与管理工作。

2015-11-30)

猜你喜欢
定期检验型式特种设备
严把“三关” 强化疫情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新形势下的特种设备网络安全防护探讨
更正启事
幕墙型式对高层建筑室内自然通风影响的模拟
现代中小河流常用有坝壅水建筑物型式探讨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过程中几个疑难问题及处理
超声检测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中的应用
关于“对重缓冲距标识”项目的定期检验讨论
西部特种设备网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该从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