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校企合作的制度建设

2015-01-29 18:32李义锋江月剑
河南教育·职成教 2014年11期
关键词:校企利益职业院校

李义锋+江月剑

国内外成功的经验告诉我们,在职业教育中,校企深度融合,符合双方利益,实现双赢,才能走得更远。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制度作为实现“产学研结合”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然要求,也是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向。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能更好地使教育与生产实践结合起来,培养出适应现代工业发展要求的合格劳动者。

目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太高,大多数还是局限于浅层次合作,主要表现在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比如有些企业为学校提供一些设备,提供一些兼职教师,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学校实施订单式培养并同时为企业输送员工,然而这些企业没有参与职业院校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没有参与职业院校学生专业学习考核标准的制订,企业也没有提供办学经费,职业院校也没有参与企业的研发,没有为企业培训员工。双方也没有在决策、执行、咨询三个层次形成全面合作体系,没有建立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实质性的利益共同体。由于院校和企业的任务目标不同,靠他们自身来协调双方的利益和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难以实现的。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需由制度来约束,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管理制度。因此,研究建立职业院校与企业积极参与、双方合作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同时强调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规范管理,为推进双方合作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支撑,对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扶持制度

由于企业在用人方面居于主动地位,当前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主动权在企业,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还没有建立稳固的双方合作双赢机制,因此,政府在宏观调控政策方面应给予充分的配套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应该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义务和责任,要求企业在用人制度上要有职业培训或岗前培训;应不断完善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保障机制,从政策、法规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给双方合作以强有力的政策扶持;应进一步深化职业院校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开放的用人机制,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

比较成功的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是建立在互惠互利基础上的,从而做到优势资源互补,实现校企双方利益的倍增,合作的目的是互惠双赢、共同发展,彼此享有对等的权利与义务。因此,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既要明确企业的义务,也要强调企业的权利,比如参与双方合作的企业具有享受税收优惠、人员补贴、科技优先的权利,企业在产品研发等其他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具有要求职业院校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权利,也有要求实习学生尽量为企业节约成本并创造利润的权利,同时在培养目标、专业课建设、课程设置、教学形式、实训实习以及师资队伍建设诸方面具有充分的话语权等。

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及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制度

由于目前缺乏法律的保障,有些企业担心在与职业院校合作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利得不到有效保证,从而影响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探索校企合作框架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有效途径,有助于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途径来缩短双方的利益冲突,从而整合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双方的利益,促成合作双方形成高效运作的利益共同体。当前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原则不够明晰,职业教育领域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职业教育立法程序的刚性不足等,导致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工作成效不足。为此,有必要对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背景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可行途径进行探析,以拓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渠道,提升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的效率。职业教育立法工作是校企之间进行有效合作、从而形成紧密型利益共同体的制度基础,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完善和改进相关法律,以确保校企合作的法律地位,切实维护企业的权益。

校企合作的发展受制于区域的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反过来又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职业教育的繁荣。因此,除了健全完善有关立法、政策与法规等,政府还应设立专门协调机构来调节、规范和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专门的政府协调机构应充当双方合作的推动者、协调者和监督者,组织专家对双方合作成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参与企业应享有的优惠政策和相应的奖励政策,从而激励企业的参与积极性。

三、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同建立人才“双培”联合体制度

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来说,不愿意去做没有利益的事情。深化校企合作、走上互利共赢之路是共同创建人才培养培训联合体制度的前提。当前,技能人才紧缺,通过订单培养这种模式,可以建立起校企合作关系,随着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技能型人才供求矛盾出现变化,单靠输送技能人才这一个利益并不能完全吸引企业。鉴于目前一些企业只选用人才而不参与或很少参与人才培养的现状,应鼓励企业立足长远、树立成熟的合作办学思想,建立以合作办学为机制、以合作育人为模式、以合作就业为目标、以合作发展为动力的校企利益共同体,形成企业与学校共建人才培养培训联合体制度,来实现校企的深度合作,让校企合作使学生受益、家长满意,实现学生高质量就业。

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同培养学生应与人才市场调研、区域经济发展趋势以及国家的产业政策等相结合,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大纲,根据职业能力和素质培养需要共同设定教学内容,确定教学方法和手段。学生在企业生产实践与学校学习交替进行,通过学校和合作企业的双向介入,使学生在学校的理论学习与在合作企业的实践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来实现双方的“零距离”对接,理论与实践“零间隙”,毕业生上岗“零过渡”,满足双方的人才需求,同时提升广大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学校的办学水平。双方在合作办学过程中,还要极大地提高企业办学资金投入的积极性,这样校企合作会使学校受益,增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同进行企业员工的培训要形成制度,双方共同对企业的多余人员和已在企业实习的学生搞好专业上的拓展;根据一些企业文化产品升级、科学技术改造的需要,来共同做好员工的转岗培训;共同解决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管理、生产以及劳动力问题,形成相互依赖的“利益共同体”,使企业切身感受到校企共同培养培训人才的重要性。同时校企合作也使企业受益,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学校与企业共同创建新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制度

校企合作不仅是教学与生产实践的合作,也是一种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合作行为。从目前来看,某些企业领导者多追求短期的高利润,忽视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将与职业院校合作视为负担,未将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工作纳入企业的日常运作,从而导致企业缺乏与职业院校联合培养人才的动力。能否与企业等社会力量紧密合作并共同发展,关键在于职业院校的科研水平。职业院校如果没有高水平的科研队伍、没有技术服务能力强的队伍、没有市场开发潜力大的科研成果,就无法实现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互利双赢”,职业院校在合作中就没有地位,企业也就无法真心实意地、持续地参与校企合作,也就无法进行深层次的校企合作。

通过校企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平台,院校与企业联合研发、优势互补,双方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并且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为保障,从而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职业院校和企业都能通过校企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将校企合作变成自觉行为,真正建立起校企合作、谋求双赢的长效机制。

(责编  周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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